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式銘被 告 楊永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463號、第115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03、0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永發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63號、第115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永發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63號、第115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03、04所示之物,確係被告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輸入所有,屬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關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01、02、05所示之物,因檢察官於本件98年度偵字第463號、第11548號緩起訴處分書中,並未認定該等物品亦屬「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妝品」,綜觀全卷,亦未有該等物品經送請衛生機關採樣檢驗是否為「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妝品」之相關資料,因與被告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楊永發等人本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犯行無直接關聯,難認係供渠等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非因犯罪所得之物,是聲請人關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註 │├──┼──────────────┼─────┼───────────┤│ 01 │ yunskin's UN防曬身體乳│ 36瓶│ 98年度保管字第2970號│├──┼──────────────┼─────┼───────────┤│ 02 │ yunskin's UN防曬唇膏│ 106瓶│ 98年度保管字第2970號│├──┼──────────────┼─────┼───────────┤│ 03 │Kiss me Sunkiller低刺激性嬰 │ 61瓶│ 98年度保管字第2970號││ │兒防曬液 │ │ │├──┼──────────────┼─────┼───────────┤│ 04 │ Kiss me Sunkiller美白防曬液│ 30瓶│ 98年度保管字第2970號│├──┼──────────────┼─────┼───────────┤│ 05 │ 防曬乳│ 2瓶│ 100年度保管字第39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