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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7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0號聲 請 人 王玉陳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玉陳所犯搶奪、竊盜等案件,已知悔悟,被告與寡母相依為命,被告之母罹患糖尿病,乏人照顧,亟待被告返家看顧;被告之叔已覓妥工作,倘被告獲准具保,可以工作薪資幫助家庭,被告實因環境逼迫,受挫折打壓,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被告頗為悔不當初,爰聲請准予酌定適當之金額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王玉陳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據被告自白、證人林明玉、王裕勝、翁美琴、陳柏廷、葉欣怡、賴佳秀、劉鋐鑫、吳佳燕、賴芹如、林黃玉霞等人之證述,並有贓物領據6紙 、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等罪罪嫌重大,且被告有多次竊盜、搶奪犯行,甫於民國99年

7 月22日經有期徒刑及強制工作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詎被告於執行完畢後,短期內猶再犯本件4 次竊盜、6 次搶奪犯行,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

6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100 年3 月9 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查被告王玉陳上開羈押理由均仍存在,復有羈押之必要,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其他聲請事由,均與羈押必要性無涉,本院爰不一一予以指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文廣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裁判日期:201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