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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0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鈞皓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結合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鈞皓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結合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日執行羈押,茲本案雖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7月29日宣判,然本案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且本案罪證明確,如被告對本案判決並無不服,除有職權上訴、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時,尚需移由第二審法院法院續為審理,此時再由第二審法院依案情再評斷是否接押或交保,方為妥適外,亦將於短期間確定,而移由檢察官執行刑期,參以一般人遇此狀況,主觀上難謂無趨吉避凶之心理反應,為免其身體長期受禁錮之限制,不無有逃亡之虞,以延滯本案迅速審理及日後執行,此人性當然之理。是以,本案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被告莊鈞皓於100年7月11日具狀略以:本案將於上開期日宣判,且被告作息如常,始終住居同一處所,又被告對案情均坦承沒有隱瞞,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無拋棄母親及外祖父逃亡,聲請准予交保、限制住居處分云云,仍非可採,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強盜結合罪等
裁判日期:201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