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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自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52號自 訴 人 陳盤銘

陳誌銘前列二人共同自 訴代理 人 陳呈雲律師被 告 陳文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文龍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自訴人陳盤銘、陳誌銘與被告陳文龍係同胞兄弟,因母親顏來好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逝世,當時自訴人為處理母親喪葬事宜,正廢寢忘食,哀痛逾恆,無暇關注他事,而被告明知母親逝世所遺留之存款、房屋及土地係自訴人、被告及案外人即長兄陳炎明(患有精障)等人公同共有之遺產(房屋及建地部分各繼承先父所有權應有部分1/4 ),不料,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1月2日,未經所有繼承人即自訴人與案外人陳炎明等人之同意,擅自利用其知悉先母郵政存簿儲金存摺與印鑑章存放處所之機會,偽造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提領新臺幣(下同)41萬4480元,據為己有,侵吞入己,致存摺內登載存款餘額僅剩9元。嗣於95年1月8日處理先母喪葬事宜時,被告尚蒙蔽自訴人盜領先母上揭沙鹿郵局存款情節,並虛與委蛇、周旋,雙方簽具協議書表示「先母喪葬費用由親友奠儀先行支付後,不足部分始再由先母所遺留之沙鹿郵局存摺內存款支應」,且於95年2月間善得事業有限公司要求先支付母親喪葬費用時,被告不但未拿出奠儀禮金及母親郵局存款支付,竟謊稱「母親的錢」是由自訴人提領,喪葬費用應由自訴人支付,善得事業有限公司遂向自訴人索取喪葬費用。嗣於100年2月2日自訴人向沙鹿郵局查詢結果,始發覺先母前揭帳戶存款已遭被告盜領41萬4480元,存款餘額只剩9元,自訴人遂要求被告履行協議書,被告卻一再推拖、置之不理,且否認提領先母沙鹿郵局存款帳戶內款項。

(二)於100年2月2日在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神明廳前之院子廣場,自訴人發覺被告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先父、母遺留下來供自訴人與被告共同使用上址房屋之所有出入口房門,均遭被告以木板堵住,予以封閉,致無法通行,且正門以不鏽鋼鎖鎖住,致使自訴人無法使用,連自訴人要求被告打開門鎖,共同檢查電力及房屋內財物情形,及協調房屋使用,被告均予以拒絕。而該房屋原本為父親所有,自訴人陳盤銘結婚時,父親將房屋中主臥房分配給自訴人陳盤銘使用、管理,此事為雙方所熟知,被告擅自鎖住兄弟從出生居住到長大成年所居住且為兄弟共有之房屋,不但不讓自訴人使用房屋,且自100年2月2日至現今房屋及電力開關都被鎖住,無法使用,此自電錶所顯示根本無電流流動,即可知曉,顯已為被告所擅自控制電源,不讓其他人使用,據為己有。

(三)於100年2月2日在上址房屋神明廳外之公然處所,被告竟然在自訴人與證人黃淑惠及其次子陳主祐皆在場時,另行基於妨害自訴人陳誌銘名譽之故意,當面出言否認先母之郵局存款41萬餘元係其所領取,反而質問自訴人有何證據證明係其所領取,並喝斥自訴人,且指自訴人稱其領取母親郵局存款41萬餘元之事係「黑白講」,並對自訴人說:

「我告訴你喔!誣賴人吼!會受到報應喔!」、「影射人將電斷掉,這種人吼(意指陳誌銘)!會受到報應!」,並於與自訴人陳誌銘言談中,對自訴人陳誌銘說:「幹××」,污衊自訴人陳誌銘說:「你做多少壞事」等不堪入耳之惡言惡語,已達公然妨害自訴人陳誌銘名譽,如此以各種侮辱的字眼,連同多年來計約數十次辱罵自訴人等、甚至叫自訴人去死等不堪入耳之言語,造成自訴人陳誌銘等精神及人格上莫大損傷,其中多次已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100年度偵字第5652號、禮股。

100年度偵字第14858號、帝股),孰料被告更不知自加檢點,被告為規避刑責,改以迂迴方式辱罵。且被告於100年2月2日對自訴人辱罵之詳細情形如下所述:被告:「我告訴你!(指陳誌銘)我告訴你!若影射人吼!將電斷掉,那個吼!有種就去詛咒:若去把人誣賴,看要怎麼死!...那就是吼!有一些去把人誣賴的,那就是怎樣?地獄來轉世!那地獄第十層!那有夠可惡。」(意指陳誌銘影射他人將電斷掉,就是地獄第十層來轉世!有夠可惡。)被告:「我告訴你喔!(指陳誌銘誣賴被告私自領走「母親郵局存款41萬多的錢」)我告訴你喔!誣賴人吼!會受到報應喔!」被告與陳誌銘談話中對陳誌銘說:「幹××、、、」被告:「影射人將電斷掉,這種人吼!(意指陳誌銘)會早晚受到報應,非常嚴重的報應!」被告對陳誌銘說:「你做多少壞事」...(被告「抹黑對方以掩飾自己惡行」的一貫技倆)。

(四)綜上,足見被告就偽填提款單盜領母親沙鹿郵局存款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就上址房屋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自訴代理人所提刑事自訴狀原記載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於本院101年2月16日審判期日當庭表示更正為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及就於100年2月2日在上址房屋前對自訴人為妨害名譽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29年度上字第3105號、30年度上字第1831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63 條規定係編列在該法第1編總則第12章「證據」中,原則上於自訴程序亦同適用。除其中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1點意旨參照)。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1件;(二)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影本各1件;(三)協議書影本1件及收據2件;(四)臺中縣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2件;(五)房屋照片13張及電源開關照片1張;(六)錄音帶1捲及譯文1份等,為其所憑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一)關於母親郵局存款部分,係於母親生前即94年12月28日在母親位於臺中市○○○路之榮民總醫院急診病房內,當時母親及4兄弟均在場,因為兄弟不願支付母親住院費用及之後可能發生之喪葬費用,故協議將母親存款領出由伊保管,用以支付家用及喪葬費用。而該筆款項除用以支付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之電費、維修費及部分母親喪葬費外,其餘款項目前保留在上址房屋內。(二)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係大家一起居住,各人有各人的房間,母親過世後,僅伊1人居住,伊所鎖的是伊的房間。(三)伊沒有出言辱罵自訴人等語。

五、經查:

(一)關於自訴意旨所指於95年1月2日提領顏來好所遺沙鹿郵局帳戶內存款41萬4480元部分:

1.顏來好於95年1月1日11時許因肺惡性腫瘤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死亡後,由與其同設籍在臺中縣沙鹿鎮(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街○○巷○○號之其四子即被告於翌日(即2日)申辦死亡登記,並繼為上址戶長等情,有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於100年9月15日以中市沙戶字第1000003856號函檢送死亡登記申請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2至84頁)。且顏來好之配偶陳錦標已先於84年1月16日死亡,故顏來好死亡後,其第1順位法定繼承人為其4名子女即長男陳炎明、次男陳盤銘、三男陳誌銘、四男陳文龍等情,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3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份、全戶戶籍謄本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第126頁)。

2.案外人陳炎明因罹患精神分裂症,有幻覺、妄想、怪異行為及社會功能退化等症狀,並於92年2月12日經鑑定為中度精神障礙乙節,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第120頁)。且案外人陳炎明於93年2月25日至98年7月16日期間,在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之精神科病房住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精神分裂病乙節,亦有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00年12月1日(100)童醫字第1568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7頁)。以及案外人陳炎明在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身心科就醫,於98年4月9日被診斷為嚴重病人,至98年4月27日止其家屬並未推舉出保護人,故臺中縣社會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98年5月1日以衛醫字第0980009525號函請自訴人及被告於2週內自家屬中共推舉1人為保護人等情,有該函文影本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9頁)。

3.自訴人陳盤銘、陳誌銘與被告陳文龍等3人協議約定:「母親所有喪葬費由所收到之奠儀禮金(家裡共有部分,不含個別親友)優先支付,不足部分由母親遺留之郵局存款四十一萬支付。剩下之存款由陳文龍保留在其個人帳戶內,待土地補償問題解決後,再兄弟平分。」等情,有自訴人所提95年1月8日協議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之1頁)。

4.顏來好所遺留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41萬4480元,經人於95年1月2日在沙鹿郵局填寫提款單提領完畢等情,有自訴人所提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等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參以,上開交易清單所載查詢日期係95年3月13日,足見自訴人至遲於95年3月13日已知悉前開顏來好所遺留沙鹿郵局帳戶內款項經人提領之情形。

5.綜上以析,顏來好於95年1月1日11時許因肺惡性腫瘤病逝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在此之前,其4名子女,除案外人陳炎明因罹患精神分裂症,有幻覺、妄想、怪異行為及社會功能退化等症狀外,其餘3名子女即自訴人陳盤銘、陳誌銘與被告陳文龍等3人,就顏來好罹患肺惡性腫瘤之情形,理當得以預見相關事宜之處置問題而加以討論,且被告辯稱於94年12月28日在其母親位於臺中市○○○路榮民總醫院之急診病房內,曾與自訴人協議將母親存款領出由其保管,用以支付家用及喪葬費等情,核與上開死亡證明書所載顏來好病逝之時間、地點,及前開協議書所載內容,大致相符,足見被告此部分辯解,尚非無據,應堪採信。另自訴意旨雖指稱自訴人於95年1月8日始與被告進行協議,當時尚不知前開顏來好所遺留沙鹿郵局帳戶內款項業經人於95年1月2日提領41萬4480元之情形,嗣於100年2月2日自訴人向沙鹿郵局查詢始發覺前開帳戶內款項已遭被告盜領,遂要求被告履行協議書云云,然依上開交易清單所載查詢日期足見自訴人至遲於95年3月13日已知悉前開顏來好所遺留沙鹿郵局帳戶內款項經人於95年1月2日提領41萬4480元之情形,理當立即質問被告何以於95年1月8日協議時故意隱瞞此事,然自訴人卻遲至將近5年之後即100年2月2日始要求被告履行協議書云云,顯然有違常情。

6.關於顏來好喪葬事宜,其中關於公墓清潔規費8000元、風水款項10萬元等費用,係由被告陳文龍先後於95年1月16日、同年月17日支付完畢;其餘由善得事業有限公司負責處理部分之費用合計17萬元,其中5萬6700元係由被告陳文龍於95年2月17日支付完畢,其中5萬6700元乃由自訴人陳盤銘於95年2月20日支付完畢,其餘5萬6667元則由自訴人陳誌銘於95年2月22日支付完畢等情,有收據影本5份、臺中縣沙鹿鎮公所各項收入繳款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2至164頁、第236至237頁)。足見被告辯稱前開其母親所遺留沙鹿郵局帳戶內款項已用以支付其母親喪葬費用乙節,核與上開收據、繳款書所載內容,大致相符,是被告此部分辯解,尚非無據,應堪採信。

7.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度臺上字第22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49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查顏來好之法定繼承人即其4名子女,其中除案外人陳炎明因罹患精神分裂症,有幻覺、妄想、怪異行為及社會功能退化等症狀外,其餘3名子女即自訴人與被告等3人既已於渠等母親死亡前4日先行協議,約定渠等母親郵局帳戶存款支付喪葬費用後所餘款項由被告保管等情,嗣顏來好死亡後,被告依上開協議內容提領前開顏來好所遺留沙鹿郵局帳戶內款項用以支付顏來好喪葬費用,於客觀上並未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在主觀上被告既認為係依前開協議內容而有權領款,且對於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復無認識,尚難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之故意,自難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相繩。

(二)關於自訴意旨所指於100年2月2日在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以木板堵住房門,及不鏽鋼鎖鎖住正門並鎖住電力開關等方式,妨害使用上址房屋部分:

1.臺中縣沙鹿鎮(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原係陳錦標所有,之後改由自訴人、被告與案外人陳炎明等4人共有,每人持分各4分之1等情,有自訴人所提臺中縣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2件,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於100年9月19日以中市稅沙分字第1005574704號函檢送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房屋稅籍登記表、門牌證明書、房屋現值核計表、房屋稅計課紀錄表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第70至76頁)。

2.被告自57年12月10日起設籍在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迄未遷移乙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頁),足見被告辯稱於其母親過世後,其仍繼續居住在上址房屋乙節,尚堪採信。

3.觀諸自訴人所提房屋照片13張,其中1張照片顯示房屋大門敞開,其餘照片固顯示房屋大門緊閉且大門前方門栓上鎖乙節,然並未見自訴意旨所指房屋所有出入口房門均經人以木板堵住予以封閉致無法通行之情形(見本院卷第64頁、第65頁、第121頁)。

4.綜上,足認被告既居住在上址共有房屋內,則其外出而將大門上鎖防盜,與社會常情並無齲齬,尚難據此逕行推論被告意在積極限制告訴人行使權利而以強制罪相繩。

5.另觀諸自訴人所提電源開關照片1張,其上所載拍攝日期為97年1月28日,乃於自訴意旨所指100年2月2日行為日期之前,且2者相距已逾3年之久,況該照片僅顯示電源開關畫面,並未見自訴意旨所指電力開關經人鎖住之情形,自難據此逕認被告確有自訴意旨所指於100年2月2日以鎖住電力開關方式,妨害使用上址房屋之情形。

(三)關於自訴意旨所指於100年2月2日在上址房屋妨害名譽部分:

1.按刑法第309條所謂之侮辱,係謂不指摘具體事實,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是若僅係出於怨懟氣憤之詞,應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應認其犯罪嫌疑有所不足。而何謂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則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通念就個別事實加以判斷,而非以當事人主觀之感受為認定之標準。

2.本院於100年11月8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自訴人所提錄音帶,勘驗結果如下:(「A男」指自訴人陳誌銘,「B男」指被告,「C男」指自訴人陳盤銘,「某女」係指證人黃淑惠,且錄音帶A面錄音開始,有一段調整錄音設備之雜音及不清楚之對話聲)B男:有一些人齁,不知是什麼貨來轉世。

A男:人家那個電力公司沒斷電喔,齁,沒斷電這個,為

什麼開關會關掉,我問你呀,為什麼開關會關掉?B男:你問誰,你在問誰?A男:問你呀。

B男:我是誰?A男:怎樣齁?B男:我是誰?A男:怎樣?B男:阿我是誰呀?A男:你是誰你自己都不知道齁。

B男:阿你這句是問我什麼?你再講一下。

A男:我問你呀,電力公司沒斷電,為什麼這裡會沒電?B男:電跟你什麼關係?A男:這電,從祖先放下來...線路自早就這樣喔,大家共有的喔。

B男:阿電是誰在繳錢的?A男:老母四十幾萬阿,唅,你電都繳光了齁。

B男:我跟你說啦。

A男:老母四十幾萬你把人家領走,你都繳光了嗎?B男:我跟你說啦,不然齁,在影射人齁,把電斷掉的齁

,看能不能去,有本事去發誓說,如果誣賴到人家,齁,看要怎麼死。

A男:哼呵。

B男:齁,那就是喔,有一些去誣賴人家的齁,那就是怎

樣,那就是地獄來轉世的,地獄第十層啦,那有夠可惡的。

A男:地獄有幾層你知道否?你連這個常識都沒有,哼呵。

B男:你說誰沒常識?A男:怕了喔。

B男:唅。

A男:電力公司沒斷電喔,齁,一開始電力公司就交代的很清楚,他都沒斷電喔。

B男:嗯。

A男:這裡是有電的喔。

B男:那不然誰弄掉的。

A男:電的基本費都有照繳喔。

B男:那不然,不然誰弄的?A男:基本度數四十幾度,你沒用四十度的電費同樣要繳啦。

B男:那不然誰斷掉的。

A男:開關箱在裡面呀,你把它鎖在裡面呀。

B男:喔。

A男:這房子是大家共有的耶,你開關箱怎麼把人家鎖在裡面。

B男:陳誌銘喔,用我的電用了這麼多年齁,都沒有給我繳錢喔,我叫你自己去申請齁。

A男:你不要黑白講喔。

B男:你不去申請喔。

A男:老母那四十幾萬。

B男:你欠錢,你拿來喔。

A男:你,老母那四十幾萬,你...。

B男:我的電費都是我繳的喔。

A男:你把人家吐出來,吐出來繳...你從老母的儲金簿偷領去的四十幾萬...拿出來繳。

B男:什麼我偷領,你再講一回。

A男:你自己出示老母的印章...你還。

B男:什麼,什麼。

A男:盜用母親的...盜用母親的印章,去給人家提款,提

了四十幾萬,母親過世第二天,你就趕快去給人家提款提走,錄音錄呀,這是不是事實,你錄音錄起來,這是不是事實。

B男:我跟你說喔,我跟你說喔,那如果要誣賴人喔,齁,會受到報應喔。

A男:好,現在在神明面前,你發誓呀,老母的四十幾萬

存款,你是不是在老母過世的第二天就趕緊去把人家領走了。

B男:用別人的電喔,還在...。

A男:你盜用母親的存款。

B男:還在那裡耀武揚威喔,還威脅,還威脅要把我的電斷掉喔。

A男:你如果再繼續講,我跟你說喔,你還有一條罪很重,還沒去告你。

B男:拜託你去告啦。

A男:這條罪是要留著給你有一條生路,你知道否,沒告你是留你一條生路,你...你...你還不瞭解咧。

B男:呵呵。

A男:你這條罪有多重,你都還不知影咧。

B男:什麼罪。

A男:什麼罪。

B男:什麼罪,唅。

A男:你,你如果稍微有點常識,你就知道了啦,不要喔

,無法無天到連法律是什麼都搞不清楚,你看,撞到頭了齁。

B男:用人家的電齁,還給我在那裡耀武揚威齁,這種的最可惡。

A男:這電,是你自己去,是你自己胡亂搞,沒有經過我們的...。

B男:說別人把電斷掉齁,這種人喔,會早晚得到報應,非常嚴重的報應。

A男:什麼報應,什麼人受什麼報應,你說清楚呀。

B男:整天在給人...要跟人吵架,齁,威脅東威脅西的人齁,早晚會有報應啦。

A男:嘿,誰是開車來,就開始相機…還沒下車,相機拿著一直...一直拍...拍這個拍那個,拍不停。

B男:誰在法...誰在地檢署相機一直拍的齁。

A男:呵呵呵呵。

B男:唅,這種人會怎樣。

A男:呵呵,地檢署,看自己做什麼事情呀。

B男:向炎明威脅,向炎明拿錢,那個罪多重,你還敢在那邊那個。

A男:向炎明拿什麼錢?B男:唅A男:向炎明拿什麼錢?B男:威脅說,錢要給他呀,不然就,不然就不讓他走。A男:在哪裡?B男:那都有錄音啦。

A男:不讓他走?哪裡不讓他走?你說呀,說清楚呀,你

現在怎麼不敢再像之前那樣,盡量說呀,看有什麼,有什麼故事要再編,再編呀。

B男:編什麼故事。

A男:不敢再編了齁。

B男:編什麼故事,唅,編什麼故事。

A男:老母過世第二天,我這樣沒睡沒吃,在那邊跑老母的事情,老母過世的一些事情要跑。

B男:你在跑事情...。

A男:沒得睡沒得吃,你第二天…。

B男:你在跑事情,你這個人會做事情。

A男:你第二天,你把人家...。

B男:老母生病,老父生病,老母沒有...老父過世,老母

過世,你做到什麼?A男:第二天,你去把錢給人家偷領走,老母的存款,你把人家偷領到剩九塊。

B男:你做到什麼?A男:四十幾萬你把人家領到剩九塊,盜...盜用母親的印章。

B男:唅,你說的喔,你說的喔。

A男:母親過世的第二天盜用母親的印章。

B男:陳誌銘,你說的喔,你說的喔。

A男:好,那我問你。

B男:嗯。

A男:你錢把人家領走,你是憑什麼,母親已經過世了,你憑什麼。

B男:那不然拜託你去告呀,拜託你去告呀。

A男:好,拜託我告喔,你說的喔,你到時候不要說人家

又在告你,你說的喔,你拜託我告的喔,對否?B男:我跟你說喔。

A男:你拜託我告的喔。

B男:我跟你說喔。

A男:你盜用母親印章,你...你還拜託我去告喔,你自己講的喔...盤銘呀,他說了啦,他拜託我們去告。

某男:...(有雜音,且聲音太小聽不清楚)

C男:如果可以先用協調的話,大家都好啦,如果都這樣

,大家都不好啦,阿如果說一直搞下去,一直搞下去齁...大家都...。

B男:你做了多少壞事情...。

A男:什麼壞事情,你再說呀,你要編故事,你,你再繼

續編呀,你再繼續編呀,什麼壞事情,你說呀…(一段錄音設備移動之雜音)…怎麼不敢講了?B男:人做什麼壞事情,自己心裡有數啦,唅。

A男:嘿呀,什麼壞事情呀,你說呀,唅。

B男:那早晚都會有報應的,早晚一件一件都會有報應的。

A男:對呀,對呀,開始了啦,已經開始準備了啦。

B男:對呀,你準備好了吧。

A男:天公伯呀已經準備好了啦。

(一段靜默後,有錄音設備移動之摩擦雜音)

A男:阿,是為什麼你開關不打開,這神明廳沒有電這樣

可以嗎?B男:我為什麼要把開關打開,你怎麼會知道我沒打開,你怎麼會知道我...。

A男:那開關箱你把人家鎖住了啦,炎明也都沒電可以用呀。

B男:你怎麼會知道我沒打開,我如果有打開你要怎樣?

唅,我如果有打開你要怎樣?A男:這是大家共有的房子,不然你打開我們檢查,你打開給我們檢查呀。

B男:我為什麼要打開給你們檢查。

A男:那大家共有的呀,ㄟ,盤銘呀,盤銘呀,那房子是

大家共有的,開關箱是大家共有的,那沒電是不是我們有權利檢查。

B男:那你的電費咧?那我申請的電,你的電費咧?A男:老母那四十幾萬,你電費繳光了?你光是繳個電費

一個月一百多塊,就都繳光了,是否?你是騙人家不知道電費多少錢是嗎?C男:你就...大家...你就確認啦齁,看後續要怎麼樣...。

A男:等一下等一下,他說,他說,他說我怎麼會知道四

十幾萬錢是他領的啦,你有領否?你有領否?老母那四十幾萬你有領否?B男:唅。

A男:你有領否?B男:你有什麼證據說...說我領的,這樣是你可以黑白講的嘛。

A男:哈哈哈,齁,啊現在你的意思是,老母那四十幾萬存款你沒領就對了。

C男:不是啦,用協調的,不要用拗的,用拗的大家越來越...越不好啦。

A男:哈哈哈,他說他沒有領啦,呵呵呵,那沒領跑去哪?你不是說放在家裡被偷走了。

C男:我是覺得說,看家裡有什麼東西要確認...。

A男:不敢講了齁。

C男:大家現在...現在可以協調...可以確認...確認看後

續怎麼協調,如果沒辦法的時候,一直搞下去大家都不好啦。

(一段雜音)

B男:梅干扣肉齁?某女:梅干扣肉...(聲音較小聽不清楚)。

A男:四十幾萬說他沒領啦,這樣不見了,怎麼辦,他說

他沒領咧,阿你不是說你四十幾萬領出來放在家裡被人家偷走了?某人:那個誰拿的啦...剛剛我不知道看誰拿這個進來...(難以分辨為何人,音量較小聽不清楚)。

A男:唅...(雜音)...謝謝...你四十幾萬放在家裡是否

?B男:炎明呀,你要喝涼的否?A男:那大家,那大家共有的錢喔,你要交代清楚唷。

B男:我要過喔,你不要擋住我喔。

A男:老母的錢算大家共有的喔。

B男:我要過喔,你不要把我擋住喔。

A男:我問你說,那老母的錢算大家共有的啦,那跑去哪

了?B男:陳誌銘,我要過喔,你不要給我擋路喔。

A男:我明明沒擋路齁。

B男:不然你可以閃一下否。

某人:你那個沒有那個,你有拿那個否。

C男:唅,沒啦沒啦,不是你們啦,沒啦,我沒啦。

B男:你們前面一個後面一個是,是怎樣?我要走,難道

不能走?A男:ㄟ你不要那麼...呵呵...黑白來黑白講唅,話不能

這樣黑白講的啦,人要有規矩啦,你之前這樣,你之前這樣,又打盤銘,又打炎明,還拿那個砸我,對否...阿你...。

B男:你說誰打盤銘、誰打炎明,唅?A男:走法院走一下,你就...對否...才會守規矩呀,不

然你會守規矩?B男:你說誰打炎明,誰打盤銘?唅?你有打別人否?你

有嗎?你發誓呀,對祖先、對天公發誓呀,你如果有打人,看要怎樣呀,唅,你敢發誓否?A男:那在法院都有...都有存證的,打...是誰,法院那邊都有存證。

B男:那裡面...。

A男:阿就是你走法院之後,你才會知道學乖,才知道不

敢黑白打人,難道不是這樣嗎?B男:你說我打人,是我打的嗎?唅。

C男:不要再講那些啦,今天呴,今天...。

A男:你有跑去鹿寮,拿棍子戴安全帽,去那邊要打我呀

,你躲在後面巷子要打我呀,對否?C男:不是啦,現在不要在講那些,今天協調一下說,看

大家要怎麼協調啦,看是...你看怎樣?我們現在先進去裡面,大約概略照相一下,阿,大項的確定一下,這樣啦。

A男:大家要協調啦。

B男:你們這種步數齁...不要那個啦...打人喊救人啦。

A男:你齁,要協調啦,你這樣跑不是辦法啦,跟你說老

母那四十幾萬,你要,你要處理,那是大家的遺產呀。

B男:當初大家有簽合約,說要補償我啦,你...你。

B男:你補償在哪裡。

A男:你不要黑白講。

B男:我沒有黑白講。

A男:呵呵呵。

B男:唅,當初,說好補償,你們都沒有,沒有負到責任...。

C男:不是啦,你們補償的是什麼,你知道否,補償的是

要三個平分,三個共同擔責任,結果你一個人把補償的都拿去,你這樣對嗎?你這樣是占到我...我和誌銘的份咧。

A男:對啊,我們的繼承的權利被你占去了咧,對否?B男:你們從以前,你們從以前,你們做到什麼事情。

D男:那補償的,那補償的喔,那是補償的。

B男:你們相機收起來,我不要讓人家拍照喔。

A男:嘿啦,你不用再來這一套啦,一開始照相照最多的也是你啦,齁。

C男:我跟你說啦,要就用協調的啦,不然說那些也沒用

啦,阿今天你說補償才要解決事情,補償的,你一個人吞去難道對嗎?補償的,是要,要,要兄...這有...有...有出錢的人均富...下去分,你如果這一點代...你如果這一點可以交代清楚的話齁...大家陸續下去協調啦...啊什麼事情都好解決啦。

某女:阿銘喔,來去喔。

A男:好,好,好,順走喔。

某女:那個...那個...來走春喔...。

C男:好好好。

A男:好好好,新年恭喜啦...他也沒有要協調呀,那明明...那簡單的開關箱的事情,他也不要開給我們。

某男:...(聲音小聽不清楚)。

(之後無人說話,背景只有狗吠及因移動造成之衣物摩擦聲

,狗吠聲由遠而近,接著出現一小段快速轉動錄音帶的聲音及喀擦聲後,呈現完全靜默狀態,錄音帶持續轉動至A面結束)等情(見本院卷第152頁至156頁背面)。

3.觀諸上開自訴人與被告對話內容,係自訴人指稱被告盜領存款及以鎖住電力開關方式妨害使用上址房屋等情,因而引發被告不滿,被告一時氣憤而為上開言詞,意在否認自訴人所指上情並表達對此之主觀認知及意見,應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況被告之上開用詞亦不足以有對自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4.又自訴意旨雖指稱於上開自訴人與被告對話過程中,被告曾向自訴人陳誌銘說:「幹××、、、」等語。惟觀諸上開勘驗結果,並未見自訴意旨所指上情,參以,本院於101年2月16日依職權隔離訊問證人黃淑惠與陳主祐,證人黃淑惠具結證稱:伊於100年2月2日返回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祖厝拜拜,當時只有伊與自訴人、被告,以及陪伊回去拜拜的小兒子陳主祐,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人,伊當時只想拜完趕快離開,沒有注意聽自訴人與被告在講什麼,所以也沒有聽到被告出言辱罵自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44頁背面至246頁背面),及證人陳主祐具結證稱:今年伊有陪母親回去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祖厝拜拜,至於去年伊忘記了,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248頁背面),亦未提及曾於100年2月2日在上址房屋聽聞自訴意旨所指上情,自難認被告確有自訴意旨所指於100年2月2日在上址房屋向自訴人陳誌銘說:「幹××、、、」等語之情形。

(四)迨本案於10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自訴人另提出101年2月22日刑事呈報狀及其後附臺灣電力公司收據影本3張,並指稱依上開錄音帶內容及3張收據顯示上址房屋電錶指數於100年6月20日至同年8月16日間均為「5799」,足見被告確有以鎖住上址房屋及電力之方式,妨害自訴人使用上址房屋等情。而觀諸自訴人所提臺灣電力公司收據影本3張固然記載計費期間100年6月20日至100年8月16日,及同年8月16日至10年10月18日,先後2期指數均為「5799」等情,惟先後2期計費期間指數相同之可能原因甚多,參以,上開本院當庭勘驗自訴人所提錄音帶,其中自訴人與被告對話內容,係自訴人指稱被告盜領存款及以鎖住電力開關方式妨害使用上址房屋等情,因而引發被告不滿,被告一時氣憤而為上開言詞,意在否認自訴人所指上情並表達對此之主觀認知及意見等情已如前述,自難僅據上開自訴人所提錄音帶內容及收據而逕行推論被告確有自訴意旨所指以鎖住上址房屋及電力之方式,妨害自訴人使用上址房屋等情

六、從而,本院綜合上情,認自訴人所指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其所憑之證據顯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自訴意旨所指罪嫌,揆諸前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至被告請求傳訊證人陳炎明,用以證明自訴意旨所指均非事實乙節,已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簡璽容法 官 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