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坤山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坤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坤山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27日及有期徒刑7月、20年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11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0年1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