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黃惠芬被 告 李芳瑀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就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因公然侮辱部分已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另行判決駁回,不在移送之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劉敏芳法 官 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晉發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