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原 告 林月霞
黃麗惠被 告 劉秋梅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29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人精神及名譽撫慰金新臺幣25萬元。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詳如告訴人聲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三、被告劉秋梅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劉正中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