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江必義被 告 嚴家駒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017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所規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嚴家駒所涉竊佔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101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1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4月25日宣判在案,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審理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案件於100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迄提起上訴前,原告即不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0年4月14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戳日期在卷足憑,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