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黃惠芬被 告 李芳瑀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3654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某時在浪漫紐約大樓地下室參與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時,於會議進行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神經病」等語辱罵原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為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1 月19日以99年度易字第365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查,依前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另原告就被告被訴恐嚇案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另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劉敏芳法 官 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晉發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