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原 告 陳永欣被 告 張麗君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就被告張麗君及同案被告陳正榮、周晉立被訴妨害名譽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因該部分已判決無罪在案,另行判決駁回,不在移送之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秉暉法 官 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