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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6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重達上列被告因漁業法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字第3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絕緣工作衣褲組壹組、電魚工具組壹組、漁網壹張、魚獲罐壹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之1條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重達因漁業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月10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9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9年1 月27日確定,迄100 年1 月26日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因本案經警查獲時,扣案之絕緣工作衣褲組1 組、電魚工具組1 組、漁網1 張、魚獲罐1 個,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照片等在卷可按,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賀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