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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3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3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浩然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謝尚修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傅浩然被訴侵占部分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傅浩然為「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寶公司)之負責人。因啟寶公司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阜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號15樓之2)之法人股東,被告傅浩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得知啟阜公司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金門水頭塔山發電廠第1-4號機發電計畫第二期土木工程」,因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經調解成立後,台電公司將退回違約罰款新台幣(下同)853萬元,遂指示時任啟阜公司董事長黃鍾瑞於94年11月21日,持啟阜公司之大小章前往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松山分社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並於95年4月6日,由黃鍾瑞代表啟阜公司向台電公司請領上開款項。台電公司於95年4月18日,將違約罰款853萬元,匯入啟阜公司所有前開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松山分社帳戶後,被告傅浩然於同日,即指示不知情之秘書衛靖茵持啟阜公司在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大小章及存摺,前往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松山分社,將853萬元提領出來,分別匯款790萬元、63萬元至華美公司所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戶(現已合併為兆豐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及傅浩然之特助黃亦萊所有萬泰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被告傅浩然再指示不知情之黃亦萊將匯入之63萬元轉匯至美國,供被告傅浩然在美國之家人花用;並自行挪用華美公司所有前開帳戶之790萬元,將台電公司匯回啟阜公司之違約罰款853萬元,全數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傅浩然涉有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等語(被告梁文晶被訴誣告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傅浩然之住所臺北○○○區○○○路○○○巷○○號6樓,而其犯罪地又係在台北市,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傅浩然被訴侵占部分,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明倫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裁判日期: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