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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6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原 告 鄭嘉華被 告 陳宗文

杜志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杜建昌

簡麗甄被 告 蘇詣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市長胡志強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76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杜志傑、蘇詣喆犯本案行為時,均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之規定,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訴訟行為;另被告蘇詣喆部分,其自90年10月9 日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後,即由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監護,此有卷附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資料1 份在卷可佐;再因臺中縣、市合併後,被告蘇詣喆原由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監護部分,亦應由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為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靖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