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8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國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偵、審中業已承認全部犯行,且經鈞院判決有期徒刑八月,被告並未聲明上訴。被告業經羈押五月餘,本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家中眾多瑣事無法處理,請准撤銷羈押或准酌定保證金准被告交保靜候執行。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被告因罪證明確,經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以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捌月在案。參酌被告詐欺犯行時間長達數月,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被告逃亡之虞仍存在,顯見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其羈押原因既未消滅,且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應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皆不應准許,均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