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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若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53號、100年度執字第11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若麟因犯如附表所示重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周若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均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本件受刑人周若麟所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2係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犯之,編號1係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後犯之,且均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故就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而刑法第51條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是依上開規定及實務見解,就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若麟因犯重利、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附表:受刑人周若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重利 │著作權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99年9月10日 │92年5月間某日起至92 ││ │ │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 │字第1920號 │第24203號、偵緝字第 ││ │ │2162、2163號 │├────┬────┼──────────┼──────────┤│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1279 │99年度智訴字第31號 ││ │ │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0年5月20日 │100年2月11日 │├────┼────┼──────────┼──────────┤│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定判決│案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1279 │99年度智訴字第31號 ││ │ │號 │ ││ ├────┼──────────┼──────────┤│ │判決 │ │ ││ │確定日期│100年6月20日 │100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案件 │ │ │└─────────┴──────────┴──────────┘

裁判日期:201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