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王台德被 告 王懿德被 告 吳星雄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101年度簡字第3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傷害及妨害自由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劉正中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