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53號自 訴 人 李幸美
李慎廣侯家元共 同自訴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簡文修律師被 告 陳志超選任辯護人 廖奕婷律師
鐘登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合議審理之裁定應予撤銷,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自訴人等提起自訴,認為被告涉犯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7條第1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313 條之罪嫌,而該等犯行法定刑為均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無須由合議庭審理之,是本院101 年10月12日之合議審理裁定應予撤銷,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楊欣怡法 官 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