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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金重訴字第 27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27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清溪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被 告 吳永豪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律師被 告 唐文中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被 告 郭思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被 告 劉亞欣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被 告 陳志宏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楊雯齡律師被 告 羅嘉明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第13874號、第13876號、第15205號、第17274號、第17662號、第17707號、第18850號、第18851號、第18852號、第18853號、第18854號、第19676號、第21032號、第21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清溪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隨身碟壹支、「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扣案之「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壹批、空白合資契約書壹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郭思偉」印章壹枚、「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唐文中」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隨身碟壹支、「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扣案之「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壹批、空白合資契約書壹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郭思偉」印章壹枚、「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唐文中」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均沒收。

吳永豪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扣案之「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壹批、空白合資契約書壹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郭思偉」印章壹枚、「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唐文中」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扣案之「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壹批、空白合資契約書壹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郭思偉」印章壹枚、「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唐文中」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均沒收。

唐文中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隨身碟壹支、「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扣案之「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壹批、空白合資契約書壹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郭思偉」印章壹枚、「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唐文中」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均沒收。

郭思偉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隨身碟壹支、「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扣案之「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壹批、空白合資契約書壹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郭思偉」印章壹枚、「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唐文中」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均沒收。

劉亞欣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隨身碟壹支、「吳清溪投資手稿」(一)壹批、「吳清溪投資手稿」(二)壹批、扣案之「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壹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郭思偉」印章壹枚、「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唐文中」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壹枚,均沒收。

陳志宏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九mm制式子彈拾肆顆、非制式子彈伍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九+-○.五mm金屬彈頭而成)、襪子壹雙,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九mm制式子彈拾肆顆、非制式子彈伍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九+-○.五mm金屬彈頭而成)、襪子壹雙,均沒收。

羅嘉明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口徑九mm制式子彈參顆、非制式子彈肆顆(由口徑九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九mm金屬彈頭而成)、非制式子彈貳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九+-○.五mm金屬彈頭而成),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唐文中係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藤蔓公司,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設立登記,址設臺中市西屯區上石北二巷15號1樓)之登記負責人,郭思偉係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鏢局公司,於98年8月11日設立登記,址設臺中市○○區○○路二段301巷12號)之登記負責人,吳清溪則係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渠等3人均明知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屬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吳清溪先開設一系列銀行與房地產課程,由其本人或所聘僱講師授課,且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藉由寄送電子郵件、發佈網路訊息、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吸引不特人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復自98年7月間起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吳清溪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比例,聲稱將代為投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標的,並給付換算年利率為48%至

144 %不等之顯不相當紅利,而唐文中則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郭思偉係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版主,且於吳清溪發佈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後,唐文中與郭思偉乃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以此方式作為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之手段,致使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受到吸引而於98年7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簽訂契約書,並依指示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戶名為「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下稱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以及交予唐文中與郭思偉,而明知上情之劉亞欣則負責前開課程招生行政業務,並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8年7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簽約及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明知上情之吳永豪則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是以,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等人自98年7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於老虎鏢局公司設立登記前,以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1所示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如附表1所示款項,及於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設立登記後,分別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2至9所示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如附表2至9所示款項,合計收受如附表1至9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新臺幣(下同)3億336萬5000元,以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吳永豪等人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11日止,分別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10至20所示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如附表10至20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合計9億7203萬6670元。

二、由於如附表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嗣於100年1月底已無法依約給付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吳清溪謀以新收受投資款項支墊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以維持整體業務不至中斷,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0年1月底起分別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吹噓其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高達數億元且獲利高達數千萬元,足以支付前揭投資方案約定給付之紅利,並發佈如附表21、22所示虛偽投資方案募集資金,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吳清溪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21、22所示虛偽投資方案之閉鎖期間及獲利比例,佯稱將給付換算年利率高達120%之紅利,而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人不知有詐,誤以為有暴利可圖,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而明知上情之吳永豪則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負責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是以,吳清溪與吳永豪就如附表21所示投資方案詐得款項合計1375萬元,及就如附表22所示投資方案詐得款項合計780萬元。之後,吳清溪為繼續籌措金錢,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100年1月底及同年3月間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如附表23、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募集資金,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吳清溪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23、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內容,佯稱將於1個月內回收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1個月到期立即還款並給付月利率12%(換算年利率為144%)之利息,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人不知有詐,誤以為有暴利可圖,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而明知上情之吳永豪則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負責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是以,吳清溪與吳永豪就如附表23所示投資方案詐得款項合計3237萬5000元,及就如附表24所示投資方案詐得款項合計2837萬元。之後,因上開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均未能依約給付,投資人分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機關檢舉,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下列物品:

(一)於100年6月17日,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在臺中市○○區○○路二段588號拘獲郭思偉,並經徵得郭思偉同意,於同日會同郭思偉前往其當時位於臺中市○○路○段○○○號C棟4樓之10居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吳清溪投資手稿」(一)、(二)各1批、「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1批、空白合資契約書1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1枚、「郭思偉」印章1枚,及「老虎鏢局代標資料」(一)、(二)、(三)各1批、「年貨大街相關資料」1批、「老虎鏢局相關資料」1批、不動產買賣合約1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存款存摺(包含戶名「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本、戶名「郭思偉」3本)、銀行交易傳票及匯款單1批、老虎鏢局投資物件明細1批、老虎年貨大街得獎名單1批、老虎鏢局行政資料1批、橡皮章1批、債權意向書1批、「吳清溪樹葡萄事業文件」1批、債權人清冊1批、砂石場租賃資料1批、物件支出明細1批、債務協議書1批、民事起訴書(狀)1批、學員切割債權協議書1批、藤蔓公司本票票頭2本、學員存證信函1批、筆記型電腦1臺、記憶卡1張,及「劉亞欣移交協議書」1張、「劉亞欣移交移交資料」1批、「劉亞欣移交印章」2個(即藤蔓公司大小章各1個)、「劉亞欣移交網路銀行隨身碟」3個、「劉亞欣移交存摺及金融卡」1批。

(二)於100年6月17日,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在臺中市○○區○○路二段588號拘獲唐文中,並經徵得唐文中同意,於同日會同唐文中前往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1居所進行搜索,並扣得藤蔓公司大小章1批、存摺1批、套房租賃契約1批、匯款單收據1批、銀行交易傳票1批、支票存根4本、掛號包裹執據1批、藤蔓公司會計資料1批、「藤蔓學員通訊錄」1批、「藤蔓註冊商標」1批、「藤蔓學員簽到簿」1批、不動產權狀影本1批、台新銀行帳戶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藤蔓公司對帳單1批、「民事及存證信函」1批、「老虎團隊商品活動光碟」6片、「藤蔓收據」1批、藤蔓公司資料簿冊(一)、(二)、(三)各1批。

(三)於100年6月17日,警方經徵得劉亞欣同意,會同劉亞欣前往其當時位於臺中市○○路○○○號3樓之3居所進行搜索,並扣得隨身碟1支。

(四)於100年6月17日,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在臺中市○○○○街○號拘獲吳永豪,並扣得筆記型電腦1臺、前揭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存款存摺20本、手機2支(內含門號SIM卡)。

(五)於100年6月19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科技組辦公室,吳清溪交出現金180萬元供警方查扣。

三、嗣於100年3月間上開投資方案之投資人紛紛向吳清溪求償,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黃永太(另以認罪協商方式審結)等人遂共謀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避免登記於吳永豪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謀議既定,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黃永太等人乃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黃永太等人均明知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係以上開投資方案資金購得並借名登記於吳永豪名下,且吳清溪、吳永豪與陳志宏之間並無任何債務關係,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0年3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街○號,由吳永豪自行簽發面額2000萬元、發票日100年3月19日、到期日100年3月25日、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1張,及由吳永豪與吳清溪共同簽發面額200萬元、發票日100年3月18日、到期日100年3月25日、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1張,並將前開2張本票均交予陳志宏,再由吳永豪與吳清溪共同於黃永太所提供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通謀虛偽表示由吳永豪提供上開1509地號土地為陳志宏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吳永豪與吳清溪對陳志宏之債務,黃永太再將前開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交予不知情之葛孟嘉,由葛孟嘉於100年4月20日持前開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就上開1509地號土地為陳志宏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吳永豪與吳清溪對陳志宏之債務,藉以設定虛偽不實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使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於100年4月2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黃永太等人均明知吳清溪、吳永豪與陳志宏之間並無任何債務關係,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0年3月間某日,由吳清溪自行簽發3張本票(其中1張面額為65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6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19日、票號CHNO470478號;另1張面額為58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492號;其餘1張面額為63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22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535號)交予陳志宏,陳志宏將該3張本票連同上開吳永豪與吳清溪共同簽發面額200萬元、發票日100年3月18日、到期日100年3月25日、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1張,一併交予黃永太,由黃永太於100年5月4日持上揭4張本票影本以陳志宏名義向本院民事庭具狀表示:陳志宏持有吳永豪與吳清溪簽發本票4紙,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對吳永豪與吳清溪核發支付命令,命吳清溪應給付陳志宏1860萬元,及吳清溪與吳永豪連帶給付陳志宏200萬元,並其中65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其中58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並其中630萬元自100年3月22日起,其中200萬元自100年3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使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為形式審查後,於100年5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支付命令上,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支付命令,足生損害於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嗣前開支付命令經本院民事庭交付郵局向吳清溪與吳永豪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戶籍地址送達後,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本院民事庭遂於100年8月9日通知陳志宏查報吳清溪與吳永豪現址,然當時陳志宏已因本案遭羈押,致前開支付命令未能確定。

四、陳志宏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彈,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及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5mm金屬彈頭而成),而未經許可持有之。嗣於100年6月17日22時25分許,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在臺中市○○○○街○號拘獲陳志宏,並當場扣得電腦主機1部、監視器(螢幕含鏡頭)1組、委任狀及債權同意書1批、本票2張(票號分別為NO076078號、NO076079號)、老虎年貨大街等相關資料1袋、老虎房仲名片(其上記載「陳志宏」)1盒、不動產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1批(內含票號CHNO470534號、CHNO470532號、CHNO470478號、CHNO470492號、CHNO470535號等本票各1張)、債權契約書及本票1批、資料1袋、黑莓機1支、LG牌行動電話1支等物品,並循線於翌日(即18日)凌晨2時許前往當時陳志宏與其女友游惠鈞同住之臺中市○○區○○○街○段○○○號4樓房屋,經徵得游惠鈞同意執行搜索,當場在上址臥房衣櫃查扣前揭放置於襪子中之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枝、子彈30顆(含襪子1雙),及現金60萬元、SHARP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SIM卡)、SONY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SIM卡)、NOKIA牌行動電話1支、ACER牌筆記型電腦1臺等物品,始查悉上情。

五、羅嘉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子彈,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未經許可持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98年間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黑鬚」(臺語譯音)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6顆、非制式子彈6顆(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mm金屬彈頭而成)、非制式子彈4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5mm金屬彈頭而成),而未經許可持有之。嗣於100年8月4日10時50分許,警方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前往羅嘉明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三段6號7樓之11居所進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前揭子彈16顆,始查悉上情。

六、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Ⅰ、關於被告吳清溪部分:

一、證人戴秉仁、李家睿、陳信璋、陳居鼎、陳泰強、謝昌憲、余齊君、黃琳婷、粘耀文、賴妍儒、林義峰、王彥文、康勝傑、胡湘竹、陳弘旭、林哲宇、葉美瑄、蔡政達、郭宇軒、王惠民、邱明慶、賴清桂、黃萬蒨、陳臻莘、蔡慶厚、陳彥良、徐建智、方思偉、朱昌鈺、郭長榮、劉仁傑、何鐘德、林泓澐、吳旻蓉、戴士偉、劉雲漢、蔡尚達、張益瑞、陳麗娟、江秉徽、王智明、康祐禎、郭晉豪、謝長諭、黃建霖、謝易儒、藍聰傑等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以及被告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劉亞欣、陳志宏、黃永太等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關於被告吳清溪被訴犯罪事實之陳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159條第2項、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同法第206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二)查上開證人及被告於警詢時所為陳述,關於被告吳清溪被訴犯罪事實之陳述部分,均屬於被告吳清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吳清溪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張益瑞、郭晉豪、康祐禎等人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及被告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劉亞欣、陳志宏、黃永太等人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吳清溪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無證據能力: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惟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仍屬傳聞證據(即審判外之陳述),然因檢察官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因而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但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仍應依法具結,始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1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開證人及被告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吳清溪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上開證人及被告於下列偵訊期日所為陳述,檢察官未依法定證人作證程序令其具結,揆諸上開說明,均無證據能力:

1.證人張益瑞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所為陳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53頁證人結文上「證人」欄內空白)。

2.證人郭晉豪於100年8月22日偵訊時所為陳述,及證人康祐禎於100年9月1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3.被告吳永豪於100年6月18日、同年7月14日、同年9月21日偵訊時所為陳述,及被告唐文中於100年6月17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4.被告劉亞欣於100年6月17日、同年7月14日、同年7月25日、同年9月14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5.被告郭思偉於100年6月17日、同年8月9日、同年9月8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6.被告陳志宏於100年6月18日、同年9月21日偵訊時所為陳述,及被告黃永太於100年9月26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三、證人陳居鼎、陳泰強、陳信璋、謝昌憲、余齊君、黃琳婷、粘耀文、賴妍儒、李家睿、林義峰、王彥文、康勝傑、彭定中、陳臻莘、陳勝富、林信宏、林加浩、王聖方、沈瑞益、蔡沐翰、廖婉伶(起訴書誤載為「廖婉玲」,應予更正)、郭長榮、劉仁傑、蔡尚達、李佳馨、陳麗娟、吳旻蓉、林泓澐、蔡政達、范家維、林義豐、邱明慶、賴清桂、黃萬蒨、蔡慶厚、戴士偉、劉雲漢、胡湘竹、朱昌鈺、方思偉、陳彥良、徐建智、江育德、陳弘旭、張以潔、唐雅涵、涂聖瑋、林亮宇、王智明、江秉徽、謝長諭、黃建霖、謝易儒、藍聰傑、郭晉豪、康祐禎等人於偵訊時具結所為證述,及被告吳永豪、黃永太等人於偵訊具結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二)查上開證人及被告於下列偵訊期日具結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吳清溪及其辯護人,被告吳清溪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101年4月6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1.證人陳居鼎、陳泰強、陳信璋、謝昌憲、余齊君、黃琳婷、粘耀文、賴妍儒、李家睿、林義峰等人於100年6月8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證人王彥文與康勝傑於100年6月16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2.證人彭定中、陳臻莘、陳勝富、林信宏、廖婉伶、林加浩、王聖方、沈瑞益、蔡沐翰、郭長榮、劉仁傑、蔡尚達、李佳馨、陳麗娟、吳旻蓉、林泓澐、蔡政達、邱明慶、賴清桂、黃萬蒨、蔡慶厚、戴士偉、劉雲漢、胡湘竹、朱昌鈺、方思偉、陳彥良、徐建智、江育德、陳弘旭、張以潔、唐雅涵等人於100年7月15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3.證人林亮宇於100年8月11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證人涂聖瑋於100年8月15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以及證人范家維與林義豐於100年7月15日及同年8月11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4.證人王智明、江秉徽、謝長諭、黃建霖、謝易儒、藍聰傑康祐禎等人100年7月14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證人郭晉豪於100年7月14日及同年月15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5.被告吳永豪於100年8月4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被告黃永太於100年6月18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Ⅱ、關於被告唐文中部分:

一、證人王智明於警詢時所為陳述,及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郭思偉、劉亞欣等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關於被告唐文中被訴犯罪事實之陳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查上開證人及被告於警詢所為陳述,關於被告唐文中被訴犯罪事實之陳述部分,均屬於被告唐文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唐文中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郭思偉、劉亞欣等人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唐文中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無證據能力:

查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郭思偉、劉亞欣等人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唐文中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上開被告於下列偵訊期日所為陳述,檢察官未依法定證人作證程序令其具結,揆諸上開說明,均無證據能力:

(一)被告吳清溪於100年6月19日、同年8月11日、同年9月14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二)被告吳永豪於100年6月18日、同年7月14日、同年9月21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三)被告劉亞欣於100年6月17日、同年7月14日、同年7月25日、同年9月14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四)被告郭思偉於100年6月17日、同年8月9日、同年9月8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三、證人王智明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及被告吳永豪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至第231條之1規定,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權,其於偵查中為蒐集調查被告之犯罪證據而為偵查權之實施,除法有明文者外,本不拘一定之形式,關於訊問證人,法亦無明文必須使被告在場並使其有詰問之機會,其在尚不知被告為何人之偵查階段,益無使被告在場並賦予詰問證人之可能;況刑事訴訟法採證據裁判主義,所有供證明犯罪所用證據,均須於審判中踐行調查(包含證人之交互詰問)、辯論程序,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亦不致有侵犯法律對被告人權保障之虞。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並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仍得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3號判決意旨)。

(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固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然被告以外之人,如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有因死亡、或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者,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上開規定,自得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881號判決意旨)。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例外不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

(三)查證人王智明於100年7月14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被告吳永豪於100年8月4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均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證述,依法須負偽證罪之刑責,且依其所為證述之外部環境或條件,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況渠等於偵查中雖未經被告唐文中與其辯護人之詰問,惟被告唐文中與其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對證人王智明及被告吳永豪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唐文中與其辯護人對證人王智明及被告吳永豪詰問之機會,是以,證人王智明及被告吳永豪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證據。至被告唐文中辯稱證人王智明及被告吳永豪於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屬審判外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云云,尚非可取。

四、證人戴秉仁、葉美瑄、郭宇軒、王惠民、何鐘德、林哲宇等人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彭定中、陳勝富、林信宏、廖婉伶、林加浩、王聖方、沈瑞益、蔡沐翰、李佳馨、范家維、林義豐、江育德、張以潔、唐雅涵、涂聖瑋、林亮宇等人於偵訊所為證述,以及證人陳居鼎、陳泰強、陳信璋、謝昌憲、余齊君、黃琳婷、粘耀文、賴妍儒、李家睿、林義峰、王彥文、康勝傑、陳臻莘、郭長榮、劉仁傑、蔡尚達、張益瑞、陳麗娟、吳旻蓉、林泓澐、蔡政達、邱明慶、賴清桂、黃萬蒨、蔡慶厚、戴士偉、劉雲漢、胡湘竹、朱昌鈺、方思偉、陳彥良、徐建智、陳弘旭、江秉徽、郭晉豪、王智明、康祐禎、謝長諭、黃建霖、謝易儒、藍聰傑等人於警詢及偵訊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上開證人於警詢及偵訊所為證述,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唐文中及其辯護人,被告唐文中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101年4月6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Ⅲ、關於被告吳永豪、郭思偉、劉亞欣、陳志宏、羅嘉明部分: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吳永豪、郭思偉、劉亞欣、陳志宏、羅嘉明等人及渠等辯護人,被告吳永豪、郭思偉、劉亞欣、陳志宏、羅嘉明等人及渠等辯護人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1年4月5日及同年月6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Ⅰ、訊據被告吳清溪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並辯稱: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一)吳清溪所經營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不動產買賣業,而吳清溪所匯集資金亦均作為投資不動產之用,完全符合營業項目及與投資人所約定之投資內容,且就本案而言,吳清溪純粹係邀集多數人投資不動產,猶如一般社會上「合資」之經濟活動,縱使在集合資金之過程中,吳清溪以契約向投資人擔保獲利之比例,然此無非係吳清溪就其研究不動產投資後所為之商業判斷,而「對外吸收資金」僅係為「達成不動產投資及獲利」之方法,此與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所規定行為人之終極目的在於「吸收資金」之情形實在大相逕庭。(二)吳清溪雖曾向學員以契約擔保獲利在3至4個月間即可高達若干百分比,然此終究與起訴書所載「換算年利率為30%至120%」之情形完全不同,蓋吳清溪向學員表示3至4個月間之獲利若干,於該期間屆至後隨即返還投資母金及獲利款項,縱使「時間」之因素繼續存在,獲利仍然不會改變,檢察官以「換算」之方式將吳清溪與投資學員間「短期投資獲利」之約定擴張解釋為「拉長期間則獲利比例亦將按比例增高」,似有以簡單代數解析獲利因素瞬息萬變之不動產投資之虞,實難甘服。況縱使約定較高報酬,亦係基於當時投資環境評估獲利,與一般社會以虛撰或設立抽象投資標的完全不同,且一般不動產投資本極可能在短期間獲取較高投資報酬,故吳清溪與投資人約定之投資報酬高出一般存款利息甚多,亦無顯不相當之情形可言。(三)關於犯罪所得部分,吳清溪依據其與投資人約定就相關投資及獲利均負有返還之義務,即非銀行法第29條所稱犯罪所得。且起訴書附表所示各筆投資,投資學員並非均係以現實金錢進行投資,亦即有許多學員在投資第1筆款項後,依其與吳清溪之投資書面約定,於可取回其全數投資額及獲利後,往往不願就此獲利了結,而係將該筆投資額再進行下1筆投資,而起訴書雖載稱吳清溪對外吸收資金12億餘元,然未就吳清溪吸收後「依投資契約返還於投資人」之款項予以扣除,其認定顯有違誤。再者,起訴書附表1至18所示投資方案,各投資人所投入資金均已連本帶利取回,縱有部分未全數取回,吳清溪亦以讓與手中尚存不動產作為履約之用,則就起訴書附表1至18所示投資方案而言,無任何尚存之資金可言,亦無任何欠款。

二、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一)如起訴書附表22所示「霞飛道」投資方案,係透過陳志宏介紹認識魏銘政醫師,因當時魏醫師購買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親家建設公司)位於臺中市○○○道」建案,委託吳清溪代為引介辦理貸款事宜,吳清溪確實為其辦妥相關貸款事宜,因魏醫師生性低調不願透露其身分,故吳清溪對老虎房仲同事均以「霞飛道」為其代稱,之後魏醫師復因購入親家建設公司位於臺中市「愛敦閣」建案預售屋,出現資金缺口,希望透過吳清溪為其尋得買主,吳清溪審酌該建案地處臺中市○○路僑園飯店對面,地點甚佳,乃決定召集會員集資購入該「親家愛敦閣」建案,惟因該案賣主係該名魏醫師,吳清溪乃沿革前開「霞飛道」代稱向數名特定會員探詢投資之意願,並募集數百萬元之資金,此即部分投資者所稱「霞飛道」之由來。詎料,吳清溪完成資金之籌措後,該預售屋案最終以「退屋」之方式向建商辦理退款,故吳清溪所籌措資金無從實際投入該案,然因吳清溪其他投資案亦出現市價跌落之虧損狀態,乃向各該投資人說明希望將資金轉入起訴書附表23所示「大老虎」投資方案,當時各投資者亦均表示同意,故「霞飛道」投資方案並非吳清溪虛撰。(二)起訴書附表21所示「慶和街」投資方案,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旁,吳清溪於99年12月間曾帶領不少學員參觀該案,當時規劃將承租位於慶和街某處整排建物並重新規劃以尋求獲利,於獲得部分會員投資意願後,吳清溪即著手與該處屋主洽商承租事宜,惟其中部分屋主不願出租房屋,吳清溪原先「全排重新規劃」之構想無從遂行,然因當時欲投資之會員已將投資款匯入,吳清溪遂將該部分資金轉入起訴書附表23所示「大老虎」投資方案或起訴書附表24所示「光明路」投資方案,且吳清溪將資金轉入該2案時均有將轉投資之事宜告知全數投資人,並徵求渠等之同意。甚者,當初在「慶和街」投資方案初期,亦有部分投資者在其他投資案結領獲利時亦將該獲利轉入此專案,其後該案雖未辦理,然全數投資者亦均知悉。(三)起訴書附表23所示「大老虎」投資方案或起訴書附表24所示「光明路」投資方案,投資人自始至終均知悉,因當時吳清溪資金吃緊,亟需在短期內籌措資金以應付先前之資金缺口,吳清溪與投資人約定短期之借貸,此舉亦無「施用詐術」可言。

三、關於犯罪事實三(一)部分:吳清溪簽署4張本票予陳志宏,其目的僅係陳志宏得以債權人身分於債權人會議中為吳清溪緩頰,吳清溪並未同意陳志宏持該票據設定抵押權,然陳志宏竟利用吳永豪對其信賴,向吳永豪聲稱吳清溪指示以1509地號土地提供予其設定抵押權,吳清溪對此自始至終均不知悉,何能謂其就此與陳志宏等人具有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況如吳清溪有設定抵押權之犯意,大可以其先前簽發之面額580萬元、630萬元、650萬元本票作為債權證明,何需再由吳永豪簽發面額2000萬元本票,又縱使吳清溪曾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申請書上簽名,亦僅因當時已遭眾多債權人追討投資款而心力交瘁,不知為何而簽名。

四、關於犯罪事實三(二)部分:依起訴書記載陳志宏於100年5月9日即已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倘吳清溪有與其偽造文書之合意,何以未事先行提供正確之戶籍資料予陳志宏以利儘速收受支付命令之送達並使之確定,何須待至法院命補正而錯失確定之機會,由此可知吳清溪確實未與陳志宏、黃永太等人具有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再者,陳志宏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未曾與吳清溪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合意,僅稱吳清溪不置可否,殊無據此即認吳清溪與陳志宏、黃永太等人具有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Ⅱ、訊之被告吳永豪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三(一)所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至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三(二)所示犯行,則矢口否認並辯稱: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一)吳永豪參與吳清溪所設計起訴書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係以特定不動產為投資標的,由吳清溪邀集所舉辦不動產講座之學員,共同集資購買該標的,再以處分該標的所得之投資報酬,按先前投資方案之約定,給予共同投資學員應得之報酬,此種共同集資投資不動產以獲取投資報酬之形式,與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所規範禁止收受存款或類似存款之吸收資金,乃非屬相同。(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應係指以違反銀行法犯行而獲得之不法利益而言,換言之,係以所吸收資金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及約定應返還予投資人之債務負擔後之餘額,始為「犯罪所得」之範圍。(三)退步言之,如仍認吳永豪所為已構成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罪,惟請審酌吳永豪係於98年11月始加入老虎團隊,且遲至99年6月始接手相關財務工作,迄至本件案發,吳永豪係按月支領4萬元薪資,相關投資方案之設計與投資學員之接洽聯繫,均係由學員以短訊息直接與吳清溪為之,足見吳永豪僅為老虎團隊固定支薪之基層行政人員,犯罪情節較為輕微,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為緩刑宣告。

二、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如附表所示各投資方案,均係由吳清溪所設計,相關投資標的、期間及約定獲利,係由有意投資之學員,透過短訊息直接與吳清溪聯繫接洽確定後,即自行匯入投資款項,起訴書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方案,吳永豪對於吳清溪如何設計投資方案及各方案執行情形等情,根本無從參與,亦未能知悉其情,則吳永豪縱有經手上開投資方案之款項,充其量僅為吳清溪所利用之工作,難謂與其有何犯意聯絡之可言。

三、關於犯罪事實三(二)部分:對於陳志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一事,吳永豪事先並不知情,否則豈會發生支付命令因未送達予吳永豪與吳清溪致無法確定之情,關於支付命令之聲請已逸出吳永豪與陳志宏共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範圍。

Ⅲ、訊據被告唐文中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

一、唐文中因參與吳清溪所主講投資課程而成為學員,之後接到吳清溪來電邀請前往其工作室免費上課學習,學習過程中,吳清溪請唐文中幫忙宣傳課程,4個月後,吳清溪找唐文中一起開公司,並表示要以唐文中名義設立公司,幾個月下來唐文中對吳清溪已建立信任感,認為能有公司且可從中學到更多,便答應以自己名義開設新公司,後來,吳清溪表示公司會有資金往來,需要銀行帳戶,除了公司帳戶外,順便申請個人帳戶以方便作帳,基於對吳清溪的信任,唐文中遂申請銀行帳戶並將存簿、印鑑章、公司大小章交予劉亞欣保管,帳務上都是由吳清溪與劉亞欣打理,唐文中從未經手過。

二、老虎鏢局公司成立之前,投資人之資金係匯入藤蔓公司帳戶,老虎鏢局公司成立後,則統一轉入吳永豪之帳戶,關於資金的運用,唐文中只知道為購買不動產、改建裝修建物所用,至於確切流向則不清楚。況唐文中本人也是投資者,於吳清溪發佈投資方案後,唐文中也會用自己與家人的資金共同參與投資,因此,唐文中自己與家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

三、唐文中因第1次開公司全無經驗,所有事務均由吳清溪打理決定,關於所有不動產交涉、買賣,投資案之發起、投資金額、約定期間、獲利計算、投資標之地點等項,均由吳清溪個人決定,而唐文中於藤蔓公司之工作僅有講授投資課程,並領取些許講師費,並未參與藤蔓公司各項業務之執行及資金之收付,亦未曾與投資人接洽有關投資事項及參與簽約事宜且未支薪,就此而言,唐無中並無參與吳清溪之「收受存款」或「吸金」行為。

四、唐文中雖應吳清溪之要求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供吳清溪與會員敲短訊息對談,然該論壇上所有文章均為吳清溪所寫,唐文中僅負責轉貼。而老虎鑣局公司負責不動產投資工作,藤蔓公司則專司課程教授,且上述投資手續及投資課程均由劉亞欣負責報名,吳永豪則負責提供帳戶收受投資者匯款並彙報予吳清溪,唐文中完全未參與其中,因此對於吳清溪之投資事業實際內容並不明暸,更不可能助其從事「吸金」或「非法收受存款」之行為。且正因唐文中對於吳清溪所開辦之各項投資標的、吹噓之預定報酬率及其他有關投資事宜與一般投資者相同,完全不清楚實際內容,是以誤信吳清溪「小投資可大獲利」之不實謊言,而集結親友之資金投入上開吳清溪所開辦之投資事業,殊不知上開行為已有違法之虞,是以,當吳清溪無法發放利息之事東窗事發後,唐文中與其父親、親友等人均血本無歸,實屬本案之受害者。

五、綜上,唐文中僅係因參與吳清溪投資課程之學習而加入投資,且於投資過程中,受吳清溪之請託,在吳清溪所設立之藤蔓公司擔任登記名義負責人,並擔任投資課程之講師,實際負責人則為吳清溪,而唐文中於藤蔓公司之工作僅有講授投資課程,並領取些許講師費,投資人投資手續及報名、款項收付均由劉亞欣及吳永豪負責,「夢想家與理想家論壇」上文章均為吳清溪自行收發,唐文中從未參與行銷及與投資人對話,且未參與藤蔓公司各項業務之執行及資金收付,亦未曾與投資人接洽投資及簽約事宜,自不可能就吳清溪之「收受存款」或「吸金」行為有主觀之犯意聯絡,是以,唐文中既無客觀上違反銀行法之吸金及違法收付存款犯行,主觀亦無從與吳清溪有犯意聯絡。

Ⅳ、訊據被告郭思偉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

一、郭思偉從網路知悉藤蔓公司開班教授不動產及銀行之專業課程,於98年3月報名上課接觸藤蔓公司後,從網路、學員間訊息知道吳清溪以老虎鑣局公司經營法拍代標、老虎建材、老虎餐廳、老虎房仲並與逢甲商圈店家合作,成立老虎時尚魔髮等行業,獲利頗豐,且吳清溪在授課過程中,找學員培訓成講師,郭思偉接受講師訓練,於98年11月間擔任講師,嗣於98年8月間吳清溪要成立老虎鏢局公司,找郭思偉擔任名義負責人,口頭約定給付貸款金額10%為借名費用,公司事務完全不用負責,然吳清溪從未依約給付借名費用,郭思偉擔任老虎鏢局公司負責人並未獲得任何好處,且老虎鏢局公司之帳戶及公司大小章係由劉亞欣負責保管,只有吳永豪及劉亞欣能動用帳戶內款項,渠等亦係聽從吳清溪之指使,初期投資合約是由劉亞欣與投資人簽約,後期時由劉亞欣指派江秉徽與投資人簽約,公司大小章也是由江秉徽代為蓋印。嗣於99年8月間,吳清溪成立老虎房仲,老虎房仲其實是用老虎鏢局公司名義去申請的,郭思偉在老虎房仲掛名經理,但並未介入老虎房仲經營。

二、老虎鏢局公司運作是由各區負責人找低於市價之法拍屋,由吳清溪決定標價,買方就是學員,房子則由公司負責出售,吳清溪會在課程中向學員講解如何獲利,並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發佈大利多短消息,有興趣者自行與其聯絡,相關投資標的、訊息均係由吳清溪主導,而老虎房仲運作方式亦雷同,獲利部份由吳清溪直接找學員談,擔任借名登記之學員,會將個人存褶封面影本交給劉亞欣,由劉亞欣於繳付貸款期間將貸款月付金匯入帳戶內。

三、「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由學員組成,唐文中擔任管理員,該論壇有20、30幾個版塊,每個版塊都由學員擔任版主,版主只能針對自己版內文章作刪除或修改,郭思偉付費上完15堂課,才成為其中1個「聊天哈啦」版塊的版主。而學員要投資會自行與吳清溪用短訊息聯繫,吳清溪用短訊息聯繫之內容,郭思偉無從得知,並未代替吳清溪用短訊息與學員聯繫投資事宜,亦未在網路發佈投資方案之訊息。嗣於100年3月間吳清溪消失一段時間之後,唐文中開立1個私人版塊,開放受害者進來看,因為郭思偉對學員帳號比較熟悉,所以唐文中請郭思偉擔任管理員,幫忙開通讓學員進來看該私人版塊,郭思偉擔任當管理員時間才1個星期左右。

四、關於小額集資,係因後期吳清溪投資案之每股金額較大,資金不足學員會將錢統一匯給1個學員湊足1股後再投資,郭思偉因資金比較少,所以會找學員湊成1股後再投資,小額集資並未收取任何額外費用。而郭思偉未曾於論壇或講課時發佈大利多短消息,只有在「聊天哈啦」版塊找小額投資人一起集資參加吳清溪在論壇發佈大利多短消息。從而,郭思偉並未參與公司業務運作,亦未推薦投資人加入,僅係單純投資,本身亦係受害人。

五、起訴書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是鎖定預備投資標的後,集資投資該標的,預估獲利,一但該投資案獲利了結即終結該投資方案,故加入該投資方案均有設定投資對象、投資金額下限、加入時間等條件,非任何人於任意時間均可加入或隨意挑選投資方案,由此可見起訴書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集資方式不符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另本件投資方案以利率30%集資,未與社會經濟價值悖離太多,亦未較一般民間債務之利息有特殊之超額,尚難認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要件相當。況郭思偉僅係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並非實際負責人,對於老虎鏢局公司之投資決策、財務處理等攸關公司營運核心運作均無決定權,僅是名義上負責人,且所有投資訊息都是由吳清溪發佈出去,郭思偉並非「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之管理員,亦未在該論壇上張貼文章,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參照銀行法第125條之轉嫁處罰行為負責人之立法精神,名義負責人應排除處罰之列。

六、退言之,若仍認為郭思偉與吳清溪間有犯意聯絡,共同違反銀行法之規定,請審酌郭思偉非老虎集團之行為負責人,僅因一時失慮遭吳清溪利用,誤觸銀行法之犯罪行為,雖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惟其可罰性相較於吳清溪擔任老虎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及主要吸收資金決策者具有身分、特定關係為輕,請依刑法第31絛第1項但書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且其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請依刑法第59絛之規定,遞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

Ⅴ、訊據被告劉亞欣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

一、關於起訴書附表1至9部分:當時劉亞欣任職於藤蔓公司,擔任秘書工作,因公司人力不足,乃兼任財務工件,嗣又增加課程之行政業務,而各該方案均已覓得標的物件,再由學員依其評估及意願而參加投資,且當時各該標的之取得價格均甚低廉,劉亞欣認為均可達到設定之獲利標準,並無主觀吸收存款之犯意,另一方面,當時投資者均有前往標的物處察看且均有獲利,對其所投資之標的,均甚為清楚,與單純收受存款之情況迥異。又各該投資方案,主導投資者係吳清溪,劉亞欣僅負責前期會計工作及安排課務、記帳事務,關於投資標的、金額、如何分享獲利均未涉入,亦未參與投資方案之擬定或主導,自難謂與吳清溪具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況。再者,此部份投資人均已獲利結案,明顯被害人已捨棄法益之保護,劉亞欣亦欠缺可罰性。

二、關於起訴書附表10以下部分:因劉亞欣自100年6月11日以後已不管帳務工作,更無法與聞相關投資事務,自難令其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況劉亞欣本身亦屬受害人,有參與投資起訴書附表10、12、14、17、18、19、21、23、24部分,如其係吸金者,為何自己投入如此多之金額,如其參與決策或係核心成員,則將相關投入金額予以取回,應易如反掌,惟劉亞欣卻在最後階段投入資金,足證劉亞欣並非核心成員,故劉亞欣係存款者或投資者,而非收受存款之人與被投資之人,故與銀行法之構成要件已不相當,其理甚明。

Ⅵ、訊之被告陳志宏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三(一)、(二)所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至於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之持有槍、彈犯行,故坦承持有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槍、彈,惟辯稱:該槍、彈係羅嘉明請陳志宏幫忙保管,且陳志宏已向警方供出該槍、彈係綽號「小六」之「嘉明」所有,警方亦依此線索追緝而查得羅嘉明行蹤,是以,陳志宏於偵審均自白並供出該槍、彈之來源,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

Ⅶ、訊之被告羅嘉明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五所示之持有子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Ⅷ、經查:

一、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違反銀行法部分:

(一)不特定人經由電子郵件、網路訊息、說明會等管道,得知被告吳清溪開設銀行與房地產課程後,付費上課成為學員而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等人有所接觸,且多數學員透過被告吳清溪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內容,並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戶名「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戶名為「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下稱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於100年7月25日會同被告劉亞欣,勘驗扣案之被告劉亞欣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投資明細,並據以製作起訴書附表1至9等情,有勘驗筆錄及自前開扣案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列印之投資明細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39至258頁,及本院卷(卷四)第13至65頁),並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於100年6月10日以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1000000021號函檢送被告唐文中以「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在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50至102頁),及扣案之隨身碟1支可資佐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卷一)第24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先後於100年8月4日、同年月16日會同被告吳永豪,勘驗扣案之被告吳永豪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投資明細,並參照被告吳永豪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據以製作起訴書附表10至20等情,有勘驗筆錄、前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及自前開扣案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列印之投資明細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二)第25至103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至218頁,以及本院卷(卷四)第12至65頁),及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臺可資佐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卷一)第13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3.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於偵訊具結證述內容如下:

(1)證人陳居鼎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在位於臺北市○○○路之藤蔓公司教室參加不動產的課程,從99年5月開始到100年6月為止,另外還有去位於臺中市○○路○段○○○號之老虎房仲營業部上課,上課的講師是吳清溪。吳清溪在上課的過程當中,跟所有學員說他是以老虎房仲的名義經營不動產,可以透過買賣房屋或是仲介出租來獲利,要學員投資老虎房仲,伊於99年8月以自己名義與老虎鏢局公司簽訂「老虎房仲」契約書,共投資150萬元,分3次匯入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他跟伊保證3個月可以獲利24%,但只給過1次12萬元,再來就沒有下文了。另外伊還投資「章魚燒旗艦專區」,位置在臺中市○○路○○號,吳清溪要把那個地方弄成1個賣場,邀伊投資,每股50萬元,這部分沒有簽約,他說4個月可以獲利40%,4個月到就會一併給本息,伊投資50萬元。另外伊還有投資位於臺中市○○路○○號的「格子趣」,吳清溪要弄成格子趣的商場,伊投資36萬元,4個月保證可以回收40%,也是跟伊約定,4個月到一併給本息,這部份也沒有簽約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老虎房仲」當初有成立,但是有無獲利伊不清楚。至於「章魚燒旗艦專區」及「格子趣」賣場伊有去看,但是後來吳清溪把文華路73號弄成「年貨大街」,他所說的「章魚燒旗艦專區」、「格子趣」賣場沒有弄。其他的情形伊不太清楚。(吳清溪是跟你們鼓吹的主嫌,簽約的是誰出來簽約?)他是叫助理劉亞欣來跟伊處理。(你們有跟吳永豪、唐文中、郭思偉接觸過嗎?)唐文中有來臺北市○○○路的教室給學員上課。郭思偉也有來,他是講師。吳永豪也有來教室,但是沒有上課,只是露臉。(你們什麼時候開始發現有老虎團隊這個網站?)99年年5月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二)第137至141頁背面)。

(2)證人陳泰強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是因為對不動產有興趣,在網路上看到老虎團隊網站上面有房地產學習課程可以報名,所以伊從99年5月開始參加他們的課程,是在臺北市○○○路上課,講師是吳清溪。吳清溪在上課過程中鼓吹學員,伊有投資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與河南路口的「老虎餐廳」,那個點伊有去看過,沒有簽約,那個餐廳已經收起來了,伊於99年5月投資10萬元,伊是匯款到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吳清溪說1股10萬元,1個月可以獲利1萬2000元,6、7月就可以拿到本息,伊有拿到本息。另外,伊還投資臺中市○○路○○號的「年貨大街」,是99年11月8日匯30萬元,99年12月22日匯50萬元到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共80萬元,吳清溪說過年前也就是100年1月31日本金80萬元連同30%的利息都可以回收,全部會匯給伊,但是伊沒有收到。另外伊有投資「老虎房仲」,加入他們的股東,伊認領1股50萬元,這個部分沒有簽約,匯款日期伊還要再查。另外伊還投資臺中市○○區○○○街」商場開發案,是吳清溪在上課當中跟學員講的,時間是在99年12月底100年1月初左右,伊投資20萬元,但沒有簽約,匯款資料再查,吳清溪那時候是說投資3個月可以獲利30%,3個月到就可以拿到本金及利息,但是伊都沒有拿到。至於伊在警詢筆錄裡說的,是包括投資「年貨大街」、「老虎房仲」、「慶和街」的開發案,總計150萬元,扣掉他已經給伊的12萬元,還欠伊138萬元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有去看過臺中市○○路○○號「年貨大街」,他有把物件買進來規劃成商場,也有開業,現在沒有在營業,這個物件應該轉賣出去了。文華路71號的狀況伊就不清楚。「老虎房仲」有在做,但是細節伊不清楚。「慶和街」那個投資案,伊知道吳清溪集資完之後就沒有動作了。其他的投資情形伊不太清楚。(吳清溪是跟你們鼓吹的主嫌,簽約的是誰出來簽約?)他是叫助理劉亞欣來跟伊處理。(你們有跟吳永豪、唐文中、郭思偉接觸過嗎?)都有見過,唐文中、郭思偉是講師,在臺北及臺中都有幫學員上課。吳永豪就伊所知有參與老虎餐廳的運作,其他的伊不清楚。(你們什麼時候開始發現有老虎團隊這個網站?)伊於3年前就發現,唐文中有寄1封以「不動產課程」的內容的E-MAIL到伊的電子信箱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二)第137至141頁背面)。

(3)證人陳信璋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是在老虎團隊的網站上看到房地產學習課程招生說明會就去參加,伊是在臺北市○○○路及臺中市○○路的教室上課,講師是吳清溪。吳清溪在上課時有提到投資,但是沒有說到條件,條件是在老虎團隊的網站上會發短訊給列為好友的對象。伊於99年8月15日投資「老虎房仲」當股東,出資150萬元,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分2次匯款,第1次是100萬元,第2次是50萬元,有簽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另外伊有投資位於臺中市○○路○○號的「章魚燒旗鑑專區」,這是商場開發,投資200萬元,於99年9月中、下旬匯款,那時有簽契約,伊是跟郭思偉擔任負責人的老虎鏢局公司簽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但是實際上背後的主謀是吳清溪。「章魚燒旗艦專區」投資案,是投資4個月可以獲利40%,4個月就可以1次返還本息,但伊沒有拿到錢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老虎房仲」成立的時候,看起來有運作一段時間,之後很多人都說沒有在運作,沒有看到「格子趣」、「章魚燒旗旗艦專區」,但是有看到「年貨大街」部分有改成商場在運作,現在文華路73號也沒有在運作了。(吳清溪是跟你們鼓吹的主嫌,簽約的是誰出來簽約?)他是叫助理劉亞欣來跟伊處理。(你們有跟吳永豪、唐文中、郭思偉接觸過嗎?)伊都有見過,唐文中及郭思偉是講師,吳永豪是老虎餐廳的廚師,且伊匯完款之後,有跟他聯繫過,確認他有無收到錢。(你們什麼時候開始發現有老虎團隊這個網站?)伊於99年5月初發現這個網站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二)第137至141頁背面)。

(4)證人謝昌憲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因為要學習房地產投資知識,在網站上搜尋到老虎團隊網站就去上課,是從去年99年5月開始上課,上課地點是在臺北市○○○路及臺中市○○路○段教室上課,講師是吳清溪。伊於99年8月6日投資100萬元入股「老虎房仲」,吳清溪說每3個月可以拿回24%的獲利,伊拿回1次獲利而已。伊還有投資臺中市○○路○○號之「文華路開發案」,每個階段吳清溪都有不同的想法,有時候是說要做「格子趣」,有時候說要做「章魚燒○○○區○○○○路○○號主要是要開發「章魚燒○○○區○○○○路○○號是要開發「格子趣」賣場跟「文華路開發案」,伊於99年10月5日匯款85萬元到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是投資73號的「文華路開發案」,獲利方式是4個月保證40%,1次本金獲利拿回來。伊還有投資文華路71號的「章魚燒旗艦專區」,於99年11月2日匯款50萬元到上開帳戶,簽約日期是99年11月4日,獲利方式是4個月保證獲利40%,1次本金獲利拿回來。伊於99年11月8日投資「年貨大街」,地址是在臺中市○○路○○號,吳清溪說要把文華路71、73號合併1個大商場,獲利是3個月30%,1次拿回本金獲利,伊投資100萬元。另外,伊有於99年7月1日投資120萬元在「臺中市○○區○○段23、24地號」,這是購買黎明路土地,他應該是有買,但是伊沒有看到什麼證明,這個有退回部分給伊,另外100萬元轉去投資剛剛所講的「年貨大街」的案子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知道「年貨大街」、「老虎房仲」都有在運作,但是「格子趣」、「章魚燒旗艦專區」都沒有弄。(吳清溪是跟你們鼓吹的主嫌,簽約的是誰出來簽約?)他是叫助理劉亞欣來跟伊處理。(你們有跟吳永豪、唐文中、郭思偉接觸過嗎?)唐文中、郭思偉是講師,伊有上過唐文中的課,沒有上過郭思偉的課。伊匯完款之後會跟吳永豪做確認。(你們什麼時候開始發現有老虎團隊這個網站?)99年年初就發現,在考慮要不要去上課,伊於99年5月中旬開始去上課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二)第137至141頁背面)。

(5)證人余齊君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有參加過藤蔓公司在臺中市上石北二巷15號地下室的不動產課程,伊是聽學員介紹有這個課程,想去了解,所以於99年5月下旬去參加說明會,主講人是吳清溪,他介紹不動產投資的概念及不動產操作的課程,這是藤蔓公司的教室,據伊所知「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管理員是唐文中,有很多的版跟版主,伊有加入這個網站。伊有投資臺中市○○路○○號的「年貨大街」,於99年11月12日、22日分2次匯,分別將50萬元、30萬元,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有簽藤蔓公司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是1位助理FLY來跟伊簽約,「年貨大街」的投資案,他說到100年1月31日為止,本金加紅利30%,可以1次領回。另外,伊有投資「愛霓大透天」位於臺中市○○路77之5號,吳清溪說要集資1.5億元買這個物件,1個單位是10萬元,伊於99年12月9日投資70萬元,於99年12月10日投資20萬元,這個部分沒有簽約,他說到100年1月31日為止,本金及紅利24%,可以1次領回。這個是吳清溪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的網站,將這些訊息以短訊的方式傳送到伊在這個網站的信箱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是看過文華路73號「年貨大街」,有在裝修,也有在賣年貨,他找一些學員進去賣,但伊不知道他的資金如何去運用。「愛霓大透天」伊也有去看過,那是人家在經營賣服飾的,吳清說他有買這個不動產,但是伊沒有看到權狀。(你們有跟吳永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接獨過嗎?)伊有接觸過吳永豪,伊匯款給他,他會跟伊做資金的確認。唐文中應該是藤蔓公司的負責人及課程的講師之一,他跟吳清溪是夥伴關係,吳清溪常說他最得意的助手是唐文中。郭思偉也是課程的講師之一,他自己說有做法拍屋的競標,八成以上是他標到的。劉亞欣的部分,伊知道有1個叫JOJO,是負責課程事務的部分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2至5頁背面)。

(6)證人黃琳婷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為了解不動產,上網搜尋發現「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透過這個網站知道於99年5月22日在臺中市上石北二巷有辦說明會,伊聽了說明會就購買課程,在臺北市○○○路上課,講師是吳清溪,他上不動產的概念,講曾經操作過的投資案例。伊於99年8月9日投資「老虎房仲」,簽訂老虎房仲股東契約書,投資金額是50萬元,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這個部分是每3個月可以領到24%的紅利,伊領過2次,之後就沒有了,這是吳清溪在課堂上有說過這個投資方案,伊是跟他的助理FLY江秉徽簽約的,本金的部分他說只要股東想要把本金拿回,他就會把50萬元退還給伊,伊在99年12月底在電話中跟吳清溪說伊要退出,他請伊等年貨大街的投資案結束再跟他拿,結果一直都沒有下文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是投資「老虎房仲」,他有成立「老虎房仲」,也有在營運,伊想退出股東,但是拿不回股本。(你們有跟吳永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接獨過嗎?)吳永豪是吳清溪的弟弟,他負責收款及轉帳。唐文中是講師,伊有上過他的課。郭思偉是負責老虎鑣局公司,也是講師,但是伊沒有上過他的課。劉亞欣是負責課程的報名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2至5頁背面)。

(7)證人粘耀文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98年2月初打算買房子,就上網去搜尋找到「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看到有投資不動產的相關課程,於98年2月初報名,到臺北市○○路上課,後來搬到建國南路二段上課,講師是吳清溪,後來還有一些助理講師,講不動產經營、貸款、法拍屋、買房子應注意事項。伊於98年6月份上完課之後陸續有投資,投資的都有拿回來,吳清溪跟學員集資買不動產,裝潢後再賣出,賺價差,這些伊都有拿到錢。下列是伊投資之後沒有拿到錢的:①99年7月21日投資「老虎房仲」50萬元,沒有簽約,錢是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吳清溪當時說每3個月可以領24%紅利,伊有領到2次,之後就沒有了,伊沒有跟他說要退還股金。②涂聖瑋找大家一起集資,錢先匯給涂聖瑋,他再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伊於99年9月27日有1筆17萬元匯給涂聖瑋,於99年9月30日有1筆3萬元匯給涂聖瑋,那時是要投資文華路的「格子趣」賣場,這1筆因為伊有對涂聖瑋施壓,涂聖瑋去跟吳清溪說再不還錢伊就要提告,所以,於100年5月20日吳清溪有匯還20萬元給伊。③吳清溪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貼文章說有「正文華路的大透天」投資案,要集大家的資金去買入這個不動產,請有意願的學員發短訊給他,他再告知投資的細節,伊於99年10月5日投資37萬元,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伊有詢問吳清溪,他說不限定要到達1單位50萬元的金額,說4個月就可以獲利35%,1次本利拿回來。④伊投資文華「章魚燒旗鑑專區」這個投資案,跟③的模式一樣,伊於99年11月2日投資66萬元,也是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於99年11月3日投資12萬元,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於99年11月5日投資20萬元,是臨櫃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這個方案他保證獲利4個月40%,1次本利拿回來。⑤再來是投資「年貨大街」,分3次匯款,於99年11月9日投資36萬元,於99年11月12日投資15萬元,於99年11月25日投資10萬元,都是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釵行逢甲分行帳戶,吳清溪說到100年1月31日就可以拿回30%紅利,連同本金。⑥再來是投資「愛霓大透天」,時間是99年12月3日投資41萬元,99年12月8日投資12萬元,總共投資53萬元,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吳清溪說到100年1月31日就可以拿回24%的紅利加本金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老虎房仲」伊有參加開幕酒會,「年貨大街」於100年1月1日開幕伊有去採購東西,「愛霓大透天」是在年貨大街的旁邊,伊有去看,服飾的名字就是愛霓。臺中市○○路○○號「章魚燒旗艦專區」伊逛夜市有經過,有一堆攤位,應該是別的廠商在經營。(你們有跟吳永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接觸過嗎?)吳永豪是伊匯款時,他會跟伊確認並且要負責返還本金。唐文中是講師,那時候他只是試講,伊比較早加入。郭思偉是伊當時的同學。劉亞欣是伊報名時,她負責課務相關事情。伊於100年3月有去找吳清溪,吳清溪有開2張支票給伊,他開藤蔓公司的支票,後來在3月26日左右,他透過郭思偉打電話給伊,說要把支票抽回來,不然會跳票。於100年4月3日伊有去上石北二巷開股東會議,劉亞欣說支票已經退票,要伊把支票交給她,她要返還銀行,她有跟伊做簽收動作,後來都沒有做什麼處理了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2至5頁背面)。

(8)證人李家睿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97年12月上「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於97年12月16日開始參加不動產投資課程,講師是吳清溪,後來才有助理講師加入,包括唐文中、郭思偉是助理講師,伊也當過助理講師。伊的投資情形如下:①於99年10月初匯50萬元到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投資文華路73號「格子店鋪」,這個方案是4個月獲利40%,1次領回本利,是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吳清溪發的短訊,知道這個訊息跟他聯絡,有簽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是江秉徵跟伊簽的約。②投資「文華路71號」的物件,內容是找大家集資買入這個不動產,伊總共投資120萬元,分2次匯款,分別於99年11月初及11月中旬,各匯款50萬元、70萬元,也是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是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吳清溪寄發的短訊,知道這個訊息,有跟老虎鏢局公司簽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也是跟江秉徽簽的,是保證4個月獲利40%,本利1次領回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從來都沒有到現場看過,只有在「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過文華路71號這個物件,其他都沒看過。(你們有跟吳永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接獨過嗎?)吳永豪是負責資金往來,所有投資款項之前有獲利的,也是他匯給伊。劉亞欣他負責課程處理及課程宣導,她之前有管帳,後來才把資金部分交給吳永豪。唐文中是講師,他是「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的管理員,他會做宣傳,把想要聽講座的人都帶進來。郭思偉是講師,他是伊以前的同學,跟伊都是加入很久的上課學員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2至5頁背面)。

(9)證人林義峰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是在99年4月17日參加他們的說明會,之後報名他們不動產投資課程,講師是吳清溪。伊的投資情形如下:①於99年7月30 日投資「老虎房仲」50萬元,有跟老虎鑣局公司簽訂老虎房仲契約書,當天伊把錢匯到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當時吳清溪保證每3個月可以領到24%,伊有領到1次,是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吳清溪傳的短訊,得知此訊息,伊是跟江秉徵簽約。②於99年10月4日投資文華路73號「格子趣」店舖的投資案,吳清溪說買入這個不動產之後,再分租給別人經營格子趣店舖,伊匯36萬元到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這個方案4個月可以獲利40%,本息1次領回,是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吳清溪傳的短訊,得知這個訊息,伊有跟江秉徵簽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簽約是99年10月31日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只有看過「老虎房仲」。「格子趣」是在文華路73號,但是那個地方推過很多專案。伊有看過「年貨大街」。(你們有跟吳永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接獨過嗎?)吳永豪是負責資金往來,99年7月份之後都是透過他。劉亞欣負責課程宣導,以前的帳是透過劉亞欣在處理。伊聽過郭思偉上課。唐文中是講師,伊有聽過他上課,伊於100年4月11日去總部簽債權確定協議書時,吳清溪是找唐文中代理跟伊簽這個東西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2至5頁背面)。

(10)證人王彥文於100年6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先看到「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再介紹康勝傑進入,伊有去上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講師大部分是吳清溪,有時候是郭思偉、唐文中來上課。「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版主是郭思偉,吳清溪與郭思偉都會傳短訊給伊,大部分都是吳清溪在網站貼文章,叫有興趣的人,敲短訊給他,他再敲短訊給伊。伊的投資情形如下:①之前沒有簽約,但是有獲利,是從99年10月7日伊匯款36萬元到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吳永豪帳戶,投資文華路73號「格子趣」之後,才開始沒有拿到約定的獲利,當時短訊是說4個月可以拿回本金及40%的利息,但是沒有拿到。②99年11月19日匯款41萬元,投資「年貨大街」的案子,當時約定3個月可以拿回30%利息加本金,也沒有拿到。③99年12月6日匯款67萬元,也是投資「年貨大街」,當時約定3個月可以拿回30%的利息加本金。④最後1筆是100年2月1日匯100萬元,投資土地分利,標的地是在臺中市12期的土地,地號及位置伊都不清楚,當時吳清溪說那塊土地要出售了,可能需要週轉,他說1個月可以獲利12%,他說1個月到了,可以把本金及利息拿回來等語,並具結證稱:(除了吳清溪、郭思偉、唐文中有當過講師之外,是否跟其他有接觸?)劉亞欣負責跟銀行貸款交涉的業務及課務安排。平常伊看不出來吳永豪在公司做什麼的,但是伊匯錢之後,會與他用電話或簡訊確認。(除了你本人投資之外,你有為其他人集資做投資嗎?)有,包含康勝傑、陳政佑、連珮君、林敬一、曹怡婷、翁健修,他們投資的明細伊知道,都是直接算在伊剛剛所講的263萬元的總額裡面。(所以你說的99年11月19日匯出的41萬元、100年2月1日匯的100萬元都是康勝傑匯給你,你再匯給吳永豪?)是。(這些人是對你或是對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公司?)他們是對伊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129至131頁)。

(11)證人彭定中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有簽約嗎?跟誰簽約?)有,伊跟郭思偉。(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1月31日、3月18日及21日,吳清溪推出「光明路專案」,約定的時間到了,他都沒有還伊本金,所以伊認為可能是假的。吳清溪通常在要發給投資人利息及本金前就會推出1個新的專案,大約半個月就會有1個專案。(大老虎專案內容?)就是100年1月31日推出的專案,利率1個月12%,這個專案後來都沒有還本利。(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康祐禎、謝長諭、郭晉豪、王智明、江慶麟、胡湘竹,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黃建霖,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江秉徽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吳清溪,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12)證人陳臻莘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 (什麼叫「朋友包3萬元」?)吳清溪的「年貨大街」有1種商品叫「朋友包」,當時伊有購買,是價值3萬元的商品,錢就從伊應領的本利中扣除。(這些投資方案有簽約嗎?跟誰簽約?)伊只有跟郭思偉,其他都沒有。(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康祐禎、謝長諭、郭晉豪、王智明、江慶麟、胡湘竹,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黃建霖,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江秉徽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吳清溪,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13)證人陳勝富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你上面寫的總損失金額是如何計算?)伊總共投資110萬元,扣掉有領到的紅利17萬4000元,所以總損失是92萬6000元。(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康祐禎、謝長諭、郭晉豪、王智明、江慶麟、胡湘竹,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黃建霖,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江秉徽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吳清溪,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14)證人林信宏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伊投資「老虎房仲」位在臺中市○○路○段○○○巷○○號,之前有實際營業,但現在沒有了。(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康祐禎、謝長諭、郭晉豪、王智明、江慶麟、胡湘竹,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黃建霖,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江秉徽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吳清溪,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15)證人廖婉伶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老虎房仲的投資款匯到哪個帳戶?)吳永豪的帳戶。(老虎房仲有沒有簽約?)有,跟郭思偉。(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康祐禎、謝長諭、郭晉豪、王智明、江慶麟、胡湘竹,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黃建霖,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江秉徽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吳清溪,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16)證人林加浩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你的資料上顯示你出資260萬元,總損失291萬5000元這是連應取得的本利計算而得的數字?)是,伊有領回46萬5000元的紅利,扣掉伊應得的本利260萬元加上30%的紅利,總共損失291萬5000元。(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上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伊投資「年貨大街」在臺中市○○區○○路○○號。伊沒有投資,但有聽聞「慶和街」專案,吳清溪事後完全沒有提出他購買慶和街物件的證明,於100年4、5月間,吳清溪在公開場合說他要將「慶和街」專案停止。(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麥當勞大樓」是福星路與逢甲路路口,據吳清溪本人所說,他沒有真的購買到這個物件,後來轉投資到臺北大安區的物件,但沒有具體說明,大約是99年7、9月間提出的。(正文華路章魚燒○○○區○○○○街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先有「章魚燒旗艦」專案,再有「年貨大街」專案,他也承諾會按照約定的利息給付,章魚燒跟年貨大街,幾乎是在同時推出,給付本利約定的時間是100年1月31日。「年貨大街」是在文華路73號。(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在文華路的中段的封閉社區,吳清溪沒有說他買下後要做什麼用途,吳清溪想要把章魚燒跟年貨大街、愛霓大透天全部打通,章魚燒跟年貨大街是要買下來出租的。(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吳清溪外,是否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劉亞欣早期是管帳,但不經手錢,錢是放在吳永豪那裡,她也負責投資物件的貸款、招生等雜項。吳永豪是幫忙吳清溪收投資款,還有幫吳清溪管理老虎餐廳。唐文中是負責網路宣傳文宣、上不動產課程,也是藤蔓公司負責人,也會出名登記成不動產所有權人。郭思偉是幫忙吳清溪的房子改建後的管理,也是不動產課程的講師,也是老虎鏢局的負責人。(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康祐禎、謝長諭、郭晉豪、王智明、江慶麟、胡湘竹,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黃建霖,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江秉徽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吳清溪,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17)證人王聖方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有簽約嗎?和何人簽約?)沒有簽約。(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康祐禎、謝長諭、郭晉豪、王智明、江慶麟、胡湘竹,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黃建霖,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江秉徽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吳清溪,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18)證人沈瑞益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康祐禎、謝長諭、郭晉豪、王智明、江慶麟、胡湘竹,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黃建霖,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江秉徽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吳清溪,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19)證人蔡沐翰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愛霓大利多的約定利率是多少?)當初是1個月24%,吳清溪在網路上貼訊息,後來伊沒有跟他簽約,但有投資。(何謂10元店方案?約定利率多少?)是「年貨大街」的其中1個方案,吳清溪把那間店買下來,地點是文華路73號,吳清溪跟伊約定的方案是4個月35%。(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伊有聽吳清溪說過,「麥當勞大樓」專案是要用來出租店面。(正文華路章魚燒○○○區○○○○街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99年10月到12月之間。章魚燒也是一個物件地點,但也沒有買下來,他的地點在文華路71號,為什麼沒有買伊不清楚。(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康祐禎、謝長諭、郭晉豪、王智明、江慶麟、胡湘竹,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黃建霖,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江秉徽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吳清溪,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20)證人郭長榮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只投資老虎房仲?)對,「老虎鏢局公司」伊有取回本利,伊跟劉亞欣簽約。(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鏢局、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有去上石北二巷總部看過。(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講師很多,有郭晉豪、謝長諭、彭榆均(譯音)伊都叫他「大頭」、康佑禎、胡湘竹,後2位是資深講師,康佑禎也是幹部,類似像經理。江秉徽幫伊簽約,處理公司雜事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9頁)。

(21)證人劉仁傑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的標的在哪裡?)不知道。(最後損失的金額有無處理?)總共損失224萬元,就把債權抵物件,物件是登記在劉沂佩名下。(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鏢局、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年貨大街」、「愛霓大透天」、臺中的總部伊都有看過。(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講師很多,有郭晉豪、謝長諭、彭榆均(譯音)伊都叫他「大頭」、康佑禎、胡湘竹,後2位是資深講師,康佑禎也是幹部,類似像經理。江秉徽幫伊簽約,處理公司雜事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9頁)。

(22)證人蔡尚達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何物?約定利息多少?跟誰簽約?)伊投資「老虎房仲」、「文華路大透天」、「格子趣」等方案,約定利率3到4個月不等,可以取回30到40%,都沒有簽約,是跟劉亞欣接洽,都是匯入吳永豪的帳號。(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鏢局、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9頁)。

(23)證人李佳馨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何物?)伊是投資早期的法拍屋物件,3個月保證獲利30%,沒有簽約,跟伊接洽的人是劉亞欣或江秉徽,有取回本金利息,伊投資4次,是98年2月到99年8月,匯到渣打西屯分行,詳細匯款的時間記不得了。(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鏢局、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有去他臺中的總部看過,在上石北二巷那裡。(早期法拍物件是否會保證獲利?)伊有投資早期的法拍物件,但是都沒有簽約,吳清溪當時跟伊口頭約定3個月30%獲利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9頁)。

(24)證人陳麗娟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何物?約定利息多少?跟誰簽約?)伊投資很多,簽約是跟劉亞欣及江秉徽。(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鏢局、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伊看過「年貨大街」、「愛霓大透天」,在逢甲夜市內。吳清溪有提到「格子趣」方案,但是後來沒有經營改成「年貨大街」繼續集資,地點是在文華路73號。還有「麥當勞專案」,他後來改投資臺北大安區的其他物件。(大老虎專案內容?)後來他說當作是伊周轉的錢,跟伊約定1個月12%的利息,大老虎沒有特定投資標的。(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在逢甲大學的大門口附近,後來沒有買。(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這個也沒有買,在逢甲夜市裡,詳細地點不知道。(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有,當時「年貨大街」跟「章魚燒」方案的錢沒有辦法如期給付給投資人,吳清溪就說要投資人轉投資「慶和街」專案,慶和街在逢甲夜市旁,說要把他買下來,約定利息4個月40%,伊把之前拿不回來的錢全部轉投資慶和街,但後來也沒有拿回來,伊沒有聽說他有去買這個東,他也沒有說要買哪些物件,他應該是怕伊一直跟他要錢,所以弄了1個名目。(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講師很多,有郭晉豪、謝長諭、彭榆均(譯音)伊都叫他「大頭」、康佑禎、胡湘竹,後2位是資深講師,康佑禎也是幹部,類似像經理。江秉徽幫伊簽約,處理公司雜事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9頁)。

(25)證人吳旻蓉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知悉投資的不動產方案所示的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虛偽不動產的物件詐騙金錢?)標的物伊沒有懷疑過,但是否有成交伊不知道,因為伊有上過他的課,相信他說的是事實,所以才會拿錢投資。(你投資的方案有哪些?)第1個投資的標的是98年9月間的「三厝街方案」,地址伊不知道,但是有去過,投資金額30萬元,約定利率7個半月保證獲利30%,簽約人及匯入帳號伊忘記了,這個方案的本利總計39萬,沒有損失。第2個方案投資標的是「文華路透天」,投資時間是99年9月15日,投資金額78萬元,約定4個月利率35%,簽約人是郭思偉,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這次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78萬元。第3個投資方案是文華路73號的「格子趣」,投資時間是99年10月1日,投資金額180萬元,約定利率是4個月40%,簽約人是郭思偉,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180萬元。第4個投資方案是文華路71號的「章魚燒」,投資時間是99年11月1日,投資金額50萬元,約定利率是4個月40%,簽約人是郭思偉,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50萬元。第5個方案是文華路的「年貨大街」,投資時間是99年11月12日,投資金額60萬元,約定利率是3個月30%,無簽約人,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60萬元。第6個投資方案是文華路77之5號的「愛霓服飾」,投資時間是99年12月6日,投資金額10萬,約定利率是2個月24%,無簽約人,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伊損失10萬元。(你的投資總金額?)投資378萬元,全部沒有拿回。(是否有三厝街及年貨大街的合作書?)「三厝街」因為是2年前的,要找看看,「年貨大街」沒有簽約。(章魚燒的專案內容?)就是要買文華路71號章魚燒的土地的投資方案等語,並具結證稱:(是否有投資文華路71號章魚燒?)被告要集資把這個店買下來,這個店本來就是在賣章魚燒,被告想要集資投資人的資金購買該店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79至82頁)。

(26)證人林泓澐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知悉投資的不動產方案所示的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虛偽不動產的物件詐騙金錢?)標的物伊沒有懷疑過,但是否有成交伊不知道,因為伊有上過他的課,相信他說的是事實,所以才會拿錢投資。(你投資的方案有哪些?)第1個投資的標的○○○區○○路「麥當勞大樓」,地址伊不知道,但是有去過,投資時間是99年7月間,投資金額70萬元,約定利率3個月保證獲利30%,簽約人伊忘記了,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這個方案伊只有拿回利息21萬元,本金70萬元沒有拿回。第2個投資方案是文華路71號的「章魚燒」,投資時間是99年10月22日,投資金額50萬元,約定利率是4個月40%,簽約人是郭思偉,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伊只領回本金50萬元,利息部分沒有拿回。第3個投資方案是文華路的年貨大街,投資時間是99年11月11日,投資金額150萬元,約定利率是3個月30%,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150萬元等語,並具結證稱:(老虎之星+西安街方案你是否有投資?)投資時間是99年8月20日,投資金額150萬元,約定利率是3個月30%,無簽約人,匯入帳戶伊不清楚,因為這個投資方案伊是跟學員陳麗娟一起合資的,當時是由陳麗娟匯款的,約定利率是3個月30%,簽約人及契約書都在陳麗娟那裡。(你是否有投資臺中港透天?)這個方案伊也是跟陳麗娟合資,這個投資方案有8人合資,伊的部分是25萬元,投資時間是99年9月15日,投資金額25萬元,當時是由8人出資200萬元,要跟吳清溪買中港路的透天的頭期款,沒有簽約,伊把錢匯給陳麗娟,再統一由陳麗娟匯款給吳清溪,所以匯款的執據在陳麗娟那裡等語,及具結證稱:(慶和街的專案內容?)被告吳清溪等人說在文華路的旁邊的慶和街買了1塊地,實際的地號被告沒有說,被告要在這1塊地要租給攤販擺攤,收租金。(是否有投資文華路71號章魚燒?)被告要集資把這個店買下來,這個店本來就是在賣章魚燒,被告想要集資投資人的資金購買該店。(是否有參加麥當勞大樓專案的內容?)就是買下麥當勞大樓,當包租公,租給現有的廠商。(投資過程中除了吳清溪外,是否有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等人接觸過?)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吳永豪、康祐禎、劉亞欣都有接觸,講師有唐文中、郭思偉、康祐禎,劉亞欣是會計,吳永豪是負責收匯款。(除了這6人之外還有跟誰接觸?)還有跟其他的資深講師接觸,他們沒有遊說伊投資,只是告訴伊一些法拍、投資房地產的專業知識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79至82頁)。

(27)證人范家維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後是否有實際到所投資的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都沒有,伊投資3次。(是否知悉投資的不動產方案所示的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是虛構不動產的物件詐騙金錢?)吳清溪跟伊說有去購買,所以伊才會投資,伊沒有求證,於「買年貨大街」倒掉後,伊才有求證。第1次投資是於99年6月21日及6月25日,投資○○○區○○段地號23、24」,這次投資180萬元,獲利率為30%,共返回本金加利息234萬元,這次投資有全部拿回,所以日後的投資伊都沒有求證,直到「年貨大街」倒掉後,伊事後才有求證,但是來不及了。(老虎房仲的專案內容?)據伊所知是被告吳清溪等人欲成立1個房仲公司,如果有賺錢就分紅給股東。(福星路住三土地的專案內容?)不知道。(慶和街的專案內容?)被告就是要把年貨大街的資金投入到慶和街,這次伊沒有投資。(大老虎專案的內容?)伊沒有聽過。(光明路149、151號的專案內容為何?)伊沒有聽過。(是否有投資文華路71號章魚燒?)沒有。(是否有參加麥當勞大樓專案的內容?)沒有。(投資過程中除了吳清溪外,是否有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等人接觸過?)唐文中、吳永豪、郭思偉伊有接觸過,唐文中是伊大學的學弟,他告訴伊要如何投資房地,並表示他投資房地產賺了5億元。吳永豪是伊支付投資款到吳永豪的帳戶後,伊會跟他確認匯款的金額是否正確,因而跟他有接觸。另外郭思偉是伊上課的講師,所以伊也有接觸過,他是講師。(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各負責什麼工作?)伊只知道綽號「百事」,但是真實的姓名伊不清楚。(你投資專案內容時間、金額、簽約人、約定利率為何?)第一個方案時間是99年6月21日、25日,伊會補呈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89至92頁);以及於100年8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之前也是100年7月15日來開過庭,請你補陳投資明細,是否有提出?)伊有寄出了,伊有註明是美股收。(你於99年6月21日、25日所匯出2筆各90萬元的錢,是投資福德段23、24地號土地?)是。(當時約定多久期間可以拿回30%的獲利?)4個月。(再來是99年7月30日匯款50萬元是投資老虎房仲?)是。(有無拿回約定的獲利?)伊只有拿到第1季的12萬元。(你於99年11月22日、99年12月1日所匯的50萬元及200萬元,分別投資年貨大街及愛霓服飾大透天?)是。(依照我們所扣到吳永豪電腦裡的資料,愛霓大透天是閉鎖期2個月,獲利24%,與你所說的不一樣,有何意見?)應該是2個月獲利24%。伊可以現在改一下嗎。(福星段23、24地號土地,是之前吳清溪在推的福星住三土地或是住二土地?)那時候是說黎明路大建地這個案子,這是12期的土地。(所以你投入這5筆?)是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630號偵查卷(卷一)第50至52頁背面)。

(28)證人林義豐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後是否有實際到所投資的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有的有,有的沒有,伊投資14次,去過「福上巷216弄2號」、「老虎房仲公司」、「文華路73號大透天」、「年貨大街」、「愛霓服飾」文華路77之5號、「光明路149號」。(是否知悉投資的不動產方案所示的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是虛構不動產的物件詐騙金錢?)伊總共7個物件,分別為:①第1次投資「西屯區福上巷216弄2號」,有看過物件,這1次獲利返回,本金加利息均有拿到。②「老虎房仲方案」,被告真的有開立1家公司,這個方案是成立1家公司的資金。③、④、⑤分別為「年貨大街」被告有在文華路73號賣年貨,這個方案共集資3次,伊都有投資,第1次集資被告表明欲購買文華路73號的房地產,第2次被告表明是要在該址設立「格子趣」,也就是格成小間再出租給他人賺取租金,第1次根本沒有作,錢也沒有還給伊,又提出將「格子趣」的投資方案改成辦「年貨大街」的方式,所以第3次集資是要辦「年貨大街」,「年貨大街」伊有去看。⑥文華路77之5號「愛霓服飾」伊也有去看過。⑦「光明路149、151號」的物件伊也有去看過。

伊會投資是因為伊認為被告吳清溪等人確有實際上進行投資。(老虎房仲的專案內容?)據伊所知是被告吳清溪等人欲成立一個房仲公司,如果有賺錢就分紅給股東。(福星路住三土地的專案內容?)被告說買了1塊○○○區○○路上的土地,但是沒有告正確的地號,被告吳清溪等人希望投資人可以集資購買該地。(慶和街的專案內容?)被告吳清溪等人說在文華路的旁邊的慶和街買了1塊地,實際的地號被告沒有說,被告要在這1塊地要租給攤販擺攤收租金。(大老虎專案的內容?)被告吳清溪於100年2月初說他已經賣掉很多塊土地,但是尾款還沒有收,因為要付前面案子投資的分紅,沒有錢可以付,所希望投資人可以借他錢,當時他以大老虎專案向投資人募集資金,因為伊都相信他,且他的口才很好,再加上他會付借款的利息,保證1個月返還,所以伊才會投資「大老虎專案」,月息12%,這個專案被告是以個人的名義借錢。(光明路

149、151號的專案內容為何?)這個專案和大老虎專案很類似,也就是被告當時沒有錢付投資人利息和本金,被告就以「光明路149、151號方案」向投資人表示以出售這2處的不動產,但是有部分的尾款未收,希望投資人可以參加這個方案,並保證1個月錢就可以拿回,月息是12%。

(是否有投資文華路71號章魚燒?)被告要集資把這個店買下來,這個店本來就是在賣章魚燒,被告想要集資投資人的資金購買該店。(是否有參加麥當勞大樓專案的內容?)沒有。(投資過程中除了吳清溪外,是否有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等人接觸過?)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吳永豪、唐祐禎、劉亞欣伊都有接觸過,但唐祐禎據伊瞭解他應該是姓康。吳清溪是上課,跟伊講投資成功的案子,並表示他的獲利率30%以上,唐文中也是講師,他說在這個投資團隊已賺了5億元,郭思偉也是講師,他上伊的法拍課,他有跟其他的學員做小額集資,伊沒有加入,所以伊不知道方案內容及那些的學員,吳永豪是收投資款的人,獲利返回本金利息也是他負責的,康祐禎也是講師,她上課時說加入團隊時只有三萬元的資金,1年後已賺了200萬元,並買下4500萬元的房子,劉亞欣是負責收上課的錢。(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各負責什麼工作?)還有郭晉豪、王智明,郭晉豪是講師,上課時也向伊說他只有現金10萬元,加入團隊2年後,買下逢甲夜市40坪、32間套房的透天。王智明也是講師,上課時說他加入2年後買下很多間透天。(你投資專案內容時間、金額、簽約人、約定利率為何?)伊會補呈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89至92頁);以及於100年8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之前於100年7月15日有來開過1次庭?)是。(當時你有說投資專案的內容、時間、金額、?定利率要再陳報,是否有提出?)伊有拿給律師,伊今天有帶過來。(所以你投資的是西屯區福上巷216弄2號等14個標的物?)是。(其中老虎房仲約定每3個月可以分紅24%,其他的投資專案,是否在一定的閉鎖期間經過之後,就可以拿到約定的本金及獲利?)是,當時是這樣。(其中慶和街的專案的標的物在哪裡?)不知道,沒有看到。(吳清溪在貼文推這個方案之後,有告訴你們說要把慶和街這個專案投資的錢轉到其他的標的物嗎?)他要學員投資文華路、年貨大街這些的錢,全部都轉到慶和街。(他有在你們把錢投入慶和街專案之後,有告訴你們有把錢轉到其他標的嗎?)沒有。(你投資在慶和街方案的20萬元,是分2筆匯錢給吳永豪?)是,這是伊另外匯的,並不是從文華路及年貨大街的案子轉過去的。(所謂大老虎方案,是吳清溪欠缺資金跟你們借錢,約定期限1個月,利息12%?)是。(當初有講好說這個是要借錢嗎?)是。當時伊很相信他,吳清溪說他已經賣掉2億多的地了,只是尾款沒有進來,從賣地到交尾款只要1個月。(福星段95地號土地,真的有這塊地嗎?)有。(吳清溪有買嗎?)他應該是用唐文中的名字去買。(光明路149、151地號,吳清溪有無去買?)吳清溪說有用學員的名字去買,伊後來查是以陳登聖的名義買的。(所以你總投入金額是1040萬元?)是。(你告訴狀所說的910萬元是你沒有拿回的本金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3630號偵查卷第50至51頁)。

(29)證人邱明慶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總共參加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公司]的2次投資案,分別是98年8月10萬元及9月17日300萬元?)是的。

(約定利息分別為1年50%及7個半月30%?)對。(你知

道老虎公司將你們投資的錢,用於投資何種標的?)第1次投資標的物是「老虎鏢局」,就是法拍的代標公司。第2次沒有講標的物,只有講30%的報酬,但是簽約的時候還是寫老虎鏢局,但伊也沒有去看過老虎鏢局的財務報表,也不了解有無獲利的情形。(不論投資標的之獲利情形如何,都可以拿回約定的50%及30%報酬率嗎?)當初吳清溪跟伊講依本金可以拿回50%及30%的報酬率,就是他上課跟伊宣導這個投資方案。伊所投資的2筆都有拿回來。(你有實際去了解老虎公司如何使用你們的投資款嗎?)吳清溪有帶伊去看法拍的流程,會選擇法拍物件帶伊去勘察,還有就是看取得物件之後裝潢改建後的狀況。(取得法拍屋跟你們投資款有關係嗎?)因為吳清溪他們有很多法拍物件,所以伊不了解投資款是投資哪個物件。(報酬率這麼高,你沒有懷疑有問題嗎?)一開始有懷疑,所以第1次才投資10萬元,後來發現其他學員都有拿到他們投資的報酬,所以伊才會相信,在第2期才會投資300萬元。(你知道老虎公司還有其他投資方案嗎?)他應該還有很多個投資案,但都是以跟學員約定投資報酬率方式為標的,例如1年25%或者是7個半月30%等等來吸引學員去投資,像伊第1個投資案是老虎鏢局,第二個投資案就沒有約定標的物,基本上是以期間跟報酬率來吸引學員投資,有時候伊會看他標的物期限很短,投資報酬率很高,就不會去投資,像逢甲「年貨大街」就沒有投資。(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公司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唐文中、劉亞欣、郭思偉。唐文中及郭思偉在公司裡面早期是學員,後來吳清溪看他們表現不錯,對法拍又很有興趣,就提拔他們為講師,至於劉亞欣是負責收款的,例如收學費及確認伊等有無匯款至投資約定的帳戶內。(大老虎專案內容?)伊不知道。(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這個應該都是後面的專案,伊就沒有去上課了。那個時候是每週有安排1個主題讓學員來上課,在上課過程中就會穿插投資案的介紹,學員有興趣的就去找劉亞欣了解方案的內容,願意參加的話劉亞欣會給匯款的帳號,伊匯款完之後,他們才給契約書。(是否認識吳永豪之人?)好像是吳清溪的弟弟,不過他好像是後期才加入的,後來伊就沒有參加了。(你2次投資案都是吳清溪介紹?)是的,吳清溪介紹後找劉亞欣拿匯款書,再匯入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帳號,簽約人就是郭思偉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05至107頁)。

(30)證人賴清桂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總共參加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公司]及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藤蔓公司]的6次投資案,分別是調查局詢問時所附投資契約書所載之時間及投資內容?)是的。(約定利息分別為1年50%、7個半月及4個月則為30%?)對,其中有「老虎鏢局」1年是50%的。(不論投資標的之獲利情形如何,都可以拿回約定的50%及30%報酬嗎?)對。(你知道藤蔓公司將你們投資的錢,用於投資何種標的?)一開始是投資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說公司保證會把約定的報酬率跟本金分給伊,後來有約定投資的標的物,契約就載明標的物的地址,但是伊都沒辦法確定他們是否把錢投資契約的標的物上。(你有實際去了解公司如何使用你們的投資款嗎?)公司每個禮拜六都會上課,吳清溪會帶學員實地去勘察投資不動產投資的外觀,有時候透過「夢想家與實踐家」網站介紹物件的條件或者以簡訊告訴伊,但是事後無法確定伊的錢是否投資到這個物件,也無法確定吳清溪是否有去買約定的物件。(報酬率這麼高,你沒有懷疑有問題嗎?)一開始有懷疑,但他們公司的宣傳很大,也有實地勘察,學員都有拿到約定的報酬。(你知道老虎及藤蔓公司還有其他投資方案嗎?)有很多,投資物件一直會出來,每次的方式都是講個標的物出來,吸引學員去投資,都是吳清溪電話跟伊聯絡,至於匯款就是跟JOJO劉確認款項,但最後第6筆的投資是匯入吳永豪的帳戶,所以就跟吳永豪聯繫確認,吳永豪也是吳清溪跟伊講要匯到他戶頭的。(藤蔓及老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誰?)據伊了解掛名的人是唐文中,但是伊實際聯絡及做決定的人是吳清溪。(郭思偉、唐文中、胡湘竹、康祐禎、郭晉豪及綽號「百事」、「長喻」都是幹部兼講師嗎?)是的,吳清溪就是找這些人當講師,講師也一定是幹部,另外還有一些幹部是吳清溪跟伊講的稱號,說那些員工就是幹部,「百事」與「長喻」應該是臺北場的幹部,他們也是講師,據伊所知他們都講「百事」是臺北場的負責人,伊不知道真實姓名,但知道他的電話0000000000。(幹部的工作內容為何?)招收學員,講課之後指導學員,還有勘察物件,尋找物件。除了上述所講之外,還有一些幹部伊不知道姓名。(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幾件有去看,有些沒有去看,但沒有去看的會透過每過禮拜六上課時去看,但伊不知道吳清溪是否有去買,因為每次都只是去看標的物的外觀,而且他買不動產物件的登記人都是以幹部或他的學員去買的,而不是用公司的名字去買的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08至110頁)。

(31)證人黃萬蒨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總共參加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公司]及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藤蔓公司]的3次投資案,分別是「黎明12期重劃區土地案」10萬元、「福星路及逢甲路麥當勞土地及建物案」30萬元及「文華路年貨大街73號及77之5號」60萬元之投資案?)是的,還有1個90萬元的「麥當勞投資案」。(這4次投資案都是誰與你接洽?)伊都是看網路,依網路所留的匯款帳號匯錢,匯完錢以後,伊沒跟人家聯絡,時間到了公司就會匯款到伊的帳戶,只有最後1筆文華路「章魚燒」的60萬元沒有拿到錢。(約定獲利分別為3個月為30%、2個月為24%?)對。(不論投資標的之獲利情形如何,都可以拿回約定的30%及24%獲利嗎?)前3次都一樣。(妳知道藤蔓公司或老虎公司將你們投資的錢,用於投資何種標的?)吳清溪會帶伊去看要買的物件及已經買的物件,實際上有無購買伊不知道,後來只知道「麥當勞」的投資案,實際上沒有去買麥當勞的投資案,但吳清溪說有轉投資臺北大安區的房子,這就是臺北的學員會去看。(你有實際去了解公司如何使用你們的投資款嗎?)實際上伊不了解有無去買。(這些投資案的獲利來源為何?)不知道,伊只要有錢回來就好。(報酬率這麼高,妳沒有懷疑有問題嗎?)吳清溪在上課時有講買法拍屋的過程及出租或出售過程,當時也有學員去監工,所以伊就相信吳清溪的投資案。(妳知道老虎及藤蔓公司還有其他投資方案嗎?)知道,還有很多,1個標的物,內容都是1個標的物,3個月或是半年報酬率都是30%,伊所知的就是在文華路「章魚燒」之前都是30%,後來「章魚燒」這個案子才有40%。(藤蔓及老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誰?)吳清溪。(除了吳清溪外,郭思偉、唐文中、及吳清溪有與你接觸過嗎?)有,在上課時會打招呼,唐文中、郭思偉是講師。公司成員伊都不曉得名字,吳永豪是吳清溪的弟弟,伊有匯款到他的帳戶,其他伊都不知道詳細姓名。(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資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去看過,實際上有無買伊不曉得。(愛霓服飾大透天方案之內容?為何可以確定2個月可回收24%?)伊提供的網路資料就是「愛霓服飾」大透天,伊不曉得為什麼可以拿到24%,伊提供的網路這2筆資料是他們沒有返還本金及報酬的這個投資,本金總計60萬元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12至114頁)。

(32)證人蔡慶厚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總共參加如調查局筆錄所述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公司]的4次投資案?)對。(這4次投資案都是誰與你接洽?)老師吳清溪用網路及每週六、日上課時會跟伊提投資案,就是上課前或中間都會介紹這個投資案讓學員知道,伊有進去的就在網路上以短訊息聯絡,決定之後就先匯錢到他們指定帳戶,再到櫃檯找劉亞欣拿契約書,另外他會請協助的學員會拿契約書給伊簽名。(約定獲利分別為24%至50%不等?)對。(不論投資標的之獲利情形如何,都可以拿回約定的24%、50%的獲利嗎?)吳清溪說物件只要有出脫就會給伊約定的報酬,他私下有跟伊講即使物件沒有出脫也會私下以自己的錢買,也會給伊約定的報酬。(你知道藤蔓公司或老虎公司將你們投資的錢,用於投資何種標的?)一開始吳清溪成立老虎公司,公司需要資金,伊就是投資老虎公司,後來吳清溪會帶伊去看標的物,例如「年貨大街」等,伊會去實地勘察物件,但實際上有無購買伊不清楚,都是他們去操作買賣的過程,但伊等都沒有去調閱謄本之類的。(你有實際去了解公司如何使用你們的投資款嗎?)伊不曉得。伊也都沒有去了解公司的運作,因為投資前他都會帶伊去看物件,介紹行情價多少,賣出就會有多少的獲利,伊因此相信吳清溪的介紹。(這些投資案的獲利來源為何?)就是房子轉賣的差價或者是改建成套房出租的租金收益。(報酬率這麼高,你沒有懷疑有問題嗎?)因為吳清溪介紹時就會介紹時買進來1坪多少錢或總價多少,可以賣出多少錢,所以伊就相信有這麼高的投資空間。(你知道老虎及藤蔓公司還有其他投資方案嗎?)除了伊參加的投資案之外,他們還有1種方式讓學員去背物件,就是他們找好標的物,學員願意背物件時,公司就會用學員去買該物件,公司就會先繳頭期款,然後由該學員去背該物件的貸款,學員就要繳貸款及本金。伊要補充的就是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內容就是每3個月給24%的紅利,但是沒有歸還本金,若要求返還本金就要扣10%,這個就是他們為了成立房仲公司所需資金,以這個方案吸引投資。(藤蔓及老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誰?)老虎鏢局負責人是郭思偉,最主要操作的人是吳清溪,郭思偉也有操作。(郭思偉、唐文中有與你接觸過嗎?)學員都會跟他們有所接觸,因為他們是講師。(除了吳清溪上開人等,你還知道有誰是老虎或藤蔓公司之幹部或講師嗎?)就是像胡湘竹、郭晉豪、康祐禎都是講師,但他們實際有無跟一起吳清溪操作伊不知道,劉亞欣是會計。(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每個禮拜都會去看,但實際有無買伊不清楚,因為他們也沒有調謄本給伊看。但是他們曾經把謄本集合起來拍1張照片來出示證明,但伊發現登記人都是郭思偉或是老虎公司的名字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29至130頁)。

(33)證人戴士偉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總共參加如調查局筆錄所述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公司]的「年貨大街」及「大老虎」投資案?)是。(這些投資案的詳細內容為何,如何能獲利?)主要就是讓伊投入本金,在幾個月之後,公司給伊等30%或40%的獲利,就是看合約的內容,像文華路的「年貨大街」是3個月40%,專案是每個月12%。至於「大老虎專案」是後來資金不夠,叫學員拿出錢集資讓他可以做週轉之用,就是做短期週轉之用,1個月之後就會返還本金加12%的獲利,吳清溪跟伊說讓他1個月時間出脫手上的物件,就有資金返還給學員,這部分在網路上有放簡訊讓學員知道,但沒有實際的契約書。(投資案都是誰與你接洽?)主要是吳清溪,吳清溪在每個課程裡面會提到投資的物件,學員就可以從「夢想家及實踐家」網路論壇發短消息跟吳清溪聯繫,除了吳清溪以外還有郭思偉會跟伊聯繫,像郭思偉、唐文中、胡湘竹、郭晉豪、康祐禎、綽號「百事」的謝長諭、王智明等講師就會跟伊等上課,這些講師私底下也會跟伊討論這些投資,伊有問題也會問這些講師。(約定獲利分別為30%至40%不等?)一開始是約定4個月30%,後來是約定4個月40%,最後變成3個月40%,報酬率越來越高。(不論投資標的之獲利情形如何,都可以拿回約定的獲利嗎?)對,之前不管獲利狀如何,只要把物件賣掉就可以拿回獲利。(你知道藤蔓公司或老虎公司將你們投資的錢,用於投資何種標的?)大部分知道,但實際有無去買伊就不清楚。像之前伊有去調「年貨大街」的謄本,有些物件是登記在唐文中的名下,有些是登記在不認識的人,吳清溪就跟伊講是登記在學員的名下,後來已經超過契約書約定的時間,物件都還沒有賣出,吳清溪就會說拿其他投資的錢給伊,保證伊的獲利。(報酬率這麼高,你沒有懷疑有問題嗎?)有,因為吳清溪在99年8月時成立老虎房仲公司,伊了解他可以用比較低的價格去購入,才相信有這麼高的報酬率。(你知道老虎及藤蔓公司還有其他投資方案嗎?)例如老虎房仲成立之前也有集資,請學員投資變成股東,其他的就是以某個物件當標的物,約定一定的時間,在最後時間可以拿回約定的報酬,時間與報酬就如同上述。(藤蔓及老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誰?)藤蔓公司負責人是唐文中,老虎房仲,公司負責人是郭思偉,他們實際上也都有操作,另外有1個老虎建材公司的負責人就是王智明。另外康祐禎、郭晉豪都有公司的負責人,但公司名稱伊不記得了。(除了吳清溪上開人等,你還知道有誰是老虎或藤蔓公司之幹部或講師嗎?)劉亞欣稱她是藤蔓公司的會計,匯款是找吳永豪,他是吳清溪的弟弟。(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大概看一下,去的時候學員有30、50人,都只是大略的看外觀,但實際有無賣伊就不清楚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66至168頁)。

(34)證人胡湘竹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筆錄,在市刑大所製作詢問筆錄是否屬實?)實在。(請確認警詢筆錄中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第1筆是99年9月13日投資金額100萬元,標的是文華路73號,報酬率為4個月獲利35%,換算年利率為105%,簽約人是劉亞欣,匯入戶名吳永豪的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金領回100萬元,利息沒拿,本筆沒有損失金額跟獲利。(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偽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投資前不知道是虛構的,後來警方說伊才知道,伊有去過文華路71號、73號看過。(大老虎專案內容有聽過嗎?)有。(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沒有。(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沒有。(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有聽過,沒有參與,不確定是否為慶和街,聽太多專案了。(投資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吳清溪外,是否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這5人伊去臺中上課都會遇到,後來伊有去上臺北的課程。(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伊沒有去注意,最明顯就是上開5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75至177頁)。

(35)證人朱昌鈺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筆錄,在調查局所製作的詢問筆錄是否屬實?)實在。(請確認警詢筆錄中認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①第1筆是98年7月16日投資30萬元,標的方案是「老虎鏢局」,約定報酬利率為50%,與誰簽約伊忘記了,錢是匯入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知道,本金領回30萬元,利息領回15萬元,第1筆沒有損失,有獲利15萬元。②98年9月15日投資30萬元,投資「建國南路方案」,約定報酬率為48%,沒有簽約,直接匯錢,也是匯入上開帳戶,獲利9萬元,本金也是30萬元領回,這筆也是投資獲利9萬元。2筆拿到利息,是99年8月5日「老虎鏢局」部分,「建國南路」是99年4月28日,老虎鏢局的契約書伊不見了。(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沒有。(大老虎專案內容?)沒有。(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沒有參與。(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投資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吳清溪外,是否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伊只認識郭思偉、劉亞欣、唐文中,其餘均不認識,劉亞欣負責財務,唐文中與郭思偉上課時偶而會出現。(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不確定,對裡面的人事物不熟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84至190頁)。

(36)證人方思偉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筆錄,在調查局所製作的詢問筆錄是否屬實?)實在。(請確認警詢筆錄中認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①第1筆是99年4月8日投資金額30萬元,標的是「福上巷」,報酬率為4個月獲利30%,換算年利率為90%,簽約人伊忘記了,匯入戶名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金領回30萬元,利息9萬元,獲利9萬元,沒有損失。②第2筆是99年5月24日到28日,投資金額70萬元,標的是逢甲路的「麥當勞」,換算年報酬率為90%,簽約人伊忘記了,有60萬元匯入藤蔓公司,帳號與上開一樣,剩下10萬元,匯入郭思偉戶頭,帳號伊要回去查看後確定,本金70萬元領回,利息21萬元,獲利21萬元,沒有損失,於99年9月29日收到78萬元,但有1筆是郭思偉匯回來13萬元。③第3筆99年6月11日投資金額為20萬元,標的為福上巷的「老虎餐廳」,報酬率40天為10%,換算年報酬率約為90%,這筆沒有簽約人,匯入戶名吳永豪的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金領回20萬元,利息1萬元,獲利1萬元,沒有損失,收款日伊沒有紀錄,要回去查一下。④第4筆99年8月5日,投資金額為50萬元,標的為「老虎房仲」,契約上的名字為郭思偉,實際簽的人不是郭思偉,3個月報酬率24%,換算年報酬率約為96%,匯入吳永豪上開合作金庫的帳戶,本金沒有領回,都領利息,每次12萬元,已經領了2次,利息收到時間伊再補陳。⑤第5筆為99年8月30日投資100萬元,為投資「薑母鴨餐廳」,沒有簽約,投資報酬率3個月24%,換算年報酬率為96%,匯入上開吳永豪的帳戶,本金領回100萬元,利息領了24萬元,獲利24萬元,收到錢的日期為2010年12月7日。⑥第6筆99年9月16日投資15萬元,標的為「文華路夜市透天」,報酬率為35%,但不是年報酬,這筆是先匯入伊同學謝豐州的帳號,他再匯入吳永豪上開帳號,本金沒有收到,利息也沒有收到,這筆損失15萬元,這筆沒有簽約。⑦第7筆為99年9月30日投資72萬元,標的為文華路「格子趣」賣場,報酬率4個月40%,年報酬率為120%,沒有簽約,匯入帳號為吳永豪上開帳戶,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72萬元。⑧第8筆為99年10月1日投資金額為108萬元,標的為「文華路」,應該與第7筆的標的相同,報酬率4個月40%,換算年報酬率120%,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108萬元。⑨第9筆99年10月4日投資金額20萬元,標的為「文華路」,年報酬率120%,沒有簽約,匯入上開吳永豪帳戶,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20萬元。⑩第10筆為99年10月18日投資金額19萬元,投資標的為「文華路」,是什麼伊忘記了,匯入郭思偉帳號,帳號後補陳,沒有簽約,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19萬元。⑪第11筆為99年11月9日投資23萬元,標的為「年貨大街」,報酬率3個月30%,年報酬率120%,沒有簽約,匯入吳永豪上開帳戶,本金、利息沒有領回,損失23萬元。⑫第12筆為99年11月22日投資120萬元,標的為「年貨大街」,年報酬率為120%,沒有簽約,匯入吳永豪上開帳號,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120萬元。⑬第13筆12月9日投資218萬元,分2次匯,1次為118萬元、另1次100萬元,標的為「愛霓服飾」,報酬率為3個月24%,年報酬率約為96%,沒有簽約,匯入吳永豪上開帳戶,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為218萬元。⑭第14筆99月11月2日投資146萬元,標的為「文華路」,年報酬率約為120%,匯入吳永豪上開帳戶,沒有簽約,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為146萬元。吳永豪於100年2月1日匯還50萬元給伊,於2月22日匯還30萬元,於3月22日給伊支票兌現100萬元,總共退回180萬元,但有1張320萬元支票沒有兌現,是吳清溪於100年3月22日開給伊的支票,但他要求伊不要兌現。伊於99年8月11日匯款給吳永豪合作金庫的帳號,伊於100年4月12日跟唐文中協議,尾款99萬元由伊的債權抵掉,意思就是伊的損失還要扣掉99萬元。(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有看過「老虎房仲」、文華路73號、文華路77之5號,由吳清溪帶伊去的,他是帶一群人,伊是其中1個。(大老虎專案內容?)沒有。(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但伊知道位置,在逢甲大學前面那間麥當勞。(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投資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吳清溪外,是否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伊都認識,劉亞欣的座位在吳清溪隔壁,唐文中與郭思偉上課都會在旁邊,伊曾上過他們的課,伊有看過吳永豪他本人,提供帳戶給伊,伊有匯款會打電話跟他確認,但他常不接電話。(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講師裡面有1個叫王智明,還有其他講師康祐禎、郭晉豪、謝長諭、江慶麟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84至190頁)。

(37)證人陳彥良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在調查局所製作的詢問筆錄是否屬實?提示筆錄)實在。(請確認警詢筆錄中認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第1筆98年7月16日,投資10萬元,標的是「老虎鏢局」,年報酬率50%,簽約人伊忘記了,契約書不見了,錢是匯入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金領回10萬元,利息5萬元,獲利5萬元,99年8月4日伊拿到錢。(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沒有。(大老虎專案內容?)沒有。(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沒有參與。(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投資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吳清溪外,是否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認識郭思偉、唐文中、劉亞欣,伊有跟他們詢問投資的事。(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不確定,對裡面的人事物不熟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84至190頁)。

(38)證人徐建智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筆錄,在調查局所製作的詢問筆錄是否屬實?)實在。(請確認警詢筆錄中認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伊有提供往來明細表。①第1筆為98年7月17日投資金額30萬元,標的「老虎鏢局」,年報酬率50%,契約書上是寫郭思偉,匯入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領回本金30萬元及利息15萬元,沒有損失。②第2筆為98年9月25日投資金額30萬元,標的「三厝街」,年報酬率48%,契約書上寫唐文中,匯入上開藤蔓公司帳戶,領回本金30萬元及利息9萬元,沒有損失。③第3筆為98年9月30日投資金額5萬元,標的為「瀋陽路」,年報酬率約48%,簽約書上為唐文中,匯入上開藤蔓公司帳戶,領回本金5萬元及利息1萬5000元,沒有損失。④第4筆為98年9月28日投資金額為30萬元,標的「大忠街」,年報酬率48%,契約書上為唐文中,匯入上開藤蔓公司帳戶,領回本金30萬元及利息9萬元,沒有損失。⑤第5筆為99年2月24日投資金額60萬元,標的「西安街」,年報酬率90%,契約書上為唐文中,匯入上開藤蔓公司帳戶,領回本金60萬元及利息18萬元,沒有損失,獲利18萬元。⑥第6筆投資時間為99年5月7日投資90萬元,5月26日投資60萬元,標的「臺北市大安區」,原本是投資逢甲路的「麥當勞」,後改稱「臺北市大安區」,年報酬率90%,簽約書上為唐文中,匯入上開藤蔓公司帳戶,領回本金150萬元及利息45萬元,獲利45萬元,沒有損失。⑦第7筆為99年6月25日匯第1筆錢12萬元、99年7月8日匯入90萬元,再加上第5筆本利78萬元,總共180萬元,標的為「福德段土地」,年報酬率90%,簽約書上為唐文中,匯入吳永豪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領回本金180萬元及利息54萬元,獲利54萬元,沒有損失。⑧第8筆投資時間為99年7月30日,投資金額為150萬元,標的是「老虎房仲」,年報酬率96%,簽釣書上為郭思偉,匯入上開吳永豪帳戶,本金未領回,利息領36萬元,損失金額為114萬元。⑨第9筆投資時間為99年10月4日,投資金額為72萬元,標的為「文華路73號」,年報酬率105%,簽約書上為郭思偉,匯入上開吳永豪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為72萬元。⑩第10筆投資時間為99年11月8日匯入30萬元,99年11月12日匯入50萬元,標的為「文華路73號」,年報酬率120%,簽約書上為郭思偉,匯入上開吳永豪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80萬元。⑪第11筆投資時間為99年12月2日匯入30萬元,99年12 月13日匯入20萬元,標的為文華路77之5「愛霓服飾」,年報酬率144%,簽約書上為郭思偉,匯入上開吳永豪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50萬元。⑫第12筆投資時間99年12月22日,投資金額10萬元,標的為文華路77之5「愛霓服飾」,年報酬率144%,簽約書上為郭思偉,匯入吳永豪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10萬元。⑬第13筆投資時間100年1月24日,投資金額10萬元,標的為「慶和街」,年報酬率120%百,沒有簽約,匯入上開吳永豪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10萬元。(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有去看過「三厝街」、「西安街」、「福德段土地」、「老虎房仲」、文華路73號、文華路77之5號,由吳清溪帶伊去的,他是帶一群人,伊是其中一個。(大老虎專案內容?)沒有。(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內容為計畫把大樓買下來,但價格壓不下來,所以沒有買下來,位置在逢甲大學前的麥當勞。(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要把章魚燒的物件買下來,位置也在逢甲大學附近,接近文華路73號。(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投資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吳清溪外,是否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均認識,早期伊是找劉亞欣簽約,另外1個跟伊簽約是江秉徽,另外2個是藤蔓公司的講師,伊有上過他們的課。(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認識王智明與康祐禎,還有郭晉豪、謝長諭、胡湘竹、江慶麟為講師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84至190頁)。

(39)證人陳弘旭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們在警詢筆錄是否屬實?)是。(請說明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伊投資時間從99年8月3日至100年3月21日,總投資金額為890萬元,全部以匯款方式匯入吳永豪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投資標的很多,沒有去記,只記得其中1個是在100年4月13日由吳永豪代理吳清溪跟伊簽的債權確認協議書,投資標的所約定的報酬內容伊沒有去記,投資期間伊完全沒有收到報酬,所以伊損失的總金額是890萬元。(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伊去看過「年貨大街」,吳清溪帶伊去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當時認為他們是有實際購買或投資該不動產物件。(大老虎專案內容?)不知道。(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忘記了。(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吳清溪外,是否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都認識,但他們各自如何分工伊不清楚。(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不清楚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97至200頁)。

(40)證人即吳顯民之妻張以潔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今日受何人委託出庭?)吳顯民,他是伊丈夫,他因為上班無法出庭。(在警詢時是否做過筆錄?)伊自己遞狀提出告訴。(請說明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伊總共有11筆投資,期間自99年2月24日至同年12月6日,投資標的有「逢甲大學大透天」、「老虎總部」、「黎明路大建地」、「老虎房仲」、「福星路住三投資」、「正文華路大透天」、「逢甲章魚燒旗艦專區」、「年貨大街」、「年貨大街文華路73號」、「愛霓服飾大透天」等方案,相關的投資金額就如明細表上所載,這11筆投資方案都是與吳清溪接洽,付款方式部分都是以匯款或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藤蔓公司帳戶或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當初約定的利率每個方案不同,逢甲大學大透天、老虎總部及黎明路大建地是約定4個月30%;福星路住三投資為1個月8%;正文華路大透天及逢甲章魚燒旗艦專區是4個月季40%;老虎房仲是每個月8%,1季給1次;年貨大街為3個月30%;年貨大街文華路73號為3個月30%;愛霓服飾大透天2個月24%。只有編號1至5號伊有得到分紅,總共83萬4000元,編號6至11號都沒有得到分紅,伊總共損失本金部分436萬元,這些投資方案除了「老虎房仲」是與郭思偉簽約外,其他方案都沒有簽約,都是以網路論壇之短消息與吳清溪接洽。(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年貨大街」吳清溪有帶伊與先生吳顯民去看,愛霓也有看,伊投資前,他會帶伊去現勘,說該物件他們已經買下來,或者是要投資的標的。其他的投資標的伊不清楚先生有沒有去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當時認為他們是有實際購買或投資該不動產物件。(大老虎專案內容?)不知道。(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忘記了,投資內容如庭呈之明細表所載。(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吳清溪外,是否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伊只有跟吳清溪接洽過,其他人有認識,但金錢的往來都是與吳清溪。(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不清楚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97至200頁)。

(41)證人唐雅涵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有無投資老虎公司或藤蔓公司等之方案?)伊有參加藤蔓公司所開立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請說明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伊於100年過年時,大約1月份左右,投資450萬元,其中250萬元是投資「年貨大街」,另外200萬元是借給吳清溪,總共450萬元以匯款方式匯入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年貨大街」約定的利率與報酬好像是4個月30%,期間伊都沒有領到報酬,後來吳清溪將臺中市○區○○○○街○號的房子過戶給伊,這個房子總價是1100萬元,但伊只有付他650萬元,剩餘的部分就當作抵銷伊之前450萬元的損失。

(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有去看過,吳清溪帶很多人去,伊也有跟,地點在文華路逢甲夜市,當時伊感覺他有真的在做,他有裝潢店面、設計及規劃,他有說要怎麼經營。(大老虎專案內容?)伊不知道。(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伊不知道,伊是最後一批的新學員,所以伊不是很清楚。(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伊有聽過,但不知道內容,在逢甲夜市○○○○○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伊有聽吳清溪講年貨大街完後要投資「慶和街專案」,他有說要如何規劃專案,但伊不清楚專案報酬,因為還沒開始做,所以沒有講到報酬部分。(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吳清溪外,是否跟劉亞欣、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有,這些人伊都認識,吳清溪是整個公司的執行長,負責統籌專案的規劃;劉亞欣掌管老虎團隊的財務,藤蔓的學員繳的錢都是她拿走的佔為己有,裡面很多人都這樣說;吳永豪負責聯絡學員;郭思偉是講師;唐文中做網路行銷部分。(你與吳清溪的關係?)沒有關係。(為何吳清溪願意將他不動產以1100萬元出售給你?)因為其他學員要等現金,只有伊願意吳清溪用物件做抵償。(除被告吳清溪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伊沒有進去很久,其他伊不清楚,只知道上述那些主要幹部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07至209頁)。

(42)證人涂聖瑋於100年8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關於本案,先前是否有到警察局或調?局製作筆錄?)沒有。(是否透過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課程,開始跟吳清溪等人有所接觸?)是,上課的時候有一群講師,也有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也是講師。(你從什麼時候開始,有參與以吳清溪為首的老虎困隊的投資方案?)從99年6月份開始。(你怎麼獲悉投資方案?)都是「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由吳清溪發的訊息。(吳清溪是要對他所貼的投資方案有興趣的學員,再敲他短訊息嗎?)是。(各個投資方案的投資期間及獲利,都是以吳清漢所提供給你們的短訊息為準嗎?)是,都是他回伊等短訊息為準。(老虎餐廳這個投資方案是什麼?)是在福上巷那邊,他們把它改裝成1間餐廳。(你99年6月14日匯款30萬元投資這個方案嗎?)是,從伊合作金庫帳戶匯到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投資期間是1個月獲利10%。(你第2筆是投資什麼?)是1個黎明路的土地。伊也是從吳清溪發出的短訊得悉,於99年6月30日匯款102萬元到吳永豪的帳戶去。投資期間是4個月,獲利30%。(你第3筆投資什麼?)老虎房仲,名義上是講股東,事實上是給吳清漢1筆資金,讓他去操作,伊於99年7月19日匯了50萬元到吳永豪的帳戶去,其中10萬元是梁文秀也就是伊媽媽出的。老虎房仲這個方案是每季發放24%的獲利。(你第4筆投資什麼?)老虎薑母鴨,他是要在福星段95地號土地上蓋1間餐廳,但最後並沒有蓋,最後只是轉售,賺中間的價差。(你是99年8月25日匯50萬元到吳永豪的帳戶?)是,其中40萬元是徐垚鉉的,伊跟他一起合資投資這個方案,期間是4個月獲利24%。(你第5筆投資什麼?)福星路土地,那個方案是住三土地,投資總金額是110萬元,但是其中有83萬元是伊幫吳清溪介紹買賣的佣金來抵沖。這個獲利期間是1個月,獲利8%。(你第6筆投資什麼?)投資文華路大透天,也是集資是因為伊在臺中,所以幫他們代處理。期間是4個月獲利40%。(既然是為他人集資,為何幫他們提告?)他們向吳清溪催討,但是討不回,就向伊催討。(你為什麼要負責?)伊當時是因為出於善意幫忙,完全沒有利潤。(文華路格子趣這個方案也是幫其他學員集資匯給吳永豪?)是,期間4個月獲利40%,都是從伊的帳戶匯到吳永豪的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章魚燒○○○區○○○○街、愛?大透天也是為他人集資?)是。(你自己在年貨大街、愛霓大透天有佔一部分的錢?)是。(這3個方案的投資條件,分別是4個月40%、3個月30%、2個月24%?)是。(這個投資方案都是吳清溪發送給學員?)是。(跟吳永豪等人有何關係?)吳永豪是受吳清溪指示,幫他處理帳務的。劉亞欣是早期處理帳務的人,後期是吳永豪在處理。唐文中是藤蔓公司的負責人,郭思偉是老虎房仲的負責人,他們2個人也是受吳清溪的指示,投資不動產及管理「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的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693號偵查卷第56至58頁)。

(43)證人林亮宇於100年8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第1筆投資是99年10月18日匯款50萬元,投資章魚燒旗艦專區?)是。(第2筆是99年11月8日匯款50萬元,投資年貨大街?)是,伊記得前3筆投入的錢都是投資「年貨大街」,也就是文華路73號這個物件。(你第3筆投資是99年11月17日匯款50萬元,投資年貨大街?)是。(第4筆你於99年11月26日匯款20萬元,是投資什麼方案?)另外再補陳,告證19裡面是伊詢問吳清溪分紅的訊息。(所以你總共投資這4筆?)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3630號偵查卷第52頁背面)。

4.觀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已詳述渠等先付費上課成為學員而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等人有所接觸,其中被告吳清溪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並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及指示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被告唐文中則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被告郭思偉係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版主,被告劉亞欣負責前開課程招生行政業務及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簽約及財務工作,被告吳永豪則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財務工作,以及渠等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內容,遂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帳戶且與被告簽訂契約書之過程,並有「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列印資料及契約書等影本附卷可參,且關於渠等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情形,亦與上開扣案之被告劉亞欣所有隨身碟及被告吳永豪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收受款項情形,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證詞,應堪採信。

5.綜上,足認不特定人經由電子郵件、網路訊息、說明會等管道,得知被告吳清溪開設銀行與房地產課程後,付費上課成為學員而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等人有所接觸,且多數學員透過被告吳清溪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內容,並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

(二)被告吳清溪係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先開設一系列銀行與房地產課程,由其本人或所聘僱講師授課,且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藉由寄送電子郵件、發佈網路訊息、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吸引不特人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復自98年7月間起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被告吳清溪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並指示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而被告唐文中係藤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被告郭思偉則係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版主,且被告劉亞欣負責前開課程招生行政業務及自98年7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簽約及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被告吳永豪則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

1.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自97年10月15日登記設立起至100年7月1日登記解散止,其登記董事、股東均僅有1人即被告唐文中,及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自98年8月11日登記設立起至100年6月23日登記解散止,其登記董事、股東均僅有1人即被告郭思偉等情,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12月23日經中三字第10034855190號函及其後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12月23日經中三字第10034855200號函及其後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卷二)第129至164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2.證人即被告吳清溪所聘僱講師、課務行政人員、套房管理人員、租屋仲介人員於偵訊具結證述內容如下:

(1)證人即被告吳清溪所聘僱講師王智明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是在97年7月6日聽了吳清溪的演講,之後就去上課。(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吳清溪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有,伊於1年前開始,在藤蔓公司開始擔任講師,1個月講課1、2次,於去年9月的時候,某1次課程上,吳清溪問伊能不能擔任套房管理員,他希望伊去管理西安街172巷2之5、2之6號2處套房及福上巷216弄2、4、6號套房,這些物件一開始都是老虎團隊的名下,後來有沒有轉手伊不清楚,不過伊還是持續擔任套房管理員,直到今年4、5月份為止,套房管理員的工作性質包括與房客接洽、維修、清潔,不包括收租,伊的月薪5萬元,有包含一些費用的支出,實際上領的是1萬5000元,沒有紅利。(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因為投資方案很多,如果本身沒有投資,根本不知道投資方案的細節。(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99年底的「年貨大街」、「格子趣」、「章魚燒旗艦專區」這幾個投資方案,這幾個投資方案吳清溪有承諾在3個月或4個月的期間,可以獲利30%或40%。

「大老虎專案」是比較後期,內容伊不知道。(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吳清溪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吳清溪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吳清溪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吳永豪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郭思偉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唐文中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吳清溪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2)證人即被告吳清溪所聘僱講師康祐禎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是跟王智明參加同場演講,之後去上不動產課程。(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吳清溪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99年7、8月份的時候,有在藤蔓公司擔任講師,另外選有做演講的海報製作,公司其他事務伊沒有參與,伊是掛名老虎房仲的經理,有在接別家公司的出租管理,但是跟這公司沒有什麼關係。如果有不錯的案件,包括法拍、出租、買賣會介紹給吳清溪,吳清溪有買的,就有領到仲介費。(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伊有投資「老虎房仲」,每季獲利是24%,但是沒有簽約,所以不知道閉鎖期是多久。(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現在想得到的是「老虎餐廳」、「麥當勞」、「黎明路土地」、「老虎房仲」、「章魚燒旗艦專區」、「年貨大街」、「愛霓大透天」,後來吳清溪打電話告訴伊,麥當勞那個角間沒有買到,後來轉到大安區的案件。伊都沒有簽約,是依照吳清溪敲論壇的短消息,會寫1等份的投資金額多少,幾個月可以獲利多少百分比,至於是否有保證獲利,要看論壇的短消息的內容,這些錢伊都是繼續放著,都沒有拿回來。(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吳清溪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吳清溪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吳清溪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劉亞欣是負責什麼業務?)早期投資的錢是匯入藤蔓公司渣打銀行西屯分行的帳戶,藤蔓公司的帳戶是劉亞欣管的。(吳永豪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郭思偉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唐文中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吳清溪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3)證人即被告吳清溪所聘僱講師謝長諭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於97年5月份在網路上看到課程,就去報名上課。(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吳清溪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伊是從98年3月份開始在藤蔓公司擔任講師,講授課程。(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因為投資方案很多,如果本身沒有投資,根本不知道投資方案的細節。(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投資是「愛霓大透天」,合約書上寫2個月可以領到24%。(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吳清溪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吳清溪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吳清溪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吳永豪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郭思偉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唐文中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吳清溪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4)證人即被告吳清溪所聘僱課務行政人員江秉徽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在網路上看到有人發課程訊息,就去上課。(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吳清溪為實際負責人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伊在藤蔓公司擔任劉亞欣的助理,主要是上課準備、學員報名事項及課程解說,從98年4月份開始,月薪一開始是1萬2000元,後來調到2萬元,沒有紅利。(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吳清溪或劉亞欣交待伊跟學員簽約,簽定老虎房仲的投資契約書,閉鎖期伊不記得,但每季可以獲利24%。(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有參與「章魚燒旗鑑專區」、「年貨大街」、「格子趣」、「愛霓大透天」,因為伊沒有簽合約書,之前吳清溪跟大家說時間到了就會發放獲利,但是契約的內容會有不一樣的設計,獲利的方式如同王智明所講的。(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吳清溪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吳清溪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吳清溪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劉亞欣是負責什麼業務?)包括學員上課、匯款,也是由劉亞欣確認,及學員名單製作,公司支出,藤蔓公司的帳是劉亞欣管的。(吳永豪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郭思偉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唐文中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吳清溪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5)證人即被告吳清溪所聘僱課務行政人員謝易儒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在網路上得知於99年3月13日有1個新書發表會,就去聽吳清溪的演講,考慮1個月之後,於99年5月始上不動產課程。(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吳清溪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伊是藤蔓公司課務組,負責書籍訂購及教室的整潔、傳真等內部的行政,是從99年8、9月開始做,月薪底薪是1萬5000元。(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因為投資方案很多,如果本身沒有投資,根本不知道投資方案的細節。(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投資「愛霓大透天」,2個月閉鎖期過了可以領到24%。其實「愛霓大透天」與「年貨大街」這2個不動產物件是要打通來經營的,雖然投資方案不一樣,實際上是同1個不動產物件的投資案。(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吳清溪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吳清溪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吳清溪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吳永豪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郭思偉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唐文中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吳清溪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6)證人即被告吳清溪所聘僱套房管理人員黃建霖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是從網路上得知消息,於98年12月去上課。(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吳清溪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在吳清溪的定義,只要上過課的學員,都是老虎團隊的一份子。吳清溪於99年1 、2月左右請伊去擔任套房管理員,伊是管理甘肅路、西安街172巷2之5及2之6號、西安街公寓、長安路、天水中街、天水西街、漢成五街、福上巷這幾間的套房,公司買下西安街的時候,伊要去做交接、接洽原來住在那裡的房客,還必須要做監工,伊的月薪6萬元,沒有領紅利。伊另外有在老虎房仲掛名經理,負責介紹案件給外面的仲介。(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因為投資方案很多,如果本身沒有投資,根本不知道投資方案的細節。(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有投資「年貨大街」,吳清溪有發文在論壇網站上,說有這個投資案,是3至4個月,可以獲利30%。(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吳清溪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吳清溪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吳清溪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吳永豪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郭思偉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唐文中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吳清溪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7)證人即被告吳清溪所聘僱租屋仲介人員藍聰傑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於98年5月份在網路上買了1本吳清溪出的書,才去上課的。(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吳清溪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局、老虎房仲嗎?)98年7、8月份,一開始在老虎鏢局找法拍物件,辦公室是在藤蔓公司,租屋的部分,伊在老虎房仲掛名副理,仲介租屋。在老虎房仲沒有底薪,因為沒有成交也沒有領到獎金,在仲介租屋的時候有領到獎金。(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因為投資方案很多,如果本身沒有投資,根本不知道投資方案的細節。(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投資「年貨大街」,在這之前就是吳清溪集資購買的套房,伊投資之後,是領固定百分比的獲利,之前是7個月可以拿到15%或是30%,不論實際上投資的盈虧。(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吳清溪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除了法拍案件,其他都是。(吳清溪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劉亞欣是負責什麼業務?)劉亞欣是管藤蔓公司的會計及課務。(吳永豪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郭思偉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唐文中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吳清溪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除了法拍案件,其他都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8)證人即被告吳清溪所聘僱講師及租屋仲介人員郭晉豪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於98年11月的時候,看到網路上的訊息,就去上課。(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吳清溪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98年5月份到臺中的藤蔓公司幫忙,做租屋的仲介,同時也有在老虎房仲做經理,老虎房仲的前身叫老虎鏢局,是單純仲介租屋或買賣,還有法拍,伊沒有底薪,只有業績獎金,從99年1月份開始擔任講師。(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剛開始買進物件的時候,伊會做出租的動作,有些直接賣掉。(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當初成立老虎房仲的時候,吳清溪說所有學員要成立這家公司,但實際上這間公司只是做不動產物件的買責,老虎房仲有很多的投資方式,老虎房仲成立之前,吳清溪就邀學員入股,入股的意思是閉鎖期是1年,每季可以獲利24%。(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有投資「年貨大街」、「格子趣」、「愛霓大透天」、「老虎房仲」這幾個案子,都是保證3個月或是4個月,可以獲利一定成數,要看契約或短消息才能確定內容,但在實際運作上吳清溪都是保證有在一定閉鎖期間經過後就可以有固定的獲利。(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吳清溪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吳清溪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吳清溪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吳永豪是負責什麼業務?)他是擔任特助,後期的錢都是匯入吳永豪的帳戶。(是否知道郭思偉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唐文中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吳清溪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3.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郭思偉、唐文中、劉亞欣等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及延長羈押訊問期日向法官供述內容如下:

(1)被告吳清溪於100年6月20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所謂各個專案,及回饋方式是何人提出?)是伊規劃提出的。(當初各個專案提出時,有無請教過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這樣的行為有無違法?)沒有。(每個專案都有一定的回饋方式,多少時間回饋多少?)從初期到現在都不同,伊會根據物件規劃的容易度來規劃。(依照你提出方案,投資人每個月至少都可獲得8%的回饋金,是否如此?)是的,伊認為伊的操作可以達到這樣的標準。(現在存在銀行的利息1個月多少?)伊不知道,銀行比較高的年利率約有1%。(投資的人有多少?)約有300、500人,這3年多來,伊大都有獲利,這些獲利的金錢都有回饋給投資人,而且伊沒有犯意等語(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682號刑事卷第5頁);以及於100年8月15日偵查中聲請延長羈押訊問期日供稱:(你是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實際負責人?)是。(何時設立?)藤蔓是97年11月份、老虎鏢局應該是99年間。(你在公司內負責何事情?)所有不動產買賣決定、評估。(這兩家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何?)藤蔓負責不動產課程教授,鏢局是負責法拍屋的標定。(都沒有經營收受存款?)是。(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何人設立?)伊跟唐文中設立的。(上面訊息由何人指示刊登?)由伊發布。(上面是否有刊登投資訊息?)投資都是在伊的短消息裡面。就是只能單獨跟伊對話,是伊的學員才能接受伊的短消息。(你的學員有何限制?)一定要來上5堂課程後,才能夠敲伊的短消息,伊才會跟他對話,要來上課的學員並沒有資格限制。(這些短消息從何時開始刊登?)投資方案從97年開始,剛開始只有1、2個物件,都是幾個學員集資投資不動產,98年後案子就愈來愈多。(你是先有標的才規劃投資方案?)是,伊是先有標的,經過伊評估再找學員,100、200人一起去看標的物,因為愈來愈多人投資,都是伊的學生。(投資方案獲利方式都是你規劃?)是。(如何確定多少獲利?)伊有100多物件,從很多標的物投資獲利去衡量投資獲利的標準。(你所發布的投資方案利息年息是否均高達81%至109%?)月息5至10%之間。(你的獲利都有依約發放?)從97年至100過年前全部正常發放。只要有結案就會發放出去。後來因為伊投資文華路、逢甲側門的年貨大街,投資金額3億元,有1棟約1億4000多萬元,就是文華路73號,因為房子沒有保存登記,無法辦理貸款,伊全部用現金購買,另1間有1億5750萬元是文華路77之5號,用唐文中名義為貸款人,但元大要求2間要同時為擔保,一定要有租金收益才可以接受,且又遇到奢侈稅,這2間伊就虧本售出。(你不能依約發放後,如何處理投資人債權?)當時伊手上還有物件,請債權人來認購抵債權。(認購物件的價值由何人衡量?)伊來評估該物件有多少市價。由有認同的債權人先認購。(每1個專案都1定有標的物?)有。(大老虎專案標的為何?)只有這個是因為資金吃緊須要資金,所以這個專案並沒有標的物,但伊有跟學員講。(吳永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陳志宏、黃永太等人負責何事情?)吳永豪是伊弟弟,負責99年9月份之後資金管理。唐文中是從97年一直做網路上管理,且也是公司登記負責人。郭思偉是鏢局負責人,是伊的學生。劉亞欣是伊女朋友,負責99年9月份之前的資金管理。陳志宏跟伊認識就假裝是伊同學,因為伊沒有查證,他偶爾會到伊公司,並沒有擔任任何職務。黃永太是陳志宏介紹他進來,陳志宏說他是律師,但根本就不是律師等語,並陳稱:(你是規劃向不特定人集資來投資不動產?)從一開始就是針對特定物件來投資,目前有300、500個投資人。到3月19日、25日伊都有在匯錢回去,3月24日還有匯款等語(見本院100年度偵聲字第481號刑事卷第10頁背面至第12頁背面)。

(2)被告吳永豪於100年6月18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你有在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老虎鑣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任職嗎?)沒有。伊在老虎房仲。(你在偵查中說:「我在老虎鑣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投資的事業之一的老虎房仲,但只是名目不一樣而已,我是領藤蔓國際有限公司的薪水」,是否這樣?)是的。(實際上這2間公司的錢,都是你經手的嗎?)不是,藤蔓公司都是劉亞欣在負責,學費或者安排課程都是劉亞欣在負責的,伊是從99年6 月開始到100年3月初負責管帳。(公司的錢為何匯款到你的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劉亞欣與吳清溪吵架,因為伊與吳清溪的信用不好,所以才以他的名義。吳清溪叫伊到合庫開戶,伊之前是在做餐飲業。(為何公司的錢匯款到你的個人的帳戶,你會同意?)因為吳清溪是伊的胞兄。伊希望到他的公司上班,希望他做得好。(是否要掏空公司的錢?)不是。(公司的錢如何來?)都是學員匯款進來的。學員就是投資大眾。(吳清溪都是以何種名義去吸金大眾的錢?)他是上不動產的課程,讓學員可以信任他,把錢交給他。他都會交代伊3個月為1期,3個月24%,加計24%的錢,1個月大約有8%,1年有96%。(有什麼行業這樣好賺的?)沒有。(既然知道沒有什麼好賺,為何還要去騙人?)吳清溪叫伊建檔,建投資人姓名、金額、投資百分比。(吳清溪什麼時候叫你這樣做?)99年6月份管帳時。(你發現不可能會有一個月有8%的獲利,你沒有終止,還要做?)伊那時有跟他講,這樣獲利會不會太高,他說就這樣做,那時候敏感度沒有那麼高。且因為錢投資的錢一直進來等語(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677號刑事卷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背面)。

(3)被告劉亞欣於100年6月17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伊擔任藤蔓公司、老虎鏢局的帳管是在99年9月之前,伊做的只有老虎鏢局在99年9月所作的法拍業務的帳目,公司在99年9月之前所投資的不動產,伊都有列出細目並交給檢察官,這些都是沒有爭議的。另外伊負責的只有藤蔓公司在招生的課程部分,投資的部分是在招生之後,學員來上課後,對公司的物件有興趣要投資的,吳清溪才會再告知他們;而唐文中是藤蔓國際、郭思偉是老虎鏢局的掛名負責人,唐文中另外還負責網路行銷,郭思偉後來就負責一些不動產買賣物件等語(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673號刑事卷第20頁背面至第21頁)。

(4)被告唐文中於100年6月17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你是掛名哪家公司的負責人?)藤蔓國際公司,伊主要是在推廣不動產15堂課程,另外教授不動產的專業,專案所設定的金額、利息都是吳清溪所設計、架構,所以這過程中所有的課程、活動、出書,都是吳清溪主導,伊主要是負責推廣。(對於你所提示的帳簿,為何在你手上?)伊之前都沒有經手帳簿,是因為事情發生後,伊把這些帳簿收集回來,之後就全部拿到市警隊,警察來伊家,因為伊剛好外出,家人聯絡伊後,伊馬上回家並把這些帳簿交給警察。最後公司還留有450萬元的現金留存在伊個人的帳戶,是因為文華路73號的物件,就是年貨大街專案,掛名在伊名下,之所以掛名在伊的名下,是因為吳清溪決定的,「年貨大街」專案從99年11月推出,從100年1月1日到31日進年貨來買賣。年貨大街是2或4個月利潤40%的投資方案,伊也有投資到這個專案大約600、700萬元,因為伊家人也有投資在這裡面,都是用伊的名義投資,就這個專案,伊沒有領過任何紅利,因為吳清溪說資金有問題,所以一直延後。從年貨大街的專案開始,伊就開始沒有領到錢。「格子趣」、「愛霓」、「章魚燒」、「年貨大街」這幾個專案,伊都沒有領到錢。伊掛名負責人沒有得到任何好處,年貨大街之所以掛名在伊的名下,是伊認為伊可以貸款下來,但是後來貸款沒有下來。伊只有負責15堂課的宣傳,投資專案是吳清溪在負責,都是吳清溪和學員聯絡,吳清溪會運用網路、電話或是學員間的面對面,去向學員說有這樣的專案。(有無招攬其他人來投資?)就只有伊的家人和身邊的朋友。身邊的朋友目前沒有人告伊。伊有一一的跟朋友說伊會儘量保全他們的本金。伊沒有動用公司裡面的現金。(為何要掛名藤蔓公司的負責人?)3年前伊是吳清溪的學員,有1天晚上吳清溪問伊要不要合作開1家公司,因為當時伊有學到很多東西,而且吳清溪也很正當,所以伊就沒有去懷疑為何吳清溪要伊掛名當負責人,而非他自己當負責人。97年12月伊第1次去上吳清溪的課(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673號刑事卷第14至15頁)。

(5)被告郭思偉於100年6月17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為何要掛名老虎鏢局的負責人?)早期時,吳清溪給伊的感覺他是正當經營,所以在97年11月1日伊第1次上吳清溪的課,98年3月中伊就全心跟著吳清溪學習不動產的專業,98年年中吳清溪問伊要不要當公司的負責人,他說要給伊1成的利潤。(對於公司推出的福德段土地開發案、格子趣、年貨大街、愛霓,這些方案你有無介入?)伊有介紹親友進入,學員小額集資的部分是放在伊這邊,伊之後再統一匯給吳永豪合作金庫的帳戶,每次轉大概是幾

十、幾百萬元,伊和學員總共有千萬元,學員這部份伊沒有賺任何錢,伊親友的部分伊也沒有賺,朋友的話,利潤部分伊賺一半。劉亞欣雖然個性比較衝,但是心地不壞,99年到今年3、4月應該只有管藤蔓的帳,早期藤蔓的帳是由劉亞欣管的,如果帳有問題,劉亞欣會找吳清溪談,之後雖然帳戶轉到吳永豪名下,伊也沒有去質疑。大約99年

5、6月資金就開始匯到吳永豪的帳戶,這段期間劉亞欣有無管帳,伊不清楚等語(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673號刑事卷第7頁)。

4.被告吳永豪與劉亞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如下:

(1)被告劉亞欣於101年1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從何時在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公司內工作?)吳清溪一開始97年7月要做不動產課程。(當時是藤蔓公司還是老虎鏢局,還是都沒有?)都沒有設公司。(從那時候開始是否就一直幫吳清溪工作?)當時很單純都是招收學員,一開始沒有投資。(從何時開始有投資的情形?)應該是97年底。(97年底是否已經有成立藤蔓公司?)成立了。(藤蔓公司有招收不動產學員的課程,是否也有做不動產投資的業務?)一開始很少,都是吳清溪自己在投資,因為剛開始學員沒這麼多,一直到98年年中的時候,才開始學員比較多。(98年年中開始有學員比較多,開始有投資案時,妳的工作內容實際為何?)伊實際負責招生的課務,還有就是每個禮拜六、日去上課,負責簽到,一些行政上的工作,因為沒有專職的會計,老闆吳清溪指派伊,先暫時幫他記錄投資的款項。(所謂記錄投資的款項是如何記載?)吳清溪有1個投資方案出來之後,有人告訴他有匯款之後,會請伊去查證銀行存摺,確認之後再記錄起來。(妳的記錄方式是如何記錄的?)吳清溪會跟伊講方案名稱,會有多少人匯款進來,他指示伊什麼時候有人匯款進來之後,伊再去查證記錄給他看。(郭思偉、唐文中、吳永豪分別在公司內擔任何職?)唐文中是藤蔓公司名義負責人,跟伊一樣負責網路招生工作,98年之後吳清溪才有請他擔任講師。郭思偉本來是學員,後來進公司有做房仲的一些事務,公司投資的不動產吳清溪會指示時間點要賣的時候,他也會負責貼賣標的物的訊息。(唐文中會在哪些通路刊登特定的標的物要出售的訊息?)伊不知道,伊只知道他負責的工作是這樣,還有擔任講師。(吳永豪在公司內擔任何職?)一開始是跟著做房仲的事情,張貼買賣房屋的廣告,就是幫忙公司有投資的一些標的物。(張貼買賣房屋的廣告是否指這家公司所投資標的房地產的出售廣告?)對,當時老虎房仲有兼外面客戶委託的一些房子要出售。(除前開自己的標的物,還有第三人委託出售的房屋,都會去外面張貼廣告要出售的這種情形?)是的。(吳永豪何時開始負責工作的財物?)吳永豪於99年6月之後開始負責公司財務。(所以妳是從99年6月之後沒有再負責不管是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的財務工作?)吳永豪負責投資人的匯款跟匯出而已。(其他課務組的工作還是由妳負責的?)是的。(學員的學費是否還是由妳負責收取?)是的。(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的銀行帳戶資料,存摺、印鑑是由何人保管的?)公司帳戶資料吳清溪委託伊保管,伊一直把它放在公司,沒有攜帶出去,因為吳清溪經常有上課,或帶投資人、學員去看標的物,所以他認為先暫時放在伊這邊,有時候要進出會比較方便。(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分別有哪些銀行帳戶?)藤蔓公司一開始只有渣打銀行,後來有合作金庫,老虎鏢局一直都是合作金庫。(妳剛才說藤蔓公司與渣打、合作金庫這些帳戶有無特定的使用?)有,渣打銀行全部投資人匯款進去,還有標的物開銷費用的支出,合作金庫全部都是招收學員的學費,所以沒有混在一起的情形。(唐文中、郭思偉、吳永豪有無提供他們個人帳戶給藤蔓公司或老虎鑣局使用的情形?)唐文中有提供,因為公司投資的標的物有出租管理,所以有1個是唐文中個人帳戶,提供渣打帳戶給房客匯租金。(唐文中台新銀行的帳戶有何作用?)伊在99年6月之後就沒有管理投資帳,根本不知道公司財物出狀況,100年3月時事情才全部爆發出來,吳清溪有指示伊暫時不要再把之後賣房子的尾款匯到公司或吳永豪的帳戶,吳清溪請唐文中去開另外一個台新的帳戶。(唐文中台新銀行存摺、帳戶是由何人交付給妳的?)唐文中拿給伊的。(吳永豪合作金庫的帳戶有何作用?)伊不知道。(如果有投資案,是否都是由妳或江秉徽出面與學員簽約?)最早從98年年中到99年6月之前,都是我和江秉徵在處理。(妳與學員簽約的契約書是由何人交付給妳的?)是由吳清溪擬定好之後,雖然是由我繕打的,但每次投資案要簽約之前,他都有告訴伊要更改哪些地方,禮拜六的時候再拿給學員簽約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215頁背面至第218頁)。

(2)被告吳永豪於101年2月23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何時開始在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工作?)大概在98年11月、12月間。(98年11月、12月一開始是做何工作?)因為是做不動產的廣告張貼練習及上課,還有包括打雜的工作,因為當時還沒有餐廳,所以就幫忙公司整理一些雜七雜八的東西。(廣告的張貼是在實體張貼還是在網路上張貼?)實體,路上電線桿練習張貼。(你要貼哪些廣告,文件是何人提供給你的?)廣告文件由吳清溪與大家討論內容後,請人用電腦把廣告切割出來,做出類似仲介的小蜜蜂廣告文件。(所以當時的廣告內容是吳清溪與何人一起討論出來的?)因為當時學員都會聚集在公司。(同案被告劉亞欣有無參與?)劉亞欣比較不參與。(你何時開始從事公司的財務工作?)伊是到99年6月份開始財務工作。

(為何會從先前的辦理雜項事務轉變成辦理財務工作?)當時吳清溪叫伊幫忙收投資款,叫伊做記載。(吳清溪當時有叫你做哪些事項,可否具體說明?)財務工作具體內容為,收投資款項並登載資料,例如他有起1個投資案,伊要記載有哪些人投資多少錢。(若投資人匯款到公司,稱要投資某標的,是匯到哪個銀行帳戶?)投資款是匯到伊的合庫的帳入內。(你該合庫帳戶,當初申辦的目的是否就是為了要讓投資人匯款?)合庫帳戶是伊進藤蔓公司之後,劉亞欣叫伊去辦1個帳戶用來支付薪水給伊,後來轉做投資人匯款的帳戶。(你合庫銀行帳戶的存摺、印章是何人保管?)合庫帳戶存摺、印章是伊自己在保管。(投資標的結案後,可能要返還獲利或本金給投資人,由何人匯給投資人?)投資獲利由吳清溪寫1個手稿,交給伊,由伊匯款給投資人。(吳清溪將將寫好的手稿交付給你之後,你是否會核對你當初記載的投資人明細?)吳清溪交手稿給伊之後,伊不會去核對。(你說投資人匯款給你之後,你會登載明細,該明細你是否會交給吳清溪?)匯款明細伊會交給吳清溪。(當你接手財務時,所有投資人匯款給你,你是否都要跟投資人確認有無收到款項?)投資人匯款給伊之後,投資人會主動先跟伊聯絡,然後伊會去做確認。(當投資人匯款給你,經你確認之後,你是否會跟吳清溪回報?)伊確認之後,伊會跟吳清溪說。(是否每次都會?)不一定,因為有的案子起的時間點比較近,伊就會跟投資人確認是要投資哪個案子,因為有的案子時間點會重疊在一起。(是否你的印象中,投資案時間會有重疊,所以你要跟投資人清楚確認他投資的的款項到底為哪個標的?)對,伊當時的工作,伊會做這個動作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69頁背面至第71頁)。

5.觀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已詳述渠等先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再由被告吳清溪聘僱擔任講師、課務行政人員、套房管理人員或租屋仲介人員,而與被告劉亞欣、唐文中、郭思偉、吳永豪等人有所接觸,並透過被告吳清溪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內容,而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之過程,且其中關於渠等透過被告吳清溪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內容,及渠等與被告吳永豪、劉亞欣、唐文中、郭思偉等人接觸情形,與前開證人即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偵訊具結證述內容(參見Ⅷ、一、(一)3.部分),及上開被告陳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以及關於渠等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情形,亦與上開扣案之被告劉亞欣所有隨身碟及被告吳永豪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收受款項情形,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證詞,應堪採信。

6.綜上以析,被告吳清溪係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先開設一系列銀行與房地產課程,由其本人或所聘僱講師授課,且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藉由寄送電子郵件、發佈網路訊息、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吸引不特人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復自98年7月間起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被告吳清溪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並指示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而被告唐文中則係藤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被告郭思偉係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版主,且被告劉亞欣負責前開課程招生行政業務及自98年7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簽約及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被告吳永豪則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

(三)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被告卻以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應以收受存款論:

1.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非銀行」,依銀行法第2條規定,係指凡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復按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又按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收受存款之用語,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解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概念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此時即應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借用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

2.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1)藤蔓國際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15日設立登記(址設臺中市西屯區上石北二巷15號1樓),迄至100年7月1日解散登記,其曾經登記營業項目如下:①資訊軟體批發業;②雜誌(期刊)出版業;③圖書出版業;④租賃業;⑤景觀、室內設計業;⑥室內裝潢業;⑦室內輕鋼架工程業;⑧資訊軟體服務業;⑨資料處理服務業;⑩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⑪一般廣告服務業;⑫網路認證服務業;⑬人力派遣業;⑭投資顧問業;⑮管理顧問業;⑯不動產買賣業;⑰不動產租賃業;⑱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⑲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⑳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㉑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㉒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㉓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㉔工商徵信服務業;㉕國際貿易業;㉖產業育成業;㉗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等情,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0年12月23日以經中三字第10034855190號函檢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卷二)第144至164頁)。

(2)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於98年8月11日設立登記(址設臺中市○○區○○路二段301巷12號),迄至100年6月23日解散登記,其曾經登記營業項目如下:①投資顧問業;②管理顧問業;③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④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⑤不動產買賣業;⑥不動產租賃業;⑦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⑧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⑨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⑩室內裝潢業;⑪室內輕鋼架工程業;⑫資訊軟體服務業;⑬資料處理服務業;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⑮一般廣告服務業;⑯景觀、室內設計業;⑰人力派遣業;⑱網路認證服務業;⑲雜誌(期刊)出版業;⑳圖書出版業;㉑有聲出版業;㉒租賃業;㉓資訊軟體批發業;㉔國際貿易業;㉕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㉖工商徵信服務業;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㉘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等情,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0年12月23日以經中三字第10034855200號函檢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卷二)第129至143頁)。

(3)綜上,足見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3.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與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契約書,均已詳細記載投資金額、閉鎖期間、獲利返回之比例等事項:

(1)如附表1所示「老虎鏢局投資方案」,投資人於98年8月1日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老虎鏢局投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邱明慶雙方合意以投資方式投資甲方公司從事法拍、代標業務,總投入資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一十萬元整,佔總金額的百分之一。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全數到位,雙方訂立閉鎖期一年,於期間為求公司業務推廣順利,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否則視同毀約需扣除損失費用(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同意由甲方擔任統籌公司業務,主導客戶之法拍代標物件評估、拍定、點交以及權狀取得,創造利潤,並合意投資期每滿一年後,扣除所有管銷費用(實質獲利)提撥百分之五十作為乙方投資股份獲利。3.乙方須於契約書簽訂後,三日內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4.甲乙雙方合意投資期每一年後,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按股數分發其獲利至乙方指定帳戶。...。」等語,以及投資人於98年9月17日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老虎鏢局投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邱明慶雙方合意以投資方式投資甲方公司從事法拍、代標業務,總投入資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整,佔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全數到位,雙方訂立閉鎖期七個半月,於期間為求公司業務推廣順利,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否則視同毀約需扣除損失費用(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同意由甲方擔任統籌公司業務,主導客戶之法拍代標物件評估、拍定、點交以及權狀取得,創造利潤,並合意投資期滿後,扣除所有管銷費用(實質獲利)提撥百分之三十作為乙方投資股份獲利。3.乙方須於契約書簽訂後,三日內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4.甲乙雙方合意投資期滿後,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按股數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三)第255頁背面、第256頁背面)。

(2)如附表2所示「建國南路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藤蔓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梁崇正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二千七百五十萬元整(物件投標價格),以法拍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六十萬元整,佔總金額百分之二。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半年(法拍物件於點交後起算,約略七個半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

3.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三十出售,不得異議。4.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6.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車資無單據除外)。...。」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三)第260頁)。

(3)如附表5所示「西屯市場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藤蔓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賴清桂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二千五百八十萬元整(物件取得價格),以仲介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區○○路○○○號。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整,佔總金額百分之一。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三十出售,不得異議

。...。4.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6.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644號偵查卷(卷一)第61頁背面)。

(4)如附表7所示「河南路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藤蔓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與乙方林義豐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六千萬元整(物件取得與改建成本初估),以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216弄2號。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整,佔總金額百分之零點五。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三十出售,不得異議。...。4.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4/1更改)。...。6.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059號偵查卷第86頁)。

(5)如附表11所示「黎明段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藤蔓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與乙方謝昌憲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六千四百零三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區○○段土地,地號23、24。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三十出售,不得異議。...。4.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

6.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三)第46頁)。

(6)如附表12所示「老虎房仲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有限公司與乙方陳育辰雙方合意以投資方式投資甲方公司從事房仲業務,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期間為求公司業務推廣順利,自本協議書簽訂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否則視同毀約需扣除損失費用(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如需退回資金,請於一個月前告知,並不可要求再次參與房仲投資。2.雙方同意由甲方擔任統籌公司業務,主導客戶之簽委託、產權調查、銷售、協助買賣流程、房屋租賃、點交及權狀取得,創造利潤,並合意投資期每滿三個月時,提撥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四作為乙方投資股份獲利。3.乙方須於契約書簽訂後,三日內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銀行: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

4.甲乙雙方投資期每滿一季(三個月)後,按股數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二)第105頁)。

(7)如附表14所示「十二期(住三)土地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藤蔓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與乙方潘冠丞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二千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區○○段土地,地號0349。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一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八出售,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三)第270頁)。

(8)如附表16所示「正文華路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胡湘竹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一億四千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區○○路○○號。

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三十五出售,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二)第217頁)。

(9)如附表17所示「格子趣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李家睿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格子店鋪生意,總價新臺幣一億四千四百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經營地點坐落於臺中市○○區○○路○○號。

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 雙方合意以格子店鋪經營,四個月獲利百分之四十返回,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二)第59頁)。

(10)如附表18所示「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陳信璋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六億五千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區○○路○○號。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四十出售,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

.。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三)第88頁)。

(11)如附表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陳育辰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年貨大街生意,總價新臺幣一億四千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經營地點坐落於臺中市○○區○○路○○號。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一十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閉鎖至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即99年11月28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以年貨大街經營,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獲利百分之三十返回,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

...。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二)第105之1頁)。

(12)如附表20所示「愛霓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蔡慶厚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一億五千七百五十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標的物地點坐落於臺中市○○區○○路77之5號。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閉鎖至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即99年12月23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二十四出售,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吳永豪,帳號:0000000000000。...。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3644號偵查卷(卷一)第113頁)。

(13)綜上,足見被告以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所簽訂契約書,均已詳細記載投資金額、閉鎖期間、獲利返回之比例等事項,顯係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於一定期間支付一定比例之紅利。

4.查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於98年7月至100年1月間僅約年利率1.065%至1.230%不等,此有臺灣銀行利率匯率/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歷史資料查詢3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卷五)第109至111頁),而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約定獲利比例,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顯高於一般銀行存款利率,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綜上以析,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被告卻以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應以收受存款論。

(四)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所收受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合計3億336萬5000元,及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所收受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合計9億7203萬6670元:

1.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

(1)按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於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乃提高罰金刑度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且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1項後段增訂,如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足見該條項係就未經允許收受資金之行為予以刑罰制裁,其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行為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其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

(2)且參酌於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而該條項所欲處罰者,既係違法吸金之犯罪行為,是該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於非法吸收資金時,均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投入資金,若認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仍須依契約約定給付本息,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43號、第6399號及101年度臺上字第808號判決意旨參照)。

2.於被告吳清溪發佈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後,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乃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是以,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記載關於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之投資金額,均已包含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之款項,此部分款項應屬「犯罪所得」:

(1)證人林加浩於101年1月12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有投資「老虎餐廳」這個方案?)有。(你從何得知有此投資方案的訊息?)從論壇上面,就是老虎團隊提供的1個網站的論壇。(此論壇名稱為何?)「實現家與夢想家」。(這個訊息是由何人發布出來的,是否可以分辨的出來?)可以,由吳清溪,他在網路上的帳號叫「TRUMP」,因為要登入這個網站的話需要個人的密碼,所以只有個人本身才有那個權限進出,才可以用那個帳號發表文章。(你要跟吳清溪對談時,是否也需要帳號和密碼才可以進入那個網頁?)對,如果伊要進去的話,也需要自己的帳號和密碼才可以登入那個網站。(你在網站上和吳清溪對談的內容,其他人是否看得到?)看得到,因為論壇是1個公開的,類似1個公佈欄貼資訊的地方,他會發表1個主題,伊可以將要回覆的訊息貼上去,這全部都是公開的。(是否可以加密讓文章不公開?)伊不清楚,這個是由管理人員去做,但是伊所發的訊息都是公開的,伊看得到的也都是公開的訊息。(你剛才說你有投資,那為何起訴書附表老虎餐廳方案投資人的明細裡面沒有你的名字?)所謂「老虎餐廳」方案跟伊所知道的是否一致,需要再確認一下,因為伊是大約在5、6月之後才開始參與投資,但是一開始參與的投資案是透過郭思偉幫伊投資的,因為當時投資案有1個基本的投資額下限,那時候伊的錢不夠,伊把錢交給郭思偉去投資,所以可能上面是郭思偉的名字。(換句話說小額的部分就是用郭思偉的名義下去投資?)是,到這個案子結束之後,郭思偉就會將本金跟獲利一起匯款給伊。(你自己小額投資的錢是交給郭思偉?)是,只有1次而已,因為就是只有這1次所以才沒有列伊的部分,伊不是全部都有投資,因為沒有那麼多錢。(你小額投資的時候是將錢交給郭思偉?)是。(如果你自己有列名投資的話,錢是交給何人?)直接把錢匯入吳永豪帳戶。(你是否會確認錢有無進戶頭?)會,伊會透過電話確認,因為匯款的話會有匯款單,到時候再跟他確認錢是否有收到。(投資時你是否會取得投資憑證?)有取得投資憑證,但是那個憑證就是單純的契約,但不是每個都有。(是1張契約?)對等語,並具結證稱:(你剛才提到說你錢不夠找郭思偉小額集資?)是。(你是先知道訊息後才找郭思偉,還是郭思偉主動游說你進行小額集資去參加吳清溪的投資案?)是伊找郭思偉的,因為郭思偉在論壇上發布消息說如果有想要投資但是錢不夠的人,可以透過他以小額集資的方式來一起投資,不過郭思偉會把獲利的利息和本金全數退還給伊,所以郭思偉等於是以無償的方式來幫大家做小額集資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128至129頁背面)。

(2)證人尤綜瑋於101年1月12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有投資老虎集團旗下的投資方案?)有。(一共投資幾個?)不記得幾個,大概投資2、3個左右。(針對本案,你是否有提出告訴?)沒有。(你所投資的這2、3個方案是否均已結案?)有的獲利有返還,後來又再投資進去,但是後來的投資就沒有返還。(你總共還有多少個投資案還沒有返還?)應該是3個投資案,一共是119萬元。(這119萬元是分別投資3個,然後3個都還沒有返還?)對。

(你投資的這3個投資案是以你自己的名義去投資還是透過他人的名義去做投資?)透過別人的名義去投資的。(是否全部均是透過他人的名義投資?)是的。(你都透過誰的名義去做投資?)透過郭思偉及康祐禎名義去投資。(為何你要透過別人的名義去投資?)因為那時候伊的資金不足,所以要請別人幫忙湊足1股的股份,然後才可以投資。(當初你是如何得知有如此的投資方案可以投資?)在網路上的論壇看到的。(在你知道這個投資訊息之前,你是否認識郭思偉?)不認識。(你是否是先知道投資訊息後才認識郭思偉?)伊是透過網路上的這個論壇才認識郭思偉他們的。(你是如何認識郭思偉?)就是從看到這個論壇之後,去他們的那個公司。(去他們公司做什麼?)就是去瞭解房地產的課程。(你是否有去上他們的課程?)有。(你付了多少錢去上課?)3萬7000元。(上了幾堂課?)15堂。(其中是否有郭思偉擔任講師的課程?)有。(郭思偉在上課時候是否有提到投資方案的明細?)沒有。(你是否知道吳清溪這個人?)知道。(他在論壇上的代號為何?)「TRUMP」。(你是否曾與吳清溪敲過短消息?)有。(你是否記得你是因為何種投資案敲他短消息,還是每一個投資案你都有去敲他的短消息?)不是每一個,但是大多數的投資案伊都有敲吳清溪的短消息。(那你敲短消息之後所知道的內容為何?)就是問這次投資方案的獲利條件是什麼。(吳清溪所回覆的內容為何?)每次的案子獲利的內容與投報率跟時間都不一定。(吳清溪回覆的內容有談到哪些事情?)大致上都是4個月30%等語,並具結證稱:(為何你會去找郭思偉而不是找別人?)因為當初伊在網路的論壇上看到這個訊息,當時的聯絡人就是郭思偉,他是裡面的人員,伊是跟郭思偉報名的,第1個接觸的人是郭思偉。(你在論壇上看到什麼?)房地產的課程。(當時的課程聯絡人是郭思偉?)是。(所以你在課堂上知道有投資訊息時有興趣,就去找郭思偉聊?)對,因為伊是跟他第1個接觸的。(你和郭思偉聊了之後,郭思偉講了哪些內容讓你願意主動拿錢出來?)郭思偉說這次的投資方案是什麼條件,利率是多少,在多少的期間內就可以返還本金和利息,所以伊就願意投資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138頁背面至第140頁背面、第144頁)。

(3)證人王智明於101年1月12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從何時開始上過吳清溪的房地產課程?)97年7月開始上課。(你上吳清溪的房地產課程上多久?)從97年開始報名,上了3年左右的課程。(警詢中你稱在98年7月才從電子信箱收到唐文中之廣告信件,正確的時間是97年還是98年?)97年。(你開始接觸吳清溪的房地產,是否因如你於警詢中稱收到唐文中之廣告信件?)是。(信件中的廣告內容為何?)是1個成功者經歷的演講。何種成功者的經歷?)是1位「TRUMP」分享他個人成功的經驗。(廣告信有無具體提到是哪一方面的成功?)上面沒有特別提到。(上面是「TRUMP」,你如何知道是唐文中之廣告信件?)寄件者是唐文中,內容是指「TRUMP」的成功經驗。(你收到廣告信函時,是如何與藤蔓公司接觸?)當時應該是有打電話過去報名,至於跟誰報名伊不確定。(你報名房地產之課程有無繳交費用?)有。(費用為何?)當時在演講結束之後有開一個價碼出來,價碼是多久伊忘了,但結束後有減價,後來伊是付了1萬5000元報名這個課程。(課程有幾堂課?)當時有發1張是寫15堂課,臺北、臺中都可以上課等語,並具結證稱:(你上課之後多久擔任講師?)上課快2年之後。(從你上課到擔任講師的這段期間,你有無投資藤蔓公司或老虎房介的任何標的?)有。(可否具體說明你投資哪些標的?)伊的筆錄裡面都有寫。(提示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50頁證人警詢筆錄,你於警詢時稱有投資文化路73號、71號及河南路二段301巷12號,除了這些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有,很多已經結案的伊也都有參與過。(提示起訴書附表,你印象中,除上開筆錄提到的3個標的,還有哪些投資之標的?)伊確定有參加附表1、4、5、9、10、12、

13、16、17、18、19、20、24,其他可能還有,但是手上目前沒有資料,不能確定。(就你方才所述的附表1、4、

5、9、10、12、13、16、17、18、19、20、24,你分別投資多少款項是否有印象?)因為還投資滿多標的,伊沒有列清單出來。(就你剛才陳述所投資的這些標的,是否都有簽約?)有些沒有簽約,幾乎伊都沒有簽約。(你剛才陳述所投資之標的,哪些是有簽約的?)附表所示的部份我應該都沒有簽約。(你剛才陳述所投資附表所示之投資案,都是以你個人的名義投資還是有透過別人的名義投資?)用自己名義投資比較多,也有用別人的名義投資。(你以別人的名義投資,是以何人的名義投資?)伊有用郭思偉、唐文中的名義投資。(如你剛才陳述你所投資的這些標的,你是如何得知投資的訊息?)吳清溪會公布某個案子大利多,如果想要知道詳情,要敲「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短消息,打上他的帳號,然後跟他說伊要詳細的資訊,他就會回覆在論壇的短消息裡面。(你所有的投資案是否都是透過論壇上面的短消息跟吳清溪確認投資的標的期間及利率?)是。(無論你是在藤蔓公司或老虎房仲上課或擔任講師的這段期間,在場的被告在公司分別擔任何職?)吳清溪是講課、介紹投資案,就伊所知大部分的投資標的開發都是他找進來的。吳永豪就職之後,款項匯入吳永豪合作金庫的帳戶,吳永豪負責整理帳目並製作帳表。劉亞欣在課務組,報名上課、繳學費要找她。唐文中是講師,也是夢想家論壇網站管理者。郭思偉是講師,也管理套房。(你為何知道唐文中是夢想家論壇的網站管理者?)一方面他的圖像就自稱是管理者,在每個帳號小頭像的顏色也可以分辨的出他是管理者,一般伊加入如果有在上線會有1個小格子,一般的會員是某個顏色,管理員是比較特別的顏色,跟一般的會員顏色不同。(你所投資的這些標的案,你的款項是如何支付?)早期是匯到藤蔓公司,之後匯到吳永豪的帳戶,後面伊匯到吳永豪的帳戶比較多等語,及具結證稱:(你剛才稱你曾透過唐文中及郭思偉的名義投資,為何你會找唐文中或郭思偉?)因為伊聽別人說可以透過他們2人作小額集資的投資,所以伊有問過他們2人,再透過他們2人去投資。(你是拿現金還是匯款到他們的帳戶?)匯款到他們指定的帳戶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146頁背面至第148頁背面、第157頁)。

(4)被告唐文中於101年1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藤蔓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是的。(你的學歷?)應用運動科學碩士畢業。(有無任何社會工作經驗?)沒有。(除開在藤蔓公司工作之外,沒有其他的工作經驗?)當運動教練,其他沒有。(被告吳清溪、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分別在藤蔓公司或老虎鑣局擔任何職?)吳清溪是公司實際負責人,郭思偉是登記在老虎鑣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負責人,劉亞欣負責課務組及作帳,吳永豪初期是做餐廳,後期有負責作管理的動作。(郭思偉除了是老虎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的業務為何?)郭思偉是講師、餐廳的採買,有時候會幫忙套房的管理。(不管是藤蔓公司或老虎房仲的所有投資案,都是由何人規劃設計的?)由吳清溪。(每個投資案是否都有投資金額的下限?)是的。(根據之前證人林加浩稱可以透過小額集資的方式,以你或郭思偉的名義投資,這個方式是何人提議的?)沒有誰去提議,伊沒有收過林加浩或游忠偉的資金,因為伊當講師久了,大家認識伊,投資有下限的問題,大家為了參與投資,就會合夥一起變成1等份30至50萬元不等,湊成1等份,一起參與吳清溪的投資案。(有無跟學員講過這類訊息,學員才會做這樣的集資活動?)學員彼此間會自己湊合在一起,或是自己主動來找伊。(學員來找你或郭思偉時,你們當初有答應可以用你們的名義來集資投資?)多數時候伊都是請學員去找其他學員湊合,直接找吳清溪,除非是比較熟識,像王智明是伊的學弟,比較有情感,伊就願意一起投資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207至第208頁)。

(5)被告郭思偉於101年1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是的。(你的學歷?)大學夜間部。(哪一個科系?)機械製造工程系畢業。(有無什麼工作經驗?)臺北永慶房屋仲介待半年,健身房待半年。(你在健身房是做何工作?)健身房的業務,還有8個月的工廠,之後就是跟著吳清溪。(8個月的工廠是指何工作?)機械工程的作業員。(吳清溪、唐文中、劉亞欣、吳永豪分別在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擔任何工作內容?)吳清溪是實際負責人與講師,唐文中最主要是論壇網路的部份,也是講師,劉亞欣是課務組的部份,吳永豪主要處理一些雜物,到後半段他才開始接手財務的部份。(你所謂吳永豪後半段才開始接手財務部份,是指何時開始接手哪家公司的財務?)印象中99年5、6月份,因為論壇短消息所載匯款帳戶由藤蔓公司變為吳永豪的帳戶,所以伊才知道由吳永豪接手公司財務。(每個投資案是否都有投資金額的下限?)是的。(根據證人林加浩等人稱可以透過小額集資的方式,透過你或唐文中的名義,小額集資的方式是何人提出來的?)伊還是學員的時候,就會有幾個學員想要投資,因為金額不足,所以會自己湊錢,由1個人作代表,之前不是伊,伊曾經用過湯李家睿的名義,幾個學員跟湯李家睿合資,投資吳清溪這邊,因為後期的金額門檻越來越大,有一些互相信任的學員,伊會湊成1股一起投資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226至第228頁)。

(6)觀諸上開證人證述已詳述渠等付費上課成為學員而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等人有所接觸,並透過被告吳清溪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內容,再經由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以小額集資方式進行投資,將投資款項交予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之過程,且其中關於渠等透過被告吳清溪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內容等情,與前開證人即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偵訊具結證述內容(參見Ⅷ、一、(一)3.部分),及關於渠等經由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以小額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並將投資款項交予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之過程,與前開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供述內容,均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證詞,應堪採信。綜上,足見於被告吳清溪發佈如附表1至20 所示投資方案後,由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聚集投資人以小額集資方式進行投資,是以,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記載關於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之投資金額,均已包含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聚集投資人以小額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之款項,此部分款項應屬「犯罪所得」。

3.至於前開自扣案之被告劉亞欣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列印之投資明細固然記載由其他方案轉投資部分,然其所載轉投資方案僅起訴書附表8記載於99年4月23日郭軒豪投資78萬元部分,及起訴書附表9記載於99年5月7日周宜興投資60萬元之其中30萬元部分、郭軒豪投資150萬元之其中120萬元部分、陳柏智投資140萬元之其中80萬元部分、程信裕投資300萬元之其中156萬元部分、鄧學敏投資60萬元部分及於99年5月10日江慶麟投資150萬元之其中60萬元部分、林琮閔投資180萬元之其中60萬元部分及於99年5月20日王俊投資280萬元之其中69萬元部分,係以附表2「建國南路」、附表5「西屯市場大透天」等方案之本利轉投資,應予扣除外,其餘所載轉投資方案均非屬本案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尚無重複計算投資款項之虞,自無須加以扣除(見本院卷(卷四)第184頁背面、第194頁及背面)。另前開自扣案之被告吳永豪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列印之投資明細固然註記由其他方案轉投資部分,然其所載投資總額並未包含此部分轉投資金額(見本院卷(卷四)第39至65頁),而起訴書附表10至20所載投資金額亦均不包含此部分轉投資金額,自無重複計算投資款項之情形,附此敘明。

4.綜上以析,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所收受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合計3億336萬5000元,及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所收受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合計9億7203萬6670元。

(五)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包含以收受存款論之投資)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同法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而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至於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15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負責人,依銀行法第18條規定:「本法稱銀行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及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準此,法人違反者,應處罰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行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申言之,該條之罪受處罰之對象,除須具備法人負責人之身分外,並須有實際從事該項犯罪之行為。查被告吳清溪係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98年7月間起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並指示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而被告唐文中則係藤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擔任「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被告郭思偉係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擔任「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版主,且於被告吳清溪發佈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後,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乃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等情已如前述,足見被告吳清溪係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而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則分別係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實際參與實行收受存款業務行為,渠等均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規定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至被告吳清溪於101年1月17日本院審理具結證稱:唐文中與郭思偉跟投資案沒有關聯云云(見本院卷(卷三)第191頁背面至第192頁),顯係事後迴護之詞,尚難採信。又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所辯前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六)按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91年度臺上字第58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劉亞欣與吳永豪雖均非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負責人,然被告劉亞欣自98年7月間起至自99年6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簽約及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被告吳永豪則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渠等對於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從事前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行為,應有所認知,是以,被告劉亞欣就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部分,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吳永豪就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部分,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被告劉亞欣與吳永豪所辯前詞,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七)綜上,足認被告唐文中係藤蔓公司(於97年10月15日設立登記,址設臺中市西屯區上石北二巷15號1樓)之登記負責人,被告郭思偉係老虎鏢局公司(於98年8月11日設立登記,址設臺中市○○區○○路2段301巷12號)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吳清溪則係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渠等3人均明知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屬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被告吳清溪先開設一系列銀行與房地產課程,由其本人或所聘僱講師授課,且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藉由寄送電子郵件、發佈網路訊息、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吸引不特人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復自98年7月間起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被告吳清溪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聲稱將代為投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標的,並給付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之顯不相當紅利,被告唐文中則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被告郭思偉係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版主,且於被告吳清溪發佈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後,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乃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以此方式作為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之手段,致使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受到吸引而於98年7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簽訂契約書,並依指示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以及交予被告唐文中與郭思偉,而明知上情之被告劉亞欣則負責前開課程招生行政業務,並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8年7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簽約及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明知上情之被告吳永豪則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是以,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等人自98年7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於老虎鏢局公司設立登記前,以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1所示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如附表1所示款項,及於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設定登記後,分別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2至9所示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如附表2至9所示款項,合計收受如附表1至9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3億336萬5000元,以及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吳永豪等人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11日止,分別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10至20所示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如附表10至20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合計9億7203萬6670元。

二、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詐欺取財部分:

(一)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人透過被告吳清溪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方案內容,且被告吳清溪表示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將於1個月內回收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1個月到期立即還款,而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人遂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戶內,並與被告吳永豪確認匯款情形,然被告吳清溪卻未依約給付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方案之紅利,亦未告知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款項將轉投資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且未依約給付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之利息及本金: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先後於100年8月4日、同年月16日會同被告吳永豪,勘驗扣案之被告吳永豪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投資明細,並參照前揭被告吳永豪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據以製作起訴書附表21至24等情,有勘驗筆錄、前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及自前開扣案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列印之投資明細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二)第25至103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至218頁,以及本院卷(卷四)第12至65頁),及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臺可資佐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卷一)第13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2.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於偵訊具結證述內容如下:

(1)證人陳泰強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有投資臺中市○○區○○○街」商場開發案,是吳清溪在上課當中跟學員講的,時間是在99年12月底100年1月初左右,伊投資20萬元,但沒有簽約,匯款資料再查,吳清溪那時候是說投資3個月可以獲利30%,3個月到就可以拿到本金利息,但是伊都沒有拿到;「慶和街」投資案,伊知道吳清溪集資完之後就沒有動作了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二)第139頁及背面)。

(2)證人王彥文於100年6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100年2月1日匯100萬元,投資土地分利,標的地是在臺中市12期的土地,地號及位置伊都不清楚,當時吳清溪說那塊土地要出售了,可能需要週轉,他說1個月可以獲利12%,他說1個月到了,可以把本金及利息拿回來;伊匯錢之後,會與吳永豪用電話或簡訊確認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129至131頁)。

(3)證人彭定中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1月31日、3月18日及21日,吳清溪推出「光明路專案」,約定的時間到了,他都沒有還伊本金,所以伊認為可能是假的。吳清溪通常在要發給投資人利息及本金前就會推出1個新的專案,大約半個月就會有1個專案。(大老虎專案內容?)就是100年1月31日推出的專案。利率1個月12%,這個專案後來都沒有還本利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0頁)。

(4)證人廖婉伶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老虎房仲的投資款匯到哪個帳戶?)吳永豪的帳戶。(老虎房仲有沒有簽約?)有,跟郭思偉。(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吳清溪?)是。(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5)證人陳麗娟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吳清溪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吳清溪,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吳清溪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等語,並具結證稱:(大老虎專案內容?)後來他說當作是伊周轉的錢,跟伊約定1個月12%的利息,「大老虎」沒有特定投資標的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7頁)。

(6)證人林義豐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慶和街的專案內容?)被告吳清溪等人說在文華路的旁邊的慶和街買了1塊地,實際的地號被告沒有說,被告要在這1塊地要租給攤販擺攤收租金。(大老虎專案的內容?)被告吳清溪於100年2月初說他已經賣掉很多塊土地,但是尾款還沒有收,因為要付前面案子投資的分紅,沒有錢可以付,所希望投資人可以借他錢,當時他以「大老虎專案」向投資人募集資金,因為伊都相信他,且他的口才很好,再加上他會付借款的利息,保證1個月返還,所以伊才會投資大老虎專案,月息12%,這個專案被告是以個人的名義借錢。

(光明路149、151號的專案內容為何?)這個專案和大老虎專案很類似,也就是被告當時沒有錢付投資人利息和本金,被告就以光明路149、151號方案向投資人表示以出售這2處的不動產,但是有部分的尾款未收,希望投資人可以參加這個方案,並保證1個月錢就可以拿回,月息是12%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90至91頁);以及於100年8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其中慶和街的專案的標的物在哪裡?)不知道,沒有看到。(吳清溪在貼文推這個方案之後,有告訴你們說要把慶和街這個專案投資的錢轉到其他的標的物嗎?)他要學員投資文華路、年貨大街這些的錢,全部都轉到慶和街。(他有在你們把錢投入慶和街專案之後,有告訴你們有把錢轉到其他標的嗎?)沒有。(你投資在慶和街方案的20萬元,是分2筆匯錢給吳永豪?)是,這是伊另外匯的,並不是從文華路及年貨大街的案子轉過去的。(所謂大老虎方案,是吳清溪欠缺資金跟你們借錢,約定期限1個月,利息12%?)是。(當初有講好說這個是要借錢嗎?)是。當時伊很相信他,吳清溪說他已經賣掉2億多的地了,只是尾款沒有進來,從賣地到交尾款只要1個月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630號偵查卷第50至51頁)。

(7)證人戴士偉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大老虎專案」是後來資金不夠,叫學員拿出錢集資讓他可以做週轉之用,就是做短期週轉之用,1個月之後就會返還本金加12%的獲利,吳清溪跟伊說讓他1個月時間出脫手上的物件,就有資金返還給學員,這部分在網路上有放簡訊讓學員知道,但沒有實際的契約書;匯款是找吳永豪,他是吳清溪的弟弟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66、168頁)。

(8)證人徐建智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100年1月24日,投資金額10萬元,標的為「慶和街」,年報酬率120%百,沒有簽約,匯入上開吳永豪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10萬元等語,並具結證稱:(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88至189頁)。

3.觀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已詳述被告吳清溪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並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及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將於1個月內回收出脫手中不動產所得款項,1個月到期立即還款並給付月利率12%之利息,並指示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渠等遂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帳戶且與被告吳永豪確認匯款情形之過程,並有「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列印資料及契約書等影本附卷可參,且關於渠等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情形,與上開扣案之被告吳永豪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收受款項情形,互核一致,及關於被告吳清溪未告知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款項將轉投資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部分,亦與前開自扣案之被告吳永豪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列印之投資明細,其中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方案部分,並無任何關於將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款項轉投資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之記載(見本院卷(卷四)第39至65頁),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證詞,應堪採信。

4.綜上,足認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人透過被告吳清溪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方案內容,且被告吳清溪表示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將於1個月內回收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1個月到期立即還款,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人遂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戶內,並與被告吳永豪確認匯款情形,然被告吳清溪卻未依約給付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方案之紅利,並未告知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款項將轉投資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且未依約給付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之利息及本金。至被告吳清溪辯稱已告知投資人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款項將轉投資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難採信。

(二)由於如附表編號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嗣於100年1月底已無法依約給付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被告吳清溪卻刻意隱瞞此情,反而於100年1月底至2月初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吹噓其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高達數億元且獲利達數千萬,足以支付前揭投資方案約定給付之紅利:

1.證人即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林加浩於101年1月12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聽學員表示於100年1、2月間有發生部分本金、利息無法返還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161頁背面)。及被告唐文中於101年1月1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公司於100年1月底、2月初開始無法按時支付獲利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208頁背面)。

2.被告吳清溪於100年6月9日偵訊時供稱:(那你為何會倒?)因為伊卡住了2億多元。(慶和街的投資案在哪裡?

)後來沒有投資。(那為什麼你沒有將這個專案的款項還給學員?)那是伊處理年貨大街已經很吃力了,所以沒有還等語,並供稱:(你所謂的大老虎專案是指什麼?)那時候是因為年貨大街的案子缺錢,所以用這個名目來讓學員投資,事實上是沒有標的物,閉鎖期是1個月,獲利是12%等語,及供稱:(慶和街商場的投資案是3個月獲利30%?)是,那個案子很少,原本是要拿年貨大街的紅利去投資這個案子,後來伊說紅利不能返回,所以等於沒有投資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3873號偵查卷第7至8頁、第10頁)。

3.被告吳清溪於100年6月20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這次在年貨大街及逢甲商圈虧損1億元,但在1月30日之前伊有按照與學員的約定履行等語(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682號刑事卷第4頁背面)。

4.觀諸上開被告吳清溪供稱由於如附表編號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於100年1月底已無法依約給付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等情,與上開證人林加浩與被告唐文中具結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應堪採信,足見由於如附表編號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於100年1月底已無法依約給付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並未實際投資如附表21所示「慶和街」投資方案。

5.被告吳清於100年1月底至2月初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以「trump」名義發佈下列文章,一再表示其出脫手中不動產所得回收款項高達數億元且獲利高達數千萬,並呼籲學員參與如附表21所示「慶和街」投資方案,卻對上開虧損情形隻字未提:

(1)於100年1月27日發佈文章表示:「目前我已經在最短的時間,賣出五個物件達3億元,獲利高達4000萬,絕對是史上最大福利!(只有這一次)最新的賺大錢專案。慶和街夜市專案,逢甲夜市旁~整合起來大約有500個攤位,絕對可以賺大錢,...。」等語,有「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列印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644號偵查卷(卷四)第27頁)。

(2)於100年1月30日發佈文章表示:「重要訊息公佈~天殺的!你一定要看!我是trump,老虎團隊大老虎,真的是天殺的~竟然沒有人告訴我!年貨大街都還沒到期我竟然已經在計畫分紅,我心裡在想我最近賣地3億已經入帳5000萬,尾款還有1.2億可以收,怎麼還這麼緊~原來是我看錯日期!年貨大街要等到2月20號左右才到期,我的賣地尾款絕對綽綽有餘足以應付,所以學員火速敲我的短消息,1/31日獲利返回重算,...。」等語,有「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列印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586號偵查卷第80頁)。

(3)於100年2月7日發佈文章表示:「有要參與大利多~敲我短消息!今天已經將所有的帳算出來!有要參與大利多的老虎~請火速敲我短消息,我要確定金額,今天沒有敲短消息,我就視同放棄這一次的大利多,目前賣地應收尾款

1.1億,之前物件未收委款1億,應該足夠支付2/15日以及3/3日的分紅!」等語,並於同日發佈文章表示:「..

.我是Trump,老虎團隊大老虎,光明路122,138,149,151,185-1,加起來現金在裡面超過一億,文華路73號與77-5號,加起來現金有2億在裡面,臺北大安區四個物件,加起來也有一億現金在裡面,未收賣地款項有一億,成交未收款項也有一億,我只算取得成本~就有這些現金了!還有超過40個物件我在手中,每一件都有三成現金或是未貸款的物件,學員投入不及我的三分之一,想跟我賺大錢~跟緊團隊,...。」等語,有「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列印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586號偵查卷第82至84頁)。

6.綜上,足見由於如附表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於100年1月底已無法依約給付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被告吳清溪卻刻意隱瞞此情,反而於100年1月底至2月初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吹噓其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高達數億元且獲利達數千萬,足以支付前揭投資方案約定給付之紅利,並呼籲學員參與如附表21所示「慶和街」投資方案。

7.至被告唐文中於101年2月23日本院審理時固具結證稱:伊對於慶河街資訊就只有1、2次掃街有聽說;吳清溪說可以把逢甲夜市○○○街到慶和街做整合變成一個人潮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77頁及背面),惟與上開被告吳清溪供稱因年貨大街投資方案虧損,故未實際投資慶和街等情,顯然有所歧異,尚難僅據此部分被告唐文中具結證述內容而為對被告吳清溪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至被告吳清溪辯稱:魏銘政醫師購入親家建設公司「愛敦閣」建案預售屋,資金出現缺口,希望透過伊為其尋得買主,伊審酌該建案地點甚佳,乃決定召集會員集資購入該「親家愛敦閣」建案云云。惟依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2月30日以親字第101010001號函檢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記載:本契約房地買賣總價款合計為3100萬元,於100年1月11日應給付310萬元,於同年1月18日應給付150萬元,於同年1月25日應給付150萬元,於同年2月10日應給付10萬元,於同年2月10日應給付2480萬元等情(見本院卷(卷二)第166至170頁),而如附表22所示「霞飛道」投資方案自100年1月24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收取款項合計780萬元,顯不足以支付上開買賣契約書所載房地買賣總價,尚難認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如附表22所示「霞飛道」投資方案,有何關聯。

(四)綜上以析,由於如附表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嗣於100年1月底已無法依約給付紅利,被告吳清溪謀以新收受投資款項支墊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以維持整體業務不至中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0年1月底起分別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吹噓其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高達數億元且獲利高達數千萬,足以支付前揭投資方案約定給付之紅利,並發佈如附表21、22所示虛偽投資方案募集資金,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被告吳清溪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21、22所示虛偽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比例,佯稱將給付換算年利率高達120%之紅利,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人不知有詐,誤以為有暴利可圖,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而被告吳永豪則負責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之後,被告吳清溪為繼續籌措金錢,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100年1月底及同年3月間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如附表23、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募集資金,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被告吳清溪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23、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內容,佯稱將於1個月內回收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1個月到期立即還款並給付月利率12%(換算年利率為144%)之利息,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人不知有詐,誤以為有暴利可圖,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被告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而被告吳永豪則負責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

(五)按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91年度臺上字第58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永豪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已如前述,則其對於因如附表編號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於100年1月底已無法依約給付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被告吳清溪謀以新收受投資款項支墊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而以虛偽投資方案誘使投資人交付款項等情,應有所認知,卻仍負責如附表21至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則被告吳永豪就如附表21至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應與被告吳清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被告吳永豪所辯前詞,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三、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一)案外人葛孟嘉於100年4月20日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印鑑證明及被告吳永豪、吳清溪、陳志宏等人身分證影本,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為被告陳志宏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被告吳永豪與吳清溪對被告陳志宏之債務,經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於100年4月2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等情,有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於100年8月25日以中興地所四字第1000009820號函檢送被告吳永吳永豪、吳清溪、陳志宏等人身分證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印鑑證明等影本,及該地政事務所於100年7月6日以中興地所一字第1000007741號函檢送上開1509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影本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87至194頁,及100年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四)第87至8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民事庭於100年5月4日收受以陳志宏名義製作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其上記載:陳志宏持有吳永豪與吳清溪簽發本票4紙,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對吳永豪與吳清溪核發支付命令,命吳清溪應給付陳志宏1860萬元,及吳清溪與吳永豪連帶給付陳志宏200萬元,並其中65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其中58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其中630萬元自100年3月22日起,其中200萬元自100年3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且該聲請狀後附有4張本票影本(其中1張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面額為650萬元、發票人為吳清溪、發票日為100年3月6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19日;另1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面額為580萬元、發票人為吳清溪、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未載到期日;另1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面額為63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22日、未載到期日;其餘1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面額為20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18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25日),經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為形式審查後,於100年5月9日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支付命令上,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支付命令,而前開支付命令經本院民事庭交付郵局向吳清溪與吳永豪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戶籍地址送達後,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本院民事庭遂於100年8月9日通知陳志宏查報吳清溪與吳永豪現址,然當時陳志宏已因本案遭羈押,致前開支付命令未能確定等情,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本票、支付命令、送達證書等影本附於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民事聲請事件影印卷宗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陳志宏於101年3月1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本件起訴書內有提到吳永豪簽發了2000萬的本票,用來做為設定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設定抵押權設定之用,當時在談論到1509地號土地設定的時候,你有無參與?)伊有參與這件事。(當時是何人跟你參與討論?)伊印象中是吳永豪跟吳清溪在陝西東三街。(黃永太是否有參與?)好像有,因為代書是黃永太找來的。(是在一開始談論到要設定1509地號,黃永太就有參與,還是事後決定了,才叫黃永太找代書辦設定,是何種情形?)因為這有一段時間,伊記得當時在陝西東三街大家在講,他們知道,然後黃永太是伊叫他找代書來的,因為那個代書伊不認識,但是黃永太當時在不在場,因為時間太久,伊不太確定。(吳永豪簽立2000萬本票時,你是否在場?)在。(當時還有誰在場?)當時在場的人還有黃永太,伊不記得吳清溪是否在場。(當時簽發那張2000萬本票的時候,是否有一併要辦理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抵押權資料,一併吳永豪來簽名?)應該有。(所以是簽發本票當天一起完成?)對。(提示警卷六第123頁2000萬本票影本,這張本票簽發的日期記載100年3月19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25日,你可否確定這張本票,簽發的日期就是100年3月19日?)伊沒有辦法確定。(當時在簽發這2000萬本票的時候,你是否有跟吳清溪討論過,你準備要設定1509地號土地的抵押,要如何去做出債權來設定抵押?)伊記得有跟吳清溪講過,因為叫吳永豪簽本票的時候,他知道吳清溪有本票在伊那邊,叫吳永豪簽本票2000萬的本票的目的,就是要設定1509地號土地抵押權,因為吳永豪沒有欠伊錢,之前吳清溪簽本票給伊的時候,吳永豪也不知道伊有跟吳清溪講好,吳永豪本來就不知道。(你剛說吳永豪知道,之前吳清溪有簽本票在你那裡,你所謂有簽的本票,是否為後來起訴書裡面,有提到650萬跟630萬、580萬的本票?)對。(當時簽650萬、630萬跟580萬3張本票目的是什麼?)當時是吳清溪的學員在跟吳清溪要錢,當時在伊家商量,吳清溪就跟伊講,伊拿這些本票去跟他的學員講,就是要暫緩他們來跟吳清溪要錢,告訴學員吳清溪還欠伊錢,伊都沒有跟他要了,意思就是說叫他們給吳清溪一點時間跟空間去處理他的資產,吳清溪跟伊說,他的資產大過負債,他可以還給這些人的錢。(簽發這些本票時,你是否有跟吳清溪討論,將來要聲請支付命令?)沒有,簽本票時都沒有講。(當時沒有講?)都沒有。(為何後來會發生以你的執票人的名義,將那3張本票以及後來第4張本票,也就是吳清溪跟吳永豪共同簽發200萬的本票,拿去做本票裁定這件事?)因為本來吳清溪離開了,到100年4月14日或15日才回來,他已經在處理了,那時候土地去設定,包括支付命令,都是後面的事情,而且不是簽發本票那時候的事情,是因為學員已提出要假扣押、拍賣跟他求償,那時候公司也退票了,再來就是吳永豪有1間房子在霧峰,是他爸媽留下來的,因為那時候吳清溪說他的資產大過負債,只要學員不要利息跟獲利不要拿那麼重,他一定可以有辦法可以全部還這些人錢,所以當初在寫本票的時候,是沒有講到設定、支付命令等,都沒有講,可是後來吳清溪回來之後,處理到愈看愈不對,因為發現負債大過他有的資產,加上吳永豪霧峰的房子已經有人有動作了,聽說要給他拍賣、查封,伊就跟他商量,伊記得是先跟吳永豪講,可是伊也有跟吳清溪講,因為設定需要簽名跟蓋章。(後來為何會拿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當時土地是先設定,因為外面這些學員已經有動作,才拿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看是否可以拍賣,拿一些錢回來,還有幫他把霧峰的房子,他媽媽留下來的,本來就是跟投資沒有關係,那是本來就是他自己的房子。(是否是吳清溪叫你這樣做?)沒有。(你是跟吳清溪講好要這樣做,還是你當時只是想幫他們把事情解決,所以你就這麼做?)伊是想幫他們解決,伊有跟吳永豪、吳清溪講要去聲請支付命令。(拿這3張本票去做支付命令?)伊記得應該有。(何時跟他們講?)詳細日期伊不記得,只知道地點是在陝西東三街。(你跟他們講你要去做支付命令,當時有誰在場?)有伊、吳永豪、吳清溪。(大約什麼時候?)記不起來。(當時去聲請支付命令的時候,不是前面還有1張2000萬的本票,那時候那張票為何沒有一起拿過來?)2000萬本票是要設定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抵押,因為他有去跟銀行借錢還完後,那時候怕土地被拍賣查封,把他的房子要回來而已,伊沒想那麼多,不然當時他本票很早就開好給伊,伊就直接拿去裁定,就直接寄支付命令就好了,伊都沒有。(你剛才說你在聲請支付命令之前,你就已經有跟吳清溪講到,你要去做支付命令,你以前有無聲請支付命令的經驗?)沒有。(那你支付命令找誰去聲請的?)支付命令伊是找黃永太去聲請。(當時吳清溪有沒有提供任何的戶籍資料,讓你去聲請支付命令用?)沒有。(黃永太是否有跟你講明過,聲請支付命令法律上的程序是如何?)沒有。(你只有直接跟他講要去聲請支付命令,他就去做了?)是。(你請黃永太去聲請支付命令之後,你有沒有告訴吳清溪,我已經去聲請支付命令?你剛說你有跟吳清溪講,你講的時間點是在聲請支付命令之前,還是送進法院的時候?)是之前就跟吳清溪說的。(黃永太是否有跟你說,這個支付命令要記得叫吳清溪去收?)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217至219頁背面)。

(四)同案被告黃永太於101年3月1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關於在吳永豪名下位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當時由陳志宏去辦理設定抵押權之事你有無參與?)有。(當時在辦理設定登記時,有2張本票,1張是吳永豪簽發面額為2000萬元本票,1張是吳清溪及吳永豪共同簽發面額為200萬元的本票,在簽發當時你有無在場?)伊在場。(吳永豪在簽發那張2000萬元本票的當下,有何人在場?)吳永豪在場,另外有1張本票是不是吳清溪也有簽,如果吳清溪也有簽的話,一定是吳清溪親筆簽的。(提示警卷六第123頁2000萬元本票影本,你現在能否確定當時吳清溪有無在場?)伊忘記吳清溪有無在場,這是吳永豪簽的,但另外好像有1張吳清溪也有簽。(當時簽發這張2000萬元本票的目的為何,你是否知道?)目的是為了要保住吳永豪在霧峰的祖厝,因為跟投資吳清溪的無關。(當時簽發這2000萬元本票的同時,是否吳永豪及你都知道目的即為設定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用?)是。(要辦理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是於何時決定?)設定日期的前1、2天。(當時在簽這張2000萬元本票時,你有無一併將要辦理設定的契約書請吳永豪簽名?)有。(在決定要設定的當時,你有無跟吳清溪確認或有無問吳清溪是否要設定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事?)伊忘記了,如果吳清溪有簽名的話,那吳清溪絕對有在場,當時代書葛孟嘉有在場。(提示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88頁以下抵押權設定資料,你現在能否確認當時設定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有無與吳清溪確認?)第189頁上面有吳清溪、吳永豪本人的筆跡,所以吳清溪、吳永豪都有在場親自簽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是否是你親自交給吳清溪簽名?)應該是代書拿給吳清溪簽名的。(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你有無在場?)伊在場。(你是否親眼看到吳清溪在文件上簽名?)伊沒有看,但是伊知道吳清溪有簽名。(你是否認得吳清溪的筆跡?)伊不認得吳清溪的筆跡,但認得吳永豪的筆跡。(你能否確認上開提示的文件上是吳清溪的筆跡?)因為伊在場的話,一定是吳清溪簽名,因為當場沒有人說要代吳清溪簽,代書也不能可多此一舉,因為設定並不是一定要義務人簽名,所以那部分一定是吳清溪本人簽的。(你有無與吳清溪討論或談論到關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要設定抵押之事?)沒有與吳清溪討論過。(你有與何人討論過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設定之事?或是有任何人跟你提過要去辦該筆土地的抵押設定?)應該是陳志宏,因為是陳志宏叫伊過去的。(就剛才那份設定抵押契約書,是於何時所簽,你是否記得?)在設定前1、2天,因為代書在場。(於何處簽立,你是否記得?)在陝西東三街簽的。(代書是何人找去的?)伊找的。(你當時為何要找代書到陝西東三街?)就是為了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的設定,他跟跟伊說要設定抵押權,需要代書。(簽定抵押設定契約當時,除了你之外尚有何人在場?)伊可以確認的是吳清溪在場,因為契約書是當場簽的,伊剛剛不敢肯定是因為時間過太久了,但是契約書上既然有筆跡的話,伊敢肯定一定是吳清溪當場簽的。(依照前開提示抵押權設定資料,地政事務所收件時間是在100年4月20日,你可否確定是在何時簽立?)應該是在收件的前1、2天或在前幾天,契約簽一簽之後,代書就拿走了,代書收件之後,他何時送到地政事務所伊不確定。(當時在陝西東三街時,在場的人有哪些?)伊、陳志宏、吳永豪、代書葛孟嘉、吳清溪,還有1、2個伊不認識的人。(契約書上的簽名是否都是在場人當場簽的?)當場簽的。(提示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88頁以下設定抵押資料,第190頁這份資料上也有吳清溪、吳永豪簽名及蓋章,是否也是吳清溪、吳永豪當場親自簽名蓋章?)是的,伊確定。(上開抵押權設定資料當時是何人帶到現場?)是代書帶到現場的。(代書帶來時資料是空白的,還是當場填寫的?)先打好的。(當時代書帶來的資料上面是否已有簽名、蓋章?)沒有,簽名的部分是本人簽名,蓋章部分是代書當場用印,再還給他們。(印章是何人交給代書?)在場的人拿出來交給代書,由代書用印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213頁背面至216頁)。

(五)被告吳永豪於101年3月1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於老虎房仲或藤曼公司協助吳清溪處理帳務的過程中,有無對外簽發任何的票據?)伊印象中比較深刻的是有簽1張2000多萬元的本票。(其時間為何?)時間有點久了,大概是在100年3、4月左右。(除這張之外,有無簽發任何票據?)伊記得當時還有與吳清溪共同簽立一張金額200多萬元的本票。(當時簽發這兩張本票的目的為何?)伊知道的是吳清溪應該有類似要調度資金,所以才默許簽本票。(是否是你吳清溪要你簽你就簽?)是。(2000萬元是否也是如此?)2000萬元的部分不是,那時是因為伊霧峰的房子已經被假扣押,而且當時就伊學房地產的相對知識的情況下,知道有1筆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的土地還沒有被假扣押,當時吳清溪已經消失了,伊才去問陳志宏說,先把1509的土地作設定,等以後再把霧峰的房子法拍回來,希望1509地號不要被假扣押,因為當時很多投資人已經開始對伊名下及公司名下的財產為假扣押之行為,所以伊才會出於本能,想先把1509地號作設定,等以後再慢慢處理。(簽發2000萬元本票之當時,吳清溪是否知道?)吳清溪不知道。(當時在陳志宏拿著2000萬元本票及你與吳清溪共同簽發的200萬元的本票去辦理抵押權設定的過程中,是由何人與何人聯繫處理設定之事?)當時是伊跟陳志宏有稍微談到先把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作設定,然後簽幾張本票,後來陳志宏應該是委託黃永太去處理設定事宜。(在設定的過程中,吳清溪是否知道該筆土地已經被你交付予陳志宏他們去辦理設定?)吳清溪當時不知道。(事前你有無告知吳清溪?)事前沒有。(事後你有無告知吳清溪?)事後有,事後因為吳清溪在忙著處理後續債權問題,伊是稍微口頭跟他告知,不知道他有沒有聽到。(本件起訴書中提到你曾經於100年3月時,另外與吳清溪簽發如起訴書中所載600多萬元、580萬元及630萬元之本票,你是否還有印象?)600多萬元、500多萬元這幾張本票伊不知情,不知道是何時簽的,伊有印象的只有200萬元這張。(當時在簽發本票的當時或之前、之後,你有無跟陳志宏或黃永太或吳清溪提到要利用這些本票向法院聲請合法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的約定?)沒有等語,並具結證稱:(本件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所需要的身分證件、印章是否你提供予陳志宏?)伊記得當時陳志宏有向伊要印鑑證明,身分證、印章應該是伊交給陳志宏的。(請求提示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89頁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設定抵押契約書,上面的「吳永豪」是否你所簽?)是。(何人拿這些文件讓你簽名?)伊忘記到底是陳志宏還是黃永太。(如你剛才所述,本件是由你自己跟陳志宏講,為了保全你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的所有權,為何本件契約書上的債務人會有吳清溪?契約書上載明立契約人的權利人,抵押權人陳志宏全部,義務人跟債務人吳永豪,債務人吳清溪,如果是你跟陳志宏講的,為何吳清溪會被列為債務人?)伊真的不知道,因為當時伊只有跟陳志宏談到要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做設定並簽發本票而已。(你是否有與吳清溪共同簽發1張200萬元之本票?)是。(簽發該張本票之目的為何?)當初因為有看到吳清溪在為公司籌措資金,伊想說吳清溪跟陳志宏討論要簽發本票可能是要調度,所以才會幫吳清溪簽發這張本票。(當時簽立本張200萬元本票時,有何人在場?)印象中有伊、吳清溪及陳志宏。(提示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208頁吳永豪100年9月21日偵訊筆錄,根據你在100年9月21日之偵訊筆錄,你稱簽200萬元時有你、黃永太、陳志宏、吳清溪在場,是為了給陳志宏做1個假債權,所以簽發該張本票,與你剛才所述是要調度資金不符,有何意見?)因為當時伊知道他們可能會調度資金,那是做假債權沒錯,但當時簽本票時,伊的心態是認為應該是吳清溪要調度資金,所以伊才會簽這200萬元的本票,伊自己的部分,會跟陳志宏簽本票是因為霧峰的祖厝已經被假扣押,所以伊才會簽發本票,但伊的動機是做假債權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206頁背面至210頁)。

(六)參以,被告吳清溪於100年10月11日本院審理時陳稱:陳志宏提議要幫伊保留資產,所以要擔任伊的債權人,黃永太就依據陳志宏的提議幫伊寫3張本票再交給伊簽名,本票上的金額都是黃永太寫的,當時黃永太自稱是律師要求伊提供印鑑章和身分證,黃永太就拿伊的身分證去影印,印鑑章也放在黃永太那裡;伊承認有簽3張本票給陳志宏作假債權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96頁及背面)。

(七)觀諸上開被告陳志宏與同案被告黃永太具結證述內容,已詳述渠等與被告吳清溪、吳永豪共謀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避免登記於被告吳永豪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之過程,且關於以簽發本票製造假債權之方式,與上開被告吳永豪具結證述內容及被告吳清溪陳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亦與卷附本票影本記載: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面額為2000萬元、發票人為吳永豪、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25日;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面額為650萬元、發票人為吳清溪、發票日為100年3月6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19日;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面額為580萬元、發票人為吳清溪、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面額為63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22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面額為20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18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25日等情,(見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六)第123至127頁),互核一致,及關於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之情形,亦與上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內容,及前開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民事聲請事件影印卷宗內附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等影本,互核一致,參以,上開申請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各欄位資料係以機械打字方式填載,其中「申請人簽章」欄及上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訂立契約人簽章」欄旁均有「吳永豪」、「吳清溪」手寫簽名,被告吳永豪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該「吳永豪」簽名係其所簽寫,及被告吳清溪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該「吳清溪」簽名確係其筆跡等情(見本院卷(卷四)第210頁背面、第216頁背面),是上開被告陳志宏與同案被告黃永太具結證述內容,應堪採信。至上開被告吳永豪具結證稱其事先不知聲請支付命令之事,其兄吳清事先不知申請設定抵押權設之事,顯係事後為己卸責及迴護被告吳清溪之詞,尚難採信。

(八)綜上以析,足見於100年3月間投資人紛紛向被告吳清溪求償,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與同案被告黃永太等人共謀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避免登記於被告吳永豪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謀議既定,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與同案黃永太等人即共同為下列行為:

1.於100年3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街○號,由被告吳永豪自行簽發面額2000萬元、發票日100年3月19日、到期日100年3月25日、票號CHNO470534號之本票1張,及由被告吳永豪與吳清溪共同簽發面額200萬元、發票日100年3月18日、到期日100年3月25日、票號CHNO470532號之本票1張,並將前開2張本票均交予被告陳志宏,再由被告吳永豪與吳清溪共同於同案被告黃永太所提供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通謀虛偽表示由被告吳永豪提供上開1509地號土地為被告陳志宏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被告吳永豪與吳清溪對被告陳志宏之債務,同案被告黃永太再將前開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交予不知情之案外人葛孟嘉,由案外人葛孟嘉於100年4月20日持前開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就上開1509地號土地為被告陳志宏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被告吳永豪與吳清溪對被告陳志宏之債務,藉以設定虛偽不實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使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於100年4月2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2.於100年3月間某日,由被告吳清溪自行簽發3張本票(其中1張面額為65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6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19日、票號CHNO470478號;另1張面額為58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492號;其餘1張面額為63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22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535號)交予被告陳志宏,被告陳志宏將該3張本票連同上開被告吳永豪與吳清溪共同簽發面額200萬元本票1張,一併交予同案被告黃永太,由同案被告黃永太於100年5月4日持上揭4張本票影本以被告陳志宏名義向本院民事庭具狀表示:陳志宏持有吳永豪與吳清溪簽發本票4紙,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對吳永豪與吳清溪核發支付命令,命吳清溪應給付陳志宏1860萬元,及吳清溪與吳永豪連帶給付陳志宏200萬元,並其中65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其中58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並其中630萬元自100年3月22日起,其中200萬元自100年3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使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為形式審查後,於100年5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支付命令上,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支付命令,足生損害於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嗣前開支付命令經本院民事庭交付郵局向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戶籍地址送達後,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本院民事庭遂於100年8月9日通知被告陳志宏查報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現址,然當時被告陳志宏已因本案遭羈押,致前開支付命令未能確定。

(九)按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91年度臺上字第58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與同案被告黃永太等人共謀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方式,避免登記於被告吳永豪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由被告吳清溪及吳永豪簽發本票交予被告陳志宏,被告陳志宏將之轉交予同案被告黃永太,並由被告吳清溪及吳永豪於同案被告黃永太所提供「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再由同案被告黃永太以前開文件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就上開1509地號土地設定登記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及向本院民事庭具狀申請核發支付命令,足見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與同案被告黃永太等人確有共同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方式,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情極明酌,至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所辯前詞,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四、關於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被告陳志宏持有槍、彈部分:

(一)警方於100年6月18日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段○○○號4樓房屋,經徵得證人即當時與被告陳志宏同住該址之被告陳志宏女友游惠鈞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在上址臥房衣櫃查扣放置於襪子中之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枝、子彈30顆,及現金60萬元、SHARP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SIM卡)、SONY 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SIM卡)、NOKIA牌行動電話1支、ACER牌筆記型電腦1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24在卷可稽(見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六)第33至41頁、第239至249頁)。

(二)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定結果:1.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送鑑子彈30顆:(1)21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7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2)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底火皿具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3)8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100008565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75至176頁)。

(三)證人游惠鈞於100年6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100年6月17日下午10時10分,員警持本署核發之拘票,前往臺中市○○○街二段453號4樓,要拘提陳志宏時,是否在該處的主臥室衣櫥內發現smith&wellsonp-225制式手槍1支及制式子彈30顆,這些槍彈都以襪子包住之後放在衣櫥裡?)是。(之前有看過這些槍彈嗎?)那裡是3房2廳,之前伊在另外1間沒有鋪木質地板的客房裡發現的,那些槍彈是放在1個包包裡,之前陳志宏的朋友吳清溪來住那間客房,那個包包是吳清溪的。(這些槍枝、子彈是誰的?)不知道。(你為什麼會去看吳清溪的包包?)吳清溪是今年3月底4月初來住的,住到4月中旬或4月底的時候離開,伊不知道他為什麼沒有把包包帶走,後來他陸續還是有去伊家,伊在5月下旬的時候打掃那個房間,有看到那個包包。(你發現包包的時候是打開的或者是緊閉的?)伊忘記了。(既然是客人遺留的包包,為什麼要打開來看?)伊要打掃,是打開之後才知道是他的。(你剛剛不是說這個包包就是吳清溪的?)伊沒有這樣講。(你是在掩護陳志宏嗎?)沒有。(到底這些槍砲是誰的?)陳志宏的。(所以你剛剛說你曾經在吳清溪借住期間住的房間裡,發現1個包包,裡面有槍彈,這部分的陳述是不實在?)對。(到底事實是什麼?)槍彈是陳志宏的。(你怎麼知道是

陳志宏的?在昨天晚上警察從你現住處的主臥室,搜出這些槍彈之前,你有看過嗎?)是,是陳志宏的,伊之前有看過這些槍彈,在這1、2個禮拜之前,有看到陳志宏把那把槍拿在手上,子彈在旁邊,他在那裡看,伊不知道它是不是有裝彈匣。(你有看到陳志宏有把搶彈包在襪子裡放在衣櫥嗎?)沒有。(華美西街是你的租屋居住的地方嗎?)是,從吳清溪來借住的那時候開始租的,契約是寫吳永豪的名字,伊不知道是誰跟房東訂契約。(你住進去之外,還有誰住進去?)吳清溪還有陳志宏。(你跟陳志宏是男女朋友關係嗎?)是。(這個地方是100年3月份的時候,吳清溪為了躲債,陳志宏提供吳清溪避風頭的地方嗎?)吳清溪應該是在4月份開始來住,伊不知道是不是讓他避風頭的地方。(陳志宏有說為什麼要租這個房子嗎?)是伊要去住。(為什麼用吳永豪的名子訂契約?)是吳永豪去訂的,租金是誰付的伊不清楚。(那間主臥室只有你跟陳志宏會住而已嗎?)是。(衣櫥裡的衣物都是陳志宏的嗎?)是。(你是否知道陳志宏否認槍彈是他的嗎?)不知道。(另外警察查扣現金60萬元、手機3支、筆電1臺是誰的?)陳志宏的等語(見上開100年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38至40頁)。

(四)被告吳永豪於100年8月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100年6月18日在華美西街二段453號4樓,所查獲的槍枝,你有無見過?)伊記得有見過手拿的短槍,是在陝西東三街看到的,是在100年4月間伊過去那裡,在那裡泡茶、看新聞的時候看到的,陳志宏是從1個背包裡面拿出1把槍,把它放在沙發上在看,伊也嚇一跳。(陳志宏拿出槍的背包是誰的?)伊也不知道,伊是轉過身看到的,不知道背包是誰的。(在場的還有誰?)羅嘉明、張祐華、陳志宏、綽號「松鼠」、「阿安」的人都在場,但是伊沒有看到綽號「阿其」的人,好像已經離開了。(你事後有無問陳志宏有關於槍的事?)伊對於槍不熟。(這1次以外,你有無見過陳志宏帶槍?)那1次以後就沒有了。(如果我們把扣押槍枝提示給你看的話,你是否還記得是不是100年4月間你所看到的那把槍?)伊不能確定,只知道是短槍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80頁)。

(五)參以,被告陳志宏於100年6月18日警詢時供稱:臺中市○○○街○段○○○號4樓是吳永豪所租的,伊住了2個多月,是在3月底搬進去住的,警方在上址查扣之手槍伊有摸過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字第1000021694號刑案偵查卷宗第8頁及背面)。

(六)觀諸上開證人游惠鈞具結證述內容,已敘明警方查扣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之臥房係其與陳志宏同住之房間,該改造手槍、子彈係被告陳志宏所有,並曾看見被告陳志宏把玩該改造手槍等情,核與前開被告吳永豪具結證稱曾看見被告陳志宏自背包取出1把手槍乙節,及前開被告陳志宏於警詢供稱其於100年3月底入住上址,並曾摸過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等情,均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游惠鈞證詞,應堪採信,足見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被告陳志宏所持有。

(七)至被告陳志宏辯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羅嘉明請伊幫忙保管云云。惟查:

1.被告羅嘉明於100年8月4日偵訊時陳稱:(你今天在臺中市○○區○○路三段6號7樓之11,被員警查獲?)是。(在場的何素瑩是誰?)是伊女朋友。(員警在哪裡查獲子彈16發?)在伊的衣櫃裡,是以1個透明的盒子包裝,是伊的。(你沒有槍,但是持有子彈要做什麼?)槍是放在陳志宏那裡,是100年5月中旬,伊跟他借車,槍1枝及子彈不知道幾發伊直接放在車子駕駛座的椅子下面,完全沒有包裝,因為伊喝醉忘記拿,陳志宏自己拿到華西街他的房間,隔天他去修理車子的時候有跟伊說,說過2天伊有空就去拿回來。(你不就是跟張祐華一起住在陳志宏位於華美西街二段的租屋處?)後來伊於100年5月份的中旬或下旬,搬到福上巷4樓一個出租套房,陳志宏說伊可以去那裡住。陳志宏跟吳清溪是朋友,他有問過吳清溪說那裡可以住。(你有無去住過陝西東三街2號?)有,5月初,也是陳志宏的地方。(100年2月4日你跟張祐華、傅炫凱、陳孟君、張賢文,及另外1位男子一起去搶南投的1家賭場?)有。伊帶了4把搶,刀伊不知道,張祐華他們4個上樓,伊在樓下,伊有拿槍,伊不清楚其他3把槍是誰拿的,是張祐華他們4個去分配,伊在樓下顧門,看有沒有警察來抓賭。(你們犯案的4把槍呢?)在新竹的鳳鼻隧道被查獲。(查獲時有誰在場?)伊、張祐華、陳孟君、傅炫凱等4個人。除了傅炫凱被查獲之後,伊3個人都逃走了。(跑路之後,你們都住在哪裡?)不是借住新竹張祐華的朋友家,就是住在車上。(後來為何住在陳志宏那裡?

)鐘文宏從菲律寶回來,伊要跟他借錢,跟他說沒有地方可以住,他就介紹伊到陳志宏那裡,說先暫時在陳志宏那裡吃住,因為伊是通緝犯。(陳志宏為何要收容通緝犯?)伊不知道。(你還有張祐華、以綽號「小安」、「松鼠」、「阿其」是陳志宏的小弟嗎?)不是,是朋友而已。(「松鼠」、「阿安」、「阿其」是誰?)「松鼠」「阿安」及另外1個年輕人住在那裡,他們在那裡打雜掃地而已。(你們這些人跟陳志宏,是否曾在陝西東三街2號房子裡,拿出槍來把玩嗎?)有,100年5月初,伊剛來臺中就是住在陝西東三街,伊的槍就是放在陝西東三街那裡,伊把槍插在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陳志宏說「你的東西借給我看一下」。(所以你的槍是隨身攜帶?)是。(你跟張祐華有攜帶包包或是行李帶嗎?)都有,張祐華是拿1支出國旅行用的大箱子,伊是帶黑色沒有花紋的登山背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包包。(既然是隨身攜帶,為何你會把槍及子彈放在車上?)因為不太能用。(你的子彈總共有幾發?)伊沒有算過。(在華美西街二段查獲的槍枝、子彈,跟今天在你身上查獲的子彈,來源是否相同?)都是相同的。是「黑秋」(臺語)寄放在伊這裡的,2年前也就是98年的時候,他要去執行前,在新竹縣湖口鄉他家樓下,把槍1支及子彈4、50顆交給伊,他說他要去執行了,他用不到就送給伊。(既然是隨身攜帶,為何有部分是在華美西街被查獲,部分是在今天被查獲?)伊出門帶太多子彈放在口袋不方便。(那你那1次,為何要把槍及子彈30發放在車上?)因為伊要去竹山喝酒,所以才帶槍過去,帶槍才有安全感。(那為什麼要帶30發子彈?

)放在車上沒關係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7274號偵查卷第86至90頁)。

2.被告陳志宏於100年6月18日偵訊時陳稱:(100年6月17下午10時10分許,貝警在華美西街的主臥房衣櫥裡,所起出以襪子包裝制式槍枝1支及子彈30發是誰的?)是吳清溪的朋友吳家明(銘)的,到底是哪個字伊不清楚,伊沒有看過他的身分證,他說他是埔里人。他跟吳清溪住過客房,100年6月2日吳家明、吳清溪、綽號「阿欽」的男子,到老虎房仲去遇到伊,吳家明綽號「小六」跟伊說,叫伊把他放在客房的1個豹紋的手提袋,伊就把它整個放在衣櫥裡,伊從來沒有把它拿來看過等語(見上開100年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8頁);並於同年8月8日偵訊時陳稱:(100年6月17日在華美西街二段你的租屋處,所查獲的槍枝及子彈,來源為何?)是1位叫吳嘉明的人,他是埔里人,0月00日生,伊聽他說過他是跟319槍擊案同1天。

(你為什麼會認識這個人?)房子是伊跟女朋友一起住,但是這個房子是吳清溪1個學員的,伊因為吳清溪的關係而認識他,是在老虎房仲認識的。(如果我們抓到了這個人,而他不是這樣說,你有何意見?)伊跟他不是很熟,因為1位鍾文宏介紹而認識,他說他是埔里的朋友。(你為何供他吃、住,還連帶收容了張祐華?)伊沒有收容張祐華。(張祐華及羅嘉明供稱他們從100年5月初開始,就住在華美西街2段453號4樓?)是。(你先前說這個地方是你付的房租?)是。(他們2個人也去過你另外1個租屋處「臺中市○○○○街○號」那裡?)是。那不是伊的租屋處,是吳清溪的房子。伊跟吳清溪是南開工專的同學,差1屆,在跆拳道認識的。(吳清溪說他不認識你,是去年你跑來認識他的,有何意見?)不是這樣。(你帶去陝西東三街2號的人,除了綽號「小六」的羅嘉明、綽號「阿欽」的張祐華之外,還有「小安」、「松鼠」、「阿其」這些人,是不是?)是,他們是去那裡找伊。(你有帶羅嘉明、張祐華、「小安」、「松鼠」、「阿其」這些人去年貨大街幫忙?)只有「小安」跟「阿其」有去,其他人沒有,「松鼠」是今年5月份才退伍的。(這些人都是你的小弟嗎?)不是。(如果他們叫你大哥呢?)(不語)(槍及子彈是怎麼來的?為何羅嘉明人不在那裡,槍及子彈卻在你那裡,並且是在你女友的臥房裡被找到?)那裡有3個房間,羅嘉明、張祐華住在靠近客廳的客房,6月初的時候,他們就搬走了,但是沒有把東西搬走。(他們搬去哪裡?)不知道。(你是不是叫他們搬到郭晉豪管理的套房去?)那時候還是吳清溪在管理,他說那裡還有空房。(羅嘉明、張祐華去住郭晉豪管理的套房有無付錢?)伊不知道。(羅嘉明、張祐華沒有把東西搬走,所謂的「東西」是指什麼?)羅嘉明跟伊說有1包東西沒有帶走,叫伊幫他收起來,他會回來拿。那是用1個咖啡色的袋子裝起來的,他走了好幾天沒有拿走,伊才把它打開看,裡面是槍及子彈,伊才把它放到衣櫃裡等語(見上開100年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44至146頁)。

3.觀諸上開被告羅嘉明偵訊陳述內容,固提及其向陳志宏借車,並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之後因其忘記拿取,再由陳志宏自行拿到華美西街房間內,及其曾在陝西東三街把槍枝借給陳志宏觀看,該槍枝原係插在其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等情,然卻無法具體說明其放置在車內子彈之數量,顯然有違常情,且關於其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再由陳志宏拿到華美西街房間等情,核與前開被告陳志宏偵訊陳稱羅嘉明原居住在華美西街,之後搬離該址卻未帶走槍、彈,遂請其幫忙收藏等情,有所歧異,及關於其在陝西東三街將槍枝借給陳志宏觀看,該槍枝原係插在其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等情,亦與上開被告吳永豪具結證稱曾看見被告陳志宏自背包取出1把手槍乙節,有所不符,自難僅憑上開被告羅嘉明偵訊供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羅嘉明交予被告陳志宏代為保管。

4.證人張祐華於100年8月4日偵訊時證稱:(今天在臺中市○○區○○路○段○號7樓11室,被員警查獲,在場的還有羅嘉明及何素瑩?)伊是在福上巷的祖屋處被抓,之後警察才帶伊去文心路那裡。(臺中市○○路○段是誰住在那裡?)是羅嘉明及他的女朋友何素瑩住在那裡。(租約是誰訂的?)應該是他的女朋友。(員警在文心路三段上開地點的衣櫥裡面,有查扣到制式子彈16顆,是誰的?)是羅嘉明的。(你有無看過?)伊沒有看過。(在本案之前,你是否有與羅嘉明涉及共同持刀械犯案?)於100年2月4日,伊跟羅嘉明涉嫌拿刀及槍搶賭場,刀是瓜刀,槍不是伊拿的,是改造手槍,有3個人各拿1把改造手槍,張賢文是報場子的,拿槍的是羅嘉明、陳孟君,拿槍還有另外1個人,他住新竹,新竹的刑警都知道這個人,傅炫凱跟伊一樣是拿刀的。(你們搶賭場的那3把改造手槍,到哪裡去?)於100年2月14日在新竹西濱公路鳳鼻隧道,被新莊子派出所臨檢時被查獲,1支大支的手搶,還有3支小支的手槍,當時伊有在場,還有羅嘉明、傅炫凱、陳孟君。(你為什麼沒有被抓?)因為駕車的陳孟君跟警察吵架,他駕車往隧道走,伊就跟警察說伊把他叫回來,陳孟君說不能回去,車上有槍,所以伊跟陳孟君、羅嘉明3個人跑了,只有傅炫凱被抓。(你們跑了以後都住在哪裡?)新竹、臺中的旅館,到處住。(你有無住過臺中市○○○○街○號的別墅?)只有住幾天而已。(為何證人吳永豪說陳志宏還有他的小弟綽號「小六」羅嘉明,還有「阿欽」、張祐華,綽號「小安」、「松鼠」的這些小弟會住在那裡?)有這些人,但是沒有住那麼久,沒有超過4、5天。

(除此之外,你都住在哪裡?)此外,伊就住在華美西街二段453號4樓,是陳志宏帶伊過去住的。(你有無住過臺中市福上巷323弄18之22號1楝專門出租的套房?)有,伊跟羅嘉明都有去住過,伊是住在4樓,跟羅嘉明共同住1戶。(你們為什麼住在那裡?)那是吳老闆跟人有債務糾紛,是陳志宏介紹過去的,都有跟房東講好,伊不認識房東。(所有人郭晉豪在警詢筆錄裡說,是陳志宏及你們2個人,強行將套房供給你跟羅嘉明居住,陳志宏跟他說,他才是管理者,有何意見?)陳志宏講說權狀在吳永豪那裡,所以他們有權利住在那裡。(你們有自稱黑道嗎?)沒有。(你跟羅嘉明從鳳鼻隧道被查獲持有槍技,開始逃亡之後,是不是就去投靠陳志宏?)100年5月初,是羅嘉明的朋友介紹,去陳志宏那裡幫忙處理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叫伊處理什麼事情。(原先是告訴你們要處理什麼事情?)沒有說是什麼事情。(你們之前認識陳志宏嗎?)不認識。(無親無故他為什麼要收容2個逃犯?)就只是羅嘉明的朋友介紹,伊不認識他是誰。(吳永豪說你稱陳志宏是阿兄?)只是他是長輩。(在陝西東三街2號的期間,陳志宏或是你們這些人,是不是有拿出手槍出來?)沒有。(如果有證人呢?)有證人就有證人呀。(你知道在華美西街二段你們向陳志宏借住的地方,有查獲手槍及子彈嗎?)伊有看到新聞才知道這件事情。(你到底是投靠誰?是陳志宏或是吳清溪?)伊是羅嘉明的朋友,羅嘉明投靠他,伊也跟著投靠他。(陳志宏於100年6月18日本檢察官訊問時,針對在華美西段街二段租屋處,所查獲的制式槍支,及子彈30發的來源,他供稱是吳嘉明及綽號「阿欽

」的男子的,你有何意見?)槍是羅嘉明的不是伊的。(你不是說你沒有看過?)他上新聞的,伊有問羅嘉明,羅嘉明跟伊說他的槍被抓到。(你不是跟羅嘉明一起住?

)是一起住,但是伊會跑來跑去,伊就沒看過等語(見上開100年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82至183頁背面)。

5.證人張祐華於101年4月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83頁反面張祐華100年8月4日偵訊筆錄,當檢察官問你陳志宏說在華美西街扣到的槍枝及子彈是何人所有,你說「槍是羅嘉明的,不是我的」,檢察官問你有無看過,你說「他上新聞,我有問羅嘉明,羅嘉明跟我說,他的槍被抓到」,你是否有跟檢察官陳述前開內容?)有,伊有這樣說。(請詳述當天你看到新聞,你如何詢問羅嘉明,羅嘉明如何告訴你?)沒有這件事。(既然沒有這件事,為何在檢察官面前這樣陳述?)因為伊在警察局時,警察說羅嘉明說槍是他的,警察就叫伊順便作證說槍是羅嘉明的。(在檢察官偵訊時,檢察官有逼你這樣講?)沒有,但檢察官很兇,伊會怕。(既然檢察官沒有逼你講,為何要虛構如此的事實?)伊不知道怎麼講,就隨便亂講。沒有看電視的那件事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69頁及背面)。

6.觀諸上開證人張祐華陳述內容,於偵訊時固提及曾與羅嘉明同住臺中市○○○街○段○○○號4樓,惟關於在該址查扣之上揭改造手槍、子彈部分,於偵訊時原僅表示看到新聞始知悉此事,俟檢察官告知陳志宏供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男子所有後,始改稱槍係羅嘉明所有,非其所有,並表示係聽羅嘉明說他的槍被抓到,其本身未曾見過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等情,且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其不知道怎麼講,就隨便亂講,沒有看電視的那件事等語,足見證人張祐華未曾看見被告羅嘉明持有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於偵訊時陳稱槍係羅嘉明所有,應係檢察官告知陳志宏供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男子所有後,為避免遭人誤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其所有之故,尚難僅憑上開證人張祐華偵訊供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羅嘉明交予被告陳志宏代為保管。

7.綜上,足見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顯非係由被告羅嘉明交予被告陳志宏代為保管,則被告陳志宏所辯前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五所示被告羅嘉明持有子彈部分:訊據被告羅嘉明志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五所示持有子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子彈16顆可資佐證,且扣案之子彈16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檢視法、試射法鑑定結果:(一)5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二)6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九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九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三)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彈底具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四)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

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9日刑鑑字第1000108929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7274號偵查卷第104至106頁)。綜上,足認前揭被告羅嘉明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六、從而,本件事證明確,上開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Ⅰ、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核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等人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行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規定處罰。至公訴意旨認渠等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漏引同條第3項之規定,容有未洽,惟因罪名同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毋庸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附此敘明。

二、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劉亞欣與吳永豪雖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惟渠等與具有身分之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實施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論以共同正犯,惟考量被告劉亞欣與吳永豪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行為並無任何決策、主導權,其可罰性較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為輕,併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三、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業務」者,係指吾人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即以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及延時性,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雖有多次向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行為,及被告劉亞欣雖有多次向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行為,及被告吳永豪雖有多次向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行為,仍應僅均包括論以一罪。

四、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等人雖於老虎鏢局公司設立登記前,已使用老虎鏢局公司名義,以如附表1所示投資方案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而有另涉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之疑義,惟該條項與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關於法人犯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性質上不能併存,故行為人應僅受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範,不得併論以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罪名(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不再另論以上開公司法之罪,附此敘明。

五、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劉亞欣與吳永豪就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均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惟被告劉亞欣與吳永豪均未參與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形成及核心運作部分,且被告劉亞欣僅負責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及被告吳永豪僅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倘令渠等就超過所負責部分擔負全部刑責,不免過苛且有違罪責均衡,故應認渠等僅就負責財務工作部分,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負共同之責,而為共同正犯,附此敘明(參見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六、按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劉亞欣未參與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形成及核心運作部分,固因負責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而須就其負責部分共同負擔刑責,惟其所參與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收受款項合計3億336萬5000元,並已返還本利,參以,其亦有參與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而蒙受損失,衡情若處以法定最低刑,依社會一般觀念不無情輕法重之虞,是其犯罪情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遞減輕其刑。至被告郭思偉與吳永豪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乙節,查被告郭思偉參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收受款項合計12億7540萬1670元,及被告吳永豪所參與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收受款項合計9億7203萬6670元,且由於如附表19所示投資方案發生虧損,自100年1月底起已無法依約返還本利,令許多投資人所交付款項血本無歸,實無從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自無援引刑法第59條而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Ⅱ、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蓋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分別以如附表21至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作為詐取資金之手段,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是以,核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所為分別以如附表21至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詐取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款項之行為,均係犯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就上開4個詐欺取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分別以如附表21至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向投資人宣傳招攬,各個方案乃均係基於依詐欺取財之單一決意下,接續所為之舉措,應分別成立單一詐欺取財罪。

五、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分別以一詐欺取財犯行,各侵害如附表21至24所示被害人之數個同種類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論以一罪。

Ⅲ、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

一、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三(一)部分:

(一)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前項第4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足見地政機關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為之土地權利變動之登記,僅依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書為形式審查,無實質審查權甚明。查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均明知坐落臺中市○○區○○○段1509地號土地係以上開投資方案資金購得並借名登記於被告吳永豪名下,且被告吳清溪、吳永豪與陳志宏之間並無任何債務關係,竟共謀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方式,避免登記於被告吳永豪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而矇使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公務員將上開1509地號土地為被告陳志宏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被告吳永豪與吳清溪對被告陳志宏之債務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是以,核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三

(一)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三(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黃永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利用不知情之案外人葛孟嘉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設定登記前開虛偽不實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屬間接正犯。

二、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三(二)部分: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院外,祇須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又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2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於督促程序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毋庸舉證,法院就其聲請並不為實質之審查,經為形式上之審查後,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應予裁定駁回之情形外,應發支付命令,故聲請人如就請求之標的、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有虛偽不實之聲明,使法院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支付命令上,自足生損害於債務人及債務人之真正債權人,應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均明知被告吳清溪、吳永豪與陳志宏之間並無任何債務關係,竟以明知為表彰不實債權之本票向本院民事庭具狀申請核發支付命令,而矇使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100年5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支付命令上,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支付命令,足生損害於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是核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三(二)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復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於法定期間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縱然債務人未提出異議,亦僅使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仍應經強制執行之程序,始能取得債務人之財物。查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三(二)所示犯行,既尚未進入執行程序,即難認其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三(二)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三)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三(二)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黃永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Ⅳ、關於上開犯罪事實四部分:

一、按持有槍、彈為長時間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故如未受允准,持有槍、彈而無正當理由之行為持續長時間,於終止持有前,均在其犯罪行為實施中,期間法律縱有變更,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即與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不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33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陳志宏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子彈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上開改造手槍1支及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並於100年6月18日凌晨2時許為警查獲,依前揭說明,自應以持有行為終止時,為其犯罪行為之終止。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業經總統於100年1月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61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前開判決意旨,本件自應以被告陳志宏之最後行為日(即100年6月18日)所適用之法律,即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處斷,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陳志宏所為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且其以一行為,同時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處斷。

三、至被告陳志宏辯稱其已向警方供出該槍、彈係綽號「小六」之「嘉明」所有,警方亦依此線索追緝而查得被告羅嘉明行蹤,是以,被告陳志宏於偵審均自白並供出該槍、彈之來源,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按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固然定有明文。惟查,警方在臺中市○○○街二段453號4樓查扣之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5mm金屬彈頭而成),並非係由被告羅嘉明交予被告陳志宏代為保管乙節已如前述(參見乙、捌、四、(七)部分)。參以,證人即承辦偵查佐余尚原於101年4月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為何在100年8月4日查獲羅嘉明涉嫌持有子彈案件?)這件原來是吳清溪案,進行搜索時,在陳志宏那邊搜索到1把改造手槍,伊記得當時候陳志宏一直推說是別人的,但沒有講出具體的線索,伊就改問吳永豪,吳永豪說他們在逢甲有1間出租套房,給陳志宏他們那群人用,然後吳永豪有說有看過拿那些手槍的人還有出入那間套房的人,伊就到現場調錄影帶,拿回來讓吳永豪指認,吳永豪有說其中1個人叫「小六」,後續偵辦就交給另1個小隊張慶州。(據你們當時的移送書有記載,你們認為被告陳志宏辯解說槍枝有其他來源,不足採信,為何有上開偵查行動?)因為陳志宏一開始推給他的女友游惠鈞,後來伊突破游惠鈞的心防,不然她本來也要認那把槍是她的,後來陳志宏又推給其他人,伊認為他的話不可信,之後是因為吳永豪有指認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72頁)。綜上,足見被告陳志宏所辯前詞,僅係事後為己卸責之詞,自無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餘地。

Ⅴ、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五部分:查被告羅嘉明於98年間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黑鬚」(臺語譯音)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6顆、非制式子彈6顆(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mm金屬彈頭而成)、非制式子彈4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5mm金屬彈頭而成),而未經許可持有之,並於100年8月4日10時50分許為警查獲,依前揭說明,自應以持有行為終止時,為其犯罪行為之終止。核被告羅嘉明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五所示持有前揭子彈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Ⅵ、被告吳清溪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示合計7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吳永豪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示合計7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另被告陳志宏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三、四所示合計3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Ⅶ、爰審酌:一、被告唐文中身為藤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郭思偉身為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吳清溪則身為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渠等不思以正當途徑經營公司,竟以將代為投資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標的,並給付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之顯不相當紅利之名目,收受如附表1至20所示款項合計12億7540萬1670元,讓許多投資人所交付款項血本無歸,更嚴重損害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及被告劉亞欣負責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收受如附表1至9所示款項合計3億336萬5000元,以及被告吳永豪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收受如附表10至20所示款項合計9億7203萬6670元;二、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以如附表21至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誘使投資人交付投資款項,讓許多投資人所交付款項血本無歸,兼衡分別詐得如附表21至24所示款項,並斟酌各自參與犯罪之程度:三、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為圖避免登記於被告吳永豪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竟以製造假債權方式,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並斟酌渠等參與犯罪之程度;四、被告陳志宏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已對社會治安潛藏高度危險,惡性非輕,及所持有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五、被告羅嘉明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已對社會治安潛藏高度危險,惡性非輕,及所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6顆、非制式子彈10顆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羅嘉明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陳志宏與羅嘉明併科罰金部分,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就被告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吳永豪與郭思偉請求依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云云,茲因渠等2人之宣告刑均已逾2年有期徒刑,自無適用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Ⅷ、沒收部分:

一、關於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第11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

(一)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查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等人共同取得如附表1至9所示款項,及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吳永豪等人共同取得如附表10至20所示款項,除發放予投資人領取之紅利及利息外,並無從查證因犯罪所得財物之流向,是以,如附表1至20所示款項均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等人之犯罪所得,自無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或於不能沒收時諭知追徵或抵償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共同取得如附表21至24所示款項,均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吳清溪與吳永豪等人之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現金180萬元,被告吳清溪於101年4月6日本院審理供稱:該筆款項係投資人匯入公司帳戶,伊要把錢拿給倪力宇,清償公司債務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353頁背面),足見該筆款項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吳清溪之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二、關於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第13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

(一)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臺,係被告吳永豪所有並用以記錄如附表10至24所示投資方案金額等情,業據被告吳永豪供承在卷,足見該物品係被告吳永豪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及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之前揭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存款存摺20本,係被告吳永豪所有並用以收受投資人所交付款項等情,業據被告吳永豪供承在卷,足見該帳戶存摺雖係被告吳永豪所有,惟該帳戶內款項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吳永豪與吳清溪等人之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則該帳戶存摺亦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三)扣案之手機2支(內含門號SIM卡),雖係被告吳永豪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三、關於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第24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

扣案之隨身碟1支,係被告劉亞欣所有,業據被告劉亞欣供承,且其內記載如附表1至9投資方案之相關資料乙節已如前述,足見該物品係被告劉亞欣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關於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第276至27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

(一)扣案之「吳清溪投資手稿」(一)、(二)各1批,係被告吳清溪記錄投資訊息所用乙節,業據被告郭思偉供承在卷,且觀諸其上所載內容核與如附表1至24所示投資方案有關,足見該等物品係被告吳清溪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及係供其與被告吳永豪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之「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1批,係以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約時所留存之契約書乙節,業據被告郭思偉供承在卷,且觀諸其上所載內容核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有關,足見該等物品係被告吳清溪、郭思偉、唐文中等人所有,且係供渠等與被告劉亞欣、吳永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空白合資契約書1批,係就如附表19所示投資方案用以與投資人簽約之契約書乙節,業據被告郭思偉供承在卷,足見該物品係被告郭思偉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吳永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扣案之「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1枚、「郭思偉」印章1枚,係被告以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簽約時所使用之印章乙節,業據被告郭思偉供承在卷,足見該等物品係被告郭思偉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劉亞欣、吳永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扣案之「年貨大街相關資料」1批,係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65之22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雖係被告郭思偉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六)扣案之「老虎鏢局相關資料」1批,係經濟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等機關與老虎鏢局公司之間往來函文資料,雖係被告郭思偉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七)扣案之「劉亞欣移交印章」2個(即藤蔓公司大小章各1個),其印文與卷附以藤蔓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約之契約書上藤蔓公司大小章印文不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三)第260頁),足見該物品雖係被告郭思偉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八)扣案之「劉亞欣移交存摺及金融卡」1批,雖係被告郭思偉持有,然其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雖係用以收受投資人所交付款項,惟該等款項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郭思偉與吳清溪等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等情已如前述,則該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亦無庸為沒收之諭知,至其餘帳戶均與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無涉,故不予宣告沒收。

(九)扣案之「老虎鏢局代標資料」(一)、(二)、(三)各1批、不動產買賣合約1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存款存摺(包含戶名「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本、戶名「郭思偉」3本)、銀行交易傳票及匯款單1批、老虎鏢局投資物件明細1批、老虎年貨大街得獎名單1批、老虎鏢局行政資料1批、橡皮章1批、債權意向書1批、「吳清溪樹葡萄事業文件」1批、債權人清冊1批、砂石場租賃資料1批、物件支出明細1批、債務協議書1批、民事起訴書(狀)1批、學員切割債權協議書1批、藤蔓公司本票票頭2本、學員存證信函1批、筆記型電腦1臺、SD記憶卡1張,及「劉亞欣移交協議書」1張、「劉亞欣移交資料」1批、「劉亞欣移交網路銀行隨身碟」3個等物品,雖均係被告郭思偉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五、關於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第331至33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

(一)扣案之藤蔓公司大小章1批,其中「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唐文中」印章各1枚(其上文字均為標楷體),其印文與卷附以藤蔓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約之契約書上藤蔓公司大小章印文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三)第260、270頁),足見該等物品係被告唐文中所有,且其中「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唐文中」印章各1枚,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郭思偉、劉亞欣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及其中「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唐文中」大小章各1枚,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郭思偉、吳永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印章,其印文與卷附以藤蔓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約之契約書上藤蔓公司大小章印文不符,足見該物品雖係被告唐文中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二)扣案之存摺1批,雖係被告唐文中持有,然其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雖係用以收受投資人所交付款項,惟該等款項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唐文中與吳清溪等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等情已如前述,則該帳戶之存摺亦無庸為沒收之諭知,至其餘帳戶均與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無涉,故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套房租賃契約1批、匯款單收據1批、銀行交易傳票1批、支票存根4本、掛號包裹執據1批、藤蔓公司會計資料1批、「藤蔓學員通訊錄」1批、「藤蔓註冊商標」1 批、「藤蔓學員簽到簿」1批、不動產權狀影本1批、台新銀行帳戶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藤蔓公司對帳單1批、「民事及存證信函」1批、「老虎團隊商品活動光碟」6片、「藤蔓收據」1批、藤蔓公司資料簿冊(一)、(二)、(三)各1批等物品,雖均係被告唐文中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六、關於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六)第181至18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

(一)關於不動產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1批,其中扣押物品編號9關於本票部分:

1.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1張,係由被告吳永豪簽發並交予被告陳志宏,以供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三(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陳志宏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之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1張,係由被告吳永豪與吳清溪共同簽發並交予被告陳志宏,以供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三(一)、(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陳志宏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3.扣案之票號CHNO470478號、CHNO470492號、CHNO470535號本票各1張,均係由被告吳清溪簽發並交予被告陳志宏,以供被告吳清溪、吳永豪、陳志宏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三(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陳志宏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4.至關於扣案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1批之其他物品部分,雖係被告陳志宏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或供其為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二)扣案之監視器(螢幕含鏡頭)1組、老虎年貨大街等相關資料1袋、老虎房仲名片(其上記載「陳志宏」)1盒、資料1袋、黑莓機1支、LG牌行動電話1支等物品,雖係被告陳志宏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或供其陳為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委任狀及債權同意書1批、本票2張(票號分別為NO076078號、NO076079號),雖係被告黃永太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故不予宣告沒收。

(四)扣案之電腦主機1部,係案外人周芃逸持有,且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被告吳清溪等人為上開犯罪事實

一、二、三所示犯行,或供被告陳志宏為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五)扣案之債權契約書及本票1批,係案外人陳茂松持有,且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被告吳清溪等人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示犯行,或供被告陳志宏為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七、關於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六)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

(一)扣案之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22顆,除其中8顆已因鑑驗時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14顆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及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8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5 mm金屬彈頭而成),除其中3顆已因鑑驗時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5顆非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及扣案之用以裝置上開槍、彈之襪子1雙,係被告陳志宏所有且供其裝藏槍、彈之物等情,業據被告陳志宏供承在卷,足見該物品係供被告陳志宏持有上揭槍、彈所用之工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扣案之現金60萬元、SHARP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SIM卡)、SONY 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SIM卡)、NOKIA牌行動電話1支、ACER牌筆記型電腦1臺等物品,證人游惠鈞與被告陳志宏於100年6月18日警詢時雖均陳稱上開扣案物品均係被告陳志宏所有(見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91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六)第25頁),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陳志宏與被告吳清溪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或供被告陳志宏為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八、關於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科字第1000021486號刑案偵查卷宗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

(一)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6顆,除其中3顆已因鑑驗時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3顆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6顆(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mm金屬彈頭而成),除其中2顆已因鑑驗時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4顆非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4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5mm金屬彈頭而成),除其中2顆已因鑑驗時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2顆非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壹、關於被告劉亞欣與吳永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一)被告劉亞欣加入被告吳清溪所成立老虎團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吳永豪等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二)被告吳永豪加入被告吳清溪所成立老虎團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等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

二、經查:

(一)觀諸上開被告劉亞欣與吳永豪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均表示被告吳永豪係自99年6月間起開始負責財務工作,在此之前係由被告劉亞欣負責財務工作等情,核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於100年7月25日會同被告劉亞欣,勘驗扣案之被告劉亞欣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投資明細,並據以製作起訴書附表1至9等情,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先後於100年8月4日、同年月16日會同被告吳永豪,勘驗扣案之被告吳永豪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投資明細,並參照被告吳永豪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據以製作起訴書附表10至20等情,均大致相符,足見被告劉亞欣僅負責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被告吳永豪則僅負責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

(二)參以,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於偵訊具結證述渠等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等人接觸情形,及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等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及延長羈押訊問期日供述關於老虎團隊內部分工情形,亦均表示被告劉亞欣與吳永豪僅負責財務工作,並未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決策形成及核心運作部分。

(三)綜上,足見被告劉亞欣與吳永豪均未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決策形成及核心運作部分,且被告劉亞欣僅負責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被告吳永豪則僅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倘令渠等就超過所負責部分擔負全部刑責,不免過苛且有違罪責均衡,此外,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劉亞欣就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吳永豪等人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吳永豪就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與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等人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認被告劉亞欣亦為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共同正犯,及被告吳永豪亦為上開犯罪事實一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共同正犯。而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劉亞欣、吳永豪經論罪科刑部分(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關於被告羅嘉明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羅嘉明(綽號「小六」)於民國98年間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某處,自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黑鬚」(臺語譯音)成年男子處,收受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口徑九mm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5mm金屬彈頭而成),自斯時起即未經許可非法持有上開槍、彈,並將之隨身攜帶。嗣被告羅嘉明與證人張祐華(綽號「阿欽」,業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傅炫凱、陳孟君等人,於100年2月14日在新竹縣○○鄉○○○路鳳鼻隧道附近,為警攔檢盤查,查獲有霰彈槍、子彈、刀械等物,羅嘉明與張祐華趁隙逃逸後,先在新竹縣、臺中市一帶之汽車旅館居住,迄100年4、5月間,經人居中介紹而投靠被告陳志宏,寄居於被告陳志宏所提供臺中市○○○○街○號、臺中市○○○街○段○○○號4樓等處,被告羅嘉明於100年4、5月間某日,在上開處所之其中一處,將其所持有上揭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交付予被告陳志宏,以供其使用(被告陳志宏持有上揭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部分,業判刑如上)。嗣於100年6月17日22時35分許,被告陳志宏為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在臺中市○區○○○○街○號將之拘提到案,並循線在臺中市○○○街○段○○○號4樓被告陳志宏與其女友即證人游惠鈞租屋處之臥房衣櫃內,查扣放置在豹紋女用手提袋內上揭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因認被告羅嘉明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嫌。

二、經查:

(一)被告陳志宏於101年3月1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0年6 月17日在華美西街所查扣到的1枝槍、30顆子彈是從何處來的?)是羅嘉明從華美西街搬走的時候沒有帶走的。(你是如何發現的?)華美西街那邊有3個房間,羅嘉明本來跟伊的朋友住在那邊,羅嘉明借伊的車去南投,本來東西是放在伊車上駕駛座的下面沒有帶走,羅嘉明車子還給伊的時候,因為冷氣壞掉伊要牽車去維修的時候發現,羅嘉明叫伊先幫他收起來,他說他會回來拿。(時間點是在何時?)案發前有一段時間,應該沒有多久,實際日期我不記得了。(所以是你在車上發現之後才問羅嘉明的,還是在家中房間內發現的?)在車子下面發現的。(羅嘉明是何時去投靠你的?)應該是4月份的時候。(你本來提供羅嘉明住在何處?)本來是住在陜西東三街,後來搬到華美西街,最後搬到逢甲福上巷那邊。(這3處的時間點分別為何時?)陜西東三街沒有幾天,在華美西街比較久,案發前大約1星期才搬去福上巷的。(你所指的案發是指何時?)就是100年6月17日前。(你與羅嘉明是否同住一起?)伊女朋友跟1個朋友住在華美西街那邊,伊有的時候會去華美西街。(華美西街只有住你、你女朋友、羅嘉明3人嗎?)還有羅嘉明另1個朋友張祐華。(之前羅嘉明是否有告訴你,他有槍枝?)沒有。(是否發現車上有槍枝及子彈之後才問羅嘉明的?)之前在陜西東三街的時候伊就看過1次了。(當時你看到的情形是如何?)槍枝就放在包包裡面,羅嘉明有將槍枝拿出來。(當時你是只有看到槍,還是槍與子彈都有看到?)只有看到槍而已。(當時看到槍的時候還有何人在場?)很多人在場。(就你剛才的說法,在華美西街扣到的這些槍彈是你在車上發現,之後你再詢問羅嘉明的?)對。(提示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46頁陳志宏100年8月8日偵訊筆錄,之前你於偵訊時稱華美西街的槍彈,是羅嘉明放在華美西街沒有拿走,然後你將槍彈收到衣櫃裡面,與你今日所述不符,何次所述才是正確的?)第1次發現是羅嘉明借伊的車去南投,槍是放在駕駛座下面,伊跟羅嘉明講,羅嘉明叫伊幫他收起來,那個時候羅嘉明還住在華美西街,羅嘉明有華美西街的鑰匙,他可以自由進出,伊幫羅嘉明把槍放在他住的房間裡面,後來是羅嘉明搬走之後,伊去整理羅嘉明的房間,那包東西一樣放在那邊沒有拿走。(所以你的意思是第1次你在車上發現,然後將槍放到華美西街羅嘉明房間,後來羅嘉明從華美西街搬走,槍沒有帶走?)對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203至240頁背面)。

(二)觀諸上開被告陳志宏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固表示警方在臺中市○○○街○段○○○號4樓查扣之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係羅嘉明向其借車時遺忘在車上,並要求其代為保管,其因而將槍、彈放置於羅嘉明位於華美西街房間內,之後羅嘉明搬離該處仍未將槍、彈帶走等情。惟與前開被告陳志宏於100年6月18日及同年8月8日偵訊陳述內容,僅表示羅嘉明搬離在華美西街住處時,因未將槍、彈帶走,遂請其幫忙收藏,並未提及羅嘉明向其借車時將槍、彈遺忘在車上,曾要求其代為保管,其因而將槍、彈放置於羅嘉明位於華美西街房間內等情,顯然有所歧異。參以,被告陳志宏於100年6月18日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乙節,有押票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677號刑事卷第11頁)。綜上,足見被告陳志宏於偵訊原僅表示羅嘉明搬離在華美西街住處時,因未將槍、彈帶走,遂請其幫忙收藏等情,嗣後,為配合前開被告羅嘉明偵訊陳稱其向陳志宏借車,並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之後因其忘記拿取,再由陳志宏自行拿到華美西街房間內等情,復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上揭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係羅嘉明向其借車時遺忘在車上,並要求其代為保管,其因而將槍、彈放置於羅嘉明位於華美西街房間內,之後羅嘉明搬離該處仍未將槍、彈帶走等情,自難僅憑上開被告陳志宏述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羅嘉明交予被告陳志宏。

(三)觀諸上開證人張祐華於100年8月4日偵訊陳述內容及於101年4月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於偵訊時固提及曾與羅嘉明同住臺中市○○○街○段○○○號4樓,惟關於在該址查扣之上揭改造手槍、子彈部分,於偵訊時原僅表示看到新聞始知悉此事,俟檢察官告知陳志宏供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男子所有後,始改稱槍係羅嘉明所有,非其所有,並表示係聽羅嘉明說他的槍被抓到,其本身未曾見過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等情,且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其不知道怎麼講,就隨便亂講,沒有看電視的那件事等語,足見證人張祐華未曾看見被告羅嘉明持有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於偵訊時陳稱槍係羅嘉明所有,應係檢察官告知陳志宏供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男子所有後,為避免遭人誤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其所有之故,尚難僅憑上開證人張祐華陳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羅嘉明交予被告陳志宏。參以,上開證人張祐華於100年8月4日偵訊陳述內容已提及被告羅嘉明原持有槍枝已於100年2月14日經警臨檢查獲,則警方於100年8月4日10時5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前往被告羅嘉明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三段6號7樓之11進行搜索,僅扣得前揭子彈16顆,尚難認有何不合理之處。

(四)觀諸上開被告吳永豪於100年8月4日偵訊具結證述內容,係表示曾看見被告陳志宏自背包取出1把手槍,並未提及曾看見被告羅嘉明持有上揭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自難僅憑上開被告吳永豪偵訊陳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羅嘉明交予被告陳志宏。

(五)觀諸上開被告羅嘉明於100年8月4日偵訊陳述內容,固提及其向陳志宏借車,並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之後因其忘記拿取,再由陳志宏自行拿到華美西街房間內,及其曾在陝西東三街把槍枝借給陳志宏觀看,該槍枝原係插在其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等情,然卻無法具體說明其放置在車內子彈之數量,顯然有違常情,且關於其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再由陳志宏拿到華美西街房間等情,亦與前開被告陳志宏偵訊陳稱羅嘉明原居住在華美西街,之後搬離該址卻未帶走槍、彈,遂請其幫忙收藏等情,有所歧異,及關於其在陝西東三街將槍枝借給陳志宏觀看,該槍枝原係插在其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等情,亦與上開被告吳永豪具結證稱曾看見被告陳志宏自背包取出1把手槍乙節,有所不符,自難僅憑上開被告羅嘉明偵訊陳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羅嘉明交予被告陳志宏。

三、綜上以析,公訴人認被告羅嘉明持有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並將之交予被告陳志宏,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嫌,其所憑證據,顯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羅嘉明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罪嫌,而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羅嘉明經論罪科刑部分(上開犯罪事實五部分),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

339 條第1項、第214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59條、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簡璽容法 官 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三、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四、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五、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老虎鏢局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老虎鏢局閉鎖期間、獲利比例:1年為50%或7個半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50%或48%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返還本利時間│約定利率 │返還本利金額││ │ │(新臺幣,│ │ │(新臺幣,下││ │ │下同) │ │ │同) │├──────┼─────┼─────┼──────┼────────┼──────┤│98年7月14日 │邱明慶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7月14日 │席銘杰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98年7月14日 │郭長榮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7月14日 │曾淑婷 │200,000 │99年8月11日 │本金+獲利50% │300,000 │├──────┼─────┼─────┼──────┼────────┼──────┤│98年7月14日 │蔡慶厚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7月15日 │陳臻莘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98年7月15日 │劉慶鎮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7月16日 │朱昌鈺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98年7月16日 │陳彥良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7月16日 │陳珮娟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98年7月17日 │徐建智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98年7月20日 │李易昌 │200,000 │99年8月6日 │本金+獲利50% │300,000 │├──────┼─────┼─────┼──────┼────────┼──────┤│98年7月20日 │林丞博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7月20日 │劉興泰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98年7月21日 │林倩華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7月21日 │林達詩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7月21日 │梁崇正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7月21日 │黃雋祖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7月23日 │賴清桂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98年7月30日 │張哲銓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8月5日 │解定逸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8月19日 │吳旻蓉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8月19日 │李家睿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8月19日 │黃任宏 │85,000 │ │ │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225,000 ││ 不明 │黃任宏 │65,000 │ │ │ │├──────┼─────┼─────┼──────┼────────┼──────┤│98年8月19日 │楊啟賢 │2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300,000 │├──────┼─────┼─────┼──────┼────────┼──────┤│98年8月19日 │顏士傑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8月20日 │陳信舟 │300,000 │99年7月30日 │本金+獲利=45萬 │450,000 │├──────┼─────┼─────┼──────┼────────┼──────┤│98年8月21日 │吳俊翰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8月24日 │謝德宇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8月25日 │鄭存孝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9月17日 │邱明慶 │3,000,00 │99年5月11日 │本金300+利息30 │3,900,000 ││ │ │ │ │% │ │├──────┼─────┼─────┼──────┼────────┼──────┤│98年9月17日 │曾富鈺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9月24日 │陳子驊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98年10月14日│蔡尚諺 │1,500,00 │99年6月3日 │本金150+利息45 │1,950,000 ││ │ │ │ │(30%) │ │├──────┼─────┼─────┼──────┼────────┼──────┤│98年10月15日│王俊凱 │1,000,00 │99年5月7日 │本金+利息(30% │1,300,000 ││ │ │ │ │)轉投入麥當勞物│ ││ │ │ │ │件 │ │├──────┼─────┼─────┼──────┼────────┼──────┤│小計 │ │10,650,000│ │ │ │└──────┴─────┴─────┴──────┴────────┴──────┘附表2建國南路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48%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98年9月2日 │陳閔琪 │100,000 │├───────┼─────┼─────┤│98年9月2日 │林達詩 │100,000 │├───────┼─────┼─────┤│98年9月3日 │吳俊翰 │50,000 │├───────┼─────┼─────┤│98年9月3日 │張貴祺 │50,000 │├───────┼─────┼─────┤│98年9月7日 │林作丞 │50,000 │├───────┼─────┼─────┤│98年9月7日 │楊雅如 │100,000 │├───────┼─────┼─────┤│98年9月7日 │楊靜儀 │150,000 │├───────┼─────┼─────┤│98年9月7日 │吳佳憲 │50,000 │├───────┼─────┼─────┤│98年9月8日 │郭大興 │100,000 │├───────┼─────┼─────┤│98年9月11日 │陳勇安 │300,000 │├───────┼─────┼─────┤│98年9月15日 │朱昌鈺 │300,000 │├───────┼─────┼─────┤│98年9月21日 │蘇紘慶 │600,000 │├───────┼─────┼─────┤│98年10月16日 │郭軒豪 │300,000 │├───────┼─────┼─────┤│98年10月16日 │黃呈智 │300,000 │├───────┼─────┼─────┤│98年10月22日 │施雅珍 │300,000 │├───────┼─────┼─────┤│98年10月22日 │謝德宇 │300,000 │├───────┼─────┼─────┤│98年10月23日 │楊景麟 │600,000 │├───────┼─────┼─────┤│98年10月23日 │姜欽豪 │300,000 │├───────┼─────┼─────┤│98年10月24日 │陳宏瑋 │300,000 │├───────┼─────┼─────┤│98年10月26日 │江秉徽 │300,000 │├───────┼─────┼─────┤│98年10月28日 │賴良先 │900,000 │├───────┼─────┼─────┤│98年10月28日 │鍾岳穎 │300,000 │├───────┼─────┼─────┤│98年10月30日 │邱俊仁 │300,000 │├───────┼─────┼─────┤│98年11月3日 │程信裕 │1,200,000 │├───────┼─────┼─────┤│98年11月11日 │梁崇正 │600,000 │├───────┼─────┼─────┤│小計 │ │7,950,000 │└───────┴─────┴─────┘附表3豐臣世家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巷○○號14樓之2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48%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98年10月28日│楊景麟 │300,000 │├──────┼─────┼─────┤│98年10月30日│蔡尚達 │300,000 │├──────┼─────┼─────┤│98年11月11日│何鐘德 │900,000 │├──────┼─────┼─────┤│小計 │ │1,500,000 │└──────┴─────┴─────┘附表4逢甲商圈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185之1號閉鎖期間、獲利比例:6個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6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日期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98年11月16日 │蘇紘慶 │600,000 │├───────┼─────┼─────┤│98年11月17日 │洪啟翔 │300,000 │├───────┼─────┼─────┤│98年11月17日 │席銘杰 │300,000 │├───────┼─────┼─────┤│98年11月17日 │梁崇正 │500,000 │├───────┼─────┼─────┤│98年11月17日 │顏士傑 │300,000 │├───────┼─────┼─────┤│98年11月17日 │羅于智 │300,000 │├───────┼─────┼─────┤│98年11月18日 │楊彥武 │600,000 │├───────┼─────┼─────┤│98年11月20日 │陳信安 │300,000 │├───────┼─────┼─────┤│98年12月7日 │林丞博 │300,000 │├───────┼─────┼─────┤│98年12月7日 │張明吉 │300,000 │├───────┼─────┼─────┤│98年12月7日 │郭昭吟 │300,000 │├───────┼─────┼─────┤│98年12月7日 │陳子驊 │300,000 │├───────┼─────┼─────┤│98年12月7日 │黃一中 │300,000 │├───────┼─────┼─────┤│98年12月7日 │楊景麟 │600,000 │├───────┼─────┼─────┤│98年12月8日 │楊啟賢 │300,000 │├───────┼─────┼─────┤│98年12月8日 │謝鴻光 │300,000 │├───────┼─────┼─────┤│98年12月11日 │邱聖翔 │600,000 │├───────┼─────┼─────┤│98年12月12日 │郭宇軒 │450,000 │├───────┼─────┼─────┤│98年12月18日 │陳信安 │300,000 │├───────┼─────┼─────┤│98年12月21日 │洪啟翔 │300,000 │├───────┼─────┼─────┤│98年12月21日 │郭晉豪 │300,000 │├───────┼─────┼─────┤│98年12月22日 │唐文中 │1,000,000 │├───────┼─────┼─────┤│98年12月22日 │康祐禎 │300,000 │├───────┼─────┼─────┤│98年12月22日 │曹家誌 │300,000 │├───────┼─────┼─────┤│98年12月22日 │梁崇正 │900,000 │├───────┼─────┼─────┤│98年12月23日 │陳勇安 │600,000 │├───────┼─────┼─────┤│98年12月23日 │劉鴻耀 │300,000 │├───────┼─────┼─────┤│98年12月23日 │謝鴻光 │300,000 │├───────┼─────┼─────┤│98年12月24日 │邱瓊嬌 │300,000 │├───────┼─────┼─────┤│98年12月24日 │陳威穎 │300,000 │├───────┼─────┼─────┤│98年12月24日 │謝豐州 │300,000 │├───────┼─────┼─────┤│98年12月29日 │張瑞琴 │300,000 │├───────┼─────┼─────┤│98年12月29日 │郭晉豪 │500,000 │├───────┼─────┼─────┤│98年12月29日 │賴清桂 │600,000 │├───────┼─────┼─────┤│98年12月29日 │賴瑞娟 │300,000 │├───────┼─────┼─────┤│99年12月22日 │李佳馨 │195,000 │├───────┼─────┼─────┤│99年12月31日 │林杰明 │300,000 │├───────┼─────┼─────┤│99年12月31日 │倪立宇 │300,000 │├───────┼─────┼─────┤│小計 │ │14,945,000│└───────┴─────┴─────┘附表5西屯市場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路○○○號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9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日期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99年1月4日 │劉凱文 │1,300,000 │├──────┼─────┼─────┤│99年1月4日 │賴育韋 │300,000 │├──────┼─────┼─────┤│99年1月5日 │許朱賢 │300,000 │├──────┼─────┼─────┤│99年1月5日 │郭昭吟 │300,000 │├──────┼─────┼─────┤│99年1月6日 │唐文中 │300,000 │├──────┼─────┼─────┤│99年1月7日 │郭軒豪 │130,000 │├──────┼─────┼─────┤│99年1月8日 │黃偉竑 │300,000 │├──────┼─────┼─────┤│99年1月8日 │王怡馨 │900,000 │├──────┼─────┼─────┤│99年1月8日 │林杰明 │300,000 │├──────┼─────┼─────┤│99年1月8日 │洪啟翔 │300,000 │├──────┼─────┼─────┤│99年1月8日 │張瑞琴 │300,000 │├──────┼─────┼─────┤│99年1月8日 │黃任宏 │600,000 │├──────┼─────┼─────┤│99年1月8日 │黃呈智 │300,000 │├──────┼─────┼─────┤│99年1月8日 │劉凱文 │2,000,000 │├──────┼─────┼─────┤│99年1月8日 │劉凱文 │1,000,000 │├──────┼─────┼─────┤│99年1月8日 │劉慶鎮 │300,000 │├──────┼─────┼─────┤│99年1月8日 │鄧學敏 │600,000 │├──────┼─────┼─────┤│99年1月8日 │謝豐州 │600,000 │├──────┼─────┼─────┤│99年1月11日 │王世龍 │300,000 │├──────┼─────┼─────┤│99年1月11日 │江慶麟 │900,000 │├──────┼─────┼─────┤│99年1月11日 │吳玉堂 │300,000 │├──────┼─────┼─────┤│99年1月11日 │李志勇 │900,000 │├──────┼─────┼─────┤│99年1月11日 │李穎妮 │300,000 │├──────┼─────┼─────┤│99年1月11日 │杜曉螢 │300,000 │├──────┼─────┼─────┤│99年1月11日 │周宜興 │300,000 │├──────┼─────┼─────┤│99年1月11日 │林軍毅 │600,000 │├──────┼─────┼─────┤│99年1月11日 │邱泉福 │300,000 │├──────┼─────┼─────┤│99年1月11日 │邱聖翔 │300,000 │├──────┼─────┼─────┤│99年1月11日 │胡湘竹 │900,000 │├──────┼─────┼─────┤│99年1月11日 │唐文中 │300,000 │├──────┼─────┼─────┤│99年1月11日 │唐文中 │300,000 │├──────┼─────┼─────┤│99年1月11日 │許素月 │300,000 │├──────┼─────┼─────┤│99年1月11日 │郭晉豪 │600,000 │├──────┼─────┼─────┤│99年1月11日 │郭軒豪 │1,070,000 │├──────┼─────┼─────┤│99年1月11日 │陳勇安 │3,000,000 │├──────┼─────┼─────┤│99年1月11日 │陳柏智 │900,000 │├──────┼─────┼─────┤│99年1月11日 │陳詔安 │300,000 │├──────┼─────┼─────┤│99年1月11日 │陳臻莘 │600,000 │├──────┼─────┼─────┤│99年1月11日 │曾富鈺 │300,000 │├──────┼─────┼─────┤│99年1月11日 │程信裕 │100,000 │├──────┼─────┼─────┤│99年1月11日 │程信裕 │500,000 │├──────┼─────┼─────┤│99年1月11日 │楊啟賢 │300,000 │├──────┼─────┼─────┤│99年1月11日 │楊景麟 │300,000 │├──────┼─────┼─────┤│99年1月11日 │劉仁傑 │300,000 │├──────┼─────┼─────┤│99年1月11日 │劉博瑋 │900,000 │├──────┼─────┼─────┤│99年1月11日 │戴新科 │300,000 │├──────┼─────┼─────┤│99年1月11日 │謝鴻光 │600,000 │├──────┼─────┼─────┤│99年1月11日 │蘇弘慶 │300,000 │├──────┼─────┼─────┤│99年1月11日 │蘇光輝 │300,000 │├──────┼─────┼─────┤│99年1月12日 │王智明 │300,000 │├──────┼─────┼─────┤│99年1月12日 │林軍毅 │300,000 │├──────┼─────┼─────┤│99年1月12日 │林琮閔 │900,000 │├──────┼─────┼─────┤│99年1月12日 │康祐禎 │600,000 │├──────┼─────┼─────┤│99年1月12日 │梁崇正 │600,000 │├──────┼─────┼─────┤│99年1月12日 │蔡宗穎 │300,000 │├──────┼─────┼─────┤│99年1月12日 │賴育韋 │300,000 │├──────┼─────┼─────┤│99年1月12日 │羅于智 │600,000 │├──────┼─────┼─────┤│99年1月12日 │蘇飛鳴 │300,000 │├──────┼─────┼─────┤│99年1月13日 │梁麗玫 │600,000 │├──────┼─────┼─────┤│99年1月13日 │賴清桂 │300,000 │├──────┼─────┼─────┤│99年1月14日 │王俊凱 │600,000 │├──────┼─────┼─────┤│99年1月14日 │唐文中 │900,000 │├──────┼─────┼─────┤│99年1月15日 │郭思偉 │2,750,000 │├──────┼─────┼─────┤│99年1月15日 │蘇光輝 │300,000 │├──────┼─────┼─────┤│99年1月18日 │唐文中 │900,000 │├──────┼─────┼─────┤│不明 │唐文中 │1,600,000 │├──────┼─────┼─────┤│小計 │ │39,250,000│└──────┴─────┴─────┘附表6逢甲大學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街○○○巷2之5、2之6號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9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99年2月11日 │楊曜旭 │300,000 │├───────┼─────┼─────┤│99年2月13日 │周銜治 │1,200,000 │├───────┼─────┼─────┤│99年2月22日 │余建宏 │300,000 │├───────┼─────┼─────┤│99年2月22日 │吳顯民 │300,000 │├───────┼─────┼─────┤│99年2月22日 │林杰明 │300,000 │├───────┼─────┼─────┤│99年2月22日 │唐文中 │4,150,000 │├───────┼─────┼─────┤│99年2月22日 │席銘杰 │600,000 │├───────┼─────┼─────┤│99年2月22日 │張瑞琴 │600,000 │├───────┼─────┼─────┤│99年2月22日 │郭宇軒 │600,000 │├───────┼─────┼─────┤│99年2月22日 │郭軒豪 │900,000 │├───────┼─────┼─────┤│99年2月22日 │黃國志 │900,000 │├───────┼─────┼─────┤│99年2月22日 │劉凱文 │1,000,000 │├───────┼─────┼─────┤│99年2月22日 │謝豐州 │600,000 │├───────┼─────┼─────┤│99年2月22日 │顏士傑 │900,000 │├───────┼─────┼─────┤│99年2月23日 │王世龍 │300,000 │├───────┼─────┼─────┤│99年2月23日 │古仁元 │300,000 │├───────┼─────┼─────┤│99年2月23日 │杜曉螢 │300,000 │├───────┼─────┼─────┤│99年2月23日 │邱怡嘉 │1,500,000 │├───────┼─────┼─────┤│99年2月23日 │邱瓊嬌 │300,000 │├───────┼─────┼─────┤│99年2月23日 │陳勇安 │900,000 │├───────┼─────┼─────┤│99年2月23日 │陳祥益 │1,500,000 │├───────┼─────┼─────┤│99年2月23日 │曾涵苓 │300,000 │├───────┼─────┼─────┤│99年2月23日 │黃羽嬋 │300,000 │├───────┼─────┼─────┤│99年2月23日 │黃國志 │600,000 │├───────┼─────┼─────┤│99年2月24日 │吳思賢 │600,000 │├───────┼─────┼─────┤│99年2月24日 │李世傑 │1,500,000 │├───────┼─────┼─────┤│99年2月24日 │邱俊仁 │900,000 │├───────┼─────┼─────┤│99年2月24日 │徐建智 │600,000 │├───────┼─────┼─────┤│99年2月24日 │曹家誌 │600,000 │├───────┼─────┼─────┤│99年2月24日 │郭昭吟 │1,200,000 │├───────┼─────┼─────┤│99年2月24日 │楊啟賢 │600,000 │├───────┼─────┼─────┤│99年2月24日 │劉博瑋 │600,000 │├───────┼─────┼─────┤│99年2月24日 │鄧學敏 │600,000 │├───────┼─────┼─────┤│99年2月24日 │謝秉成 │300,000 │├───────┼─────┼─────┤│99年2月24日 │羅浚豪 │150,000 │├───────┼─────┼─────┤│99年2月24日 │蘇飛鳴 │300,000 │├───────┼─────┼─────┤│99年2月25日 │周綺屏 │600,000 │├───────┼─────┼─────┤│99年2月25日 │施雅珍 │300,000 │├───────┼─────┼─────┤│99年2月25日 │康祐禎 │1,050,000 │├───────┼─────┼─────┤│99年2月25日 │許朱賢 │300,000 │├───────┼─────┼─────┤│99年2月25日 │郭晉豪 │600,000 │├───────┼─────┼─────┤│99年2月25日 │程信裕 │4,800,000 │├───────┼─────┼─────┤│99年2月25日 │黃碧珊 │600,000 │├───────┼─────┼─────┤│99年2月25日 │楊立祥 │300,000 │├───────┼─────┼─────┤│99年2月25日 │楊景麟 │900,000 │├───────┼─────┼─────┤│99年2月25日 │劉興泰 │1,500,000 │├───────┼─────┼─────┤│99年2月26日 │江秉徽 │300,000 │├───────┼─────┼─────┤│99年2月26日 │林軍毅 │900,000 │├───────┼─────┼─────┤│99年2月26日 │陳柏誠 │300,000 │├───────┼─────┼─────┤│99年2月26日 │童義修 │900,000 │├───────┼─────┼─────┤│99年2月26日 │階宗芳 │300,000 │├───────┼─────┼─────┤│99年2月28日 │黃傑 │300,000 │├───────┼─────┼─────┤│99年3月1日 │郭思偉 │8,330,000 │├───────┼─────┼─────┤│99年3月2日 │童義修 │300,000 │├───────┼─────┼─────┤│99年3月4日 │余孟修 │1,500,000 │├───────┼─────┼─────┤│99年3月5日 │王怡馨 │2,000,000 │├───────┼─────┼─────┤│99年3月5日 │何鐘德 │1,500,000 │├───────┼─────┼─────┤│99年3月5日 │楊靜宜 │1,500,000 │├───────┼─────┼─────┤│99年3月6日 │王俊凱 │2,500,000 │├───────┼─────┼─────┤│99年3月9日 │謝長諭 │1,200,000 │├───────┼─────┼─────┤│ 小計 │ │59,680,000│└───────┴─────┴─────┘附表7河南路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216弄2、4、6號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9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99年3月23日 │王惠民 │300,000 │├───────┼─────┼──────┤│99年3月23日 │莊淑芬 │600,000 │├───────┼─────┼──────┤│99年3月23日 │劉慶鎮 │300,000 │├───────┼─────┼──────┤│99年3月24日 │林杰明 │300,000 │├───────┼─────┼──────┤│99年3月24日 │陳勇安 │900,000 │├───────┼─────┼──────┤│99年3月24日 │黃鉥棚 │600,000 │├───────┼─────┼──────┤│99年3月24日 │鄒佩瑩 │300,000 │├───────┼─────┼──────┤│99年3月25日 │林義豐 │300,000 │├───────┼─────┼──────┤│99年3月25日 │方有龍 │1,500,000 │├───────┼─────┼──────┤│99年3月25日 │王祐晨 │600,000 │├───────┼─────┼──────┤│99年3月25日 │陳祥益 │1,500,000 │├───────┼─────┼──────┤│99年3月25日 │程信裕 │900,000 │├───────┼─────┼──────┤│99年3月25日 │黃羽嬋 │900,000 │├───────┼─────┼──────┤│99年3月25日 │黃偉竑 │300,000 │├───────┼─────┼──────┤│99年3月26日 │吳思賢 │300,000 │├───────┼─────┼──────┤│99年3月26日 │宋國宇 │300,000 │├───────┼─────┼──────┤│99年3月26日 │李志勇 │600,000 │├───────┼─────┼──────┤│99年3月26日 │林丞博 │300,000 │├───────┼─────┼──────┤│99年3月26日 │林琮閔 │300,000 │├───────┼─────┼──────┤│99年3月26日 │唐文中 │5,610,000 │├───────┼─────┼──────┤│99年3月26日 │涂彩雯 │600,000 │├───────┼─────┼──────┤│99年3月26日 │郭宇軒 │1,200,000 │├───────┼─────┼──────┤│99年3月26日 │郭昭吟 │600,000 │├───────┼─────┼──────┤│99年3月26日 │陳臻莘 │600,000 │├───────┼─────┼──────┤│99年3月26日 │黃郁玲 │300,000 │├───────┼─────┼──────┤│99年3月26日 │黃瑞星 │600,000 │├───────┼─────┼──────┤│99年3月26日 │劉高州 │300,000 │├───────┼─────┼──────┤│99年3月26日 │鄧學敏 │300,000 │├───────┼─────┼──────┤│99年3月26日 │賴育韋 │600,000 │├───────┼─────┼──────┤│99年3月26日 │賴彥喬 │1,500,000 │├───────┼─────┼──────┤│99年3月26日 │謝德宇 │300,000 │├───────┼─────┼──────┤│99年3月26日 │謝豐州 │300,000 │├───────┼─────┼──────┤│99年3月26日 │蘇飛鳴 │300,000 │├───────┼─────┼──────┤│99年3月29日 │王俊凱 │150,000 │├───────┼─────┼──────┤│99年3月29日 │梁崇正 │300,000 │├───────┼─────┼──────┤│99年3月29日 │曾涵苓 │300,000 │├───────┼─────┼──────┤│99年3月29日 │鄭惠珊 │300,000 │├───────┼─────┼──────┤│99年3月30日 │康祐禎 │900,000 │├───────┼─────┼──────┤│99年3月30日 │黃國志 │300,000 │├───────┼─────┼──────┤│99年3月31日 │林軍毅 │1,200,000 │├───────┼─────┼──────┤│99年3月31日 │黃啟銘 │1,500,000 │├───────┼─────┼──────┤│99年3月31日 │劉博瑋 │900,000 │├───────┼─────┼──────┤│99年3月31日 │劉雅萍 │700,000 │├───────┼─────┼──────┤│99年4月2日 │江秉徽 │450,000 │├───────┼─────┼──────┤│99年4月6日 │何鐘德 │600,000 │├───────┼─────┼──────┤│99年4月6日 │陳登聖 │3,900,000 │├───────┼─────┼──────┤│99年4月6日 │郭思偉 │2,900,000 │├───────┼─────┼──────┤│99年4月8日 │方思偉 │300,000 │├───────┼─────┼──────┤│99年4月8日 │王惠民 │600,000 │├───────┼─────┼──────┤│99年4月8日 │余尉平 │300,000 │├───────┼─────┼──────┤│99年4月8日 │楊啟賢 │600,000 │├───────┼─────┼──────┤│99年4月9日 │林琮閔 │300,000 │├───────┼─────┼──────┤│99年4月9日 │黃萬蒨 │300,000 ││ │(起訴書附│ ││ │表7誤載為 │ ││ │黃萬倩,應│ ││ │予更正) │ │├───────┼─────┼──────┤│99年4月11日 │莊淑芬 │300,000 │├───────┼─────┼──────┤│99年4月12日 │梁崇正 │600,000 │├───────┼─────┼──────┤│99年4月13日 │涂聖瑋 │300,000 │├───────┼─────┼──────┤│99年4月13日 │童義修 │300,000 │├───────┼─────┼──────┤│99年4月14日 │黃勝翊 │300,000 │├───────┼─────┼──────┤│99年4月16日 │郭思偉 │1,350,000 │├───────┼─────┼──────┤│99年4月16日 │蘇飛鳴 │300,000 │├───────┼─────┼──────┤│99年4月19日 │劉仁傑 │300,000 │├───────┼─────┼──────┤│99年4月22日 │古仁元 │300,000 │├───────┼─────┼──────┤│小計 │ │45,060,000 │└───────┴─────┴──────┘附表8強勢獲利物件投資方案投資標的:吉峰西路、瑞豐街、復興路、水泥廠物件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9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99年4月22日 │古仁元 │300,000 │├───────┼─────┼──────┤│99年4月22日 │李榮珮 │300,000 │├───────┼─────┼──────┤│99年4月22日 │張雅柔 │300,000 │├───────┼─────┼──────┤│99年4月23日 │王惠民 │900,000 │├───────┼─────┼──────┤│99年4月23日 │余建宏 │300,000 │├───────┼─────┼──────┤│99年4月23日 │梁崇正 │1,000,000 │├───────┼─────┼──────┤│99年4月23日 │郭宇軒 │900,000 │├───────┼─────┼──────┤│99年4月23日 │郭軒豪 │120,000 │├───────┼─────┼──────┤│99年4月23日 │陳育聖 │300,000 │├───────┼─────┼──────┤│99年4月23日 │陳祥益 │300,000 │├───────┼─────┼──────┤│99年4月23日 │黃偉紘 │300,000 │├───────┼─────┼──────┤│99年4月23日 │蔡尚諺 │3,600,000 │├───────┼─────┼──────┤│99年4月23日 │蘇飛鳴 │300,000 │├───────┼─────┼──────┤│99年4月26日 │吳思賢 │300,000 │├───────┼─────┼──────┤│99年4月26日 │吳顯民 │600,000 │├───────┼─────┼──────┤│99年4月27日 │康祐禎 │900,000 │├───────┼─────┼──────┤│99年4月27日 │郭思偉 │1,800,000 │├───────┼─────┼──────┤│99年5月1日 │王彥文 │270,000 │├───────┼─────┼──────┤│小計 │ │12,790,000 │└───────┴─────┴──────┘附表9麥當勞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福星路口之碧根商旅大樓1樓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9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日期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99年2月26日 │劉凱文 │4,000,000 │├──────┼─────┼──────┤│99年4月29日 │許世育 │1,000,000 │├──────┼─────┼──────┤│99年4月30日 │王涔錡 │300,000 │├──────┼─────┼──────┤│99年4月30日 │戴新科 │600,000 │├──────┼─────┼──────┤│99年5月5日 │黃呈智 │900,000 │├──────┼─────┼──────┤│99年5月5日 │劉晨献 │300,000 │├──────┼─────┼──────┤│99年5月6日 │何杰龍 │900,000 │├──────┼─────┼──────┤│99年5月6日 │林杰明 │1,200,000 │├──────┼─────┼──────┤│99年5月6日 │陳臻莘 │900,000 │├──────┼─────┼──────┤│99年5月6日 │黃議賜 │300,000 │├──────┼─────┼──────┤│99年5月6日 │蔡尚達 │600,000 │├──────┼─────┼──────┤│99年5月6日 │蕭伊倩 │600,000 │├──────┼─────┼──────┤│99年5月7日 │王惠民 │1,800,000 │├──────┼─────┼──────┤│99年5月7日 │古仁元 │300,000 │├──────┼─────┼──────┤│99年5月7日 │周宜興 │300,000 │├──────┼─────┼──────┤│99年5月7日 │林泓澐 │900,000 │├──────┼─────┼──────┤│99年5月7日 │邱怡嘉 │1,800,000 │├──────┼─────┼──────┤│99年5月7日 │邱泉福 │5,000,000 │├──────┼─────┼──────┤│99年5月7日 │徐皓智 │600,000 │├──────┼─────┼──────┤│99年5月7日 │徐瑋勵 │300,000 │├──────┼─────┼──────┤│99年5月7日 │張雅柔 │300,000 │├──────┼─────┼──────┤│99年5月7日 │許佳惠 │320,000 │├──────┼─────┼──────┤│99年5月7日 │郭軒豪 │300,000 │├──────┼─────┼──────┤│99年5月7日 │陳宏瑋 │900,000 │├──────┼─────┼──────┤│99年5月7日 │陳柏智 │600,000 │├──────┼─────┼──────┤│99年5月7日 │陳柏誠 │1,500,000 │├──────┼─────┼──────┤│99年5月7日 │陳閔琪 │300,000 │├──────┼─────┼──────┤│99年5月7日 │曾富鈺 │300,000 │├──────┼─────┼──────┤│99年5月7日 │程信裕 │1,440,000 │├──────┼─────┼──────┤│99年5月7日 │黃建霖 │300,000 │├──────┼─────┼──────┤│99年5月7日 │詹鎮鴻 │2,000,000 │├──────┼─────┼──────┤│99年5月7日 │賈宜揚 │240,000 │├──────┼─────┼──────┤│99年5月7日 │劉家融 │600,000 │├──────┼─────┼──────┤│99年5月7日 │樓茂富 │300,000 │├──────┼─────┼──────┤│99年5月7日 │賴彥喬 │900,000 │├──────┼─────┼──────┤│99年5月7日 │謝德宇 │900,000 │├──────┼─────┼──────┤│99年5月7日 │蘇飛鳴 │300,000 │├──────┼─────┼──────┤│99年5月9日 │黃偉竑 │900,000 │├──────┼─────┼──────┤│99年5月10日 │江慶麟 │900,000 │├──────┼─────┼──────┤│99年5月10日 │宋國宇 │300,000 │├──────┼─────┼──────┤│99年5月10日 │林軍毅 │900,000 │├──────┼─────┼──────┤│99年5月10日 │林琮閔 │1,200,000 │├──────┼─────┼──────┤│99年5月10日 │梁士杰 │600,000 │├──────┼─────┼──────┤│99年5月10日 │楊誠愷 │500,000 │├──────┼─────┼──────┤│99年5月11日 │王彥文 │90,000 │├──────┼─────┼──────┤│99年5月11日 │郭晉豪 │6,600,000 │├──────┼─────┼──────┤│99年5月11日 │劉博瑋 │1,200,000 │├──────┼─────┼──────┤│99年5月11日 │謝豐州 │900,000 │├──────┼─────┼──────┤│99年5月11日 │蘇光輝 │600,000 │├──────┼─────┼──────┤│99年5月12日 │江秉徽 │900,000 │├──────┼─────┼──────┤│99年5月12日 │涂聖瑋 │1,500,000 │├──────┼─────┼──────┤│99年5月12日 │黃萬蒨 │900,000 │├──────┼─────┼──────┤│99年5月12日 │楊景麟 │300,000 │├──────┼─────┼──────┤│99年5月13日 │王智明 │2,100,000 │├──────┼─────┼──────┤│99年5月13日 │吳俊育 │300,000 │├──────┼─────┼──────┤│99年5月13日 │沈瑞益 │300,000 │├──────┼─────┼──────┤│99年5月14日 │方欽雄 │900,000 │├──────┼─────┼──────┤│99年5月14日 │李承翰 │300,000 │├──────┼─────┼──────┤│99年5月14日 │杜曉螢 │900,000 │├──────┼─────┼──────┤│99年5月14日 │郭思偉 │6,650,000 │├──────┼─────┼──────┤│99年5月14日 │楊啟賢 │300,000 │├──────┼─────┼──────┤│99年5月14日 │鍾岳穎 │900,000 │├──────┼─────┼──────┤│99年5月15日 │許明仕 │300,000 │├──────┼─────┼──────┤│99年5月15日 │童義修 │4,520,000 │├──────┼─────┼──────┤│99年5月15日 │鄒佩瑩 │300,000 │├──────┼─────┼──────┤│99年5月17日 │王怡馨 │1,650,000 │├──────┼─────┼──────┤│99年5月18日 │唐文中 │7,250,000 │├──────┼─────┼──────┤│99年5月19日 │黃啟銘 │1,200,000 │├──────┼─────┼──────┤│99年5月20日 │王俊凱 │2,110,000 │├──────┼─────┼──────┤│99年5月20日 │古仁元 │600,000 │├──────┼─────┼──────┤│99年5月21日 │徐瑋勵 │300,000 │├──────┼─────┼──────┤│99年5月21日 │陳登聖 │1,500,000 │├──────┼─────┼──────┤│99年5月21日 │童義修 │640,000 │├──────┼─────┼──────┤│99年5月24日 │黃鉥棚 │300,000 │├──────┼─────┼──────┤│99年5月25日 │方思偉 │600,000 │├──────┼─────┼──────┤│99年5月25日 │梁崇正 │300,000 │├──────┼─────┼──────┤│99年5月25日 │蔡旻衛 │1,500,000 │├──────┼─────┼──────┤│99年5月26日 │吳旻蓉 │600,000 │├──────┼─────┼──────┤│99年5月26日 │柯宗佑 │300,000 │├──────┼─────┼──────┤│99年5月26日 │徐建智 │600,000 │├──────┼─────┼──────┤│99年5月26日 │粘朝聰 │300,000 │├──────┼─────┼──────┤│99年5月26日 │郭宇軒 │1,200,000 │├──────┼─────┼──────┤│99年5月26日 │陳兆宏 │1,200,000 │├──────┼─────┼──────┤│99年5月26日 │陳祥益 │300,000 │├──────┼─────┼──────┤│99年5月26日 │陳登聖 │2,400,000 │├──────┼─────┼──────┤│99年5月26日 │解定逸 │300,000 │├──────┼─────┼──────┤│99年5月26日 │趙仲仁 │2,700,000 │├──────┼─────┼──────┤│99年5月28日 │何鐘德 │900,000 ││ │(起訴書附│ ││ │表9誤載為 │ ││ │何鍾德,應│ ││ │予更正) │ │├──────┼─────┼──────┤│99年5月28日 │林義峰 │600,000 │├──────┼─────┼──────┤│99年5月28日 │郭思偉 │1,600,000 │├──────┼─────┼──────┤│99年5月28日 │謝豐州 │450,000 │├──────┼─────┼──────┤│99年5月31日 │黃佳美 │250,000 │├──────┼─────┼──────┤│99年5月31日 │劉仁傑 │600,000 │├──────┼─────┼──────┤│99年6月1日 │邱垂棟 │2,700,000 │├──────┼─────┼──────┤│99年6月2日 │劉晨献 │300,000 │├──────┼─────┼──────┤│99年6月2日 │謝昌憲 │300,000 │├──────┼─────┼──────┤│99年6月3日 │曾富鈺 │600,000 │├──────┼─────┼──────┤│99年6月5日 │王俊凱 │400,000 │├──────┼─────┼──────┤│99年6月8日 │柯宗佑 │300,000 │├──────┼─────┼──────┤│99年6月9日 │階宗芳 │600,000 │├──────┼─────┼──────┤│99年6月11日 │鄧學敏 │600,000 │├──────┼─────┼──────┤│99年6月18日 │唐文中 │3,280,000 │├──────┼─────┼──────┤│不明 │黃佳美 │50,000 │├──────┼─────┼──────┤│小計 │ │111,540,000 │└──────┴─────┴──────┘附表10老虎餐廳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老虎餐廳閉鎖期間、獲利比例:3個月為24%換算為年利率:96%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99年6月9日 │陳泰強 │30,000 │├───────┼─────┼─────┤│99年6月10日 │王佑晨 │100,000 │├───────┼─────┼─────┤│99年6月10日 │王俊凱 │700,000 │├───────┼─────┼─────┤│99年6月10日 │古仁元 │50,000 │├───────┼─────┼─────┤│99年6月10日 │古仁元 │50,000 │├───────┼─────┼─────┤│99年6月10日 │江凌瑜 │300,000 │├───────┼─────┼─────┤│99年6月10日 │吳季蓁 │300,000 │├───────┼─────┼─────┤│99年6月10日 │李文義 │100,000 │├───────┼─────┼─────┤│99年6月10日 │李志勇 │300,000 │├───────┼─────┼─────┤│99年6月10日 │李梅英 │300,000 │├───────┼─────┼─────┤│99年6月10日 │周宜興 │300,000 │├───────┼─────┼─────┤│99年6月10日 │林杰明 │300,000 │├───────┼─────┼─────┤│99年6月10日 │邱垂棟 │300,000 │├───────┼─────┼─────┤│99年6月10日 │邱聖翔 │300,000 │├───────┼─────┼─────┤│99年6月10日 │洪素菁 │300,000 │├───────┼─────┼─────┤│99年6月10日 │徐建智 │100,000 │├───────┼─────┼─────┤│99年6月10日 │張君豪 │200,000 │├───────┼─────┼─────┤│99年6月10日 │張益瑞 │300,000 │├───────┼─────┼─────┤│99年6月10日 │張祥彥 │100,000 │├───────┼─────┼─────┤│99年6月10日 │張瑞琴 │200,000 │├───────┼─────┼─────┤│99年6月10日 │許明仕 │100,000 │├───────┼─────┼─────┤│99年6月10日 │郭宇軒 │50,000 │├───────┼─────┼─────┤│99年6月10日 │郭宇軒 │20,000 │├───────┼─────┼─────┤│99年6月10日 │郭宇軒 │30,000 │├───────┼─────┼─────┤│99年6月10日 │郭昭吟 │100,000 │├───────┼─────┼─────┤│99年6月10日 │陳兆宏 │300,000 │├───────┼─────┼─────┤│99年6月10日 │陳育聖 │100,000 │├───────┼─────┼─────┤│99年6月10日 │陳居鼎 │300,000 │├───────┼─────┼─────┤│99年6月10日 │陳泰強 │40,000 │├───────┼─────┼─────┤│99年6月10日 │陳泰強 │30,000 │├───────┼─────┼─────┤│99年6月10日 │陳祥益 │300,000 │├───────┼─────┼─────┤│99年6月10日 │陳臻莘 │3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0誤載為│ ││ │陳臻辛,應│ ││ │予更正) │ │├───────┼─────┼─────┤│99年6月10日 │陳瓊音 │200,000 │├───────┼─────┼─────┤│99年6月10日 │粘耀文 │300,000 │├───────┼─────┼─────┤│99年6月10日 │曾富鈺 │300,000 │├───────┼─────┼─────┤│99年6月10日 │程信裕 │300,000 │├───────┼─────┼─────┤│99年6月10日 │童義修 │200,000 │├───────┼─────┼─────┤│99年6月10日 │黃任宏 │100,000 │├───────┼─────┼─────┤│99年6月10日 │黃琳婷 │600,000 │├───────┼─────┼─────┤│99年6月10日 │黃齊亨 │300,000 │├───────┼─────┼─────┤│99年6月10日 │楊靜儀 │500,000 │├───────┼─────┼─────┤│99年6月10日 │劉晨獻 │100,000 │├───────┼─────┼─────┤│99年6月10日 │劉凱文 │600,000 │├───────┼─────┼─────┤│99年6月10日 │劉博瑋 │300,000 │├───────┼─────┼─────┤│99年6月10日 │劉雅萍 │600,000 │├───────┼─────┼─────┤│99年6月10日 │賴育葦 │300,000 │├───────┼─────┼─────┤│99年6月10日 │賴彥僑 │300,000 │├───────┼─────┼─────┤│99年6月10日 │戴士偉 │200,000 │├───────┼─────┼─────┤│99年6月10日 │蘇美方 │200,000 │├───────┼─────┼─────┤│99年6月10日 │蘇美方 │100,000 │├───────┼─────┼─────┤│99年6月10日 │齙海璇 │300,000 │├───────┼─────┼─────┤│99年6月11日 │方思偉 │200,000 │├───────┼─────┼─────┤│99年6月11日 │王世龍 │300,000 │├───────┼─────┼─────┤│99年6月11日 │王智明 │250,000 │├───────┼─────┼─────┤│99年6月11日 │古仁元 │50,000 │├───────┼─────┼─────┤│99年6月11日 │古仁元 │20,000 │├───────┼─────┼─────┤│99年6月11日 │古仁元 │30,000 │├───────┼─────┼─────┤│99年6月11日 │吳宗憲 │300,000 │├───────┼─────┼─────┤│99年6月11日 │李承翰 │300,000 │├───────┼─────┼─────┤│99年6月11日 │李姿庭 │200,000 │├───────┼─────┼─────┤│99年6月11日 │李靜宜 │100,000 │├───────┼─────┼─────┤│99年6月11日 │杜曉螢 │100,000 │├───────┼─────┼─────┤│99年6月11日 │沈瑞益 │300,000 │├───────┼─────┼─────┤│99年6月11日 │林義峰 │100,000 │├───────┼─────┼─────┤│99年6月11日 │徐瑋勵 │300,000 │├───────┼─────┼─────┤│99年6月11日 │張源利 │100,000 │├───────┼─────┼─────┤│99年6月11日 │梁崇正 │300,000 │├───────┼─────┼─────┤│99年6月11日 │郭思偉 │1,330,000 │├───────┼─────┼─────┤│99年6月11日 │陳信璋 │300,000 │├───────┼─────┼─────┤│99年6月11日 │陳登聖 │150,000 │├───────┼─────┼─────┤│99年6月11日 │湖湘竹 │300,000 │├───────┼─────┼─────┤│99年6月11日 │黃啟峰 │300,000 │├───────┼─────┼─────┤│99年6月11日 │黃議賜 │100,000 │├───────┼─────┼─────┤│99年6月11日 │楊景麟 │500,000 │├───────┼─────┼─────┤│99年6月11日 │劉亞欣 │300,000 │├───────┼─────┼─────┤│99年6月11日 │賴良先 │300,000 │├───────┼─────┼─────┤│99年6月14日 │涂聖瑋 │300,000 │├───────┼─────┼─────┤│99年6月14日 │康祐禎 │3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0誤載為│ ││ │康佑禛,應│ ││ │予更正) │ │├───────┼─────┼─────┤│99年6月14日 │郭思偉 │170,000 │├───────┼─────┼─────┤│99年6月14日 │陳逸翔 │300,000 │├───────┼─────┼─────┤│99年6月14日 │潘美玲 │300,000 │├───────┼─────┼─────┤│99年6月15日 │林軍毅 │300,000 │├───────┼─────┼─────┤│99年6月15日 │林綜閔 │300,000 │├───────┼─────┼─────┤│99年6月15日 │黃碧珊 │300,000 │├───────┼─────┼─────┤│99年6月15日 │劉仁傑 │200,000 │├───────┼─────┼─────┤│99年6月18日 │唐文中 │100,000 │├───────┼─────┼─────┤│不明 │劉文川 │100,000 │├───────┼─────┼─────┤│不明 │劉家融 │100,000 │├───────┼─────┼─────┤│不明 │謝長諭 │300,000 │├───────┼─────┼─────┤│小計 │ │21,700,000│└───────┴─────┴─────┘附表11黎明地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段23、24地號土地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9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99年6月18日 │林義豐 │ 600,000 │├──────┼─────┼───────┤│99年6月18日 │陳信璋 │ 900,000 │├──────┼─────┼───────┤│99年6月21日 │吳宗憲 │ 300,000 │├──────┼─────┼───────┤│99年6月21日 │范家維 │ 900,000 │├──────┼─────┼───────┤│99年6月21日 │張秉翔 │ 300,000 │├──────┼─────┼───────┤│99年6月21日 │陳金匙 │ 900,000 │├──────┼─────┼───────┤│99年6月21日 │粘耀文 │ 100,000 │├──────┼─────┼───────┤│99年6月21日 │粘耀文 │ 100,000 │├──────┼─────┼───────┤│99年6月21日 │粘耀文 │ 100,000 │├──────┼─────┼───────┤│99年6月22日 │方有龍 │ 300,000 │├──────┼─────┼───────┤│99年6月22日 │王怡馨 │ 1,100,000 │├──────┼─────┼───────┤│99年6月22日 │王惠民 │ 600,000 │├──────┼─────┼───────┤│99年6月22日 │吳宗憲 │ 300,000 │├──────┼─────┼───────┤│99年6月22日 │巫佩瑄 │ 300,000 │├──────┼─────┼───────┤│99年6月22日 │李志勇 │ 900,000 │├──────┼─────┼───────┤│99年6月22日 │李承翰 │ 300,000 │├──────┼─────┼───────┤│99年6月22日 │李姿廷 │ 600,000 │├──────┼─────┼───────┤│99年6月22日 │沈瑞益 │ 600,000 │├──────┼─────┼───────┤│99年6月22日 │林軍毅 │ 900,000 │├──────┼─────┼───────┤│99年6月22日 │胡湘竹 │ 1,200,000 │├──────┼─────┼───────┤│99年6月22日 │徐偉礪 │ 300,000 │├──────┼─────┼───────┤│99年6月22日 │張君豪 │ 600,000 ││(起訴書附表│ │ ││11誤載為9年6│ │ ││月22,應予更│ │ ││正) │ │ │├──────┼─────┼───────┤│99年6月22日 │梁麗玫 │ 900,000 │├──────┼─────┼───────┤│99年6月22日 │許明仕 │ 300,000 │├──────┼─────┼───────┤│99年6月22日 │陳祥益 │ 900,000 │├──────┼─────┼───────┤│99年6月22日 │陳瓊音 │ 300,000 │├──────┼─────┼───────┤│99年6月22日 │程信裕 │ 900,000 │├──────┼─────┼───────┤│99年6月22日 │黃齊亨 │ 900,000 │├──────┼─────┼───────┤│99年6月22日 │劉文川 │ 300,000 │├──────┼─────┼───────┤│99年6月22日 │蔡佳宏 │ 300,000 │├──────┼─────┼───────┤│99年6月22日 │蔡佳宏 │ 600,000 │├──────┼─────┼───────┤│99年6月22日 │鮑海璇 │ 900,000 │├──────┼─────┼───────┤│99年6月22日 │謝昌憲 │ 900,000 │├──────┼─────┼───────┤│99年6月22日 │蘇紘慶 │ 300,000 │├──────┼─────┼───────┤│99年6月22日 │蘇聖凱 │ 300,000 │├──────┼─────┼───────┤│99年6月23日 │陳育利 │ 1,350,000 │├──────┼─────┼───────┤│99年6月23日 │陳居鼎 │ 300,000 │├──────┼─────┼───────┤│99年6月23日 │蔡佳宏 │ 300,000 │├──────┼─────┼───────┤│99年6月24日 │李立瀚 │ 1,050,000 │├──────┼─────┼───────┤│99年6月24日 │李俊民 │ 300,000 │├──────┼─────┼───────┤│99年6月24日 │張瑞琴 │ 120,000 │├──────┼─────┼───────┤│99年6月24日 │陳兆宏 │ 900,000 │├──────┼─────┼───────┤│99年6月24日 │藍聰傑 │ 300,000 │├──────┼─────┼───────┤│99年6月25日 │李承翰 │ 300,000 │├──────┼─────┼───────┤│99年6月25日 │范家維 │ 900,000 │├──────┼─────┼───────┤│99年6月25日 │徐建智 │ 120,000 │├──────┼─────┼───────┤│99年6月25日 │徐偉礪 │ 300,000 │├──────┼─────┼───────┤│99年6月25日 │張凱博 │ 900,000 │├──────┼─────┼───────┤│99年6月25日 │郭思偉 │ 5,420,000 │├──────┼─────┼───────┤│99年6月25日 │陳勇安 │ 900,000 │├──────┼─────┼───────┤│99年6月25日 │陳麗娟 │ 600,000 │├──────┼─────┼───────┤│99年6月25日 │謝豐洲 │ 750,000 │├──────┼─────┼───────┤│99年6月27日 │郭昭吟 │ 300,000 │├──────┼─────┼───────┤│99年6月28日 │余建勳 │ 300,000 │├──────┼─────┼───────┤│99年6月28日 │余齊君 │ 600,000 │├──────┼─────┼───────┤│99年6月28日 │吳季蓁 │ 300,000 │├──────┼─────┼───────┤│99年6月28日 │吳旻容 │ 300,000 │├──────┼─────┼───────┤│99年6月28日 │吳顯民 │ 600,000 │├──────┼─────┼───────┤│99年6月28日 │李秉正 │ 150,000 │├──────┼─────┼───────┤│99年6月28日 │杜曉螢 │ 110,000 │├──────┼─────┼───────┤│99年6月28日 │林玲利 │ 600,000 │├──────┼─────┼───────┤│99年6月28日 │林軍毅 │ 900,000 │├──────┼─────┼───────┤│99年6月28日 │林義豐 │ 300,000 │├──────┼─────┼───────┤│99年6月28日 │涂彩雯 │ 300,000 │├──────┼─────┼───────┤│99年6月28日 │郭宇軒 │ 900,000 │├──────┼─────┼───────┤│99年6月28日 │陳信璋 │ 900,000 │├──────┼─────┼───────┤│99年6月28日 │陳祥益 │ 300,000 │├──────┼─────┼───────┤│99年6月28日 │陳瓊音 │ 300,000 │├──────┼─────┼───────┤│99年6月28日 │童義修 │ 300,000 │├──────┼─────┼───────┤│99年6月28日 │黃鉥棚 │ 300,000 │├──────┼─────┼───────┤│99年6月28日 │黃齊亨 │ 900,000 │├──────┼─────┼───────┤│99年6月28日 │劉宗祐 │ 200,000 │├──────┼─────┼───────┤│99年6月28日 │賴清桂 │ 300,000 │├──────┼─────┼───────┤│99年6月29日 │王怡馨 │ 100,000 │├──────┼─────┼───────┤│99年6月29日 │宋國宇 │ 300,000 │├──────┼─────┼───────┤│99年6月29日 │浚豪 │ 100,000 │├──────┼─────┼───────┤│99年6月29日 │黃羽禪 │ 32,470 │├──────┼─────┼───────┤│99年6月30日 │宋喬予 │ 30,000 │├──────┼─────┼───────┤│99年6月30日 │李穎妮 │ 300,000 │├──────┼─────┼───────┤│99年6月30日 │浚豪 │ 5,000 │├──────┼─────┼───────┤│99年6月30日 │劉鴻耀 │ 30,000 │├──────┼─────┼───────┤│99年6月30日 │鄭惠姍 │ 60,000 │├──────┼─────┼───────┤│99年6月30日 │鐘志豪 │ 50,000 │├──────┼─────┼───────┤│99年7月1日 │何鐘德 │ 1,500,000 │├──────┼─────┼───────┤│99年7月1日 │余建宏 │ 300,000 │├──────┼─────┼───────┤│99年7月1日 │涂聖瑋 │ 1,020,000 │├──────┼─────┼───────┤│99年7月1日 │張惠美 │ 250,000 │├──────┼─────┼───────┤│99年7月1日 │陳玉樓 │ 600,000 │├──────┼─────┼───────┤│99年7月1日 │黃建霖 │ 300,000 │├──────┼─────┼───────┤│99年7月1日 │黃琳婷 │ 600,000 │├──────┼─────┼───────┤│99年7月1日 │葉宗鑫 │ 600,000 │├──────┼─────┼───────┤│99年7月1日 │潘美玲 │ 571,000 │├──────┼─────┼───────┤│99年7月1日 │潘美玲 │ 29,000 │├──────┼─────┼───────┤│99年7月2日 │江政宇 │ 300,000 │├──────┼─────┼───────┤│99年7月2日 │余建宏 │ 460,000 │├──────┼─────┼───────┤│99年7月5日 │郭晉豪 │ 200,000 │├──────┼─────┼───────┤│99年7月5日 │謝昌憲 │ 900,000 │├──────┼─────┼───────┤│99年7月6日 │余孟修 │ 200,000 │├──────┼─────┼───────┤│99年7月6日 │陳麗娟 │ 600,000 │├──────┼─────┼───────┤│99年7月7日 │陳泰強 │ 300,000 │├──────┼─────┼───────┤│99年7月7日 │陳登聖 │ 3,000,000 │├──────┼─────┼───────┤│99年7月8日 │王彥文 │ 100,000 │├──────┼─────┼───────┤│99年7月8日 │余建宏 │ 300,000 │├──────┼─────┼───────┤│99年7月8日 │李秉正 │ 150,000 │├──────┼─────┼───────┤│99年7月8日 │佳宏 │ 100,000 │├──────┼─────┼───────┤│99年7月8日 │徐建智 │ 900,000 │├──────┼─────┼───────┤│99年7月8日 │康佑禎 │ 1,300,000 │├──────┼─────┼───────┤│99年7月8日 │張君豪 │ 600,000 │├──────┼─────┼───────┤│99年7月8日 │張恆彬 │ 300,000 │├──────┼─────┼───────┤│99年7月8日 │張益瑞 │ 300,000 │├──────┼─────┼───────┤│99年7月8日 │陳臻莘 │ 300,000 │├──────┼─────┼───────┤│99年7月8日 │謝昌憲 │ 300,000 │├──────┼─────┼───────┤│99年7月8日 │羅宇智 │ 600,000 │├──────┼─────┼───────┤│99年7月8日 │蘇光輝 │ 900,000 │├──────┼─────┼───────┤│99年7月9日 │吳思賢 │ 300,000 │├──────┼─────┼───────┤│99年7月9日 │李靜宜 │ 300,000 │├──────┼─────┼───────┤│99年7月9日 │周宜興 │ 300,000 │├──────┼─────┼───────┤│99年7月9日 │胡湘竹 │ 600,000 │├──────┼─────┼───────┤│99年7月9日 │唐文中 │ 4,800,000 │├──────┼─────┼───────┤│99年7月9日 │陳柏智 │ 300,000 │├──────┼─────┼───────┤│99年7月9日 │童義修 │ 600,000 │├──────┼─────┼───────┤│99年7月9日 │黃國志 │ 900,000 │├──────┼─────┼───────┤│99年7月9日 │劉宗祐 │ 200,000 │├──────┼─────┼───────┤│99年7月9日 │賴育葦 │ 300,000 │├──────┼─────┼───────┤│99年7月12日 │吳宗憲 │ 300,000 │├──────┼─────┼───────┤│99年7月12日 │許世育 │ 250,000 │├──────┼─────┼───────┤│99年7月13日 │廖婉伶 │ 300,000 │├──────┼─────┼───────┤│99年7月13日 │蔡尚達 │ 300,000 │├──────┼─────┼───────┤│99年7月14日 │林軍毅 │ 300,000 │├──────┼─────┼───────┤│99年7月14日 │洪啟翔 │ 300,000 │├──────┼─────┼───────┤│99年7月14日 │張惠美 │ 100,000 │├──────┼─────┼───────┤│99年7月15日 │陳麗蘭 │ 300,000 │├──────┼─────┼───────┤│99年7月20日 │郭晉豪 │ 600,000 │├──────┼─────┼───────┤│99年7月20日 │劉雅萍 │ 700,000 │├──────┼─────┼───────┤│99年7月23日 │何鐘德 │ 330,000 │├──────┼─────┼───────┤│99年7月27日 │張瑞琴 │ 780,000 │├──────┼─────┼───────┤│99年8月2日 │黃學彥 │ 50,000 │├──────┼─────┼───────┤│小計 │ │ 76,067,470 │└──────┴─────┴───────┘附表12老虎房仲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老虎鏢局公司閉鎖期間、獲利比例:每3個月為24%換算為年利率:96%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99年6月24日 │王昱淇 │ 290,000 │├───────┼─────┼──────┤│99年6月25日 │王昱淇 │ 10,000 │├───────┼─────┼──────┤│99年7月9日 │陳柏誠 │ 300,000 │├───────┼─────┼──────┤│99年7月10日 │謝豐州 │ 400,000 │├───────┼─────┼──────┤│99年7月12日 │葉宗鑫 │ 300,000 │├───────┼─────┼──────┤│99年7月14日 │陳育聖 │ 250,000 │├───────┼─────┼──────┤│99年7月14日 │陳逸翔 │ 400,000 │├───────┼─────┼──────┤│99年7月16日 │王智明 │ 500,000 │├───────┼─────┼──────┤│99年7月16日 │李秉正 │ 500,000 │├───────┼─────┼──────┤│99年7月16日 │林加浩 │ 800,000 │├───────┼─────┼──────┤│99年7月16日 │林伶俐 │ 500,000 │├───────┼─────┼──────┤│99年7月16日 │康祐禎 │ 1,0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2誤載為│ ││ │康佑禎,應│ ││ │予更正) │ │├───────┼─────┼──────┤│99年7月16日 │陳育利 │ 1,000,000 │├───────┼─────┼──────┤│99年7月16日 │陳育聖 │ 500,000 │├───────┼─────┼──────┤│99年7月16日 │劉凱文 │ 500,000 │├───────┼─────┼──────┤│99年7月16日 │蔡尚諺 │ 1,500,000 │├───────┼─────┼──────┤│99年7月16日 │謝尚殷 │ 500,000 │├───────┼─────┼──────┤│99年7月18日 │黃齊亨 │ 170,000 │├───────┼─────┼──────┤│99年7月19日 │王昱淇 │ 200,000 │├───────┼─────┼──────┤│99年7月19日 │王惠民 │ 500,000 │├───────┼─────┼──────┤│99年7月19日 │李志勇 │ 1,000,000 │├───────┼─────┼──────┤│99年7月19日 │林秉宏 │ 500,000 │├───────┼─────┼──────┤│99年7月19日 │涂聖瑋 │ 500,000 │├───────┼─────┼──────┤│99年7月19日 │張益瑞 │ 500,000 │├───────┼─────┼──────┤│99年7月19日 │郭宇軒 │ 500,000 │├───────┼─────┼──────┤│99年7月19日 │陳兆宏 │ 500,000 │├───────┼─────┼──────┤│99年7月19日 │陳居鼎 │ 500,000 │├───────┼─────┼──────┤│99年7月19日 │陳祥益 │ 1,000,000 │├───────┼─────┼──────┤│99年7月19日 │黃議賜 │ 500,000 │├───────┼─────┼──────┤│99年7月19日 │劉泰瑞 │ 1,000,000 │├───────┼─────┼──────┤│99年7月19日 │劉晨獻 │ 500,000 │├───────┼─────┼──────┤│99年7月19日 │戴士偉 │ 500,000 │├───────┼─────┼──────┤│99年7月19日 │謝麗玫 │ 500,000 │├───────┼─────┼──────┤│99年7月20日 │余建宏 │ 500,000 │├───────┼─────┼──────┤│99年7月20日 │范振信 │ 500,000 │├───────┼─────┼──────┤│99年7月20日 │郭晉豪 │ 500,000 │├───────┼─────┼──────┤│99年7月20日 │葉宗鑫 │ 200,000 │├───────┼─────┼──────┤│99年7月21日 │吳承勳 │ 500,000 │├───────┼─────┼──────┤│99年7月21日 │鮑海璇 │ 500,000 │├───────┼─────┼──────┤│99年7月22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7月22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7月22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7月22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7月22日 │政龍 │ 500,000 │├───────┼─────┼──────┤│99年7月22日 │陳泰強 │ 409,000 │├───────┼─────┼──────┤│99年7月22日 │蔡沐瀚 │ 500,000 │├───────┼─────┼──────┤│99年7月22日 │謝博任 │ 500,000 │├───────┼─────┼──────┤│99年7月23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7月23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7月23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7月23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7月23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7月23日 │何鐘德 │ 500,000 │├───────┼─────┼──────┤│99年7月23日 │吳宗憲 │ 500,000 │├───────┼─────┼──────┤│99年7月23日 │李志勇 │ 500,000 │├───────┼─────┼──────┤│99年7月23日 │李穎妮 │ 500,000 │├───────┼─────┼──────┤│99年7月23日 │周宜興 │ 500,000 │├───────┼─────┼──────┤│99年7月23日 │林加浩 │ 200,000 │├───────┼─────┼──────┤│99年7月23日 │林杰明 │ 500,000 │├───────┼─────┼──────┤│99年7月23日 │林泓澐 │ 5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2誤載為│ ││ │林泓雲,應│ ││ │予更正) │ │├───────┼─────┼──────┤│99年7月23日 │林軍毅 │ 500,000 │├───────┼─────┼──────┤│99年7月23日 │邱垂棟 │ 500,000 │├───────┼─────┼──────┤│99年7月23日 │洪啟翔 │ 500,000 │├───────┼─────┼──────┤│99年7月23日 │唐文中 │ 90,000 │├───────┼─────┼──────┤│99年7月23日 │唐文中 │ 410,000 │├───────┼─────┼──────┤│99年7月23日 │徐偉勵 │ 500,000 │├───────┼─────┼──────┤│99年7月23日 │張雅柔 │ 500,000 │├───────┼─────┼──────┤│99年7月23日 │張瑞琴 │ 500,000 │├───────┼─────┼──────┤│99年7月23日 │郭思偉 │ 110,000 │├───────┼─────┼──────┤│99年7月23日 │陳兆宏 │ 500,000 │├───────┼─────┼──────┤│99年7月23日 │陳柏誠 │ 200,000 │├───────┼─────┼──────┤│99年7月23日 │陳祥益 │ 500,000 │├───────┼─────┼──────┤│99年7月23日 │陳登聖 │ 500,000 │├───────┼─────┼──────┤│99年7月23日 │陳逸翔 │ 100,000 │├───────┼─────┼──────┤│99年7月23日 │陳臻莘 │ 500,000 │├───────┼─────┼──────┤│99年7月23日 │粘耀文 │ 500,000 │├───────┼─────┼──────┤│99年7月23日 │曾富鈺 │ 500,000 │├───────┼─────┼──────┤│99年7月23日 │黃齊亨 │ 330,000 │├───────┼─────┼──────┤│99年7月23日 │潘美玲 │ 500,000 │├───────┼─────┼──────┤│99年7月23日 │蔡尚達 │ 500,000 │├───────┼─────┼──────┤│99年7月23日 │戴士偉 │ 500,000 │├───────┼─────┼──────┤│99年7月26日 │王怡馨 │ 500,000 │├───────┼─────┼──────┤│99年7月26日 │王俊凱 │ 1,000,000 │├───────┼─────┼──────┤│99年7月26日 │沈瑞益 │ 500,000 │├───────┼─────┼──────┤│99年7月26日 │張君豪 │ 500,000 │├───────┼─────┼──────┤│99年7月26日 │張益瑞 │ 500,000 │├───────┼─────┼──────┤│99年7月26日 │陳育聖 │ 250,000 │├───────┼─────┼──────┤│99年7月26日 │陳信璋 │ 1,000,000 │├───────┼─────┼──────┤│99年7月26日 │陳泰強 │ 91,000 │├───────┼─────┼──────┤│99年7月26日 │陳國豐 │ 500,000 │├───────┼─────┼──────┤│99年7月26日 │陳臻莘 │ 1,000,000 │├───────┼─────┼──────┤│99年7月26日 │陳臻莘 │ 1,000,000 │├───────┼─────┼──────┤│99年7月26日 │黃齊亨 │ 1,000,000 │├───────┼─────┼──────┤│99年7月26日 │趙仲仁 │ 500,000 │├───────┼─────┼──────┤│99年7月26日 │劉晨獻 │ 500,000 │├───────┼─────┼──────┤│99年7月26日 │戴秉仁 │ 500,000 │├───────┼─────┼──────┤│99年7月26日 │謝尚殷 │ 500,000 │├───────┼─────┼──────┤│99年7月27日 │席銘杰 │ 100,000 │├───────┼─────┼──────┤│99年7月27日 │張惠美 │ 500,000 │├───────┼─────┼──────┤│99年7月27日 │曹家誌 │ 200,000 │├───────┼─────┼──────┤│99年7月27日 │楊智超 │ 500,000 │├───────┼─────┼──────┤│99年7月27日 │廖婉伶 │ 1,300,000 │├───────┼─────┼──────┤│99年7月27日 │劉博偉 │ 500,000 │├───────┼─────┼──────┤│99年7月28日 │余建宏 │ 240,000 │├───────┼─────┼──────┤│99年7月28日 │林泓澐 │ 5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2誤載為│ ││ │林泓雲,應│ ││ │予更正) │ │├───────┼─────┼──────┤│99年7月28日 │席銘杰 │ 10,000 │├───────┼─────┼──────┤│99年7月28日 │梁崇正 │ 1,500,000 │├───────┼─────┼──────┤│99年7月28日 │謝博任 │ 500,000 │├───────┼─────┼──────┤│99年7月29日 │王惠民 │ 500,000 │├───────┼─────┼──────┤│99年7月29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7月29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7月29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7月29日 │江秉徽 │ 500,000 │├───────┼─────┼──────┤│99年7月29日 │李志勇 │ 500,000 │├───────┼─────┼──────┤│99年7月29日 │林義豐 │ 500,000 │├───────┼─────┼──────┤│99年7月29日 │梁麗玫 │ 500,000 │├───────┼─────┼──────┤│99年7月29日 │郭人穗 │ 110,000 │├───────┼─────┼──────┤│99年7月29日 │郭昭吟 │ 700,000 │├───────┼─────┼──────┤│99年7月30日 │王佑晨 │ 500,000 │├───────┼─────┼──────┤│99年7月30日 │王佑晨 │ 70,000 │├───────┼─────┼──────┤│99年7月30日 │王智明 │ 250,000 │├───────┼─────┼──────┤│99年7月30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7月30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7月30日 │吳思賢 │ 500,000 │├───────┼─────┼──────┤│99年7月30日 │林丞博 │ 500,000 │├───────┼─────┼──────┤│99年7月30日 │林杰明 │ 500,000 │├───────┼─────┼──────┤│99年7月30日 │林軍毅 │ 1,000,000 │├───────┼─────┼──────┤│99年7月30日 │林義峰 │ 500,000 │├───────┼─────┼──────┤│99年7月30日 │范家維 │ 500,000 │├───────┼─────┼──────┤│99年7月30日 │席銘杰 │ 100,000 │├───────┼─────┼──────┤│99年7月30日 │席銘杰 │ 100,000 │├───────┼─────┼──────┤│99年7月30日 │席銘杰 │ 100,000 │├───────┼─────┼──────┤│99年7月30日 │席銘杰 │ 100,000 │├───────┼─────┼──────┤│99年7月30日 │席銘杰 │ 100,000 │├───────┼─────┼──────┤│99年7月30日 │徐建智 │ 1,500,000 │├───────┼─────┼──────┤│99年7月30日 │徐偉勵 │ 1,000,000 │├───────┼─────┼──────┤│99年7月30日 │康佑禎 │ 500,000 │├───────┼─────┼──────┤│99年7月30日 │張顥騰 │ 500,000 ││(起訴書附表12│ │ ││誤載為99年70月│ │ ││30日,應予更正│ │ ││) │ │ │├───────┼─────┼──────┤│99年7月30日 │曹家誌 │ 30,000 │├───────┼─────┼──────┤│99年7月30日 │許明仕 │ 500,000 │├───────┼─────┼──────┤│99年7月30日 │郭宇軒 │ 1,000,000 │├───────┼─────┼──────┤│99年7月30日 │郭思偉 │ 250,000 │├───────┼─────┼──────┤│99年7月30日 │陳兆宏 │ 500,000 │├───────┼─────┼──────┤│99年7月30日 │陳信璋 │ 500,000 │├───────┼─────┼──────┤│99年7月30日 │陳勇安 │ 500,000 │├───────┼─────┼──────┤│99年7月30日 │陳柏智 │ 110,000 │├───────┼─────┼──────┤│99年7月30日 │陳勝富 │ 500,000 │├───────┼─────┼──────┤│99年7月30日 │黃偉竑 │ 500,000 │├───────┼─────┼──────┤│99年7月30日 │黃國志 │ 500,000 │├───────┼─────┼──────┤│99年7月30日 │廖英男 │ 500,000 │├───────┼─────┼──────┤│99年7月30日 │劉博偉 │ 500,000 │├───────┼─────┼──────┤│99年7月30日 │蔡佳宏 │ 450,000 │├───────┼─────┼──────┤│99年7月30日 │鄭淑禎 │ 500,000 │├───────┼─────┼──────┤│99年7月30日 │賴彥僑 │ 500,000 │├───────┼─────┼──────┤│99年7月30日 │戴士偉 │ 500,000 │├───────┼─────┼──────┤│99年7月30日 │謝豐州 │ 600,000 │├───────┼─────┼──────┤│99年7月30日 │羅宇智 │ 500,000 │├───────┼─────┼──────┤│99年8月1日 │李秉正 │ 500,000 │├───────┼─────┼──────┤│99年8月2日 │方有龍 │ 500,000 │├───────┼─────┼──────┤│99年8月2日 │吳宗憲 │ 500,000 │├───────┼─────┼──────┤│99年8月2日 │吳顯民 │ 1,000,000 │├───────┼─────┼──────┤│99年8月2日 │黃郁玲 │ 500,000 │├───────┼─────┼──────┤│99年8月2日 │黃學彥 │ 45,000 │├───────┼─────┼──────┤│99年8月2日 │趙仲仁 │ 500,000 │├───────┼─────┼──────┤│99年8月2日 │蔡慶厚 │ 500,000 │├───────┼─────┼──────┤│99年8月2日 │鮑海璇 │ 500,000 │├───────┼─────┼──────┤│99年8月2日 │謝尚殷 │ 500,000 │├───────┼─────┼──────┤│99年8月3日 │康祐禎 │ 5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2誤載為│ ││ │康佑禎,應│ ││ │予更正) │ │├───────┼─────┼──────┤│99年8月3日 │陳弘旭 │ 500,000 │├───────┼─────┼──────┤│99年8月3日 │黃齊亨 │ 2,500,000 │├───────┼─────┼──────┤│99年8月4日 │吳俊育 │ 1,000,000 │├───────┼─────┼──────┤│99年8月4日 │唐文中 │ 500,000 │├───────┼─────┼──────┤│99年8月4日 │張瑞琴 │ 500,000 │├───────┼─────┼──────┤│99年8月4日 │童義修 │ 1,285,000 │├───────┼─────┼──────┤│99年8月4日 │劉亞欣 │ 3,400,000 │├───────┼─────┼──────┤│99年8月5日 │中豪 │ 500,000 │├───────┼─────┼──────┤│99年8月5日 │方思偉 │ 500,000 │├───────┼─────┼──────┤│99年8月5日 │徐偉勵 │ 500,000 │├───────┼─────┼──────┤│99年8月5日 │康祐禎 │ 1,5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2誤載為│ ││ │康佑禎,應│ ││ │予更正) │ │├───────┼─────┼──────┤│99年8月5日 │鄭惠珊 │ 500,000 │├───────┼─────┼──────┤│99年8月5日 │鴻耀 │ 30,000 │├───────┼─────┼──────┤│99年8月6日 │林義豐 │ 1,000,000 │├───────┼─────┼──────┤│99年8月6日 │陳育辰 │ 500,000 │├───────┼─────┼──────┤│99年8月6日 │陳麗娟 │ 500,000 │├───────┼─────┼──────┤│99年8月6日 │黃任宏 │ 500,000 │├───────┼─────┼──────┤│99年8月6日 │衛信文 │ 500,000 │├───────┼─────┼──────┤│99年8月6日 │鄭秀珠 │ 500,000 │├───────┼─────┼──────┤│99年8月6日 │謝昌憲 │ 1,000,000 │├───────┼─────┼──────┤│99年8月7日 │鉥棚 │ 500,000 │├───────┼─────┼──────┤│99年8月9日 │童義修 │ 715,000 │├───────┼─────┼──────┤│99年8月9日 │黃琳婷 │ 500,000 │├───────┼─────┼──────┤│99年8月10日 │李立瀚 │ 600,000 │├───────┼─────┼──────┤│99年8月10日 │莊淑芬 │ 500,000 │├───────┼─────┼──────┤│99年8月10日 │陳怡雯 │ 100,000 │├───────┼─────┼──────┤│99年8月11日 │王聖方 │ 100,000 │├───────┼─────┼──────┤│99年8月11日 │余建勳 │ 500,000 │├───────┼─────┼──────┤│99年8月11日 │林信宏 │ 1,000,000 │├───────┼─────┼──────┤│99年8月11日 │洪啟翔 │ 500,000 │├───────┼─────┼──────┤│99年8月11日 │張源利 │ 500,000 │├───────┼─────┼──────┤│99年8月11日 │楊曜旭 │ 500,000 │├───────┼─────┼──────┤│99年8月12日 │王佑晨 │ 500,000 │├───────┼─────┼──────┤│99年8月12日 │何鐘德 │ 1,000,000 │├───────┼─────┼──────┤│99年8月12日 │林丞博 │ 500,000 │├───────┼─────┼──────┤│99年8月12日 │張凱博 │ 500,000 │├───────┼─────┼──────┤│99年8月12日 │許明仕 │ 500,000 │├───────┼─────┼──────┤│99年8月12日 │陳欣雨 │ 500,000 │├───────┼─────┼──────┤│99年8月12日 │黃瑞星 │ 500,000 │├───────┼─────┼──────┤│99年8月12日 │劉雲飛 │ 500,000 │├───────┼─────┼──────┤│99年8月12日 │賴良先 │ 500,000 │├───────┼─────┼──────┤│99年8月13日 │王志宏 │ 500,000 │├───────┼─────┼──────┤│99年8月13日 │李振豪 │ 500,000 │├───────┼─────┼──────┤│99年8月13日 │謝鴻光 │ 500,000 │├───────┼─────┼──────┤│99年8月16日 │邱瓊嬌 │ 300,000 │├───────┼─────┼──────┤│99年8月16日 │郭思偉 │ 250,000 │├───────┼─────┼──────┤│99年8月16日 │蔡慶厚 │ 500,000 │├───────┼─────┼──────┤│99年8月16日 │鄧學敏 │ 500,000 │├───────┼─────┼──────┤│99年8月16日 │賴育葦 │ 1,000,000 │├───────┼─────┼──────┤│99年8月17日 │陳居鼎 │ 500,000 │├───────┼─────┼──────┤│99年8月19日 │陳志宏 │ 500,000 │├───────┼─────┼──────┤│99年8月20日 │張凱博 │ 500,000 │├───────┼─────┼──────┤│99年8月20日 │郭軒豪 │ 500,000 │├───────┼─────┼──────┤│99年9月27日 │郭昭吟 │ 800,000 │├───────┼─────┼──────┤│不明 │廖婉伶 │ 200,000 │├───────┼─────┼──────┤│小計 │ │ 113,755,000│└───────┴─────┴──────┘附表13老虎薑母鴨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薑母鴨餐廳閉鎖期間、獲利比例:3個月為24%換算為年利率:96%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99年7月30日 │江慶麟 │ 30,000 │├───────┼─────┼──────┤│99年8月24日 │谷金鳳 │ 500,000 │├───────┼─────┼──────┤│99年8月24日 │林杰明 │ 500,000 │├───────┼─────┼──────┤│99年8月24日 │陳信安 │ 500,000 │├───────┼─────┼──────┤│99年8月24日 │陳臻莘 │ 500,000 │├───────┼─────┼──────┤│99年8月24日 │粘耀文 │ 560,000 │├───────┼─────┼──────┤│99年8月25日 │王俊凱 │ 300,000 │├───────┼─────┼──────┤│99年8月25日 │王彥文 │ 600,000 │├───────┼─────┼──────┤│99年8月25日 │王惠民 │ 500,000 │├───────┼─────┼──────┤│99年8月25日 │古仁元 │ 610,000 │├───────┼─────┼──────┤│99年8月25日 │江凌瑜 │ 500,000 │├───────┼─────┼──────┤│99年8月25日 │宋國宇 │ 500,000 │├───────┼─────┼──────┤│99年8月25日 │李志勇 │ 1,000,000 │├───────┼─────┼──────┤│99年8月25日 │李秉正 │ 500,000 │├───────┼─────┼──────┤│99年8月25日 │李靖宜 │ 300,000 │├───────┼─────┼──────┤│99年8月25日 │林丞博 │ 500,000 │├───────┼─────┼──────┤│99年8月25日 │邱聖翔 │ 500,000 │├───────┼─────┼──────┤│99年8月25日 │范振信 │ 500,000 │├───────┼─────┼──────┤│99年8月25日 │席銘杰 │ 500,000 │├───────┼─────┼──────┤│99年8月25日 │徐家振 │ 500,000 │├───────┼─────┼──────┤│99年8月25日 │徐瑋勵 │ 1,000,000 │├───────┼─────┼──────┤│99年8月25日 │涂聖瑋 │ 500,000 │├───────┼─────┼──────┤│99年8月25日 │張益瑞 │ 500,000 │├───────┼─────┼──────┤│99年8月25日 │郭昭吟 │ 500,000 │├───────┼─────┼──────┤│99年8月25日 │陳建宏 │ 500,000 │├───────┼─────┼──────┤│99年8月25日 │陳祥益 │ 500,000 │├───────┼─────┼──────┤│99年8月25日 │程信裕 │ 1,000,000 │├───────┼─────┼──────┤│99年8月25日 │葉宗鑫 │ 500,000 │├───────┼─────┼──────┤│99年8月26日 │林軍毅 │ 1,000,000 │├───────┼─────┼──────┤│99年8月26日 │徐瑋勵 │ 1,000,000 │├───────┼─────┼──────┤│99年8月26日 │張惠美 │ 750,000 │├───────┼─────┼──────┤│99年8月26日 │湯李家睿 │ 500,000 │├───────┼─────┼──────┤│99年8月26日 │黃呈智 │ 500,000 │├───────┼─────┼──────┤│99年8月27日 │何鐘德 │ 2,500,000 │├───────┼─────┼──────┤│99年8月27日 │杜曉螢 │ 300,000 │├───────┼─────┼──────┤│99年8月27日 │林苡臻 │ 55,000 │├───────┼─────┼──────┤│99年8月27日 │邱瓊嬌 │ 500,000 │├───────┼─────┼──────┤│99年8月27日 │洪啟翔 │ 500,000 │├───────┼─────┼──────┤│99年8月27日 │張雅柔 │ 500,000 │├───────┼─────┼──────┤│99年8月27日 │劉晨獻 │ 500,000 │├───────┼─────┼──────┤│99年8月27日 │賴育葦 │ 500,000 │├───────┼─────┼──────┤│99年8月30日 │方思偉 │ 1,000,000 │├───────┼─────┼──────┤│99年8月30日 │郭昭吟 │ 500,000 │├───────┼─────┼──────┤│99年8月30日 │陳子驊 │ 500,000 │├───────┼─────┼──────┤│99年8月30日 │陳泰強 │ 500,000 │├───────┼─────┼──────┤│99年8月31日 │王敬達 │ 500,000 │├───────┼─────┼──────┤│99年8月31日 │梁崇正 │ 500,000 │├───────┼─────┼──────┤│99年8月31日 │梁惠棉 │ 500,000 │├───────┼─────┼──────┤│99年8月31日 │郭晉源 │ 500,000 │├───────┼─────┼──────┤│99年8月31日 │郭軒豪 │ 500,000 │├───────┼─────┼──────┤│99年8月31日 │黃啟峰 │ 500,000 │├───────┼─────┼──────┤│99年8月31日 │劉凱文 │ 1,000,000 │├───────┼─────┼──────┤│99年9月1日 │江慶麟 │ 120,000 │├───────┼─────┼──────┤│99年9月1日 │唐文中 │ 1,720,000 │├───────┼─────┼──────┤│99年9月2日 │張顥騰 │ 100,000 │├───────┼─────┼──────┤│99年9月2日 │鄭惠珊 │ 500,000 │├───────┼─────┼──────┤│99年9月3日 │夏佩伶 │ 500,000 │├───────┼─────┼──────┤│99年9月7日 │曾華怡 │ 500,000 │├───────┼─────┼──────┤│99年9月8日 │林信宏 │ 500,000 │├───────┼─────┼──────┤│99年9月9日 │蕭伊倩 │ 500,000 │├───────┼─────┼──────┤│ 小計 │ │ 34,945,000 │└───────┴─────┴──────┘附表14十二期(住三)土地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閉鎖期間、獲利比例:1個月為8%換算為年利率:96%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99年9月1日 │吳旻蓉 │ 1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4誤載為│ ││ │吳旻容,應│ ││ │予更正) │ │├──────┼─────┼──────┤│99年9月1日 │吳顯民 │ 1,800,000 │├──────┼─────┼──────┤│99年9月1日 │邱垂棟 │ 200,000 │├──────┼─────┼──────┤│99年9月1日 │郭軒豪 │ 1,000,000 │├──────┼─────┼──────┤│99年9月1日 │粘耀文 │ 100,000 │├──────┼─────┼──────┤│99年9月1日 │粘耀文 │ 200,000 │├──────┼─────┼──────┤│99年9月1日 │楊欣達 │ 100,000 │├──────┼─────┼──────┤│99年9月2日 │王彥文 │ 100,000 │├──────┼─────┼──────┤│99年9月2日 │王惠民 │ 800,000 │├──────┼─────┼──────┤│99年9月2日 │王智明 │ 100,000 │├──────┼─────┼──────┤│99年9月2日 │江吉洲 │ 500,000 │├──────┼─────┼──────┤│99年9月2日 │李志勇 │ 100,000 │├──────┼─────┼──────┤│99年9月2日 │李秉正 │ 200,000 │├──────┼─────┼──────┤│99年9月2日 │李靖宜 │ 100,000 │├──────┼─────┼──────┤│99年9月2日 │李憶紋 │ 100,000 │├──────┼─────┼──────┤│99年9月2日 │周宜興 │ 600,000 │├──────┼─────┼──────┤│99年9月2日 │周銜治 │ 1,150,000 │├──────┼─────┼──────┤│99年9月2日 │林丞博 │ 300,000 │├──────┼─────┼──────┤│99年9月2日 │林泓澐 │ 7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4誤載為│ ││ │林泓雲,應│ ││ │予更正) │ │├──────┼─────┼──────┤│99年9月2日 │林信宏 │ 200,000 │├──────┼─────┼──────┤│99年9月2日 │林玲利 │ 200,000 │├──────┼─────┼──────┤│99年9月2日 │林義豐 │ 100,000 │├──────┼─────┼──────┤│99年9月2日 │倪立宇 │ 200,000 │├──────┼─────┼──────┤│99年9月2日 │席銘杰 │ 300,000 │├──────┼─────┼──────┤│99年9月2日 │涂彩雯 │ 100,000 │├──────┼─────┼──────┤│99年9月2日 │張益瑞 │ 300,000 │├──────┼─────┼──────┤│99年9月2日 │張雅柔 │ 300,000 │├──────┼─────┼──────┤│99年9月2日 │張源利 │ 2,020,000 │├──────┼─────┼──────┤│99年9月2日 │郭宇軒 │ 500,000 │├──────┼─────┼──────┤│99年9月2日 │郭晉豪 │ 2,600,000 │├──────┼─────┼──────┤│99年9月2日 │陳右錚 │ 1,100,000 │├──────┼─────┼──────┤│99年9月2日 │陳兆宏 │ 1,000,000 │├──────┼─────┼──────┤│99年9月2日 │陳育聖 │ 480,000 │├──────┼─────┼──────┤│99年9月2日 │陳柏智 │ 1,250,000 │├──────┼─────┼──────┤│99年9月2日 │陳柏樺 │ 200,000 │├──────┼─────┼──────┤│99年9月2日 │陳祥益 │ 600,000 │├──────┼─────┼──────┤│99年9月2日 │陳逸翔 │ 30,000 │├──────┼─────┼──────┤│99年9月2日 │陳瓊音 │ 300,000 │├──────┼─────┼──────┤│99年9月2日 │曾富鈺 │ 150,000 │├──────┼─────┼──────┤│99年9月2日 │程信裕 │ 500,000 │├──────┼─────┼──────┤│99年9月2日 │黃佳美 │ 300,000 │├──────┼─────┼──────┤│99年9月2日 │黃偉紘 │ 300,000 │├──────┼─────┼──────┤│99年9月2日 │黃國志 │ 1,000,000 │├──────┼─────┼──────┤│99年9月2日 │黃國志 │ 300,000 │├──────┼─────┼──────┤│99年9月2日 │黃齊亨 │ 300,000 │├──────┼─────┼──────┤│99年9月2日 │楊智超 │ 100,000 │├──────┼─────┼──────┤│99年9月2日 │葉宗鑫 │ 100,000 │├──────┼─────┼──────┤│99年9月2日 │劉仁傑 │ 200,000 │├──────┼─────┼──────┤│99年9月2日 │劉家融 │ 200,000 │├──────┼─────┼──────┤│99年9月2日 │劉晨獻 │ 200,000 │├──────┼─────┼──────┤│99年9月2日 │劉博瑋 │ 100,000 │├──────┼─────┼──────┤│99年9月2日 │潘冠丞 │ 1,000,000 │├──────┼─────┼──────┤│99年9月2日 │蔡沐翰 │ 400,000 │├──────┼─────┼──────┤│99年9月2日 │鄭秀珠 │ 300,000 │├──────┼─────┼──────┤│99年9月2日 │鄭蕙珊 │ 500,000 │├──────┼─────┼──────┤│99年9月2日 │賴彥喬 │ 600,000 │├──────┼─────┼──────┤│99年9月2日 │戴士偉 │ 700,000 │├──────┼─────┼──────┤│99年9月3日 │王俊凱 │ 900,000 │├──────┼─────┼──────┤│99年9月3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9月3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9月3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9月3日 │江秉徽 │ 300,000 │├──────┼─────┼──────┤│99年9月3日 │林以蓁 │ 15,000 │├──────┼─────┼──────┤│99年9月3日 │林玲利 │ 100,000 │├──────┼─────┼──────┤│99年9月3日 │邱瓊嬌 │ 200,000 │├──────┼─────┼──────┤│99年9月3日 │徐偉勵 │ 1,500,000 │├──────┼─────┼──────┤│99年9月3日 │涂聖瑋 │ 170,000 │├──────┼─────┼──────┤│99年9月3日 │梁崇正 │ 1,000,000 │├──────┼─────┼──────┤│99年9月3日 │郭軒豪 │ 200,000 │├──────┼─────┼──────┤│99年9月3日 │陳居鼎 │ 100,000 │├──────┼─────┼──────┤│99年9月3日 │陳祥益 │ 100,000 │├──────┼─────┼──────┤│99年9月3日 │陳登聖 │ 600,000 │├──────┼─────┼──────┤│99年9月3日 │陳逸翔 │ 650,000 │├──────┼─────┼──────┤│99年9月3日 │陳聖翔 │ 200,000 │├──────┼─────┼──────┤│99年9月3日 │陳臻莘 │ 300,000 │├──────┼─────┼──────┤│99年9月3日 │劉仁傑 │ 500,000 │├──────┼─────┼──────┤│99年9月3日 │劉亞欣 │ 400,000 │├──────┼─────┼──────┤│99年9月3日 │劉博瑋 │ 300,000 │├──────┼─────┼──────┤│99年9月3日 │鄭蕙珊 │ 100,000 │├──────┼─────┼──────┤│99年9月3日 │戴士偉 │ 200,000 │├──────┼─────┼──────┤│99年9月4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9月4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9月4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9月4日 │江秉徽 │ 50,000 │├──────┼─────┼──────┤│99年9月4日 │何鐘德 │ 900,000 │├──────┼─────┼──────┤│99年9月4日 │林宗閔 │ 400,000 │├──────┼─────┼──────┤│99年9月5日 │郭宇軒 │ 100,000 │├──────┼─────┼──────┤│99年9月6日 │方欽雄 │ 100,000 │├──────┼─────┼──────┤│99年9月6日 │江秉徽 │ 150,000 │├──────┼─────┼──────┤│99年9月6日 │余建勳 │ 200,000 │├──────┼─────┼──────┤│99年9月6日 │李志勇 │ 100,000 │├──────┼─────┼──────┤│99年9月6日 │李穎妮 │ 100,000 │├──────┼─────┼──────┤│99年9月6日 │林裕堯 │ 100,000 │├──────┼─────┼──────┤│99年9月6日 │施雅珍 │ 500,000 │├──────┼─────┼──────┤│99年9月6日 │洪啟翔 │ 200,000 │├──────┼─────┼──────┤│99年9月6日 │范振信 │ 100,000 │├──────┼─────┼──────┤│99年9月6日 │涂聖瑋 │ 100,000 │├──────┼─────┼──────┤│99年9月6日 │梁惠棉 │ 200,000 │├──────┼─────┼──────┤│99年9月6日 │許素月 │ 300,000 │├──────┼─────┼──────┤│99年9月6日 │郭昭吟 │ 800,000 │├──────┼─────┼──────┤│99年9月6日 │郭軒豪 │ 300,000 │├──────┼─────┼──────┤│99年9月6日 │陳育利 │ 100,000 │├──────┼─────┼──────┤│99年9月6日 │陳育利 │ 30,000 │├──────┼─────┼──────┤│99年9月6日 │陳勇安 │ 300,000 │├──────┼─────┼──────┤│99年9月6日 │陳登聖 │ 900,000 │├──────┼─────┼──────┤│99年9月6日 │黃議賜 │ 100,000 │├──────┼─────┼──────┤│99年9月6日 │趙敏月 │ 100,000 │├──────┼─────┼──────┤│99年9月6日 │樓茂富 │ 200,000 │├──────┼─────┼──────┤│99年9月6日 │蔡欣瑋 │ 200,000 │├──────┼─────┼──────┤│99年9月6日 │鄭慧亞 │ 200,000 │├──────┼─────┼──────┤│99年9月6日 │羅百勳 │ 350,000 │├──────┼─────┼──────┤│99年9月7日 │江承澤 │ 500,000 │├──────┼─────┼──────┤│99年9月7日 │洪唯庭 │ 500,000 │├──────┼─────┼──────┤│99年9月7日 │陳弘旭 │ 700,000 │├──────┼─────┼──────┤│99年9月7日 │陳奎佑 │ 400,000 │├──────┼─────┼──────┤│99年9月7日 │陳逸翔 │ 230,000 │├──────┼─────┼──────┤│99年9月7日 │游恩怡 │ 100,000 │├──────┼─────┼──────┤│99年9月15日 │劉亞欣 │ 100,000 │├──────┼─────┼──────┤│小計 │ │ 45,225,000 │└──────┴─────┴──────┘附表15十二期(住二)土地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上土地閉鎖期間、獲利比例:1個月為8%換算為年利率:96%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99年9月8日 │吳家名 │ 200,000 │├──────┼─────┼──────┤│99年9月8日 │林杰明 │ 800,000 │├──────┼─────┼──────┤│99年9月8日 │張恆彬 │ 250,000 │├──────┼─────┼──────┤│99年9月8日 │陳右錚 │ 300,000 │├──────┼─────┼──────┤│99年9月8日 │黃啟峰 │ 100,000 │├──────┼─────┼──────┤│99年9月8日 │劉凱文 │ 400,000 │├──────┼─────┼──────┤│99年9月9日 │吳承勳 │ 100,000 │├──────┼─────┼──────┤│99年9月9日 │李振豪 │ 800,000 │├──────┼─────┼──────┤│99年9月9日 │杜曉螢 │ 100,000 │├──────┼─────┼──────┤│99年9月9日 │梁采茹 │ 300,000 │├──────┼─────┼──────┤│99年9月9日 │黃佳美 │ 100,000 │├──────┼─────┼──────┤│99年9月10日 │王怡馨 │ 400,000 │├──────┼─────┼──────┤│99年9月10日 │王惠民 │ 400,000 │├──────┼─────┼──────┤│99年9月10日 │江吉洲 │ 600,000 │├──────┼─────┼──────┤│99年9月10日 │宋國宇 │ 300,000 │├──────┼─────┼──────┤│99年9月10日 │李志勇 │ 200,000 │├──────┼─────┼──────┤│99年9月10日 │林加浩 │ 300,000 │├──────┼─────┼──────┤│99年9月10日 │林玲利 │ 100,000 │├──────┼─────┼──────┤│99年9月10日 │張益瑞 │ 100,000 │├──────┼─────┼──────┤│99年9月10日 │張雅柔 │ 500,000 │├──────┼─────┼──────┤│99年9月10日 │張源利 │ 100,000 │├──────┼─────┼──────┤│99年9月10日 │許明仕 │ 100,000 │├──────┼─────┼──────┤│99年9月10日 │許素月 │ 100,000 │├──────┼─────┼──────┤│99年9月10日 │郭宇軒 │ 100,000 │├──────┼─────┼──────┤│99年9月10日 │陳居鼎 │ 100,000 │├──────┼─────┼──────┤│99年9月10日 │陳建宏 │ 100,000 │├──────┼─────┼──────┤│99年9月10日 │陳柏智 │ 200,000 │├──────┼─────┼──────┤│99年9月10日 │陳祥益 │ 200,000 │├──────┼─────┼──────┤│99年9月10日 │陳聖翔 │ 200,000 │├──────┼─────┼──────┤│99年9月10日 │曾文源 │ 500,000 │├──────┼─────┼──────┤│99年9月10日 │黃議賜 │ 100,000 │├──────┼─────┼──────┤│99年9月10日 │楊圈圈 │ 200,000 │├──────┼─────┼──────┤│99年9月10日 │解定逸 │ 100,000 │├──────┼─────┼──────┤│99年9月10日 │劉晨獻 │ 500,000 │├──────┼─────┼──────┤│99年9月10日 │劉博瑋 │ 200,000 │├──────┼─────┼──────┤│99年9月10日 │潘冠文 │ 600,000 │├──────┼─────┼──────┤│99年9月10日 │蔡尚達 │ 200,000 │├──────┼─────┼──────┤│99年9月11日 │胡湘竹 │ 100,000 │├──────┼─────┼──────┤│99年9月11日 │梁崇正 │ 100,000 │├──────┼─────┼──────┤│99年9月12日 │王彥文 │ 600,000 │├──────┼─────┼──────┤│99年9月13日 │張君豪 │ 100,000 │├──────┼─────┼──────┤│99年9月13日 │陳逸翔 │ 50,000 │├──────┼─────┼──────┤│99年9月13日 │楊智超 │ 100,000 │├──────┼─────┼──────┤│99年9月13日 │謝長諭 │ 300,000 │├──────┼─────┼──────┤│99年9月13日 │謝長諭 │ 200,000 │├──────┼─────┼──────┤│99年9月14日 │王敬達 │ 600,000 │├──────┼─────┼──────┤│99年9月14日 │江吉洲 │ 200,000 │├──────┼─────┼──────┤│99年9月14日 │邱瓊嬌 │ 100,000 │├──────┼─────┼──────┤│99年9月14日 │梁崇正 │ 300,000 │├──────┼─────┼──────┤│99年9月14日 │廖婉伶 │ 300,000 │├──────┼─────┼──────┤│99年9月15日 │許瑋勵 │ 500,000 │├──────┼─────┼──────┤│99年9月15日 │曾華怡 │ 300,000 │├──────┼─────┼──────┤│不明 │林玲利 │ 400,000 │├──────┼─────┼──────┤│小計 │ │14,200,000 │└──────┴─────┴──────┘附表16正文華路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號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5%換算為年利率:105%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99年9月12日 │黃齊亨 │ 2,000,000 │├──────┼─────┼──────┤│99年9月15日 │李志勇 │ 500,000 │├──────┼─────┼──────┤│99年9月15日 │李姿廷 │ 500,000 │├──────┼─────┼──────┤│99年9月15日 │周銜治 │ 200,000 │├──────┼─────┼──────┤│99年9月15日 │林家宏 │ 1,500,000 │├──────┼─────┼──────┤│99年9月15日 │范振信 │ 500,000 │├──────┼─────┼──────┤│99年9月15日 │張君豪 │ 650,000 │├──────┼─────┼──────┤│99年9月15日 │張源利 │ 2,000,000 │├──────┼─────┼──────┤│99年9月15日 │張瑞琴 │ 200,000 │├──────┼─────┼──────┤│99年9月15日 │郭思偉 │ 1,700,000 │├──────┼─────┼──────┤│99年9月15日 │郭思偉 │ 100,000 │├──────┼─────┼──────┤│99年9月15日 │郭昭吟 │ 1,500,000 │├──────┼─────┼──────┤│99年9月15日 │郭晉豪 │ 1,700,000 │├──────┼─────┼──────┤│99年9月15日 │黃建霖 │ 1,000,000 │├──────┼─────┼──────┤│99年9月15日 │戴士偉 │ 1,400,000 │├──────┼─────┼──────┤│99年9月15日 │謝博任 │ 500,000 │├──────┼─────┼──────┤│99年9月15日 │羅百勳 │ 740,000 │├──────┼─────┼──────┤│99年9月16日 │沈瑞益 │ 500,000 │├──────┼─────┼──────┤│99年9月16日 │唐文中 │ 590,000 │├──────┼─────┼──────┤│99年9月16日 │涂聖瑋 │ 1,100,000 │├──────┼─────┼──────┤│99年9月17日 │王惠民 │ 2,000,000 │├──────┼─────┼──────┤│99年9月17日 │王智明 │ 2,000,000 │├──────┼─────┼──────┤│99年9月17日 │王敬達 │ 500,000 │├──────┼─────┼──────┤│99年9月17日 │古仁元 │ 300,000 │├──────┼─────┼──────┤│99年9月17日 │吳家名 │ 500,000 │├──────┼─────┼──────┤│99年9月17日 │李志勇 │ 900,000 │├──────┼─────┼──────┤│99年9月17日 │李秉正 │ 1,500,000 │├──────┼─────┼──────┤│99年9月17日 │李姿廷 │ 400,000 │├──────┼─────┼──────┤│99年9月17日 │杜曉螢 │ 500,000 │├──────┼─────┼──────┤│99年9月17日 │周宜興 │ 500,000 │├──────┼─────┼──────┤│99年9月17日 │林宗閔 │ 1,000,000 │├──────┼─────┼──────┤│99年9月17日 │林杰明 │ 500,000 │├──────┼─────┼──────┤│99年9月17日 │林舜億 │ 1,500,000 │├──────┼─────┼──────┤│99年9月17日 │林義豐 │ 1,500,000 │├──────┼─────┼──────┤│99年9月17日 │胡湘竹 │ 1,000,000 │├──────┼─────┼──────┤│99年9月17日 │倪立宇 │ 1,500,000 │├──────┼─────┼──────┤│99年9月17日 │唐文中 │ 60,000 │├──────┼─────┼──────┤│99年9月17日 │徐偉勵 │ 1,500,000 │├──────┼─────┼──────┤│99年9月17日 │涂聖瑋 │ 1,400,000 │├──────┼─────┼──────┤│99年9月17日 │張君豪 │ 50,000 │├──────┼─────┼──────┤│99年9月17日 │張雅柔 │ 500,000 │├──────┼─────┼──────┤│99年9月17日 │莊淑芬 │ 500,000 │├──────┼─────┼──────┤│99年9月17日 │許佳惠 │ 700,000 │├──────┼─────┼──────┤│99年9月17日 │許明仕 │ 500,000 │├──────┼─────┼──────┤│99年9月17日 │郭宇軒 │ 3,000,000 │├──────┼─────┼──────┤│99年9月17日 │郭宇軒 │ 2,300,000 │├──────┼─────┼──────┤│99年9月17日 │郭軒豪 │ 1,500,000 │├──────┼─────┼──────┤│99年9月17日 │陳右錚 │ 500,000 │├──────┼─────┼──────┤│99年9月17日 │陳右錚 │ 500,000 │├──────┼─────┼──────┤│99年9月17日 │陳兆宏 │ 2,500,000 │├──────┼─────┼──────┤│99年9月17日 │陳宏瑋 │ 1,400,000 │├──────┼─────┼──────┤│99年9月17日 │陳柏誠 │ 500,000 │├──────┼─────┼──────┤│99年9月17日 │陳祥益 │ 500,000 │├──────┼─────┼──────┤│99年9月17日 │陳臻莘 │ 1,000,000 │├──────┼─────┼──────┤│99年9月17日 │陳麗娟 │ 1,850,000 │├──────┼─────┼──────┤│99年9月17日 │黃偉紘 │ 1,000,000 │├──────┼─────┼──────┤│99年9月17日 │黃議賜 │ 500,000 │├──────┼─────┼──────┤│99年9月17日 │楊啟賢 │ 2,000,000 │├──────┼─────┼──────┤│99年9月17日 │劉家融 │ 500,000 │├──────┼─────┼──────┤│99年9月17日 │劉博瑋 │ 1,500,000 │├──────┼─────┼──────┤│99年9月17日 │蔡尚達 │ 500,000 │├──────┼─────┼──────┤│99年9月17日 │賴良先 │ 1,500,000 │├──────┼─────┼──────┤│99年9月17日 │謝德宇 │ 1,500,000 │├──────┼─────┼──────┤│99年9月17日 │謝豐洲 │ 1,000,000 │├──────┼─────┼──────┤│99年9月17日 │顏士傑 │ 1,000,000 │├──────┼─────┼──────┤│99年9月20日 │方欽雄 │ 500,000 │├──────┼─────┼──────┤│99年9月20日 │王智明 │ 3,000,000 │├──────┼─────┼──────┤│99年9月20日 │古仁元 │ 300,000 │├──────┼─────┼──────┤│99年9月20日 │林玲利 │ 400,000 │├──────┼─────┼──────┤│99年9月20日 │邱瓊嬌 │ 500,000 │├──────┼─────┼──────┤│99年9月20日 │梁崇正 │ 500,000 │├──────┼─────┼──────┤│99年9月20日 │曾富鈺 │ 590,000 │├──────┼─────┼──────┤│99年9月20日 │童義修 │ 400,000 │├──────┼─────┼──────┤│99年9月20日 │楊智超 │ 600,000 │├──────┼─────┼──────┤│99年9月20日 │詹鎮鴻 │ 1,000,000 │├──────┼─────┼──────┤│99年9月20日 │趙敏月 │ 500,000 │├──────┼─────┼──────┤│99年9月21日 │洪唯庭 │ 1,000,000 │├──────┼─────┼──────┤│99年9月21日 │涂聖瑋 │ 570,000 │├──────┼─────┼──────┤│99年9月21日 │涂聖瑋 │ 130,000 │├──────┼─────┼──────┤│99年9月21日 │潘冠丞 │ 500,000 │├──────┼─────┼──────┤│99年9月23日 │夏佩伶 │ 1,750,000 │├──────┼─────┼──────┤│99年9月24日 │涂聖瑋 │ 300,000 │├──────┼─────┼──────┤│99年9月25日 │蔡沐翰 │ 500,000 │├──────┼─────┼──────┤│99年9月27日 │林哲宇 │ 1,000,000 │├──────┼─────┼──────┤│小計 │ │ 80,780,000 │└──────┴─────┴──────┘附表17格子趣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號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40%換算為年利率:12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99年9月17日 │戴秉仁 │ 200,000 │├──────┼─────┼──────┤│99年9月24日 │徐志強 │ 360,000 │├──────┼─────┼──────┤│99年9月24日 │陳勇安 │ 360,000 │├──────┼─────┼──────┤│99年9月24日 │張惠美 │ 1,080,000 │├──────┼─────┼──────┤│99年9月24日 │余建勳 │ 360,000 │├──────┼─────┼──────┤│99年9月24日 │陳愛婷 │ 360,000 │├──────┼─────┼──────┤│99年9月27日 │張益瑞 │ 360,000 │├──────┼─────┼──────┤│99年9月27日 │李榮珮 │ 360,000 │├──────┼─────┼──────┤│99年9月27日 │邱瓊嬌 │ 360,000 │├──────┼─────┼──────┤│99年9月27日 │黃任宏 │ 360,000 │├──────┼─────┼──────┤│99年9月27日 │江承澤 │ 360,000 │├──────┼─────┼──────┤│99年9月27日 │王惠民 │ 720,000 │├──────┼─────┼──────┤│99年9月27日 │邱怡嘉 │ 1,440,000 │├──────┼─────┼──────┤│99年9月27日 │徐家振 │ 360,000 │├──────┼─────┼──────┤│99年9月27日 │李秉正 │ 1,080,000 │├──────┼─────┼──────┤│99年9月27日 │林杰明 │ 360,000 │├──────┼─────┼──────┤│99年9月27日 │陳兆宏 │ 360,000 │├──────┼─────┼──────┤│99年9月27日 │徐皓智 │ 360,000 │├──────┼─────┼──────┤│99年9月27日 │不明 │ 1,080,000 │├──────┼─────┼──────┤│99年9月27日 │許佳惠 │ 210,000 │├──────┼─────┼──────┤│99年9月27日 │張君豪 │ 710,000 │├──────┼─────┼──────┤│99年9月27日 │吳顯民 │ 360,000 │├──────┼─────┼──────┤│99年9月27日 │涂彩雯 │ 360,000 │├──────┼─────┼──────┤│99年9月27日 │陳信璋 │ 720,000 │├──────┼─────┼──────┤│99年9月27日 │蘇光輝 │ 1,080,000 │├──────┼─────┼──────┤│99年9月27日 │涂聖瑋 │ 1,620,000 │├──────┼─────┼──────┤│99年9月27日 │林珊伊 │ 360,000 │├──────┼─────┼──────┤│99年9月27日 │張源利 │ 1,000,000 │├──────┼─────┼──────┤│99年9月27日 │潘冠丞 │ 1,080,000 │├──────┼─────┼──────┤│99年9月27日 │姜欽豪 │ 720,000 │├──────┼─────┼──────┤│99年9月27日 │倪立宇 │ 500,000 │├──────┼─────┼──────┤│99年9月27日 │陳宗明 │ 720,000 │├──────┼─────┼──────┤│99年9月27日 │林宗閔 │ 360,000 │├──────┼─────┼──────┤│99年9月27日 │陳又錚 │ 720,000 │├──────┼─────┼──────┤│99年9月27日 │古仁元 │ 200,000 │├──────┼─────┼──────┤│99年9月28日 │蔡佳宏 │ 2,880,000 │├──────┼─────┼──────┤│99年9月28日 │蔡尚達 │ 360,000 │├──────┼─────┼──────┤│99年9月28日 │王敬達 │ 500,000 │├──────┼─────┼──────┤│99年9月28日 │李岱家 │ 360,000 │├──────┼─────┼──────┤│99年9月28日 │何鐘德 │ 1,440,000 │├──────┼─────┼──────┤│99年9月28日 │曾華怡 │ 1,000,000 │├──────┼─────┼──────┤│99年9月28日 │劉亞欣 │ 900,000 │├──────┼─────┼──────┤│99年9月28日 │劉博瑋 │ 360,000 │├──────┼─────┼──────┤│99年9月28日 │林裕堯 │ 360,000 │├──────┼─────┼──────┤│99年9月28日 │戴秉仁 │ 4,800,000 │├──────┼─────┼──────┤│99年9月28日 │古仁元 │ 200,000 │├──────┼─────┼──────┤│99年9月29日 │曾華怡 │ 800,000 │├──────┼─────┼──────┤│99年9月29日 │邱聖翔 │ 800,000 │├──────┼─────┼──────┤│99年9月29日 │徐瑋厲 │ 1,000,000 │├──────┼─────┼──────┤│99年9月29日 │許明仕 │ 360,000 │├──────┼─────┼──────┤│99年9月29日 │陳麗娟 │ 360,000 │├──────┼─────┼──────┤│99年9月29日 │古仁元 │ 150,000 │├──────┼─────┼──────┤│99年9月30日 │劉仁傑 │ 720,000 │├──────┼─────┼──────┤│99年9月30日 │廖英男 │ 360,000 │├──────┼─────┼──────┤│99年9月30日 │王麗娜 │ 360,000 │├──────┼─────┼──────┤│99年9月30日 │方思偉 │ 720,000 │├──────┼─────┼──────┤│99年9月30日 │游恩怡 │ 490,000 │├──────┼─────┼──────┤│99年9月30日 │張雅柔 │ 720,000 │├──────┼─────┼──────┤│99年9月30日 │陳祥益 │ 1,080,000 │├──────┼─────┼──────┤│99年9月30日 │邱垂棟 │ 3,240,000 │├──────┼─────┼──────┤│99年9月30日 │謝豐洲 │ 720,000 │├──────┼─────┼──────┤│99年9月30日 │黃啟銘 │ 720,000 │├──────┼─────┼──────┤│99年9月30日 │解定逸 │ 500,000 │├──────┼─────┼──────┤│99年10月1日 │黃齊亨 │ 720,000 │├──────┼─────┼──────┤│99年10月1日 │陳奎佑 │ 720,000 │├──────┼─────┼──────┤│99年10月1日 │李志勇 │ 360,000 │├──────┼─────┼──────┤│99年10月1日 │李建豐 │ 2,160,000 │├──────┼─────┼──────┤│99年10月1日 │江承澤 │ 360,000 │├──────┼─────┼──────┤│99年10月1日 │林義豐 │ 1,800,000 │├──────┼─────┼──────┤│99年10月1日 │涂聖瑋 │ 1,520,000 │├──────┼─────┼──────┤│99年10月1日 │陳愛婷 │ 1,080,000 │├──────┼─────┼──────┤│99年10月1日 │方思偉 │ 1,080,000 │├──────┼─────┼──────┤│99年10月1日 │吳旻蓉 │ 1,8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7誤載為│ ││ │吳旻容,應│ ││ │予更正) │ │├──────┼─────┼──────┤│99年10月1日 │古仁元 │ 400,000 │├──────┼─────┼──────┤│99年10月2日 │王怡馨 │ 3,000,000 │├──────┼─────┼──────┤│99年10月2日 │黃鉥棚 │ 360,000 │├──────┼─────┼──────┤│99年10月2日 │古仁元 │ 200,000 │├──────┼─────┼──────┤│99年10月3日 │湯李家睿 │ 500,000 │├──────┼─────┼──────┤│99年10月4日 │古仁元4 │ 40,000 │├──────┼─────┼──────┤│99年10月4日 │黃佳惠 │ 1,080,000 │├──────┼─────┼──────┤│99年10月4日 │政龍 │ 920,000 │├──────┼─────┼──────┤│99年10月4日 │林義峰 │ 360,000 │├──────┼─────┼──────┤│99年10月4日 │林珊伊 │ 360,000 │├──────┼─────┼──────┤│99年10月4日 │許佳惠 │ 120,000 │├──────┼─────┼──────┤│99年10月4日 │杜曉螢 │ 360,000 │├──────┼─────┼──────┤│99年10月4日 │席銘杰 │ 720,000 │├──────┼─────┼──────┤│99年10月4日 │李穎妮 │ 360,000 │├──────┼─────┼──────┤│99年10月4日 │徐建智 │ 720,000 │├──────┼─────┼──────┤│99年10月4日 │郭晉豪 │ 940,000 │├──────┼─────┼──────┤│99年10月4日 │陳登聖 │ 1,380,000 │├──────┼─────┼──────┤│99年10月4日 │江吉洲 │ 360,000 │├──────┼─────┼──────┤│99年10月4日 │陳國豐 │ 360,000 │├──────┼─────┼──────┤│99年10月4日 │蔡佳宏 │ 150,000 │├──────┼─────┼──────┤│99年10月4日 │陳兆宏 │ 360,000 │├──────┼─────┼──────┤│99年10月4日 │方思偉 │ 200,000 │├──────┼─────┼──────┤│99年10月4日 │陳愛婷 │ 720,000 │├──────┼─────┼──────┤│99年10月4日 │李彥亨 │ 360,000 │├──────┼─────┼──────┤│99年10月4日 │涂聖瑋 │ 100,000 │├──────┼─────┼──────┤│99年10月4日 │郭宇軒 │ 1,500,000 │├──────┼─────┼──────┤│99年10月4日 │邱聖翔 │ 200,000 │├──────┼─────┼──────┤│99年10月5日 │彭定中 │ 720,000 │├──────┼─────┼──────┤│99年10月5日 │不明 │ 1,000,000 │├──────┼─────┼──────┤│99年10月5日 │李秉正 │ 360,000 │├──────┼─────┼──────┤│99年10月5日 │陳柏智 │ 710,000 │├──────┼─────┼──────┤│99年10月5日 │謝昌憲 │ 850,000 │├──────┼─────┼──────┤│99年10月5日 │謝麗玫 │ 360,000 │├──────┼─────┼──────┤│99年10月5日 │趙仲仁 │ 2,160,000 │├──────┼─────┼──────┤│99年10月5日 │王惠民 │ 360,000 │├──────┼─────┼──────┤│99年10月5日 │江承澤 │ 180,000 │├──────┼─────┼──────┤│99年10月5日 │王怡馨 │ 1,690,000 │├──────┼─────┼──────┤│99年10月5日 │粘耀文 │ 370,000 │├──────┼─────┼──────┤│99年10月5日 │邱垂棟 │ 300,000 │├──────┼─────┼──────┤│99年10月5日 │郭昭吟 │ 1,080,000 │├──────┼─────┼──────┤│99年10月5日 │余國安 │ 720,000 │├──────┼─────┼──────┤│99年10月5日 │邱瓊嬌 │ 360,000 │├──────┼─────┼──────┤│99年10月5日 │王怡馨 │ 100,000 │├──────┼─────┼──────┤│99年10月5日 │邱聖翔 │ 200,000 │├──────┼─────┼──────┤│99年10月6日 │李振豪 │ 360,000 │├──────┼─────┼──────┤│99年10月6日 │曾華怡 │ 36,000 │├──────┼─────┼──────┤│99年10月6日 │劉仁傑 │ 720,000 │├──────┼─────┼──────┤│99年10月6日 │曾富鈺 │ 460,000 │├──────┼─────┼──────┤│99年10月6日 │陳柏樺 │ 360,000 │├──────┼─────┼──────┤│99年10月6日 │蔡沐翰 │ 360,000 │├──────┼─────┼──────┤│99年10月6日 │徐皓智 │ 1,440,000 │├──────┼─────┼──────┤│99年10月6日 │陳逸翔 │ 721,600 │├──────┼─────┼──────┤│99年10月6日 │陳麗娟 │ 660,000 │├──────┼─────┼──────┤│99年10月6日 │童義修 │ 1,150,000 │├──────┼─────┼──────┤│99年10月6日 │徐瑋勵 │ 1,500,000 │├──────┼─────┼──────┤│99年10月6日 │席銘杰 │ 360,000 │├──────┼─────┼──────┤│99年10月6日 │王智明 │ 1,307,000 │├──────┼─────┼──────┤│99年10月6日 │江承澤 │ 360,000 │├──────┼─────┼──────┤│99年10月6日 │涂聖瑋 │ 1,250,000 │├──────┼─────┼──────┤│99年10月6日 │鄭秀珠 │ 720,000 │├──────┼─────┼──────┤│99年10月6日 │陳臻莘 │ 360,000 │├──────┼─────┼──────┤│99年10月6日 │黃偉竑 │ 720,000 │├──────┼─────┼──────┤│99年10月6日 │林宗閔 │ 360,000 │├──────┼─────┼──────┤│99年10月6日 │唐文中 │ 110,000 │├──────┼─────┼──────┤│99年10月6日 │唐文中 │ 1,530,000 │├──────┼─────┼──────┤│99年10月6日 │陳奎佑 │ 440,000 │├──────┼─────┼──────┤│99年10月6日 │陳奎佑 │ 140,000 │├──────┼─────┼──────┤│99年10月6日 │陳奎佑 │ 500,000 │├──────┼─────┼──────┤│99年10月6日 │吳顯民 │ 1,800,000 │├──────┼─────┼──────┤│99年10月7日 │游恩怡 │ 90,000 │├──────┼─────┼──────┤│99年10月7日 │江秉徽 │ 250,000 │├──────┼─────┼──────┤│99年10月7日 │林玲利 │ 612,000 │├──────┼─────┼──────┤│99年10月7日 │林軍毅 │ 36,000 │├──────┼─────┼──────┤│99年10月7日 │江慶麟 │ 300,000 │├──────┼─────┼──────┤│99年10月7日 │陳育聖 │ 1,160,000 │├──────┼─────┼──────┤│99年10月7日 │鄧學敏 │ 1,200,000 │├──────┼─────┼──────┤│99年10月7日 │陳右錚 │ 360,000 │├──────┼─────┼──────┤│99年10月7日 │王彥文 │ 360,000 │├──────┼─────┼──────┤│99年10月8日 │呂安捷 │ 360,000 │├──────┼─────┼──────┤│99年10月8日 │戴士偉 │ 504,000 │├──────┼─────┼──────┤│99年10月8日 │林丞博 │ 1,080,000 │├──────┼─────┼──────┤│99年10月8日 │戴士偉 │ 100,000 │├──────┼─────┼──────┤│99年10月11日│邱瓊嬌 │ 360,000 │├──────┼─────┼──────┤│99年10月12日│涂聖偉 │ 86,000 │├──────┼─────┼──────┤│99年10月14日│楊智超 │ 120,000 │├──────┼─────┼──────┤│99年10月21日│陳居鼎 │ 360,000 │├──────┼─────┼──────┤│小計 │ │ 111,572,600│└──────┴─────┴──────┘附表18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號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40%換算為年利率:12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99年9月15日 │林丞博 │ 500,000 │├──────┼─────┼──────┤│99年9月15日 │張益瑞 │ 1,000,000 │├──────┼─────┼──────┤│99年10月11日│唐文中 │ 400,000 │├──────┼─────┼──────┤│99年10月11日│唐文中 │ 100,000 │├──────┼─────┼──────┤│99年10月11日│張瑞琴 │ 1,000,000 │├──────┼─────┼──────┤│99年10月11日│黃啟峰 │ 500,000 │├──────┼─────┼──────┤│99年10月11日│黃學彥 │ 1,150,000 │├──────┼─────┼──────┤│99年10月11日│蘇光輝 │ 500,000 │├──────┼─────┼──────┤│99年10月12日│李姿廷 │ 30,000 │├──────┼─────┼──────┤│99年10月12日│林杰明 │ 1,000,000 │├──────┼─────┼──────┤│99年10月12日│林玲利 │ 500,000 │├──────┼─────┼──────┤│99年10月12日│范振信 │ 500,000 │├──────┼─────┼──────┤│99年10月12日│張源利 │ 500,000 │├──────┼─────┼──────┤│99年10月12日│劉博瑋 │ 500,000 │├──────┼─────┼──────┤│99年10月13日│余國安 │ 500,000 │├──────┼─────┼──────┤│99年10月13日│謝尚殷 │ 3,000,000 │├──────┼─────┼──────┤│99年10月14日│方欽雄 │ 500,000 │├──────┼─────┼──────┤│99年10月14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0月14日│吳秀琴 │ 500,000 │├──────┼─────┼──────┤│99年10月14日│李志勇 │ 500,000 │├──────┼─────┼──────┤│99年10月14日│李姿廷 │ 500,000 │├──────┼─────┼──────┤│99年10月14日│佘建勳 │ 500,000 │├──────┼─────┼──────┤│99年10月14日│姜欽豪 │ 1,000,000 │├──────┼─────┼──────┤│99年10月14日│張君豪 │ 442,000 │├──────┼─────┼──────┤│99年10月14日│陳弘旭 │ 500,000 │├──────┼─────┼──────┤│99年10月14日│陳宏瑋 │ 500,000 │├──────┼─────┼──────┤│99年10月14日│陳育利 │ 500,000 │├──────┼─────┼──────┤│99年10月14日│陳柏樺 │ 500,000 │├──────┼─────┼──────┤│99年10月14日│彭定中 │ 500,000 │├──────┼─────┼──────┤│99年10月14日│謝尚殷 │ 500,000 │├──────┼─────┼──────┤│99年10月15日│不明 │ 1,000,000 │├──────┼─────┼──────┤│99年10月15日│王玉慶 │ 600,000 │├──────┼─────┼──────┤│99年10月15日│王怡馨 │ 500,000 │├──────┼─────┼──────┤│99年10月15日│王惠民 │ 1,000,000 │├──────┼─────┼──────┤│99年10月15日│王敬達 │ 2,200,000 │├──────┼─────┼──────┤│99年10月15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15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15日│江吉洲 │ 1,000,000 │├──────┼─────┼──────┤│99年10月15日│江秉徽 │ 500,000 │├──────┼─────┼──────┤│99年10月15日│江秉徽 │ 500,000 │├──────┼─────┼──────┤│99年10月15日│李立瀚 │ 430,000 │├──────┼─────┼──────┤│99年10月15日│李志勇 │ 570,000 │├──────┼─────┼──────┤│99年10月15日│沈瑞益 │ 500,000 │├──────┼─────┼──────┤│99年10月15日│周宜興 │ 500,000 │├──────┼─────┼──────┤│99年10月15日│林宗閔 │ 500,000 │├──────┼─────┼──────┤│99年10月15日│林玲利 │ 2,000,000 │├──────┼─────┼──────┤│99年10月15日│林軍毅 │ 1,500,000 │├──────┼─────┼──────┤│99年10月15日│邱聖翔 │ 500,000 │├──────┼─────┼──────┤│99年10月15日│邱瓊嬌 │ 500,000 │├──────┼─────┼──────┤│99年10月15日│徐皓智 │ 500,000 │├──────┼─────┼──────┤│99年10月15日│徐瑋勵 │ 500,000 │├──────┼─────┼──────┤│99年10月15日│涂彩雯 │ 500,000 │├──────┼─────┼──────┤│99年10月15日│張宏宇 │ 500,000 │├──────┼─────┼──────┤│99年10月15日│許素月 │ 500,000 │├──────┼─────┼──────┤│99年10月15日│郭思偉 │ 1,050,000 │├──────┼─────┼──────┤│99年10月15日│郭昭吟 │ 1,000,000 │├──────┼─────┼──────┤│99年10月15日│郭昭吟 │ 500,000 │├──────┼─────┼──────┤│99年10月15日│陳右錚 │ 1,600,000 │├──────┼─────┼──────┤│99年10月15日│陳建宏 │ 500,000 │├──────┼─────┼──────┤│99年10月15日│陳偉彰 │ 500,000 │├──────┼─────┼──────┤│99年10月15日│陳祥益 │ 500,000 │├──────┼─────┼──────┤│99年10月15日│彭煥然 │ 500,000 │├──────┼─────┼──────┤│99年10月15日│曾華怡 │ 500,000 │├──────┼─────┼──────┤│99年10月15日│階宗方 │ 1,000,000 │├──────┼─────┼──────┤│99年10月15日│楊景麟 │ 1,500,000 │├──────┼─────┼──────┤│99年10月15日│廖英男 │ 500,000 │├──────┼─────┼──────┤│99年10月15日│劉博瑋 │ 500,000 │├──────┼─────┼──────┤│99年10月15日│潘冠丞 │ 1,000,000 │├──────┼─────┼──────┤│99年10月15日│蔡沐翰 │ 320,000 │├──────┼─────┼──────┤│99年10月16日│張宏宇 │ 500,000 │├──────┼─────┼──────┤│99年10月16日│陳兆宏 │ 500,000 │├──────┼─────┼──────┤│99年10月17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17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18日│王佑晨 │ 500,000 │├──────┼─────┼──────┤│99年10月18日│王聖方 │ 500,000 │├──────┼─────┼──────┤│99年10月18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0月18日│李秉正 │ 1,000,000 │├──────┼─────┼──────┤│99年10月18日│林亮宇 │ 500,000 │├──────┼─────┼──────┤│99年10月18日│許佳惠 │ 760,000 │├──────┼─────┼──────┤│99年10月18日│郭宇軒 │ 3,000,000 │├──────┼─────┼──────┤│99年10月18日│陳巧方 │ 1,000,000 │├──────┼─────┼──────┤│99年10月18日│陳育聖 │ 570,000 │├──────┼─────┼──────┤│99年10月18日│陳柏智 │ 980,000 │├──────┼─────┼──────┤│99年10月18日│陳登聖 │ 3,500,000 │├──────┼─────┼──────┤│99年10月18日│黃鉥棚 │ 500,000 │├──────┼─────┼──────┤│99年10月18日│廖婉伶 │ 1,000,000 │├──────┼─────┼──────┤│99年10月18日│蔡佳宏 │ 1,500,000 │├──────┼─────┼──────┤│99年10月18日│戴秉仁 │ 500,000 │├──────┼─────┼──────┤│99年10月18日│羅百勳 │ 100,000 │├──────┼─────┼──────┤│99年10月19日│何鐘德 │ 1,000,000 │├──────┼─────┼──────┤│99年10月19日│吳俊育 │ 500,000 │├──────┼─────┼──────┤│99年10月19日│李姿廷 │ 30,000 │├──────┼─────┼──────┤│99年10月19日│涂聖瑋 │ 850,000 │├──────┼─────┼──────┤│99年10月19日│張恆彬 │ 380,000 │├──────┼─────┼──────┤│99年10月19日│許佳惠 │ 500,000 │├──────┼─────┼──────┤│99年10月19日│郭思偉 │ 1,300,000 │├──────┼─────┼──────┤│99年10月19日│陳柏智 │ 1,240,000 │├──────┼─────┼──────┤│99年10月19日│黃冠富 │ 500,000 │├──────┼─────┼──────┤│99年10月20日│王昱淇 │ 500,000 │├──────┼─────┼──────┤│99年10月20日│王智明 │ 400,000 │├──────┼─────┼──────┤│99年10月20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20日│涂聖瑋 │ 500,000 │├──────┼─────┼──────┤│99年10月20日│郭晉豪 │ 1,100,000 │├──────┼─────┼──────┤│99年10月20日│陳右錚 │ 1,400,000 │├──────┼─────┼──────┤│99年10月20日│童義修 │ 200,000 │├──────┼─────┼──────┤│99年10月20日│黃學彥 │ 200,000 │├──────┼─────┼──────┤│99年10月21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21日│涂聖瑋 │ 1,000,000 │├──────┼─────┼──────┤│99年10月21日│陳宏瑋 │ 2,000,000 │├──────┼─────┼──────┤│99年10月21日│陳居鼎 │ 360,000 │├──────┼─────┼──────┤│99年10月22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22日│林泓澐 │ 5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8誤載為│ ││ │林泓雲,應│ ││ │予更正) │ │├──────┼─────┼──────┤│99年10月22日│郭思偉 │ 250,000 │├──────┼─────┼──────┤│99年10月23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24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25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25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0月25日│江慶麟 │ 900,000 │├──────┼─────┼──────┤│99年10月25日│林玲利 │ 2,000,000 │├──────┼─────┼──────┤│99年10月25日│邱垂棟 │ 750,000 │├──────┼─────┼──────┤│99年10月25日│黃碧珊 │ 500,000 │├──────┼─────┼──────┤│99年10月26日│黃郁婷 │ 1,000,000 │├──────┼─────┼──────┤│99年10月27日│黃郁婷 │ 500,000 │├──────┼─────┼──────┤│99年10月27日│楊欣達 │ 1,660,000 │├──────┼─────┼──────┤│99年10月27日│廖婉伶 │ 1,000,000 │├──────┼─────┼──────┤│99年10月27日│戴秉仁 │ 500,000 │├──────┼─────┼──────┤│99年10月27日│羅百勳 │ 200,000 │├──────┼─────┼──────┤│99年10月28日│不明 │ 500,000 │├──────┼─────┼──────┤│99年10月28日│余國安 │ 500,000 │├──────┼─────┼──────┤│99年10月28日│李姿廷 │ 500,000 │├──────┼─────┼──────┤│99年10月28日│林義豐 │ 1,000,000 │├──────┼─────┼──────┤│99年10月28日│邱垂棟 │ 500,000 │├──────┼─────┼──────┤│99年10月28日│洪唯庭 │ 1,500,000 │├──────┼─────┼──────┤│99年10月28日│涂聖瑋 │ 500,000 │├──────┼─────┼──────┤│99年10月28日│郭昭吟 │ 500,000 │├──────┼─────┼──────┤│99年10月28日│劉亞欣 │ 1,000,000 │├──────┼─────┼──────┤│99年10月29日│江秉徽 │ 550,000 │├──────┼─────┼──────┤│99年10月29日│余建宏 │ 338,000 │├──────┼─────┼──────┤│99年10月29日│沈瑞益 │ 500,000 │├──────┼─────┼──────┤│99年10月29日│郭宇軒 │ 500,000 │├──────┼─────┼──────┤│99年10月29日│郭思偉 │ 1,000,000 │├──────┼─────┼──────┤│99年10月29日│郭思偉 │ 1,550,000 │├──────┼─────┼──────┤│99年10月30日│許世育 │ 75,000 │├──────┼─────┼──────┤│99年10月31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1月1日 │古仁元 │ 80,000 │├──────┼─────┼──────┤│99年11月1日 │吳旻蓉 │ 500,000 │├──────┼─────┼──────┤│99年11月1日 │周銜治 │ 330,000 │├──────┼─────┼──────┤│99年11月1日 │張琬娟 │ 500,000 │├──────┼─────┼──────┤│99年11月1日 │藍聰傑 │ 250,000 │├──────┼─────┼──────┤│99年11月2日 │方思偉 │ 1,460,000 │├──────┼─────┼──────┤│99年11月2日 │宋國宇 │ 500,000 │├──────┼─────┼──────┤│99年11月2日 │李立瀚 │ 1,150,000 │├──────┼─────┼──────┤│99年11月2日 │柯宗佑 │ 500,000 │├──────┼─────┼──────┤│99年11月2日 │張凱博 │ 500,000 │├──────┼─────┼──────┤│99年11月2日 │郭宇軒 │ 1,500,000 │├──────┼─────┼──────┤│99年11月2日 │陳弘旭 │ 1,500,000 │├──────┼─────┼──────┤│99年11月2日 │陳登聖 │ 4,000,000 │├──────┼─────┼──────┤│99年11月2日 │粘耀文 │ 660,000 │├──────┼─────┼──────┤│99年11月2日 │彭定中 │ 500,000 │├──────┼─────┼──────┤│99年11月2日 │謝昌憲 │ 500,000 │├──────┼─────┼──────┤│99年11月2日 │鴻耀 │ 30,000 │├──────┼─────┼──────┤│99年11月2日 │鴻耀 │ 30,000 │├──────┼─────┼──────┤│99年11月3日 │李姿廷 │ 270,000 │├──────┼─────┼──────┤│99年11月3日 │張惠美 │ 130,000 │├──────┼─────┼──────┤│99年11月3日 │梁麗玫 │ 500,000 │├──────┼─────┼──────┤│99年11月3日 │許明仕 │ 500,000 │├──────┼─────┼──────┤│99年11月3日 │郭思偉 │ 350,000 │├──────┼─────┼──────┤│99年11月3日 │陳麗娟 │ 365,000 │├──────┼─────┼──────┤│99年11月3日 │湯李家睿 │ 700,000 │├──────┼─────┼──────┤│99年11月3日 │黃齊亨 │ 5,990,000 │├──────┼─────┼──────┤│99年11月3日 │黃齊亨 │ 250,000 │├──────┼─────┼──────┤│99年11月3日 │謝豐洲 │ 1,000,000 │├──────┼─────┼──────┤│99年11月4日 │不明 │ 1,000,000 │├──────┼─────┼──────┤│99年11月4日 │王智明 │ 2,400,000 │├──────┼─────┼──────┤│99年11月4日 │余國安 │ 1,000,000 │├──────┼─────┼──────┤│99年11月4日 │吳顯民 │ 500,000 │├──────┼─────┼──────┤│99年11月4日 │李穎妮 │ 500,000 │├──────┼─────┼──────┤│99年11月4日 │唐文中 │ 500,000 │├──────┼─────┼──────┤│99年11月4日 │唐文中 │ 1,000,000 │├──────┼─────┼──────┤│99年11月4日 │康祐禎 │ 300,000 │├──────┼─────┼──────┤│99年11月4日 │康祐禎 │ 700,000 │├──────┼─────┼──────┤│99年11月4日 │郭昭吟 │ 500,000 │├──────┼─────┼──────┤│99年11月4日 │陳居鼎 │ 500,000 │├──────┼─────┼──────┤│99年11月4日 │陳信璋 │ 2,000,000 │├──────┼─────┼──────┤│99年11月4日 │陳臻莘 │ 500,000 │├──────┼─────┼──────┤│99年11月4日 │湯李家睿 │ 500,000 │├──────┼─────┼──────┤│99年11月5日 │王怡馨 │ 2,000,000 │├──────┼─────┼──────┤│99年11月5日 │江吉洲 │ 1,000,000 │├──────┼─────┼──────┤│99年11月5日 │吳重震 │ 500,000 │├──────┼─────┼──────┤│99年11月5日 │佘建勳 │ 500,000 │├──────┼─────┼──────┤│99年11月5日 │林信宏 │ 250,000 │├──────┼─────┼──────┤│99年11月5日 │張益瑞 │ 300,000 │├──────┼─────┼──────┤│99年11月5日 │郭宇軒 │ 400,000 │├──────┼─────┼──────┤│99年11月5日 │郭思偉 │ 250,000 │├──────┼─────┼──────┤│99年11月5日 │陳右錚 │ 300,000 │├──────┼─────┼──────┤│99年11月5日 │陳兆宏 │ 380,000 │├──────┼─────┼──────┤│99年11月5日 │粘耀文 │ 200,000 │├──────┼─────┼──────┤│99年11月5日 │曾富鈺 │ 120,000 │├──────┼─────┼──────┤│99年11月5日 │蔡佳宏 │ 100,000 │├──────┼─────┼──────┤│99年11月5日 │鄭蕙珊 │ 100,000 │├──────┼─────┼──────┤│99年11月5日 │謝尚殷 │ 300,000 │├──────┼─────┼──────┤│99年11月6日 │王怡馨 │ 2,000,000 │├──────┼─────┼──────┤│99年11月7日 │張凱博 │ 200,000 │├──────┼─────┼──────┤│99年11月7日 │粘耀文 │ 120,000 │├──────┼─────┼──────┤│99年11月8日 │吳重震 │ 2,000,000 │├──────┼─────┼──────┤│99年11月8日 │金秀珍 │ 200,000 │├──────┼─────┼──────┤│99年11月9日 │王怡馨 │ 2,000,000 │├──────┼─────┼──────┤│99年11月9日 │江政宇 │ 500,000 │├──────┼─────┼──────┤│99年11月9日 │陳柏誠 │ 500,000 │├──────┼─────┼──────┤│99年11月11日│王怡馨 │ 1,000,000 │├──────┼─────┼──────┤│99年11月12日│游恩怡 │ 7,000 │├──────┼─────┼──────┤│小計 │ │ 151,877,000│└──────┴─────┴──────┘附表19年貨大街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號閉鎖期間、獲利比例:3個月為30%換算為年利率:12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99年11月7日 │古仁元 │ 200,000 │├──────┼─────┼──────┤│99年11月8日 │彭定中 │ 500,000 │├──────┼─────┼──────┤│99年11月8日 │劉仁傑 │ 300,000 │├──────┼─────┼──────┤│99年11月8日 │樓茂富 │ 100,000 │├──────┼─────┼──────┤│99年11月8日 │蔡慶厚 │ 500,000 │├──────┼─────┼──────┤│99年11月8日 │劉晨獻 │ 2,000,000 │├──────┼─────┼──────┤│99年11月8日 │羅正揚 │ 200,000 │├──────┼─────┼──────┤│99年11月8日 │唐文中 │ 500,000 │├──────┼─────┼──────┤│99年11月8日 │李姿廷 │ 100,000 │├──────┼─────┼──────┤│99年11月8日 │李姿廷 │ 1,200,000 │├──────┼─────┼──────┤│99年11月8日 │林亮宇 │ 500,000 │├──────┼─────┼──────┤│99年11月8日 │周新傑 │ 17,000 │├──────┼─────┼──────┤│99年11月8日 │黃學彥 │ 100,000 │├──────┼─────┼──────┤│99年11月8日 │陳志宏 │ 400,000 │├──────┼─────┼──────┤│99年11月8日 │張雅柔 │ 300,000 │├──────┼─────┼──────┤│99年11月8日 │吳宗憲 │ 610,000 │├──────┼─────┼──────┤│99年11月8日 │佘建勳 │ 200,000 │├──────┼─────┼──────┤│99年11月8日 │楊景麟 │ 200,000 │├──────┼─────┼──────┤│99年11月8日 │邱俊仁 │ 500,000 │├──────┼─────┼──────┤│99年11月8日 │劉高勳 │ 1,200,000 │├──────┼─────┼──────┤│99年11月8日 │謝豐洲 │ 300,000 │├──────┼─────┼──────┤│99年11月8日 │沈瑞益 │ 300,000 │├──────┼─────┼──────┤│99年11月8日 │陳弘旭 │ 200,000 │├──────┼─────┼──────┤│99年11月8日 │蔡佳宏 │ 160,000 │├──────┼─────┼──────┤│99年11月8日 │金秀珍 │ 500,000 │├──────┼─────┼──────┤│99年11月8日 │王志宏 │ 100,000 │├──────┼─────┼──────┤│99年11月8日 │陳愛婷 │ 100,000 │├──────┼─────┼──────┤│99年11月8日 │江吉洲 │ 2,000,000 │├──────┼─────┼──────┤│99年11月8日 │蔡尚達 │ 200,000 │├──────┼─────┼──────┤│99年11月8日 │陳祥益 │ 300,000 │├──────┼─────┼──────┤│99年11月8日 │王玉慶 │ 500,000 │├──────┼─────┼──────┤│99年11月8日 │陳國豐 │ 300,000 │├──────┼─────┼──────┤│99年11月8日 │洪啟翔 │ 200,000 │├──────┼─────┼──────┤│99年11月8日 │鄭慧亞 │ 100,000 │├──────┼─────┼──────┤│99年11月8日 │張琬涓 │ 200,000 │├──────┼─────┼──────┤│99年11月8日 │陳信璋 │ 1,000,000 │├──────┼─────┼──────┤│99年11月8日 │沈瑞益 │ 100,000 │├──────┼─────┼──────┤│99年11月8日 │周宜興 │ 300,000 │├──────┼─────┼──────┤│99年11月8日 │李建豐 │ 700,000 │├──────┼─────┼──────┤│99年11月8日 │凃彩雯 │ 100,000 │├──────┼─────┼──────┤│99年11月8日 │廖婉伶 │ 700,000 │├──────┼─────┼──────┤│99年11月8日 │徐建智 │ 300,000 │├──────┼─────┼──────┤│99年11月8日 │陳兆宏 │ 600,000 │├──────┼─────┼──────┤│99年11月8日 │童義修 │ 100,000 │├──────┼─────┼──────┤│99年11月8日 │蔡沐翰 │ 120,000 │├──────┼─────┼──────┤│99年11月8日 │劉家融 │ 200,000 │├──────┼─────┼──────┤│99年11月8日 │陳泰強 │ 300,000 │├──────┼─────┼──────┤│99年11月8日 │杜曉螢 │ 400,000 │├──────┼─────┼──────┤│99年11月8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11月8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11月9日 │莊淑芬 │ 100,000 ││(起訴書附表│ │ ││19誤載為98年│ │ ││11月9日,應 │ │ ││予更正) │ │ │├──────┼─────┼──────┤│99年11月9日 │方思偉 │ 230,000 │├──────┼─────┼──────┤│99年11月9日 │吳顯民 │ 200,000 │├──────┼─────┼──────┤│99年11月9日 │陳柏誠 │ 800,000 │├──────┼─────┼──────┤│99年11月9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11月9日 │張益瑞 │ 500,000 │├──────┼─────┼──────┤│99年11月9日 │沈秀華 │ 100,000 │├──────┼─────┼──────┤│99年11月9日 │蘇光輝 │ 500,000 │├──────┼─────┼──────┤│99年11月9日 │粘耀文 │ 360,000 │├──────┼─────┼──────┤│99年11月9日 │林軍毅 │ 600,000 │├──────┼─────┼──────┤│99年11月9日 │陳科志 │ 100,000 │├──────┼─────┼──────┤│99年11月9日 │羅百勳 │ 200,000 │├──────┼─────┼──────┤│99年11月9日 │王惠民 │ 1,100,000 │├──────┼─────┼──────┤│99年11月9日 │蔡佳宏 │ 40,000 │├──────┼─────┼──────┤│99年11月9日 │陳居鼎 │ 200,000 │├──────┼─────┼──────┤│99年11月9日 │黃琳婷 │ 100,000 │├──────┼─────┼──────┤│99年11月9日 │宋國宇 │ 100,000 │├──────┼─────┼──────┤│99年11月9日 │徐瑋勵 │ 500,000 │├──────┼─────┼──────┤│99年11月9日 │謝尚殷 │ 500,000 │├──────┼─────┼──────┤│99年11月9日 │戴士偉 │ 1,000,000 │├──────┼─────┼──────┤│99年11月9日 │劉博瑋 │ 900,000 │├──────┼─────┼──────┤│99年11月9日 │邱怡嘉 │ 2,000,000 │├──────┼─────┼──────┤│99年11月9日 │梁崇正 │ 3,000,000 │├──────┼─────┼──────┤│99年11月9日 │吳中豪 │ 100,000 │├──────┼─────┼──────┤│99年11月9日 │江慶麟 │ 500,000 │├──────┼─────┼──────┤│99年11月9日 │郭晉豪 │ 1,900,000 │├──────┼─────┼──────┤│99年11月9日 │蔡尚達 │ 100,000 │├──────┼─────┼──────┤│99年11月9日 │古仁元 │ 250,000 │├──────┼─────┼──────┤│99年11月9日 │鄭蕙珊 │ 22,000 │├──────┼─────┼──────┤│99年11月9日 │黃齊亨 │ 500,000 │├──────┼─────┼──────┤│99年11月10日│古仁元 │ 300,000 │├──────┼─────┼──────┤│99年11月10日│吳宗憲 │ 500,000 │├──────┼─────┼──────┤│99年11月10日│張凱博 │ 200,000 │├──────┼─────┼──────┤│99年11月10日│劉博瑋 │ 100,000 │├──────┼─────┼──────┤│99年11月10日│羅于智 │ 700,000 │├──────┼─────┼──────┤│99年11月10日│趙仲仁 │ 1,000,000 │├──────┼─────┼──────┤│99年11月10日│鄭英豪 │ 200,000 │├──────┼─────┼──────┤│99年11月10日│徐志強 │ 100,000 │├──────┼─────┼──────┤│99年11月10日│郭晉豪 │ 300,000 │├──────┼─────┼──────┤│99年11月10日│陳秋宏 │ 400,000 │├──────┼─────┼──────┤│99年11月10日│王麗娜 │ 300,000 │├──────┼─────┼──────┤│99年11月10日│林珊伊 │ 200,000 │├──────┼─────┼──────┤│99年11月10日│賴彥橋 │ 500,000 │├──────┼─────┼──────┤│99年11月10日│陳勝富 │ 200,000 │├──────┼─────┼──────┤│99年11月10日│郭昭吟 │ 500,000 │├──────┼─────┼──────┤│99年11月10日│陳右錚 │ 2,000,000 │├──────┼─────┼──────┤│99年11月10日│黃瑞星 │ 400,000 │├──────┼─────┼──────┤│99年11月10日│潘美玲 │ 320,000 │├──────┼─────┼──────┤│99年11月10日│陳祥益 │ 200,000 │├──────┼─────┼──────┤│99年11月10日│王智明 │ 270,000 │├──────┼─────┼──────┤│99年11月10日│陳瓊音 │ 500,000 │├──────┼─────┼──────┤│99年11月10日│黃郁婷 │ 150,000 │├──────┼─────┼──────┤│99年11月10日│廖婉伶 │ 500,000 │├──────┼─────┼──────┤│99年11月10日│陳建宏 │ 600,000 │├──────┼─────┼──────┤│99年11月10日│江吉洲 │ 1,500,000 │├──────┼─────┼──────┤│99年11月10日│潘冠丞 │ 300,000 │├──────┼─────┼──────┤│99年11月10日│王彥文 │ 190,000 │├──────┼─────┼──────┤│99年11月10日│陳臻莘 │ 300,000 │├──────┼─────┼──────┤│99年11月10日│吳俊育 │ 300,000 │├──────┼─────┼──────┤│99年11月10日│林玲利 │ 1,500,000 │├──────┼─────┼──────┤│99年11月10日│郭思偉 │ 1,000,000 │├──────┼─────┼──────┤│99年11月10日│陳育聖 │ 1,300,000 │├──────┼─────┼──────┤│99年11月10日│黃郁婷 │ 20,000 │├──────┼─────┼──────┤│99年11月11日│陳怡雯 │ 200,000 │├──────┼─────┼──────┤│99年11月11日│楊景麟 │ 500,000 │├──────┼─────┼──────┤│99年11月11日│唐文中 │ 2,000,000 │├──────┼─────┼──────┤│99年11月11日│康祐禎 │ 1,000,000 │├──────┼─────┼──────┤│99年11月11日│唐文中 │ 1,000,000 │├──────┼─────┼──────┤│99年11月11日│劉博瑋 │ 200,000 │├──────┼─────┼──────┤│99年11月11日│余國安 │ 2,000,000 │├──────┼─────┼──────┤│99年11月12日│江凌瑜 │ 100,000 │├──────┼─────┼──────┤│99年11月12日│洪啟翔 │ 300,000 │├──────┼─────┼──────┤│99年11月12日│江吉洲 │ 500,000 │├──────┼─────┼──────┤│99年11月12日│黃冠富 │ 100,000 │├──────┼─────┼──────┤│99年11月12日│僑馥建築 │ 780,000 │├──────┼─────┼──────┤│99年11月12日│程信裕 │ 1,000,000 │├──────┼─────┼──────┤│99年11月12日│黃建霖 │ 1,000,000 │├──────┼─────┼──────┤│99年11月12日│戴士偉 │ 2,000,000 │├──────┼─────┼──────┤│99年11月12日│梁崇正 │ 400,000 │├──────┼─────┼──────┤│99年11月12日│郭昭吟 │ 1,500,000 │├──────┼─────┼──────┤│99年11月12日│曾華怡 │ 200,000 │├──────┼─────┼──────┤│99年11月12日│顏士傑 │ 1,000,000 │├──────┼─────┼──────┤│99年11月12日│陳育聖 │ 30,000 │├──────┼─────┼──────┤│99年11月12日│陳勝富 │ 200,000 │├──────┼─────┼──────┤│99年11月12日│林坤志 │ 1,000,000 │├──────┼─────┼──────┤│99年11月12日│黃勝翊 │ 500,000 │├──────┼─────┼──────┤│99年11月12日│徐瑋勵 │ 1,000,000 │├──────┼─────┼──────┤│99年11月12日│余齊君 │ 500,000 │├──────┼─────┼──────┤│99年11月12日│邱怡嘉 │ 500,000 │├──────┼─────┼──────┤│99年11月12日│陳祥益 │ 100,000 │├──────┼─────┼──────┤│99年11月12日│劉亞欣 │ 600,000 │├──────┼─────┼──────┤│99年11月12日│陳麗娟 │ 2,000,000 │├──────┼─────┼──────┤│99年11月12日│粘耀文 │ 150,000 │├──────┼─────┼──────┤│99年11月12日│林義豐 │ 500,000 │├──────┼─────┼──────┤│99年11月12日│陳宏瑋 │ 700,000 │├──────┼─────┼──────┤│99年11月12日│陳登聖 │ 140,000 │├──────┼─────┼──────┤│99年11月12日│林加浩 │ 1,600,000 │├──────┼─────┼──────┤│99年11月12日│劉亞欣 │ 200,000 │├──────┼─────┼──────┤│99年11月12日│陳祥益 │ 400,000 │├──────┼─────┼──────┤│99年11月12日│陳登聖 │ 180,000 │├──────┼─────┼──────┤│99年11月12日│林裕堯 │ 500,000 │├──────┼─────┼──────┤│99年11月12日│涂彩雯 │ 500,000 │├──────┼─────┼──────┤│99年11月12日│徐建智 │ 500,000 │├──────┼─────┼──────┤│99年11月12日│康祐禎 │ 1,000,000 │├──────┼─────┼──────┤│99年11月12日│陳登聖 │ 680,000 │├──────┼─────┼──────┤│99年11月12日│杜曉螢 │ 100,000 │├──────┼─────┼──────┤│99年11月12日│不明 │ 500,000 │├──────┼─────┼──────┤│99年11月12日│吳俊育 │ 200,000 │├──────┼─────┼──────┤│99年11月12日│王怡馨 │ 1,000,000 │├──────┼─────┼──────┤│99年11月12日│郭思偉 │ 500,000 │├──────┼─────┼──────┤│99年11月12日│郭宇軒 │ 1,800,000 │├──────┼─────┼──────┤│99年11月12日│林琮閔 │ 1,200,000 │├──────┼─────┼──────┤│99年11月12日│陳右錚 │ 1,000,000 │├──────┼─────┼──────┤│99年11月12日│吳旻蓉 │ 5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9誤載為│ ││ │吳旻容,應│ ││ │予更正) │ │├──────┼─────┼──────┤│99年11月12日│黃國志 │ 1,200,000 │├──────┼─────┼──────┤│99年11月12日│劉鴻耀 │ 30,000 │├──────┼─────┼──────┤│99年11月13日│林玲利 │ 1,000,000 │├──────┼─────┼──────┤│99年11月13日│陳柏誠 │ 200,000 │├──────┼─────┼──────┤│99年11月13日│劉鴻耀 │ 30,000 │├──────┼─────┼──────┤│99年11月13日│吳宗憲 │ 1,000,000 │├──────┼─────┼──────┤│99年11月14日│蔡沐翰 │ 60,000 │├──────┼─────┼──────┤│99年11月14日│劉鴻耀 │ 7,600 │├──────┼─────┼──────┤│99年11月15日│林信宏 │ 100,000 │├──────┼─────┼──────┤│99年11月15日│葉宗翰 │ 100,000 │├──────┼─────┼──────┤│99年11月15日│王欣志 │ 100,000 │├──────┼─────┼──────┤│99年11月15日│葉宗鑫 │ 500,000 │├──────┼─────┼──────┤│99年11月15日│黃萬蒨 │ 4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9誤載為│ ││ │黃萬倩,應│ ││ │予更正) │ │├──────┼─────┼──────┤│99年11月15日│童義修 │ 150,000 │├──────┼─────┼──────┤│99年11月15日│陳勇安 │ 1,700,000 │├──────┼─────┼──────┤│99年11月15日│席銘杰 │ 1,300,000 │├──────┼─────┼──────┤│99年11月15日│羅正輝 │ 120,000 │├──────┼─────┼──────┤│99年11月15日│李姿廷 │ 480,000 │├──────┼─────┼──────┤│99年11月15日│林舜億 │ 300,000 │├──────┼─────┼──────┤│99年11月15日│陳登聖 │ 1,500,000 │├──────┼─────┼──────┤│99年11月15日│陳麗娟 │ 2,000,000 │├──────┼─────┼──────┤│99年11月15日│余國安 │ 500,000 │├──────┼─────┼──────┤│99年11月15日│江吉洲 │ 1,500,000 │├──────┼─────┼──────┤│99年11月15日│謝尚殷 │ 1,000,000 │├──────┼─────┼──────┤│99年11月15日│黃齊亨 │ 500,000 │├──────┼─────┼──────┤│99年11月15日│李姿廷 │ 250,000 │├──────┼─────┼──────┤│99年11月15日│唐文中 │ 503,000 │├──────┼─────┼──────┤│99年11月15日│郭思偉 │ 500,000 │├──────┼─────┼──────┤│99年11月15日│陳育聖 │ 200,000 │├──────┼─────┼──────┤│99年11月15日│吳旻容 │ 100,000 │├──────┼─────┼──────┤│99年11月16日│陳麗娟 │ 2,000,000 │├──────┼─────┼──────┤│99年11月16日│陳柏樺 │ 500,000 │├──────┼─────┼──────┤│99年11月16日│張雅柔 │ 200,000 │├──────┼─────┼──────┤│99年11月16日│張琬涓 │ 500,000 │├──────┼─────┼──────┤│99年11月16日│羅百勳 │ 100,000 │├──────┼─────┼──────┤│99年11月16日│曾富鈺 │ 100,000 │├──────┼─────┼──────┤│99年11月16日│陳秋宏 │ 500,000 │├──────┼─────┼──────┤│99年11月16日│古仁元 │ 350,000 │├──────┼─────┼──────┤│99年11月16日│李姿廷 │ 270,000 │├──────┼─────┼──────┤│99年11月16日│戴秉仁 │ 3,000,000 │├──────┼─────┼──────┤│99年11月16日│吳思賢 │ 1,000,000 │├──────┼─────┼──────┤│99年11月16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1月16日│郭宇軒 │ 1,700,000 │├──────┼─────┼──────┤│99年11月17日│陳麗娟 │ 2,000,000 │├──────┼─────┼──────┤│99年11月17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1月17日│王麗娜 │ 500,000 │├──────┼─────┼──────┤│99年11月17日│陳宏瑋 │ 300,000 │├──────┼─────┼──────┤│99年11月17日│鄭秀珠 │ 500,000 │├──────┼─────┼──────┤│99年11月17日│陳信璋 │ 500,000 │├──────┼─────┼──────┤│99年11月17日│林加浩 │ 1,000,000 │├──────┼─────┼──────┤│99年11月17日│林亮宇 │ 500,000 │├──────┼─────┼──────┤│99年11月17日│陳祥益 │ 100,000 │├──────┼─────┼──────┤│99年11月17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1月18日│林作丞 │ 400,000 │├──────┼─────┼──────┤│99年11月18日│駱延章 │ 500,000 │├──────┼─────┼──────┤│99年11月18日│鄭秀珠 │ 500,000 │├──────┼─────┼──────┤│99年11月18日│不明 │ 600,000 │├──────┼─────┼──────┤│99年11月18日│劉家融 │ 300,000 │├──────┼─────┼──────┤│99年11月18日│黃郁婷 │ 50,000 │├──────┼─────┼──────┤│99年11月18日│劉博瑋 │ 1,000,000 │├──────┼─────┼──────┤│99年11月18日│古仁元 │ 30,000 │├──────┼─────┼──────┤│99年11月19日│王彥文 │ 410,000 │├──────┼─────┼──────┤│99年11月19日│金秀珍 │ 200,000 │├──────┼─────┼──────┤│99年11月19日│古仁元 │ 20,000 │├──────┼─────┼──────┤│99年11月19日│葉宗鑫 │ 1,000,000 │├──────┼─────┼──────┤│99年11月19日│陳登聖 │ 800,000 │├──────┼─────┼──────┤│99年11月19日│陳麗娟 │ 2,000,000 │├──────┼─────┼──────┤│99年11月19日│沈瑞益 │ 200,000 │├──────┼─────┼──────┤│99年11月19日│謝尚殷 │ 500,000 │├──────┼─────┼──────┤│99年11月19日│郭昭吟 │ 1,000,000 │├──────┼─────┼──────┤│99年11月19日│黃琳婷 │ 500,000 │├──────┼─────┼──────┤│99年11月19日│陳玉樓 │ 500,000 │├──────┼─────┼──────┤│99年11月19日│童義修 │ 2,200,000 │├──────┼─────┼──────┤│99年11月19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1月19日│羅百勳 │ 250,000 │├──────┼─────┼──────┤│99年11月19日│劉博瑋 │ 600,000 │├──────┼─────┼──────┤│99年11月22日│彭定中 │ 500,000 │├──────┼─────┼──────┤│99年11月22日│程信裕 │ 1,500,000 │├──────┼─────┼──────┤│99年11月22日│許佳惠 │ 100,000 │├──────┼─────┼──────┤│99年11月22日│方思偉 │ 1,200,000 │├──────┼─────┼──────┤│99年11月22日│陳弘旭 │ 400,000 │├──────┼─────┼──────┤│99年11月22日│陳麗娟 │ 2,000,000 │├──────┼─────┼──────┤│99年11月22日│沈瑞益 │ 200,000 │├──────┼─────┼──────┤│99年11月22日│江秉徽 │ 500,000 │├──────┼─────┼──────┤│99年11月22日│佘建勳 │ 300,000 │├──────┼─────┼──────┤│99年11月22日│羅浚豪 │ 100,000 │├──────┼─────┼──────┤│99年11月22日│陳勝富 │ 100,000 │├──────┼─────┼──────┤│99年11月22日│郭思偉 │ 500,000 │├──────┼─────┼──────┤│99年11月22日│吳家名 │ 700,000 │├──────┼─────┼──────┤│99年11月22日│鐘欣宏 │ 100,000 │├──────┼─────┼──────┤│99年11月22日│范家維 │ 500,000 │├──────┼─────┼──────┤│99年11月22日│蔡欣偉 │ 200,000 │├──────┼─────┼──────┤│99年11月22日│張吉林 │ 2,000,000 │├──────┼─────┼──────┤│99年11月22日│謝豐洲 │ 200,000 │├──────┼─────┼──────┤│99年11月22日│張君豪 │ 1,000,000 │├──────┼─────┼──────┤│99年11月22日│林玲利 │ 2,000,000 │├──────┼─────┼──────┤│99年11月22日│唐文中 │ 3,200,000 │├──────┼─────┼──────┤│99年11月22日│江吉洲 │ 1,000,000 │├──────┼─────┼──────┤│99年11月22日│郭宇軒 │ 600,000 │├──────┼─────┼──────┤│99年11月22日│郭思偉 │ 100,000 │├──────┼─────┼──────┤│99年11月22日│梁士杰 │ 100,000 │├──────┼─────┼──────┤│99年11月22日│余齊君 │ 300,000 │├──────┼─────┼──────┤│99年11月23日│羅浚豪 │ 100,000 │├──────┼─────┼──────┤│99年11月23日│王昱淇 │ 100,000 │├──────┼─────┼──────┤│99年11月23日│吳顯民 │ 300,000 │├──────┼─────┼──────┤│99年11月23日│洪唯庭 │ 500,000 │├──────┼─────┼──────┤│99年11月23日│江慶麟 │ 100,000 │├──────┼─────┼──────┤│99年11月23日│康祐禎 │ 670,000 │├──────┼─────┼──────┤│99年11月23日│許佳惠 │ 900,000 │├──────┼─────┼──────┤│99年11月23日│郭晉豪 │ 1,000,000 │├──────┼─────┼──────┤│99年11月23日│王智明 │ 250,000 │├──────┼─────┼──────┤│99年11月23日│廖婉伶 │ 500,000 │├──────┼─────┼──────┤│99年11月23日│陳登聖 │ 1,000,000 │├──────┼─────┼──────┤│99年11月23日│陳麗娟 │ 2,000,000 │├──────┼─────┼──────┤│99年11月24日│林玲利 │ 1,000,000 │├──────┼─────┼──────┤│99年11月24日│吳宗憲 │ 500,000 │├──────┼─────┼──────┤│99年11月24日│柯宗祐 │ 200,000 │├──────┼─────┼──────┤│99年11月24日│陳右錚 │ 500,000 │├──────┼─────┼──────┤│99年11月24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1月24日│程信裕 │ 1,000,000 │├──────┼─────┼──────┤│99年11月25日│張源利 │ 500,000 │├──────┼─────┼──────┤│99年11月25日│江吉洲 │ 1,000,000 │├──────┼─────┼──────┤│99年11月25日│王敬達 │ 1,000,000 │├──────┼─────┼──────┤│99年11月25日│陳兆宏 │ 1,000,000 │├──────┼─────┼──────┤│99年11月25日│洪啟翔 │ 500,000 │├──────┼─────┼──────┤│99年11月25日│許佳惠 │ 100,000 │├──────┼─────┼──────┤│99年11月25日│劉亞欣 │ 100,000 │├──────┼─────┼──────┤│99年11月25日│康祐禎 │ 93,000 │├──────┼─────┼──────┤│99年11月25日│粘耀文 │ 100,000 │├──────┼─────┼──────┤│99年11月25日│陳麗娟 │ 1,320,000 │├──────┼─────┼──────┤│99年11月25日│黃鉥棚 │ 300,000 │├──────┼─────┼──────┤│99年11月25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1月26日│李燕萍 │ 1,000,000 │├──────┼─────┼──────┤│99年11月26日│不明 │ 1,100,000 │├──────┼─────┼──────┤│99年11月26日│黃萬蒨 │ 200,000 ││ │(起訴書附│ ││ │表19誤載為│ ││ │黃萬倩,應│ ││ │予更正) │ │├──────┼─────┼──────┤│99年11月26日│滕聿珍 │ 3,000,000 │├──────┼─────┼──────┤│99年11月26日│梁士杰 │ 500,000 │├──────┼─────┼──────┤│99年11月26日│陳麗娟 │ 750,000 │├──────┼─────┼──────┤│99年11月26日│王惠民 │ 500,000 │├──────┼─────┼──────┤│99年11月26日│江吉洲 │ 500,000 │├──────┼─────┼──────┤│99年11月26日│陳弘旭 │ 500,000 │├──────┼─────┼──────┤│99年11月26日│林亮宇 │ 200,000 │├──────┼─────┼──────┤│99年11月26日│陳愛婷 │ 300,000 │├──────┼─────┼──────┤│99年11月26日│林軍毅 │ 1,000,000 │├──────┼─────┼──────┤│99年11月26日│戴秉仁 │ 1,000,000 │├──────┼─────┼──────┤│99年11月26日│劉博瑋 │ 100,000 │├──────┼─────┼──────┤│99年11月26日│唐文中 │ 1,000,000 │├──────┼─────┼──────┤│99年11月26日│羅正揚 │ 500,000 │├──────┼─────┼──────┤│99年11月26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1月26日│郭宇軒 │ 200,000 │├──────┼─────┼──────┤│99年11月27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1月28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1月28日│陳育辰 │ 100,000 │├──────┼─────┼──────┤│99年11月29日│何萱瑜 │ 500,000 │├──────┼─────┼──────┤│99年11月29日│唐雅涵 │ 2,500,000 │├──────┼─────┼──────┤│99年11月29日│邱朝勇 │ 500,000 │├──────┼─────┼──────┤│99年11月29日│劉博瑋 │ 200,000 │├──────┼─────┼──────┤│99年11月29日│許佳惠 │ 400,000 │├──────┼─────┼──────┤│99年11月29日│陳勇安 │ 500,000 │├──────┼─────┼──────┤│99年11月29日│李志勇 │ 500,000 │├──────┼─────┼──────┤│99年11月29日│陳登聖 │ 500,000 │├──────┼─────┼──────┤│99年11月29日│陳逸翔 │ 100,000 │├──────┼─────┼──────┤│99年11月29日│郭晉豪 │ 350,000 │├──────┼─────┼──────┤│99年11月29日│林玲利 │ 3,000,000 │├──────┼─────┼──────┤│99年11月29日│黃建霖 │ 1,000,000 │├──────┼─────┼──────┤│99年11月29日│郭晉豪 │ 800,000 │├──────┼─────┼──────┤│99年11月29日│李姿廷 │ 400,000 │├──────┼─────┼──────┤│99年11月29日│江吉洲 │ 500,000 │├──────┼─────┼──────┤│99年11月29日│戴秉仁 │ 500,000 │├──────┼─────┼──────┤│99年11月29日│唐文中 │ 300,000 │├──────┼─────┼──────┤│99年11月29日│徐志強 │ 50,000 │├──────┼─────┼──────┤│99年11月29日│陳兆宏 │ 500,000 │├──────┼─────┼──────┤│99年11月29日│郭思偉 │ 500,000 │├──────┼─────┼──────┤│99年11月29日│陳右錚 │ 1,000,000 │├──────┼─────┼──────┤│99年11月29日│李姿廷 │ 100,000 │├──────┼─────┼──────┤│99年11月29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1月30日│郭宇軒 │ 400,000 │├──────┼─────┼──────┤│99年11月30日│蔡佳宏 │ 1,100,000 │├──────┼─────┼──────┤│99年11月30日│程信裕 │ 1,000,000 │├──────┼─────┼──────┤│99年11月30日│劉高勳 │ 2,800,000 │├──────┼─────┼──────┤│99年11月30日│唐文中 │ 100,000 │├──────┼─────┼──────┤│99年11月30日│張源利 │ 200,000 │├──────┼─────┼──────┤│99年11月30日│許明仕 │ 500,000 │├──────┼─────┼──────┤│99年11月30日│陳偉彰 │ 500,000 │├──────┼─────┼──────┤│99年11月30日│廖婉伶 │ 500,000 │├──────┼─────┼──────┤│99年11月30日│陳弘旭 │ 500,000 │├──────┼─────┼──────┤│99年11月30日│王惠民 │ 1,000,000 │├──────┼─────┼──────┤│99年11月30日│江吉洲 │ 500,000 │├──────┼─────┼──────┤│99年11月30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1日 │李姿廷 │ 740,000 │├──────┼─────┼──────┤│99年12月1日 │古仁元 │ 800,000 │├──────┼─────┼──────┤│99年12月1日 │童義修 │ 1,200,000 │├──────┼─────┼──────┤│99年12月1日 │王敬達 │ 2,000,000 │├──────┼─────┼──────┤│99年12月2日 │陳登聖 │ 3,700,000 │├──────┼─────┼──────┤│99年12月3日 │徐家振 │ 200,000 │├──────┼─────┼──────┤│99年12月3日 │涂聖瑋 │ 100,000 │├──────┼─────┼──────┤│99年12月6日 │羅百勳 │ 100,000 │├──────┼─────┼──────┤│99年12月6日 │王彥文 │ 670,000 │├──────┼─────┼──────┤│小計 │ │ 219,772,600│└──────┴─────┴──────┘附表20愛霓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77之5號閉鎖期間、獲利比例:2個月為24%換算為年利率:144%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99年11月30日│程信裕 │ 1,000,000 │├──────┼─────┼──────┤│99年12月1日 │高銘謙 │ 100,000 │├──────┼─────┼──────┤│99年12月1日 │范家維 │ 2,000,000 │├──────┼─────┼──────┤│99年12月1日 │鄭秀珠 │ 200,000 │├──────┼─────┼──────┤│99年12月1日 │林信宏 │ 380,000 │├──────┼─────┼──────┤│99年12月2日 │徐建智 │ 300,000 │├──────┼─────┼──────┤│99年12月2日 │陳麗娟 │ 600,000 │├──────┼─────┼──────┤│99年12月2日 │蔡尚彥 │ 6,300,000 │├──────┼─────┼──────┤│99年12月2日 │陳愛妤 │ 200,000 │├──────┼─────┼──────┤│99年12月2日 │戴秉仁 │ 500,000 │├──────┼─────┼──────┤│99年12月2日 │鐘欣宏 │ 300,000 │├──────┼─────┼──────┤│99年12月2日 │林義豐 │ 400,000 │├──────┼─────┼──────┤│99年12月2日 │鄭秀珠 │ 100,000 │├──────┼─────┼──────┤│99年12月2日 │李立瀚 │ 606,000 │├──────┼─────┼──────┤│99年12月2日 │陳祥益 │ 100,000 │├──────┼─────┼──────┤│99年12月2日 │陳泰強 │ 500,000 │├──────┼─────┼──────┤│99年12月2日 │劉博瑋 │ 100,000 │├──────┼─────┼──────┤│99年12月2日 │余國安 │ 200,000 │├──────┼─────┼──────┤│99年12月3日 │王作丞 │ 100,000 │├──────┼─────┼──────┤│99年12月3日 │賈宜揚 │ 200,000 │├──────┼─────┼──────┤│99年12月3日 │范振信 │ 300,000 │├──────┼─────┼──────┤│99年12月3日 │劉高勳 │ 4,500,000 │├──────┼─────┼──────┤│99年12月3日 │江慶麟 │ 190,000 │├──────┼─────┼──────┤│99年12月3日 │陳登聖 │ 500,000 │├──────┼─────┼──────┤│99年12月3日 │徐瑋勵 │ 2,000,000 │├──────┼─────┼──────┤│99年12月3日 │彭定中 │ 500,000 │├──────┼─────┼──────┤│99年12月3日 │粘耀文 │ 410,000 │├──────┼─────┼──────┤│99年12月3日 │陳登聖 │ 300,000 │├──────┼─────┼──────┤│99年12月3日 │陳祥益 │ 100,000 │├──────┼─────┼──────┤│99年12月3日 │宋國宇 │ 300,000 │├──────┼─────┼──────┤│99年12月3日 │張惠美 │ 1,000,000 │├──────┼─────┼──────┤│99年12月3日 │江吉洲 │ 1,600,000 │├──────┼─────┼──────┤│99年12月3日 │張君豪 │ 100,000 │├──────┼─────┼──────┤│99年12月3日 │郭昭吟 │ 180,000 │├──────┼─────┼──────┤│99年12月4日 │涂聖瑋 │ 100,000 │├──────┼─────┼──────┤│99年12月4日 │唐文中 │ 400,000 │├──────┼─────┼──────┤│99年12月5日 │戴新科 │ 200,000 │├──────┼─────┼──────┤│99年12月6日 │張惠美 │ 1,000,000 │├──────┼─────┼──────┤│99年12月6日 │楊曜旭 │ 400,000 │├──────┼─────┼──────┤│99年12月6日 │陳臻莘 │ 500,000 │├──────┼─────┼──────┤│99年12月6日 │陳信安 │ 700,000 │├──────┼─────┼──────┤│99年12月6日 │吳顯民 │ 200,000 │├──────┼─────┼──────┤│99年12月6日 │郭思偉 │ 1,000,000 │├──────┼─────┼──────┤│99年12月6日 │邱泉福 │ 400,000 │├──────┼─────┼──────┤│99年12月6日 │康祐禎 │ 560,000 │├──────┼─────┼──────┤│99年12月6日 │陳勝富 │ 200,000 │├──────┼─────┼──────┤│99年12月6日 │唐文中 │ 350,000 │├──────┼─────┼──────┤│99年12月6日 │康祐禎 │ 40,000 │├──────┼─────┼──────┤│99年12月6日 │王智明 │ 800,000 │├──────┼─────┼──────┤│99年12月6日 │江凌瑜 │ 200,000 │├──────┼─────┼──────┤│99年12月6日 │陳麗娟 │ 750,000 │├──────┼─────┼──────┤│99年12月6日 │滕聿珍 │ 2,000,000 │├──────┼─────┼──────┤│99年12月6日 │蔡慶厚 │ 100,000 │├──────┼─────┼──────┤│99年12月6日 │江慶麟 │ 550,000 │├──────┼─────┼──────┤│99年12月6日 │劉凱文 │ 300,000 │├──────┼─────┼──────┤│99年12月6日 │陳祥益 │ 100,000 │├──────┼─────┼──────┤│99年12月6日 │涂彩雯 │ 500,000 │├──────┼─────┼──────┤│99年12月6日 │吳旻蓉 │ 100,000 ││ │(起訴書附│ ││ │表20誤載為│ ││ │吳旻容,應│ ││ │予更正) │ │├──────┼─────┼──────┤│99年12月7日 │鄭蕙珊 │ 500,000 │├──────┼─────┼──────┤│99年12月7日 │周銜治 │ 2,000,000 │├──────┼─────┼──────┤│99年12月7日 │陳麗娟 │ 350,000 │├──────┼─────┼──────┤│99年12月7日 │唐文中 │ 750,000 │├──────┼─────┼──────┤│99年12月7日 │林丞博 │ 1,000,000 │├──────┼─────┼──────┤│99年12月7日 │尤嘉禾 │ 500,000 │├──────┼─────┼──────┤│99年12月7日 │郭昭吟 │ 500,000 │├──────┼─────┼──────┤│99年12月7日 │陳右錚 │ 600,000 │├──────┼─────┼──────┤│99年12月7日 │郭思偉 │ 200,000 │├──────┼─────┼──────┤│99年12月8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12月8日 │古仁元 │ 50,000 │├──────┼─────┼──────┤│99年12月8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8日 │王敬達 │ 1,000,000 │├──────┼─────┼──────┤│99年12月8日 │廖英男 │ 600,000 │├──────┼─────┼──────┤│99年12月8日 │劉文川 │ 500,000 │├──────┼─────┼──────┤│99年12月8日 │劉高勳 │ 500,000 │├──────┼─────┼──────┤│99年12月8日 │粘耀文 │ 120,000 │├──────┼─────┼──────┤│99年12月8日 │郭思偉 │ 300,000 │├──────┼─────┼──────┤│99年12月8日 │謝尚殷 │ 300,000 │├──────┼─────┼──────┤│99年12月8日 │李彥亨 │ 100,000 │├──────┼─────┼──────┤│99年12月8日 │劉博瑋 │ 200,000 │├──────┼─────┼──────┤│99年12月8日 │陳弘旭 │ 500,000 │├──────┼─────┼──────┤│99年12月8日 │鮑海璇 │ 1,000,000 │├──────┼─────┼──────┤│99年12月8日 │劉鴻耀 │ 30,000 │├──────┼─────┼──────┤│99年12月8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8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9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9日 │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9日 │葉宗鑫 │ 500,000 │├──────┼─────┼──────┤│99年12月9日 │方思偉 │ 1,180,000 │├──────┼─────┼──────┤│99年12月9日 │林珊伊 │ 100,000 │├──────┼─────┼──────┤│99年12月9日 │余齊君 │ 700,000 │├──────┼─────┼──────┤│99年12月9日 │方思偉 │ 1,000,000 │├──────┼─────┼──────┤│99年12月9日 │劉鴻耀 │ 20,000 │├──────┼─────┼──────┤│99年12月10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10日│黃佳美 │ 100,000 │├──────┼─────┼──────┤│99年12月10日│張琬涓 │ 500,000 │├──────┼─────┼──────┤│99年12月10日│卓建丞 │ 200,000 │├──────┼─────┼──────┤│99年12月10日│葉宗翰 │ 200,000 │├──────┼─────┼──────┤│99年12月10日│陳柏樺 │ 300,000 │├──────┼─────┼──────┤│99年12月10日│陳偉彰 │ 400,000 │├──────┼─────┼──────┤│99年12月10日│劉高勳 │ 500,000 │├──────┼─────┼──────┤│99年12月10日│詹鎮鴻 │ 500,000 │├──────┼─────┼──────┤│99年12月10日│邱泉福 │ 280,000 │├──────┼─────┼──────┤│99年12月10日│余齊君 │ 200,000 │├──────┼─────┼──────┤│99年12月10日│陳育聖 │ 500,000 │├──────┼─────┼──────┤│99年12月10日│蔡欣偉 │ 200,000 │├──────┼─────┼──────┤│99年12月10日│江吉洲 │ 200,000 │├──────┼─────┼──────┤│99年12月10日│宋喬予 │ 500,000 │├──────┼─────┼──────┤│99年12月10日│李靖宜 │ 100,000 │├──────┼─────┼──────┤│99年12月10日│王怡馨 │ 2,000,000 │├──────┼─────┼──────┤│99年12月10日│謝長諭 │ 1,000,000 │├──────┼─────┼──────┤│99年12月10日│李靖宜 │ 100,000 │├──────┼─────┼──────┤│99年12月10日│郭宇軒 │ 2,500,000 │├──────┼─────┼──────┤│99年12月10日│古仁元 │ 60,000 │├──────┼─────┼──────┤│99年12月11日│童義修 │ 200,000 │├──────┼─────┼──────┤│99年12月11日│林玲利 │ 300,000 │├──────┼─────┼──────┤│99年12月11日│陳麗娟 │ 190,000 │├──────┼─────┼──────┤│99年12月13日│莊淑芬 │ 500,000 │├──────┼─────┼──────┤│99年12月13日│方欽雄 │ 100,000 │├──────┼─────┼──────┤│99年12月13日│徐建智 │ 200,000 │├──────┼─────┼──────┤│99年12月13日│蔡佳宏 │ 150,000 │├──────┼─────┼──────┤│99年12月13日│陳麗娟 │ 1,200,000 │├──────┼─────┼──────┤│99年12月13日│林凱遠 │ 400,000 │├──────┼─────┼──────┤│99年12月13日│陳祥益 │ 200,000 │├──────┼─────┼──────┤│99年12月13日│蔡沐翰 │ 300,000 │├──────┼─────┼──────┤│99年12月14日│唐文中 │ 1,300,000 │├──────┼─────┼──────┤│99年12月14日│王惠民 │ 500,000 │├──────┼─────┼──────┤│99年12月14日│林義豐 │ 300,000 │├──────┼─────┼──────┤│99年12月14日│王智明 │ 500,000 │├──────┼─────┼──────┤│99年12月14日│謝尚殷 │ 100,000 │├──────┼─────┼──────┤│99年12月14日│江俊逸 │ 100,000 │├──────┼─────┼──────┤│99年12月14日│陳麗娟 │ 500,000 │├──────┼─────┼──────┤│99年12月14日│陳弘旭 │ 500,000 │├──────┼─────┼──────┤│99年12月14日│陳右錚 │ 1,700,000 │├──────┼─────┼──────┤│99年12月14日│唐文中 │ 400,000 │├──────┼─────┼──────┤│99年12月14日│林凱遠 │ 100,000 │├──────┼─────┼──────┤│99年12月14日│古仁元 │ 200,000 │├──────┼─────┼──────┤│99年12月14日│陳弘旭 │ 500,000 │├──────┼─────┼──────┤│99年12月15日│許佳惠 │ 1,910,000 │├──────┼─────┼──────┤│99年12月15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15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16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16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17日│曹家誌 │ 100,000 │├──────┼─────┼──────┤│99年12月17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17日│佘建勳 │ 1,000,000 │├──────┼─────┼──────┤│99年12月17日│廖英男 │ 100,000 │├──────┼─────┼──────┤│99年12月17日│邱朝裕 │ 300,000 │├──────┼─────┼──────┤│99年12月17日│劉高勳 │ 400,000 │├──────┼─────┼──────┤│99年12月17日│許佳惠 │ 90,000 │├──────┼─────┼──────┤│99年12月17日│邱聖翔 │ 200,000 │├──────┼─────┼──────┤│99年12月20日│王怡馨 │ 100,000 │├──────┼─────┼──────┤│99年12月20日│李秉正 │ 200,000 │├──────┼─────┼──────┤│99年12月20日│李俊民 │ 1,200,000 │├──────┼─────┼──────┤│99年12月20日│周新傑 │ 26,000 │├──────┼─────┼──────┤│99年12月20日│陳弘旭 │ 500,000 │├──────┼─────┼──────┤│99年12月20日│郭晉豪 │ 150,000 │├──────┼─────┼──────┤│99年12月20日│黃國志 │ 1,000,000 │├──────┼─────┼──────┤│99年12月21日│邱聖翔 │ 300,000 │├──────┼─────┼──────┤│99年12月21日│鄭慧亞 │ 600,000 │├──────┼─────┼──────┤│99年12月21日│王敬達 │ 500,000 │├──────┼─────┼──────┤│99年12月22日│劉仁傑 │ 200,000 │├──────┼─────┼──────┤│99年12月22日│趙敏月 │ 350,000 │├──────┼─────┼──────┤│99年12月22日│徐建智 │ 100,000 │├──────┼─────┼──────┤│99年12月22日│涂聖瑋 │ 400,000 │├──────┼─────┼──────┤│99年12月22日│陳弘旭 │ 500,000 │├──────┼─────┼──────┤│99年12月22日│余國安 │ 100,000 │├──────┼─────┼──────┤│99年12月23日│尤嘉禾 │ 600,000 │├──────┼─────┼──────┤│99年12月23日│蔡慶厚 │ 500,000 │├──────┼─────┼──────┤│99年12月23日│許佳惠 │ 60,000 │├──────┼─────┼──────┤│99年12月24日│呂安捷 │ 600,000 │├──────┼─────┼──────┤│99年12月24日│郭晉源 │ 400,000 │├──────┼─────┼──────┤│99年12月26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26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27日│陳育辰 │ 1,000,000 │├──────┼─────┼──────┤│99年12月27日│王佑晨 │ 100,000 │├──────┼─────┼──────┤│99年12月27日│劉仁傑 │ 200,000 │├──────┼─────┼──────┤│99年12月27日│廖英男 │ 300,000 │├──────┼─────┼──────┤│99年12月27日│陳祥益 │ 100,000 │├──────┼─────┼──────┤│99年12月27日│唐文中 │ 1,000,000 │├──────┼─────┼──────┤│99年12月27日│梁士杰 │ 500,000 │├──────┼─────┼──────┤│99年12月27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27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28日│劉高勳 │ 400,000 │├──────┼─────┼──────┤│99年12月28日│廖婉伶 │ 500,000 │├──────┼─────┼──────┤│99年12月28日│陳居鼎 │ 100,000 │├──────┼─────┼──────┤│99年12月28日│陳育辰 │ 800,000 │├──────┼─────┼──────┤│99年12月28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28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29日│郭昭吟 │ 400,000 │├──────┼─────┼──────┤│99年12月29日│宋國宇 │ 200,000 │├──────┼─────┼──────┤│99年12月29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29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29日│陳柏誠 │ 260,000 │├──────┼─────┼──────┤│99年12月30日│王智明 │ 1,400,000 │├──────┼─────┼──────┤│99年12月30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30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31日│謝易儒 │ 1,500,000 │├──────┼─────┼──────┤│99年12月31日│劉高勳 │ 500,000 │├──────┼─────┼──────┤│99年12月31日│古仁元 │ 100,000 │├──────┼─────┼──────┤│99年12月31日│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1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1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3日 │陳登聖 │ 22,000 │├──────┼─────┼──────┤│100年1月3日 │程信裕 │ 12,000 │├──────┼─────┼──────┤│100年1月3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3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4日 │方思偉 │ 12,000 │├──────┼─────┼──────┤│100年1月4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5日 │黃齊亨 │ 3,280,000 │├──────┼─────┼──────┤│100年1月5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5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5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6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6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7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7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11日│吳思賢 │ 24,000 │├──────┼─────┼──────┤│小計 │ │ 102,142,000│└──────┴─────┴──────┘附表21慶和街投資方案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40%換算為年利率:12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100年1月20日 │郭晉豪 │ 200,000 │├───────┼─────┼──────┤│100年1月20日 │唐文中 │ 1,000,000 │├───────┼─────┼──────┤│100年1月20日 │陳泰強 │ 200,000 │├───────┼─────┼──────┤│100年1月21日 │邱瓊嬌 │ 100,000 │├───────┼─────┼──────┤│100年1月21日 │江俊逸 │ 100,000 │├───────┼─────┼──────┤│100年1月21日 │林義豐 │ 100,000 │├───────┼─────┼──────┤│100年1月21日 │李秉正 │ 200,000 │├───────┼─────┼──────┤│100年1月21日 │唐文中 │ 500,000 │├───────┼─────┼──────┤│100年1月21日 │許盈蓁 │ 60,000 │├───────┼─────┼──────┤│100年1月21日 │范振信 │ 500,000 │├───────┼─────┼──────┤│100年1月24日 │徐建智 │ 100,000 │├───────┼─────┼──────┤│100年1月26日 │張恆彬 │ 150,000 │├───────┼─────┼──────┤│100年1月27日 │郭思偉 │ 900,000 │├───────┼─────┼──────┤│100年1月27日 │許佳惠 │ 200,000 │├───────┼─────┼──────┤│100年1月27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27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27日 │古仁元 │ 100,000 │├───────┼─────┼──────┤│100年1月27日 │林玲利 │ 700,000 │├───────┼─────┼──────┤│100年1月27日 │許瑋勵 │ 300,000 │├───────┼─────┼──────┤│100年1月27日 │林義豐 │ 100,000 │├───────┼─────┼──────┤│100年1月27日 │梁世杰 │ 1,000,000 │├───────┼─────┼──────┤│100年1月27日 │許盈蓁 │ 100,000 │├───────┼─────┼──────┤│100年1月27日 │黃瑞星 │ 500,000 │├───────┼─────┼──────┤│100年1月27日 │劉亞欣 │ 500,000 │├───────┼─────┼──────┤│100年1月27日 │康祐禎 │ 100,000 │├───────┼─────┼──────┤│100年1月27日 │陳右錚 │ 300,000 │├───────┼─────┼──────┤│100年1月27日 │許盈蓁 │ 20,000 │├───────┼─────┼──────┤│100年1月28日 │吳玉堂 │ 300,000 │├───────┼─────┼──────┤│100年1月28日 │許盈蓁 │ 60,000 │├───────┼─────┼──────┤│100年1月28日 │陳柏誠 │ 600,000 │├───────┼─────┼──────┤│100年1月28日 │林琮閔 │ 900,000 │├───────┼─────┼──────┤│100年1月28日 │王俊凱 │ 600,000 │├───────┼─────┼──────┤│100年1月28日 │張君豪 │ 600,000 │├───────┼─────┼──────┤│100年1月29日 │李姿廷 │ 300,000 │├───────┼─────┼──────┤│100年2月08日 │杜曉螢 │ 500,000 │├───────┼─────┼──────┤│100年2月25日 │唐文中 │ 400,000 │├───────┼─────┼──────┤│100年3月1日 │唐文中 │ 260,000 │├───────┼─────┼──────┤│100年3月10日 │陳麗娟 │ 500,000 │├───────┼─────┼──────┤│100年3月10日 │唐文中 │ 500,000 │├───────┼─────┼──────┤│小計 │ │ 13,750,000 │└───────┴─────┴──────┘附表22霞飛道投資方案閉鎖期間、獲利比例:2個月為20%換算為年利率:120%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100年1月24日│王作丞 │500,000 │├──────┼─────┼──────┤│100年1月24日│謝昌憲 │500,000 │├──────┼─────┼──────┤│100年1月24日│邱瓊嬌 │1,000,000 │├──────┼─────┼──────┤│100年1月24日│羅正揚 │500,000 │├──────┼─────┼──────┤│100年1月24日│古仁元 │100,000 │├──────┼─────┼──────┤│100年1月24日│古仁元 │100,000 │├──────┼─────┼──────┤│100年1月25日│郭昭吟 │1,500,000 │├──────┼─────┼──────┤│100年1月25日│古仁元 │100,000 │├──────┼─────┼──────┤│100年1月25日│古仁元 │100,000 │├──────┼─────┼──────┤│100年1月26日│古仁元 │100,000 │├──────┼─────┼──────┤│100年1月27日│陳弘旭 │1,500,000 │├──────┼─────┼──────┤│100年1月27日│廖婉伶 │1,500,000 │├──────┼─────┼──────┤│100年1月27日│古仁元 │300,000 │├──────┼─────┼──────┤│小計 │ │7,800,000 │└──────┴─────┴──────┘附表23大老虎投資方案約定之期間、利率:1個月為12%換算為年利率:144%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100年1月30日 │梁士杰 │ 300,000 │├───────┼─────┼───────┤│100年1月31日 │戴士偉 │ 1,300,000 │├───────┼─────┼───────┤│100年1月31日 │許佳惠 │ 90,000 │├───────┼─────┼───────┤│100年1月31日 │彭定中 │ 1,200,000 │├───────┼─────┼───────┤│100年1月31日 │劉亞欣 │ 1,000,000 │├───────┼─────┼───────┤│100年1月31日 │吳俊育 │ 200,000 │├───────┼─────┼───────┤│100年1月31日 │邱瓊嬌 │ 1,350,000 │├───────┼─────┼───────┤│100年1月31日 │林琮閔 │ 900,000 │├───────┼─────┼───────┤│100年1月31日 │戴士偉 │ 100,000 │├───────┼─────┼───────┤│100年1月31日 │郭宇軒 │ 1,000,000 │├───────┼─────┼───────┤│100年1月31日 │陳麗娟 │ 1,000,000 │├───────┼─────┼───────┤│100年1月31日 │沈秀華 │ 100,000 │├───────┼─────┼───────┤│100年1月31日 │王欣志 │ 300,000 │├───────┼─────┼───────┤│100年1月31日 │林玲利 │ 1,800,000 │├───────┼─────┼───────┤│100年1月31日 │陳育利 │ 300,000 │├───────┼─────┼───────┤│100年1月31日 │林家宏 │ 1,200,000 │├───────┼─────┼───────┤│100年1月31日 │張瑞琴 │ 300,000 │├───────┼─────┼───────┤│100年1月31日 │施雅珍 │ 300,000 │├───────┼─────┼───────┤│100年1月31日 │周新傑 │ 17,000 │├───────┼─────┼───────┤│100年1月31日 │林泓澐 │ 500,000 │├───────┼─────┼───────┤│100年1月31日 │林玲利 │ 100,000 │├───────┼─────┼───────┤│100年1月31日 │楊圈圈 │ 800,000 │├───────┼─────┼───────┤│100年1月31日 │邱垂棟 │ 200,000 │├───────┼─────┼───────┤│100年1月31日 │沈秀華 │ 70,000 │├───────┼─────┼───────┤│100年1月31日 │柯宗祐 │ 100,000 │├───────┼─────┼───────┤│100年2月1日 │鄭慧亞 │ 500,000 │├───────┼─────┼───────┤│100年2月1日 │不明 │ 300,000 │├───────┼─────┼───────┤│100年2月1日 │楊景麟 │ 300,000 │├───────┼─────┼───────┤│100年2月1日 │巫珮瑄 │ 500,000 │├───────┼─────┼───────┤│100年2月1日 │洪啟翔 │ 500,000 │├───────┼─────┼───────┤│100年2月1日 │姜欽豪 │ 500,000 │├───────┼─────┼───────┤│100年2月1日 │不明 │ 1,000,000 │├───────┼─────┼───────┤│100年2月1日 │邱瓊嬌 │ 2,000,000 │├───────┼─────┼───────┤│100年2月1日 │王彥文 │ 1,000,000 │├───────┼─────┼───────┤│100年2月8日 │邱垂棟 │ 700,000 │├───────┼─────┼───────┤│100年2月8日 │唐文中 │ 280,000 │├───────┼─────┼───────┤│100年2月8日 │倪黃春惠 │ 100,000 │├───────┼─────┼───────┤│100年2月8日 │謝鴻光 │ 600,000 │├───────┼─────┼───────┤│100年2月8日 │郭宇軒 │ 500,000 │├───────┼─────┼───────┤│100年2月8日 │王怡馨 │ 1,000,000 │├───────┼─────┼───────┤│100年2月8日 │林舜億 │ 600,000 │├───────┼─────┼───────┤│100年2月9日 │陳勇安 │ 250,000 │├───────┼─────┼───────┤│100年2月9日 │王志宏 │ 600,000 │├───────┼─────┼───────┤│100年2月9日 │李穎妮 │ 300,000 │├───────┼─────┼───────┤│100年2月9日 │林義豐 │ 300,000 │├───────┼─────┼───────┤│100年2月9日 │王怡馨 │ 1,600,000 │├───────┼─────┼───────┤│100年2月9日 │郭思偉 │ 100,000 │├───────┼─────┼───────┤│100年2月10日 │陳柏誠 │ 170,000 │├───────┼─────┼───────┤│100年2月10日 │李雅芳 │ 300,000 │├───────┼─────┼───────┤│100年2月10日 │黃議賜 │ 300,000 │├───────┼─────┼───────┤│100年2月10日 │唐文中 │ 170,000 │├───────┼─────┼───────┤│100年2月10日 │邱聖翔 │ 60,000 │├───────┼─────┼───────┤│100年2月10日 │不明 │ 324,000 │├───────┼─────┼───────┤│100年2月10日 │陳柏誠 │ 10,000 │├───────┼─────┼───────┤│100年2月11日 │劉文川 │ 300,000 │├───────┼─────┼───────┤│100年2月14日 │張凱博 │ 684,000 │├───────┼─────┼───────┤│100年2月17日 │黃齊亨 │ 1,500,000 │├───────┼─────┼───────┤│100年3月1日 │張麗娟 │ 500,000 │├───────┼─────┼───────┤│小計 │ │ 32,375,000 │└───────┴─────┴───────┘附表24光明路投資方案約定之期間、利率:1個月為12%換算為年利率:144%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吳永豪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100年3月15日│文桂花 │ 300,000 │├──────┼─────┼──────┤│100年3月15日│許盈臻 │ 130,000 │├──────┼─────┼──────┤│100年3月15日│劉高勳 │ 300,000 │├──────┼─────┼──────┤│100年3月15日│唐雅涵 │ 1,000,000 │├──────┼─────┼──────┤│100年3月15日│郭宇軒 │ 600,000 │├──────┼─────┼──────┤│100年3月15日│潘冠丞 │ 1,200,000 │├──────┼─────┼──────┤│100年3月17日│蔡欣偉 │ 300,000 │├──────┼─────┼──────┤│100年3月17日│陳麗娟 │ 2,000,000 │├──────┼─────┼──────┤│100年3月18日│古仁元 │ 500,000 │├──────┼─────┼──────┤│100年3月18日│彭定中 │ 600,000 │├──────┼─────┼──────┤│100年3月18日│劉亞欣 │ 100,000 │├──────┼─────┼──────┤│100年3月18日│唐雅涵 │ 1,000,000 │├──────┼─────┼──────┤│100年3月18日│許盈臻 │ 90,000 │├──────┼─────┼──────┤│100年3月18日│趙敏月 │ 500,000 │├──────┼─────┼──────┤│100年3月18日│陳麗娟 │ 1,000,000 │├──────┼─────┼──────┤│100年3月20日│古仁元 │ 1,000,000 │├──────┼─────┼──────┤│100年3月21日│張惠美 │ 200,000 │├──────┼─────┼──────┤│100年3月21日│陳麗娟 │ 250,000 │├──────┼─────┼──────┤│100年3月21日│林義豐 │ 600,000 │├──────┼─────┼──────┤│100年3月21日│程信裕 │ 600,000 │├──────┼─────┼──────┤│100年3月21日│彭定中 │ 600,000 │├──────┼─────┼──────┤│100年3月21日│康祐禎 │ 130,000 │├──────┼─────┼──────┤│100年3月21日│陳弘旭 │ 800,000 │├──────┼─────┼──────┤│100年3月21日│黃齊亨 │ 1,800,000 │├──────┼─────┼──────┤│100年3月21日│劉晨獻 │ 300,000 │├──────┼─────┼──────┤│100年3月21日│陳勝富 │ 600,000 │├──────┼─────┼──────┤│100年3月21日│陳奎佑 │ 300,000 │├──────┼─────┼──────┤│100年3月21日│潘振民 │ 400,000 │├──────┼─────┼──────┤│100年3月21日│黃建霖 │ 500,000 │├──────┼─────┼──────┤│100年3月21日│唐文中 │ 300,000 │├──────┼─────┼──────┤│100年3月21日│梁崇正 │ 300,000 │├──────┼─────┼──────┤│100年3月21日│林泓澐 │ 200,000 │├──────┼─────┼──────┤│100年3月21日│陳麗娟 │ 70,000 │├──────┼─────┼──────┤│100年3月22日│王惠民 │ 2,000,000 │├──────┼─────┼──────┤│100年3月22日│鄭慧亞 │ 300,000 │├──────┼─────┼──────┤│100年3月22日│謝尚殷 │ 500,000 │├──────┼─────┼──────┤│100年3月22日│邱垂棟 │ 2,700,000 │├──────┼─────┼──────┤│100年3月22日│郭宇軒 │ 1,500,000 │├──────┼─────┼──────┤│100年3月22日│林玲利 │ 1,000,000 │├──────┼─────┼──────┤│100年3月22日│啟晉 │ 300,000 │├──────┼─────┼──────┤│100年3月22日│林玲利 │ 1,000,000 │├──────┼─────┼──────┤│100年3月22日│王智明 │ 500,000 │├──────┼─────┼──────┤│小計 │ │ 28,370,000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