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信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23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羅信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至5行所載「7529-QG號」後,應補充記載「(嗣於100年7月20日變更車牌號碼為0000-00號)」、第7至8行所載「詎羅信棋明知展群汽車公司購買前開自用小客車後…為牟取高額出售價格,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應補充更正為「羅信棋明知中古車之行駛里程數為一般消費者判斷該車使用情形之重要依據,且明知展群汽車公司購買前開自用小客車後,該車之行駛里程數為14萬多公里,詎其為牟取較高額之出售價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並增列被告羅信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菘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3234號被 告 羅信棋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5樓之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信棋於民國100年6月間,受僱於展群汽車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下稱展群汽車公司)擔任業務。緣展群汽車公司之業務員於100年2月26日,向陳金田以新臺幣(下同)52萬元之價格,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國瑞牌自用小客車(型式CAMRY,引擎號碼1AZE029326號)後,再由展群汽車公司負責人黃明強委由羅信棋銷售。詎羅信棋明知展群汽車公司購買前開自用小客車後,該自用小客車之行駛里程數為14萬多公里,為牟取高額出售價格,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0年7月18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營業據點,以更換前開自用小客車儀表板之方式,將前開自用小客車之行駛里程數14萬多公里更改為6萬多公里,並由展群汽車公司不知情之人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路網頁上刊登出售前開自用小客車之訊息,並刊載「行駛里程(km)61166、出售價格59萬元」等資訊。適有韓國籍人士尹康源瀏覽前開網頁後,而於100年7月18日邀同友人張偉強前往展群汽車公司之營業據點看車,羅信棋竟刻意隱匿前開自用小客車有更換儀表板及里程數變更之情事,而佯稱車況良好、不保證里程數云云,致使尹康源、張偉強陷於錯誤,誤認前開自用小客車之行駛里程數僅為6萬多公里,並於同日某時,在前開營業據點簽訂汽車委買合約書,同意以58萬6000元之價格購買前開自用小客車,並如數支付價金。嗣經尹康源取得前開自用小客車,前往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廠保養之際,發覺前開自用小客車之里程數為14萬多公里,且有變更情事,遂向臺中市政府申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主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項 目 │ 待 證 事 實 │├──┼─────────────┼──────────────┤│ 一 │被告羅信棋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確有於100年7月18日 ││ │ │ 前某日,以更換儀表板方 ││ │ │ 式,將前開車輛之里程數 ││ │ │ 從14萬多公里更改為6萬多││ │ │ 公里之事實。 ││ │ │(2)被告於100年7月18日,與 ││ │ │ 被害人2人洽談前開車輛買││ │ │ 賣之際,確未向被害人表 ││ │ │ 示有更換儀表板及里程數 ││ │ │ 變動之事實。 ││ │ │(3)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相同廠 ││ │ │ 牌、車型的中古車,14萬 ││ │ │ 公里的車子會用52萬元買 ││ │ │ 進,6萬公里的車子會用56││ │ │ 萬元買進之事實。 │├──┼─────────────┼──────────────┤│ 二 │被害人尹康源、張偉強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中之證述 │ │├──┼─────────────┼──────────────┤│ 三 │證人蘇金城、蘇玉鈴於偵查中│證人蘇金城確有於100年2月22日││ │之證述、汽車買賣合約書 │,以50萬5000元之價格,向北都││ │ │汽車公司購買車號0000000號自││ │ │用小客車,且當時車輛之里程數││ │ │為約14萬公里之事實。 │├──┼─────────────┼──────────────┤│ 四 │證人黃明強於偵查中之供述(│展群汽車公司於100年2月26日,││ │未具結)及其所提出之「新:│以52萬元之價格,向陳金田購買││ │中古汽車(委賣)合約書」 │7529─QG號自用小客車之事實。│├──┼─────────────┼──────────────┤│ 五 │臺中市政府101年2月4日府授 │被害人尹康源於購車後,返回原││ │法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廠維修廠保養,發覺前開車輛之││ │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 │里程數為14萬公里後,而向臺中││ │ │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之事││ │ │實。 │├──┼─────────────┼──────────────┤│ 六 │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網頁拍賣│(1)被害人尹康源確有於100年││ │資料4紙、汽車委賣合約書、 │ 7月18日,偕同友人張偉強││ │被害人尹康源提出之車輛里程│ 向展群汽車公司購買前開 ││ │數照片2張 │ 自用小客車之事實。 ││ │ │(2)被害人尹康源購買前開自 ││ │ │ 用小客車後,里程數為6萬││ │ │ 多公里之事實。 │├──┼─────────────┼──────────────┤│ 七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 │月20日中汽字第101012號函文│0年2月22日前往原廠維修時,其││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實際里程數為14萬0429公里之事││ │維修工作傳票44紙 │實。 │├──┼─────────────┼──────────────┤│ 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本件豐田廠牌之自用小客車,原││ │101年3月9日中監車字第10100│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重新領││ │09298號函文暨汽車新領牌照 │牌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事││ │登記書 │實。 │├──┼─────────────┼──────────────┤│ 九 │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展群汽車公司業與被害人尹康源││ │會調解書 │達成調解,並由展群汽車公司以││ │ │52萬7400元買回前開自用小客車││ │ │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旻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如君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