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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0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83號聲明異議人 王明松即大弘企業行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陳恩正等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7月28日中檢輝執碩100執聲他2220字第104582號函所為之聲請發回扣押物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此與受處分人對於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關於扣押或扣押物發還之處分,得依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1 款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程序,完全不同(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40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就被告陳恩正、林聖偉及羅伊琳被訴詐欺案件中,所扣押之三菱牌電腦銑床機1台(機號12672號、序號為MAXMA33208X),於100年7月20日具狀聲請發還扣押物,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7月28日以中檢輝執碩100執聲他2220字第104582號函敘明該案尚有共犯王樹枝未判決確定,扣押物於全案確定前,不宜發還,所請不准等情,此有該署函文附卷可參。則聲明異議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關於扣押物發還所為處分命令,有所不服,依上開說明,應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此項聲請與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程序完全不同,非屬聲明異議之範疇,聲明異議人所為之本件聲明異議,於法顯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既違背法律程序,本院就其聲明異議有無理由,自無從為實質之判斷,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