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張志強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雅慧附表:受刑人張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3月26日 │ 99年8月13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 │99年度偵字第28205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096號 │ 100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年8月11日 │ 100年6月14日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096號 │ 100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9年8月30日 │ 100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執字第10407號( │100年度執字第8419號( ││ │分監執行99年10月20日至│分監執行101年11月21日 ││ │100年3月19日) │至102年5月20日)(與99││ │ │年度執字第10407號間有1││ │ │00年度執更字第1795號案││ │ │100年3月20日至101年11 ││ │ │月20日)(100年度執更 ││ │ │字第1795號與本二案無併││ │ │罰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