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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4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9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文傑

葉麗如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102 年4 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楊珮瑛」之記載,應更正為「簡芳潔」。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陪席法官姓名記載為「楊珮瑛」,與原本陪席法官姓名記載「簡芳潔」不符,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