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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鴻淵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772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鴻淵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曾鴻淵為址設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宏基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其妻黃月琴則為昊昱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下稱昊昱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惟上開昊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曾鴻淵。緣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稱第三河川局)將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3日,辦理「大安溪達觀護岸復健工程」政府採購案之公開招標,而曾鴻淵為圖標得本件採購案(黃月琴僅為昊昱公司名義負責人,與本案無涉),竟基於以詐術使投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98年6月23日,親自前往第三河川局投標時,先行製作昊昱公司、宏基土木包工業二份標單資料,於同日上午9時15分許,以昊昱公司名義投遞標封,惟在標封內蓄意遺漏放置押標金支票;迨接近同日上午10時截標時間,曾鴻淵發現期間內僅有東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岳公司)於同日上午9時50分就同一標案投標,曾鴻淵明知投標廠商如達三家即得開標,乃隨即將事先準備好之內含押標金之宏基土木包工業標封加以投遞,以上開方式虛增投標廠商家數為三家,以符合開標規定,進而對第三河川局監辦人員施以詐術,使該標案不致於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無法決標。嗣第三河川局監辦人員誤認確有三家廠商投標,乃為開標,因昊昱公司投標資料未檢附押標金而失去投標資格,且東岳公司亦因無人到場而無進行議價之權利;然因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投標金額高於底標,且同意減價至底標價額,因而最終由宏基土木包工業得標本件採購工程。後因第三河川局監辦人員發現昊昱公司與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投標廠商資料上,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所留之電話號碼相同,始發現曾鴻淵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事實。

(二)案經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曾鴻淵於本院對犯罪事實之自白(詳參本院100年8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證人黃月琴、吳東亮、張明文、林錦速、蔡麗玉之偵查中證述。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1份【訴0000000號】(見99年度偵字第11772號卷第22─24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1份【訴0000000號】(見99年度偵字第11772號卷第26─28頁)。

(四)98年6月30日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檢送「大安溪達觀護岸復建工程」之投標廠商資料1份(見98年他字第3269號卷第4─31頁,其中宏基土木包工業部分為上開卷第4頁至17頁、昊昱營造有限公司部分為上開卷第18頁至31頁)。

(五)昊昱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封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74頁)、昊昱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單封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75頁)、大安溪達觀護岸復建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昊昱營造有限公司)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76頁)、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昊昱營造有限公司)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77頁)、昊昱營造有限公司之投標切結書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78頁)、昊昱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單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112頁)、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詳細價目表-昊昱營造有限公司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113─115頁)。

(六)宏基土木包工業之證件封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91頁)、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標單封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92頁)、大安溪達觀護岸復建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1份-宏基土木包工業(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93頁)、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投標切結書1份(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94頁)、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宏基土木包工業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95頁)、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標單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107頁)、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108頁)、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詳細價目表-宏基土木包工業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109─111頁)。

(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

三、附記事項: 無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明倫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1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