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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6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炳吉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3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炳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炳吉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4年8月5日及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2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6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