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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2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榮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榮珍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死等罪,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且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0年7月22日裁定自100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再經本院訊問後,認本件被告所犯,有證人陳德壽、陳劉淑、謝惠玲、陳永和、陳錦文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黃啟浩、胡乃化、陳寶貴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佐,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診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出院病歷摘要、相驗屍體證明書、烏日分局解剖勘察報告、解剖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被告所犯強盜致死罪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認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是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為確保日後本案之審理、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蔡美華法 官 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日期:201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