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世宏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508、27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世宏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加重略誘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王世宏自稱為牧師前於民國(下同)91年8月間,透過友人之介紹,而認識0000-000000J(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王世宏竟基於強制性交之概括犯意,假藉宗教信仰之力量,於91年10月間,先對自覺會看見靈異現象且篤信基督教之0000-000 000J告以:「我是神、聖靈,只要與我在一起,發生性關係,就可以拯救妳及家人。如果不相信,妳父母會死亡下地獄。」、「神要妳與我在一起。在天上妳是我的肋骨、妹妹」云云,並敘述關於地獄恐怖情事,迫使0000-000000J因此心生畏懼,放任王世宏自91年10月間某日起至93年8月某日止,連續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路27之6號1樓及桃園縣中壢市○○○路某租屋處內,與臺中市○○區○○路四段283之7號(起訴書漏載,予以補充)內,假藉《神》之旨意,違反0000 -000000J之意願,以口交及陰莖插入0000-000000J之陰道等方式,對0000-000000J強制性交得逞100次。
二、王世宏於93年間,在桃園縣中壢市某教會聚會所認識0000-000000H(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王世宏先假藉基督教《天父》之旨意,向0000-000000H告以:「妳是我上一輩子的老婆,必須與我交往,否則以後會遇到壞男人,妳被強姦,家人也會遭到不幸。」云云,迫使0000-000000H不敢違逆王世宏之意思,於交往過程中王世宏對0000-000000H為下列犯行:
(一)王世宏基於強制性交之概括犯意,先於93年8月3日下午,在王世宏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之某租屋處內,王世宏要求0000-000000H與其性交,惟遭0000-000000H所拒,王世宏乃先以按摩為由,不斷撫摸0000-000000H之下體,終於違反0000-000000H之意願,對0000-000000H強制性交得逞。之後,王世宏又承上開概括犯意,多次藉由《天父》附在其身上之方式,假藉《天父》之口吻向0000-000000H表示:「王世宏有性的需要,妳要幫忙他,否則他很可憐。」云云,致0000-000000H不敢不從,而在臺中市○○區○○○路○○○巷○○號、臺中市○○區○○○街○○○號「卡漫創意企業社」及其他不詳地點,任由王世宏對其連續強制性交,每週約2至3次,至95年6月30日止,次數達160次。
(二)後因0000-000000H健康身體狀況不佳,無法頻繁滿足王世宏之性需求,王世宏另行起意,對0000-000000H強制性交之次數始逐漸減少為每週1次或每月1次,累計自95年7 月1日起至99年4月下旬止,期間王世宏在上開地點,以同一方式,違反0000-000000H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H強制性交達120次。
三、王世宏因0000-000000H逐漸無法持續滿足其性需求,乃轉而尋找其他被害對象。王世宏透過擔任學校卡通、漫畫社團指導老師之機會,認識或輾轉認識0000-000000(自覺會看見靈異現象)、0000-000000A、0000-000000B(自覺會看見靈異現象)、0000-000000C(00年0月生,於99年2月15日,為滿16歲之少年;自覺會看見靈異現象)、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0000-000000G、0000-000000I等女子(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簡稱渠等)。王世宏利用渠等篤信基督教義,且對《神》的敬畏心理,於渠等參加王世宏宗教集會之機會,對渠等自稱為牧師,且對渠等灌輸「自己擁有神力,就是《神》的代表、《神》的僕人」、「渠等均為其在天上的寵物,若與其性交可以獲得祝福、治療、指導」、「這一切都是為了幫助《天父》,要做《天父》的事功」等觀念,並假藉《神》的旨意,要求渠等與其性交或為猥褻行為,不得拒絕,否則「不僅得不到利益,甚至會很慘、下地獄,家人也會死掉」,並利用0000-000000、0000-000000B、0 000-000000C三人自覺會看見靈異現象之機會,誘導0000-00 0000、0000-0000 00B、0000-000000C三人依王世宏所設計之情境,向其他人謊稱:與王世宏發生性交是《神》的旨意云云,致渠等在宗教之壓力下,心生畏懼。王世宏自99年2月間起,在下列之時間、地點,分別違反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 00B、0000-0000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0000-000000G、0000-000000I等女子之意願,對被害人為猥褻行為,或以口交、以手指插入女子陰道或以陰莖插入女子陰道之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詳情如下:
(0)0000-000000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22日凌晨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1次得逞。
2、嗣王世宏於99年2月22日後某日起至100年2月間某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5次。又王世宏於100年3月間某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5次。
3、王世宏於100年7月14日起至100年9月15日止,期間先後在其澎湖縣馬公市○○街○○巷○○號租屋處內,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4次。
4、0000-000000於100年9月15日自澎湖返臺後,王世宏於100年9月16日至100年11月17日間之某日,在臺中市○○街○○○巷○號3樓,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1次。嗣後王世宏再於100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北投區「水沙連汽車旅館」207房,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1次。
5、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之意願,對0000-000000分別強制性交17次。
(0)0000-000000A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21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1次。
2、王世宏又於99年2月22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3次。
3、王世宏於99年8月1日起至99年12月底某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5次。
4、王世宏於100年1月某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10次。
5、王世宏於100年7月14日起至100年9月15日止,期間先後在其澎湖縣馬公市○○街○○巷○○號租屋處內,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3次。
6、王世宏於100年9月15日返臺後,自100年9月16日起至100年11月15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5次。
7、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A之意願,對0000-000000A分別強制性交27次
(0)0000-000000B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B之意願,對0000-000000B強制性交1次。
2、王世宏自99年3月某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間每月分別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B之意願,各對0000-000000B強制性交1次,計對0000-000000B分別強制性交10次。
3、王世宏自100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7月13日止,期間分別每月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B之意願,各對0000-000000B強制性交2次,計對0000-000000B分別強制性交12次。
4、於100年7月14日起至11月中旬某日,期間王世宏每2至3天即在澎湖縣馬公市○○街○○巷○○號租屋處內、臺中市○區○○街○○○巷○號,分別違反0000-000000B之意願,各對00
00 -000000B強制性交1次,計對0000-000000B分別強制性交40次。
5、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B之意願,對0000-000000B分別強制性交63次
(四)少年0000-000000C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15日,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C之意願,對0000-000000C強制性交1次。
2、王世宏自99年3月某日起至99年12月止,期間王世宏先後每月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C之意願,各對0000-000000C強制性交2次,計對0000-000000C分別強制性交20次。
3、王世宏自100年1月某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期間每週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C之意願,各對0000-000000C強制性交3次,計對0000-000000C分別強制性交84次。
4、王世宏於100年7月14日起至100年7月29日止,期間先後在澎湖縣馬公市○○街○○巷○○號租屋處內,約每天1次,違反0000-000000C之意願,各對0000-000000C強制性交1次,計對0000-000000C分別強制性交15次。
5、王世宏於100年9月15日返臺後至同年11月1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C 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C強制性交15次。
6、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C之意願,對0000-000000C分別強制性交135次。
(0)0000-000000D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26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1次。
2、之後,王世宏99年2月26日至99年6月30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2次。
3、王世宏自99年7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10次。
4、王世宏於100年1月某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7次。
5、王世宏於100年7月14日,在前往澎湖之臺華輪上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1次。
6、王世宏於100年7月15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期間,先後在澎湖縣馬公市○○街○○巷○○號租屋處內,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10次。
7、王世宏於100年9月16日至同年11月2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7次。
8、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D之意願,對0000-000000D分別強制性交38次。
(0)0000-000000E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26日晚間,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首次違反0000-000000E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E之胸部、臀部、以嘴吸吮胸部之方式,對0000-000000E強制猥褻1次。且自99年2月27日至100年8月12日止,期間王世宏以上開同一手段,先後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E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E強制猥褻20次;同一期間王世宏亦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E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E強制猥褻10次;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E之意願,對0000-000000E分別強制猥褻31次。
2、王世宏於99年12月15日,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E之意願,以手指插入0000-000000E陰道之方式,對0000-000000E強制性交1次。
(0)0000-000000F部分:
1、王世宏於100年10月18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F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F上半身胸部、以嘴親吻之方式,對0000-000000F強制猥褻1次。
2、王世宏分別於100年10月底某日及100年11月10日晚間10時許,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F之意願,各分別對0000-000000F強制性交1次。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F之意願,對0000-000000F分別強制性交2次。
(0)0000-000000G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2月22日凌晨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對0000-000000G強制性交1次;之後,王世宏於99年2月22日至99年7月31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分別對0000-000000G強制性交3次;王世宏於99年10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對0000-000000G強制性交1次;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對0000-000000G分別強制性交5次。
2、因0000-000000G遭王世宏為上開強制性交後,均盡量找理由推掉,之後王世宏於前開99年10月間某日強制性交0000-000000G後之某日起至100年10月某日止期間,先後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G之胸部或要求0000-000000G為王世宏手淫之方式,分別對0000-000000G強制猥褻80次;及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G之胸部或要求0000-000000G為王世宏手淫之方式,分別對0000-000000G強制猥褻30次;及先後在澎湖縣馬公市○○街○○巷○○號租屋處內,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G之胸部或要求0000-000000G為王世宏手淫之方式,分別對0000-000000G強制猥褻4次;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對0000-000000G分別強制猥褻114次。
(0)0000-000000I部分:
1、王世宏於99年12月10日下午,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I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I之身體、胸部、下體之方式,對0000-000000I強制猥褻1次;又王世宏於100年7月21日中午、100年8月23日,先後在澎湖縣馬公市○○街○○巷○○號租屋處,違反0000-000000I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I之胸部,各對0000-000000I強制猥褻1次。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I之意願,對0000-000000I分別強制猥褻3次。
2、王世宏於99年12月19日、100年1月11日、同年3月18日、同年4月7日、同年9月22日、同年9月24日、同年10月5日、同年10月11日、同年10月25日、同年11月7日,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000000I之意願,各對0000-000000I強制性交1次;嗣王世宏又於100年2月7日、9月17日凌晨4時許,先後在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違反0000-0 00000I之意願,各對0000-000000I強制性交1次;另王世宏於100年8月21日,在澎湖縣馬公市○○街○○巷○○號租屋處,違反0000-000000I之意願,對0000-00000 0I強制性交行為1次。累計: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I之意願,對0000-000000I分別強制性交13次。
(十)0000-000000H之妹部分:王世宏於100年8月26日左右(起訴書誤載為100年6月間某日,應予更正),在澎湖縣馬公市○○街○○巷○○號租屋處(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內),藉詞「《神》要教導功課」,使0000-000000H之妹不敢不從,而脫光衣物,王世宏違反0000-000000H之妹之意願,以撫摸0000-000000H之妹胸部、下體(起訴書漏載下體部分,應予補充)方式,對0000-000000H之妹強制猥褻1次。
四、王世宏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牧師自居,分別在臺中市○○區○○○路○○○巷○○號、臺中市○區○○街○○○巷○號等地,利用教眾聚會之時機,分別向信眾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0000-000000G、0000-000000I、0000-000000J、0000-000000H之妹、黃丘蕙、王世伯等人虛稱:欲籌款「建造教會」、「奉獻給上帝」、「救濟他人」云云,請上開信眾依基督教義「十一奉獻(即將收入十分之一奉獻給神)」或依王世宏所創之「二一奉獻(即將收入二分之一奉獻給神)」,將其收入所得之十分之一、二分之一,甚至更多收入交給王世宏,並設置奉獻箱供信眾奉獻捐款,如上開信眾有未繳納奉獻者,王世宏即向上開信眾謊稱:「妳不愛主,家人的生命,可能會遭到意外」等言詞,使上開0000-00000 0等人陷於錯誤接續交付金錢予王世宏。惟王世宏取得上開信眾之奉獻款項後,並未用於建造教會或救助他人之用途上,而是繳交其所購買臺中市○○區○○里○○○路○○○巷○○號、54號之房屋貸款及購買自己享樂物品之上。0000-000000等人受騙金額如下:
(0)0000-000000部分:
0000-000000陷於錯誤自97年9月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日止(按王世宏於100年11月19日23時15分許,經警拘提到案,隨即遭羈押迄今,100年11月20日後即不可能有前述詐欺取財犯行,附此敘明),期間在每個月2次之聚會中,都將款項新臺幣(下同)300元投入奉獻箱,接續奉獻王世宏,計被詐騙2萬3700元。且0000-000000亦曾依王世宏所訂之二一奉獻,交付王世宏4300元1次。累計:王世宏對0000-0000 00詐得款項2萬8000元。
(0)0000-000000A部分:
0000-000000A陷於錯誤自98年2月某日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日止,期間在每個月2次之聚會中,都將款項200元投入奉獻箱,接續奉獻王世宏,累計:王世宏對0000-000000A詐得款項1萬3400元。
(0)0000-000000D部分:
0000-000000D陷於錯誤自98年5月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日止,期間在每月2次之聚會中,都將款項投入奉獻箱,接續奉獻給王世宏100元、500元或1000元不等之金錢,累計:王世宏對0000-000000D詐得款項8000元。
(0)0000-000000E部分:
0000-000000E陷於錯誤自98年12月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日止,期間在每月2次的聚會中,都將款項投入奉獻箱,接續奉獻給王世宏300元、500元不等之金錢,累計:王世宏對0000-000000E詐得款項1萬6000元。
(0)0000-000000F部分:
0000-000000F陷於錯誤自95年某日(起訴書誤載為92年,應予更正)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日止期間,依王世宏要求之十一奉獻,每月都將款項投入奉獻箱,接續奉獻1000元、2000元不等,累計:王世宏對0000-000000F詐得款項14萬4000元。
(0)0000-000000G部分:
0000-000000G陷於錯誤自98年5月起至100年10月某日止,期間在每月2次之聚會中,都將款項100元投入奉獻箱,接續奉獻王世宏7000元。另於100年2月間某日,0000-000000G依王世宏所訂二一奉獻之要求,接續交付薪資所得3300元予王世宏,累計:王世宏對0000-000000G詐得款項1萬
300 元
(0)0000-000000I部分:
0000-000000I陷於錯誤自100年5月至100年7月某日止,期間依王世宏所訂要求,每月接續將收入薪資所得1萬7000元奉獻交付予王世宏。累計:王世宏向0000-000000I詐得款項5萬1000元。
(0)0000-000000J部分:
0000-000000J陷於錯誤自91年9月某日起至99年10月某日止,期間依王世宏所訂要求,每月接續將薪資所得3500元至1萬元不等,奉獻交付予王世宏,累計:王世宏向0000-000000J詐得款項70萬元。
(0)0000-000000H之妹部分:
0000-000000H之妹陷於錯誤自96年起至100年11月19日前某日止,期間每月接續各將薪資所得1萬5000元奉獻交付予王世宏,金額計69萬元;且王世宏於100年8月(起訴書誤載為6月)26日,在澎湖縣馬公市○○街○○巷○○號租屋處,假藉《神》的旨意,要求0000-000000H之妹將所取得之意外險保險金5萬元奉獻給《神》,0000-000000H之妹乃接續交付王世宏5萬元,累計:王世宏向00 00-000000H之妹詐得款項74萬元。
(十)黃丘蕙部分:黃丘蕙陷於錯誤自95年(起訴書誤載為91年)9月某日起至100年10月某日止,期間依王世宏所訂立二一奉獻,每月接續各將薪資所得奉獻1萬2000元交付予王世宏18次,每月接續各奉獻薪資所得2萬元交付予王世宏30次,累計:王世宏向黃丘蕙詐得款項81萬6000元。
(十一)王世伯部分:王世伯陷於錯誤自94年9月某日起至98年8月某日止,期間依王世宏所訂要求,每月接續各奉獻薪資所得2萬元予王世宏48次;自98年9月某日起至99年12月某日止,期間每月接續奉獻薪資所得1萬5000元予王世宏16次,累計:王世宏向王世伯詐得款項120萬元。
五、嗣因0000-000000及0000-000000A發現王世宏之言行愈發異常,在與其他被害人商議後,共同揭發王世宏上開犯行,經警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於100年11月19日23時15分拘提王世宏到案,並於100年11月23日14時15分,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扣得王世宏所有供詐欺取財用之奉獻箱1個;於100年11月23日15時45分,在臺中市○區○○街○○○巷○號,扣得王世宏所有供詐欺取財用之奉獻箱1個。
六、案經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
00 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0000- 000000H、0000-000000I、0000-000000J(0000-000000J委任林瓊嘉律師提出告訴)、0000-000000H之妹、王世伯(王世伯委任葉玲秀律師提出告訴)、黃丘蕙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件判決書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證人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0000-000000H、0000-000000I、0000-000000J、0000-000000H之妹、0000-000000H之母之姓名僅記載代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以免揭露被害人身分,合先敘明。
乙、證據能力部分:
壹、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0000-000000H、0000-000000I、0000-000000J、0000-000000H之妹等人,於偵查時均經檢察官命具結後為證述,且依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供述之作成程序形式上觀察,與一般偵查筆錄之作成程序並無不同,而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而具極高之可信性,因此上開證據固為傳聞證據,但其信用度有受擔保,並無顯不可信的情形,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上開證人在偵查中之證詞,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㈠第52頁反面),自應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貳、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同條第
3 項規定:「第1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再依同法第11條之相關規定,係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取證所為之特別規定,其依此項規定所製作之驗傷診斷書,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證據之例外(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卷附密封袋內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 -000000F、00 00- 000000H、0000-000000I、0000-000000J、0000-000000H之妹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1份(見101年度偵字第25508號卷密封資料袋)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 項「法律有規定」規定之傳聞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叁、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及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㈠第52頁反面),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肆、本案其餘據以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任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非供述證據,亦得採為證據。
丙、實體方面: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載之事實,除否認有於100年11月18日與0000-000000發生性交行為外,就其餘之事實(即除100年11月18日與0000-000000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實以外之事實),均坦承有與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示之被害人,發生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載之性交行為及猥褻行為;且坦承於犯罪事實欄㈠至所載之時、地,有接受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被害人之奉獻款項,惟辯稱:被害人代號00 00-000000J部分,是她與伊兩人當時決定要在一起生活,伊到現在還有靈異的現象,告知伊和她兩人要在一起,0000-0 00000J是自願與伊發生性關係,伊與0000-000000J是因男女朋友交往,才會發生性行為,後來是0000-000000J提出分手,伊才與被害人代號0000-000000H交往,與0000-000000H亦是因男女朋友之交往,才會發生性行為。另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是為了他們在上天的位置,才與伊發生性行為,因為她們告訴伊,說伊在上帝旁邊有位置,她們告訴伊,伊有決定她們位置的權利,所以她們是來巴結伊,才會與伊發生性行為,且先跟伊發生性關係的人,可以先佔到位置。0000-000000F的部分,是0000-000000C、0000-000000B、還有0000-000000要求0000-000000F與伊發生性行為,否則會發生星際大戰,所以伊才會與0000-000000F發生性行為。伊拿取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的錢,伊並沒有拿去做投資或玩樂,伊沒有亂使用該等款項,都是用在教會上,還有被害人的生活費用上面,伊沒有詐欺云云。而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詐欺的部分被害人所奉獻的錢,不足被告為告訴人所支出的生活費用,被告也沒有用在個人花用上,所以沒有詐欺。略誘的部分,被告並沒有限制0000-000000C、0000 -000000E對外的行動自由,也沒有禁止與她們的家人聯絡,略誘罪不成立。性侵害的部分,0000-000000H、0000-000 000J部分,都是因為男女朋友關係而發生性行為,另外其他被害人的部分,都是因為0000-000
000、0000-000000B、000 0- 000000C告知他們,要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而發生,且發生性行為時有多人在場,並沒有違反她們的意願云云。經查:
一、妨害性自主罪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J到庭結證稱:「..(妳從何時開始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應該是(91年)9月中旬,那時候我與被告是第一次接觸,那時候我同學帶我去找被告之後才開始有接觸,之後有一天晚上跟我講的很晚,被告以神的名義跟我說《神要我跟他在一起》..我跟被告在一起沒有多久,被告就帶我去他的公寓,那時候我不知道被告帶我去的公寓是在那裡,所以當下我還蠻害怕的,被告跟我說他的身體不舒服,被告就叫我跟他發生性關係,我那時候是被他載的我不知道該怎麼回去,所以我是很害怕的情況之下跟被告發生性關係。(之後是否還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之後還是有,因為那時候被告都以神的名義要我跟他在一起。..一直到2年之後0000-000000H出現的時候。(這2年期間,妳與被告是否男女朋友的關係?)答:那時候被告是以神的名義叫我跟他交往。..(在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這段期間,有無違反妳的意願?)答:剛開始的時候當然是不要,可是被告說如果我不答應的話,我的父母親就會怎樣。..答:被告說神要我們兩人在一起,在天上的時候我是他的肋骨,如果不在一起,我的父母親會怎樣,神有事要我做,不然我的父母親都會下地獄,我也會,之後在開始交往的過程中,被告就說他很可憐,之後就慫恿我逃家,讓我父母親很難過(證人J女哭泣),我根本就不喜歡被告,那時候我才剛出社會準備考試,之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被告與妳發生性交行為,是什麼原因?)答:被告以神的名義叫我要與他發生性交行為。..(妳與被告發生性交的方式為何,是否被告以他的陰莖還是用手指頭還是其他方式?)答:被告用他的陰莖。(被告是否有用他的陰莖插入妳的陰道內?)答:有。(被告有無要妳用嘴巴去含他的陰莖?)答:有。..(被告是否有跟妳說如果妳不跟他發生性交行為,會發生什麼不利的情形?)答:有,被告說我的父母親會死,死之後會下地獄。(妳聽被告說這樣恐嚇的話,妳是否會害怕?)答:當然會,.(妳與被告發生性交的地點都是在何處?)答:中壢比較多。(臺中這裡有沒有?)答:臺中比較少,臺中是到被告家去。..因為我跟被告交往才2年的時間,所以那段時間是在大雅被告父母親住處那邊。..(在大雅那裡,被告對妳性侵幾次?)答:我忘記實際幾次,大約有2、3次,因為很少去那邊,其他都是在中壢。(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性交行為100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有無違反妳的意願?)答:有違反,因為我不喜歡被告,也不是我們要交往在一起的,我們連談戀愛都沒有,是被告恐嚇我要我跟他在一起,不然我的父母親會出事。..(被告有無說妳是他天上的妹妹,或是身上的肋骨?)答:有,之後被告有一對學生看得見,被告又跟我講了很多靈異的事情讓我很害怕。(被告如何讓妳相信,妳與他發生性行為是神的旨意?)答:被告就一直講,從我一下班就開始講到隔天我要上班的時間。(被告有無用什麼神蹟讓妳相信他所講的話?)答:被告就說颱風要來,颱風要轉向,還有說哪一個學生手斷掉了,都是他造成的。我是被恐嚇之下相信的。(提示警卷第103頁,妳於警詢時證稱:..因為民國91年期間,我突然看的到一些較靈異的東西,而我的朋友說要幫我介紹一個老師,他可以幫我解答,..,後來我進入這個教會王世宏說昭禎《當年在教會的一位女生朋友,因為她稱具備陰陽眼》說神要我跟他(王世宏)在一起這是神的旨意,要我信這個宗教是有意義的,因為要救多人,當時我就相信他的說詞,那時就跟他在一起,因為他說如果我不跟他在一起,就沒辦法救自己的爸媽及家人,他一強調自己具備權柄,因為他是神、聖靈。所以就在他一樣的說詞半哄半恐嚇下,我就被他騙了,而發生了性侵害。..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54頁,妳於偵訊時證稱:..後來我去找王世宏,有遇到一個女生「昭禎」,王世宏說「昭禎」也可以看到靈異的世界,「昭禎」也是這樣跟我說的,王世宏說我會發生這種事是神的旨意,要我相信他,..,某日的凌晨,王世宏打電話跟我說,神附在「昭禎」的身上傳話給他,說「神要我跟他在一起」,也就是交往,這樣我就可以救我的父母,如果不相信他我的父母就不會得救,我當時因為得到靈異的東西,我也就相信他了,..91年10月間王世宏叫我去他桃園中壢的租屋處公寓一樓找他..,他說是神的旨意要我跟他發生性行為,有用陰莖插入我的陰道,沒有射精,沒有戴保險套,我之後就跟被告交往了二年的時間,最後一次與王世宏發生性行為是在93年8、9月份,..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等語(詳見本院101年7月13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J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並非因戀愛而相處之男女朋友,僅因0000-000000J自覺會看見靈異之現象,求教於被告,被告即趁機向深信基督教義之0000-000000J虛稱:被告具備權柄,被告是神、聖靈云云,而以《神》的名義要求0000-000000J與被告在一起;且向0000-000000J虛稱:在天上0000-000000J為被告之肋骨,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係神的旨意,如果0000-000000J不與被告一起,且發生性行為,0000-000000J之父母親會死,且會下地獄,如果0000-000000J不相信被告所言,0000-000
00 0J之父母就不會得救云云,0000-000000J當時因自覺看得見靈異現象,致誤信被告謊言而遭被告為前述之性交行為,被告辯稱:其與0000-000000J係正常交往之男友朋友,並自然為性交行為,顯然不實,自無可採。
(二)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H到庭結證稱:「..因為被告恐嚇我才發生性關係的。(被告如何恐嚇妳?)答:被告說我要做他的女朋友,如果我拒絕的話之後我會被人家強姦、懷孕,我會過的很悲慘(證人激動哭泣)。..(長期以來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被告是否都是以妳剛才所的的方式?)答:對,如果我不從的話,被告就會說我要這樣做,被告會以神的名義來壓我,來跟我講。..(妳是否有說服其他被害人要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沒有,被告是恐嚇我跟其他的被害人一起與他發生性關係。..(妳與被告之間的關係是否為男女朋友?)答:不是。(對於其他被害人都說妳是被告的女朋友,妳有何意見?)答:是因為被告是這樣跟其他被害人這樣講。..(被告要求妳跟他發生性行為,被告當時是如何跟妳說是神的旨意?)答:被告有附身,說如果我不同意的話我家裡會發生狀況,如我前述說的一樣,被告說之後不會有人愛我,之後我會被人強姦、懷孕,我還會生下那個孩子,我的一生會非常悲慘,我跟被告說我不要,被告會以神的名義來要求我要,不然的話我就會怎樣,誰誰誰會怎樣,還拿我的家人來恐嚇我。(妳的意思是說被告先以自己本人的口氣跟妳說,當妳拒絕了以後被告就會以神靈附身的口氣來跟妳講?)答:對。..(第一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妳是幾歲?)答:19歲。..(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性行為達280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上開性行為時有無違反妳的意願?,告以要旨)答:有。..(那妳是相信什麼樣的情形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答:因為我是被恐嚇。(什麼樣的恐嚇?)答:我不想跟被告發生關係,也不想去做那些令我覺得恐怖的事情,我還甚至因為這樣而想要離開那個地方,我還自殘去撞牆,被告還會打我,要我同意,還有以父的名壓我,如果我不做的話我的家人會怎樣,我出去就會被車撞死,我還沒有回到家就會被車撞死,我家人都會發生狀況及意外,會在地獄裡多痛苦就多痛苦。(被告用什麼方式讓妳相信他講的話是父的旨意?)答:被告會說他咒詛的人都有效,然後又要看得見的人去說這些事情可能會發生,就說之前看的見的人怎樣怎樣。(妳在警詢時稱被告說雨停雨就停,某人斷手斷腳那個人就會剛好斷手斷腳,是否這種情形?)答:對,就是剛好都發生這樣的情形,然後要我去相信,不然的話我家就會怎樣。(被告是否有說如果妳拒絕性行為要求的話,妳會遭受如何的惡害?)答:被告說如果不跟他發生的話,被告就會用可憐的,要不然就是要別人同情他,之後不行,被告就會用硬的,硬的不行,被告就用父附身出來要我同意。(妳有無看過被告詛咒過妳?)答:有。(被告如何詛咒妳?)答:被告說因為我不相信神,因為我不順服他,所以我身上生的免疫系統失調的疾病都是因為我不順服。..(提示警卷第83、84頁,妳於警詢時證稱:『..因為他(即被告)一直以《父》的旨意恐嚇我說如果我不跟他交往的話,我跟我的家人就會遭遇到不幸且會很悽慘,他有時還說《父》現在在他身上,以父之名要求我跟他交往,否則之後會遭到別人強暴,所以我很害怕,答應跟他交往。剛交往兩個禮拜他就帶我到桃園中壢的一個教會聚會所,那天我不舒服上樓休息,他就說要來幫我按摩,然後就一直撫摸我的下體,我當下覺得很不舒服,就請他停止,但他就說他想要,然後還是不斷摸我,我因為當下不知道該怎麼辦,只能一直用手把他推開,但我那天人很不舒服頭又暈暈的,因此還是被王世宏性侵了。..,他都會一直跟我洗腦慫恿我跟他發生關係,每當我不願意時,他就會化身說他自己是「父」,以《父》的名義說他(王世宏)有性的需要,要我幫忙他,否則他很可憐之類的話,..他會化身為《父》,以《父》的旨意一直勸我跟他發生關係,還會不斷告訴我說王世宏很可憐之類的話、或是說我是王世宏的老婆,所以必須跟他發生關係,如果我不願意就是我的錯,不斷的混亂我的價值觀,讓我跟他發生性行為。』等語,是否正確?,告以要旨)答:正確。(提示警卷第86、87頁,妳於警詢時證稱:『..因為我有時跟他(即被告)的價值觀不同,他就會說如果我不順從他就會有7個女人出現來跟我搶他,..一直到我後來我生病了沒有辦法幫他解決他的性需求,他就開始以父的旨意讓其他教會的姐妹來幫他解決性需求,我一知道這件事時一度很激烈的跟他反抗,但他就又化身為《父》,在我及其他姐妹面前用《父》的旨意來告訴我們大家說要我們來幫助王世宏,並要接受王世宏可以與其他人發生關係,如果我們不接受就會遭遇到不幸之類的,並要我們都不能跟別人說,否則《父》就會讓我們全家人都死的很悽慘。..』等語,是否正確?告以要旨)答:正確。」等語(詳見本院101年6月29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H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亦非因戀愛而相處之男女朋友,僅因0000-000000H深信基督教義,對《天父》懷虔誠敬畏之心,被告趁機假借《天父》之名,以《天父》附身之假象,向0000-000000H虛稱:如不與被告在一起,將遭他人強姦、懷孕,甚且生下強姦者之孩子,0000-000000H之一生將非常悲慘,並以《神》的名義命0000-000000H與被告在一起,並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如果0000-000000H拒絕或向他人訴說,就會遭遇到不幸,《天父》會讓0000-000000H全家人死的很悽慘,且下地獄云云,0000-000000H因對《天父》抱持虔誠敬畏之心,致誤信被告之謊言,而遭被告為前述之性交行為,被告辯稱:其與0000-000000H係正常交往之男友朋友,且自然為性行為,0000-000000H非心理受迫而與之為前述性行為,顯然不實,亦無可採。
(三)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
1、被告於100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北投區「水沙連汽車旅館」207房,有對0000-000000性交1次之行為,業據0000-000000到庭陳證甚明,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承有於起訴書附表一㈠之時地與0000-000000發生性交行為(詳見本院卷一第13頁反面、77頁反面),被告事後否認於100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北投區「水沙連汽車旅館」207房,有對0000-000000性交行為1次之事實,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2、又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到庭結證稱:「..(是否記得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時間及地點?)答:次數太多所以不記得了,我只記得最後一次是在100年11月18日凌晨2時左右,正確時間我忘記是幾點了。(為何要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因為被告強迫我這麼做。..被告會以神的名義說如果我不跟他發生關係,那我的家人就會怎樣,可能會死、會生病、會出車禍,我可能會不順、出門的時候可能會被人家強暴等,被告都是以神的名義來威脅。..(妳本身是否有看到靈異現象的能力?)答:有。(妳看得到怎樣的靈異現象?)答:我只能看得到模糊的,比如說前方可能有一個往生者站在那邊,我可能知道那邊有一個人,但我不知道那是何人,我是真的能看見模糊的影像。..(妳是否會跟其他被害人說這些被害人要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沒有。..(妳在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有無反抗?)答:有。(妳如何反抗?)答:因為被告脅迫我,所以我不敢直接講,但是我有推拒被告,我也有害怕,有用其他方式想要推掉被告,但是被告這時候就會拿神來威脅我的家人、朋友。..(妳第一次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的時候,被告是用何方式讓妳同意?)答:被告是以神的名義來脅迫我,然後說因為我個人有同志的傾向,被告就以這個來脅迫我說神不喜歡同志,所以我不這樣做的話,未來我會下地獄,我會被人家強暴,我會得性病最後死掉,死的很慘,我的命運會很慘,我的家人也會受我的連累等語。(被告跟妳說這些話之後,妳心裡有何反應?)答:我會害怕。(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否因為被告這樣恐嚇妳,妳害怕才跟被告發生性行為?)答:是。(妳總共與被告發生過十七次性行為,除了上述所說的第一次情形,其餘十六次的情形是否也是被告先恐嚇妳?)答:是,只是內容有一些差異,但內容大同小異,但主要被告還是會拿我是同志的這件事情來威脅我。(被告與妳發生性交行為時,有無其他人在場?)答:有幾次有,但是我只記得第一次的時候是由00 00-000000H陪同。
(0000-000000H為何會陪同在場?)答:因為0000-000000H被脅迫一定要進去看,再加上我會害怕會緊張,所以我就說是不是可以進去陪我,所以0000-0 00000H才會在場。(0000-000000H是因為妳的要求才進去陪同在場,還是被告要求的?)答:被告威脅0000-00000 0H要進去看,然後我是再附加說我會害怕、會緊張,是不是可以陪我進去。(妳說妳第三隻眼會看到靈異現象,是會看到鬼,還是會看到神明、菩薩或基督教的神?)答:我只有看過鬼。..(鬼是否會跟妳講話?)答:會。(鬼跟妳講話妳聽得懂?)答:鬼講的是人話。鬼是講中文。(妳要跟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時候,鬼是否也有告訴妳要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答:沒有。(沒有的話,妳為何要同意?)答:因為被告威脅我,所以我才同意的,而且是被威脅的情況下,不是我意願要這麼做。..(被告是否有跟妳說妳要跟他發生性行為是神的意思?)答:有(被告當時是怎麼說的?)答:被告說如果我跟他發生關係這樣子做的話,我的罪會被赦免,意指同志的部分,我不跟他發生關係的話我的家人及朋友就會出事情,如前所述。..(被告跟妳說是神講的,神是代表哪一個神?)答:被告是說神,說天父、耶和華,被告也會說耶穌。(被告說這四種名稱的神都有跟他講,希望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答:是。(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一編號㈠內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性行為17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有無違反你的意願?告以要旨)答:有。(依照妳剛才的證述,妳是相信被告之言以為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是神的旨意,而同意與被告為性行為,是否如此?)答:是。(被告是如何讓妳相信跟他發生性行為是神的旨意?)答:被告的言語是帶威脅的,可是我們相信的不光是聽被告說的,而是被告利用了我們的信仰來威脅我們,迫使我們要相信。..(被告有無藉由靈眼讓妳相信神的存在,他代表神,一切以他為中心?)答:被告是用引導的方式,雖然我真的可以看見,但是如果我要看的比較稍微清楚一點,我可能必須要集中三~五小時的精神,被告要我二秒之內回答,二秒鐘之內沒有回答出來被告就說『妳再不回答出來,妳家人要死了』。(被告有無跟妳講如果妳們拒絕跟他性行為得要求會遭到什麼惡害?)答:有。就會說我們找到的男生都是爛人,出去都會被人家強暴、被人家強姦,命運會很慘。..(詛咒情形是如何?)答:被告就是說出車禍或是得什麼病,他們家人會怎樣,總之都是拿命運方面,不然就會說對方會生病之類的話,或是說對方的家人會背叛,反正跟威脅我們也都差不多的話。(妳所見的靈異現象是否有指示妳一定要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答:我看見的沒有。(提示警卷第17─18頁,妳於警詢時證稱:『一開始是因為靈眼關係讓我加入教會,相信神的存在,剛開始他(即被告)說他是代表神,我本身同性戀傾向,他知道後利用同性戀在基督教是褻瀆神,但透過與他從事性行為後我可以回復正常。他說幫忙他從事性行為能得到祝福,不幫的話就是違背神之旨意,家人會出意外死亡或受傷。...因為我遭王世宏會一直灌輸神的旨意,我認為我所做的一切都是真的為了要幫助神,所以沒有反抗及報案,他的性侵行為一直持續至100年11月18日凌晨3、4點..』等語,是否正確?告以要旨)答:是。..100年11月18日那天確實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詳見本院101年6 月29日審判筆錄)。
3、依證人0000-000000上開證述,0000-000000與被告並無男女戀情,僅因0000-000000自覺會看見靈異之現象,深信基督教義,對《天父》懷虔誠敬畏之心,被告即利用0000-000 000有同性戀傾向,趁機向深信基督教義之0000-000000虛稱:被告代表《神》、《天父》、《耶和華》、《耶穌》,0000-000000有同性戀傾向,是褻瀆《神》,必須依《神》之旨意,透過與被告從事性交行為方可回復正常,且可得到《神》之祝福,如0000-000000不與被告從事前述之性交行為,即違背神之旨意,家人會出意外死亡或受傷云云,致使原本無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0000-000000心感畏懼,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顯見0000-000000主觀上本無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意願,全因遭被告誤導詐騙,陷於錯誤,以致於深信讓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係幫助《天父》之神聖行為,被告有違反0000-000000意願,而對0000-000000強制性交行為甚明。
4、又0000-000000本無意與被告從事性交行為,且心有畏懼,被告乃於第1次對0000-000000性交時,慫恿誤信被告謊言之0000-000000H陪同在場,亦據0000-000000H到庭詰證屬實。按正常男女交往發生之性交行為,因係兩情相悅,從事時一般至為隱密,而無故意宣染使他人得知之必要,被告對0000-000000第1次性交時,如係兩情相悅之正常之性交行為,自無命他人一同在場協助之必要,本件被告對0000-000000第1次性交時,竟命0000-000000H陪同在側,用以安撫0000-000000情緒,顯悖常情,是0000-000000證述其因有同性戀傾向,誤信被告前述謊言,心理受被告利用宗教控制,乃遭被告違反其意願加以性侵受害,應屬實在可採。
(四)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A到庭結證稱:「..(為何會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答:因為被告說上帝要我們幫助他。(0000-000000、0000-000000C、0000-000000B有無跟妳說要妳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有。(0000-000000、0000-000000C、0000-000000B為何要這樣跟妳講?)答:因為0000-000000、0000-000000
C、0000-000000B說上帝告訴她們說我們幾個要跟被告發生性關係。(妳是否因為0000-000000、0000- 000000C、0000-000000 B三人這樣說,所以才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嗎?)答:被告是叫所有的人,就是跟我講說所有人都會這樣子,跟他發生性關係..。(妳們跟被告發生性關係是因為0000-000000、0000-000000C、0000-000000B三個人講,還是被告要求妳們要與他發生性關係?)答:一剛開始是被告先講的。後來被告就問0000-000000、0000-000000C、0000-000000B三個人,讓她們三人說是上帝要我們與他發生性關係。..(被告與妳發生性行為的時候有無以強暴、脅迫的方式?)答:被告是以上帝的名義指示要我與他發生性行為。(妳是否在臺中市○○區○○○路、台中市○○街、澎湖縣馬公市這幾個地點都有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答:是。(你每一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你甘願跟被告發生性關係,還是有其他原因?)答:其他原因。(原因為何?)答:是因為0000-000000、0000-000000C、0000-000000B三人說上帝要我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被告要求妳與他發生性行為之前,被告自己有無對妳說是上帝的意思要妳與他發生性行為?)答:是被告先說的。(妳聽到被告說上帝要求妳跟他發生性行為,一開始的時候是不願意所以被告才會要求0000-000000、0000-000000C、000 0-000000B三位有看到靈異現象的人幫忙遊說妳,是否如此?答:是。..被告自己說在那時候有性慾需要解決。..被告說神要我們幫他解決。..被告有說如果我不幫他的話,我死掉之後會下地獄。..被告說我的家裡會越來越沒落。..(是否0000-000000、0000-000000C、0000-000000B三人直接講說她們看到什麼,還是被告有先講一些話引導這三位再講?)答:被告會先講。..被告會先讓她們三位回答,如果回答的是被告不要的答案,被告會再更正她們。(被告更正之後,0000-000000、0000-000000C、0000-000000 B是否就會按照被告所更正的話來說?)答:對。...(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一編號㈡內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性行為27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有無違反妳的意願?告以要旨)答:不是我本意要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妳是否因為相信被告所說的,以為跟他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神的旨意而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答:對。(被告如何讓妳相信與他發生性行為是神的旨意?)答:因為被告在平常就會跟我們說如果沒有按照他講的話去做,被告就會舉例說之前有人不聽他的話之後那個人的家人出門就被車撞死,還有說如果有人要違反他的意思的話會發生車禍或是家裡爸爸、媽媽會死掉或生病。..(被告有無對妳說如果妳拒絕跟他發生性行為的話妳會遭受到如何的惡害?)答:就是說我之後都沒有辦法順利,出去也不會有好日子可以過。..(提示警卷第26頁,妳於警詢時證稱:『..他(即被告)說如果我不從他的指令,或是讓我的家人知道的話,他會讓我的家人在路上發立車禍或意外,所以我感到害怕。..因為當我說不的時候,他便會自稱是神,他說他能改變天氣,天使撒旦及天堂地獄的觀念,長年被他洗腦,不自覺的會相信他說他有神力及特異功能,所以雖然我有點懷疑,但因為我相信幫助他就是幫助神,所以與他發生性行為。』等語,是否正確?告以要旨)答:是。(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24頁,妳於偵訊時證稱:『..剛開始他(即被告)聚集了六個女生,有0000 -000000H、0000 -000000、我兩個妹妹0000-000000B、0000-000000C,還有0000-000000D與我共計六人,他說上帝的旨意,說他女友沒辦法與他發生性行為,他說他的神的分身的位置,我們在天上都是他的寵物,是他的使者,當時我很排斥不願意,..他說其他人,例如我的妹妹及其他人都願意,為何我不願意,而且我在天上是他的助手,我不願意還可以擔任他的助手嗎,如果我不答應,我就不是這裡的一份子,我掙扎很久,他說我一定要心甘情願做這件事,叫我自己要調適心情,並叫其他姊妹輔導我,讓我甘願與他發生性行為。..』等語,是否正確?告以要旨)答:是。..」等語(詳見本院101年6月29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A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非一般戀愛中之男女朋友,僅因0000-000000A深信基督教義,對《上帝》懷虔誠敬畏之心,被告趁機假借《神》之名義,向0000-000000A虛稱:被告是《神》分身之位置,0000-000000A等人在天上都是被告之寵物,是被告之使者,要幫被告解決性需求,而必須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如果不幫被告解決性需求,家裡會越來越沒落,父母、家人出門會遭車撞死,或生病死亡,死後會下地獄等謊言,並請其他被害人加以遊說,因0000-000000A對《上帝》抱持虔誠敬畏之心,乃致誤信被告之謊言,誤認為被告提供性交服務,係《神》的意旨,而遭被告為前述之性交行為,顯見0000-000000A原本無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全因遭被告誤導詐騙,陷於錯誤,以致於深信放任讓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係幫助《上帝》之神聖行為,被告利用宗教力量,對0000-000000A心理控制,進而加以性交,實有違反0000-000000A意願,而對0000-000000A強制性交行為甚明。
(五)就犯罪事實欄㈢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B到庭結證稱:「..(是否有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有。..(妳為何要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是被告說神要我們這麼做。(妳是否會看到靈異現象?)答:我覺得我看到不是真的,但被告常常會威脅我,就是說如果我不看的話,我家人就會出事。..我覺得我看不到。..(妳妹妹0000-000000C,是否會看到靈異現象?)答:案發前跟被告住的時候,0000-000000C是說她有看到。(妳跟被告發生性關係時,被告之女友0000-000000H有一些身體上的疾病,沒有辦法跟被告發生性關係,所以妳們自己願意跟被告發生性關係,還是有其他原因?)答:對,當時主要原因,是被告說是神要我們這麼做。(是否是因為被告之女友跟妳表示她身體不適,要妳們自己主動願意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不是。..(為何被告之女友身體不適沒辦法跟被告發生性關係,妳們就要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被告那時是說神說要我們代替他女友幫他發生性行為這方面。(是因為這樣子妳們才同意的?)答:對,主要是因為被告說是神的意思。(是被告說神的意思要妳們跟他發生性關係,還是0000-000000C或0000-000000說的?)答:是被告先說的。..(有沒有在被告沒有跟妳要求說發生性關係,而是0000-000000跟0000-000000C跟妳講說這是神的意思,妳要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沒有。..(被告跟妳講說如果不跟他發生性行為,妳們家人會出事情,所謂的出事情被告是否有詳細的說是會死亡、生病、出車禍、破財這類的話?)答:都有說過。(妳聽了被告講這些會出事情的情況,是否會害怕?)答:會。(當初妳跟被告發生性行為這些期間,妳是否有拒絕過?)答:有。..(被告是不是透過0000-000000、0000-000000A講出說是神的意思,要妳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時,0000-000000A跟0000-000 000是否有在場?)答:有。(是說神的意思要妳跟被告發生性行為,到底是被告講的,還是0000-000000A跟0000-000000講的?)答:是被告自己講的。(0000-000000跟0000-000000A是否有這樣講?)答:沒有。...(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㈢被告之犯罪事實欄內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性行為63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有無違反你的意願?(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有幾次有。(妳說違反妳的意願,是何種情形違反妳的意願?)答:就是心裡很不想要,但是被告他還是會堅持,我就只好同意。(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17頁,妳於偵訊時證稱:『第一次對我性侵是在99年2月8日左右,地點在臺中市○○區○○○路的住處裡。剛開始一個月輪流被性侵一次,到了100年1月開始,被性侵的次數變的比較頻繁,大約變成一個月被性侵二次。自100年7月開始就變成大約兩三天就被性侵一次,直到11月份,大約有被性侵40次。後面的地點有澎湖,我於7月初開始在澎湖停留9月13日,之後回台灣都是在大全街被性侵。』等語,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剛開始被告以什麼原因方式說服妳同意跟他發生性行為?)答:剛開始被告是說叫我跟他講一切都是神的意思,就說幫助他等於會幫助世界,是以幫助大眾的意思。(提示警卷第32頁,妳於警詢時證稱:『一開始加入教會他(即被告)說他是神的使者,要相信上帝的存在,他請0000-0 00000J透過靈眼來印證他是真的神,我剛開始帶者好奇,他說要幫我開眼看見靈界之物,引導我做想像來印證他說的事真實的,他還請0000-000000C也幫忙看來證明我看到是一樣的,所以我就相信他所說的,他對我從事性侵行為時,說我們是神選的,如果不幫他從事性侵行為會受到試煉,人生會不順,還告知我不能向別人提起,洩漏出去的話家人會受到詛咒、發生意外死亡之類的話。』等語,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27頁,妳於偵訊時證稱:『當初他(即被告)說跟他發生性行為是神的旨意,要求我們七個人要代替他女友幫她,他女友是0000-000000H,有我和0000-0
00 000A、0000-000000C、0 000-000000G,之後再和000
0 -00000 0、0000-000000D、0000-000000E講。他是分批講。剛開始他用暗示的,我們都拒絕,之後他說上帝對他講,我們幾人要幫他,並說我們在天上的時候是他的寵物,必須要幫他,並叫我們不可以講出去,如果講出去,會使家人出意外死亡。』、『當時我已經很相信上帝,他又一直說是神的旨意,讓我覺得是為了神做事情,並說我如果可以幫他,可以救全世界的人。』等語,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被告是否有告訴妳如果拒絕他性行為的要求的話,妳們會發生什麼不好的後果?)答:我們會受到試煉,意思是說會被神測試我們的人生。(是否記得被告有無展現什麼神蹟來告訴妳,讓妳相信?)答:被告會請0000-000000J跟我們說她看到一些靈界的東西,她們有跟其他教會裡面的人,有見證之前她們發生過的事蹟。(被告有無說要為妳開天眼?)答:有。(怎麼開天眼的?)答:被告拿水,用手沾水,把手放在我的額頭上,說一些禱告的詞。(後來妳的天眼是否就開了?被告幫你開天眼後,妳是否有看到什麼,還是妳受被告引導講了什麼,是否有這樣的情形,是否記得?)答:當時是被告用引導的方式,就覺得腦袋有出現什麼畫面,被告就說那個就是靈界的東西。..(被告怎麼詛咒,可否形容一下?)答:說那些不聽他的話的人,會被車撞死或是遇到什麼意外,就是會受到傷害。..」等語(詳見本院101年6月8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B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並非男女朋友,僅因0000-000000B自覺會看見靈異之現象,被告即趁機向深信基督教義之0000-000000B虛稱:被告是《神》的使者,要相信《上帝》的存在。且稱0000-000000B等人在天上是被告之寵物,必須為被告提供性服務,因為0000-000000B等人是《神》選的,如果不幫被告從事性交行為,會受到試煉,人生不順,並要求0000-000000B不得對外透漏上情,如洩漏出去000-0000 00B之家人會受到詛咒、發生意外被車撞死;且謊稱:為被告性服務等於幫助大眾、世界,可以救全世界的人云云,因0000-000000B篤信《上帝》,被告一再宣稱其性交要求係《神》的旨意,讓0000-000000B誤信為被告提供性服務,是為《神》做事情,足見0000-000000B原本無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全因遭被告誤導詐騙,陷於錯誤,以致於深信讓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係幫助《上帝》之神聖行為,被告利用宗教力量,對0000-000000B心理控制,進而加以性交,實有違反0000-000000B意願,被告有對0000-000000B強制性交行為,堪以認定。
(六)就犯罪事實欄㈣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C到庭結證稱:「..(妳是否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有。..(為何會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是妳主動要求還是被告要求?)答:被告以神的名義強迫我與他發生性關係。(被告是以什麼樣的行為強迫妳與他發生性關係?)答:當初剛開始的時候我也是跟被告說不要,但被告一直叫我、說服我與他發生性行為。..(妳本身是否可以看到一些靈異現象,或是跟別人說過妳有看到一些靈異現象?)答:剛開始的時候被告說要開我的眼,開我的第三隻眼、天眼,之後被告用一些解釋讓我誤以為我真的有看到。..(也就是說妳有跟其他被害人說過妳會看到靈異現象?)答:是。(是誰請妳跟其他被害人講的?)答:是王世宏。(妳是否有跟其他被害人說要跟被告發生性關係,是因為妳有看到某一種靈異現象,所以妳跟她們說要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那個時候是被告用一些話引導我的。(妳是否有與其他被害人講?被告要妳跟其他被害人如何講?)答:被告是說『我當他眼睛,我看他解釋』。..(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時,其他被害人是否知道?)答:知道。(是否有其他被害人也在場的情形?)答:剛開始沒有,之後就有。被王世宏性侵過的都有在場。..(被告除了用神的意旨來壓迫妳的意志讓妳與他發生性關係之外,是否有用其他的強暴、脅迫、言語恐嚇的行為?)答:被告說如果不照他的話,會被他詛咒。(被告都如何詛咒?)答:被告會詛咒我家人會死掉等等之類的。..(就妳警詢筆錄所載,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時間是從99 年2月開始至100年9月15日,期間有一年多的時間,妳都沒有去懷疑過被告用神的意旨講話的可信度嗎?)答:我有懷疑過,但不敢懷疑。(為何不敢?)答:因為怕講出來之後,會被被告詛咒。..(妳是否真的會看到靈異現象?)答:我看不到。(檢察官問何人跟妳講說妳會看到靈異現象?)答:被告。(被告是如何告訴妳,妳會看到靈異現象?)答:被告叫我眼睛閉著,然後說看到的景象就是靈異的現象。..(是否真的看得到?是否有被告所講的現象出現在妳眼裡或腦海裡面?)答:都是經由被告引導之後我才有出現那種影像。..(妳是否純粹跟著被告的引導,按照被告所講的靈異現象講給別人聽?)答:是。(妳們幾位被害人之間,是否還有其他人會能夠看到靈異現象?)答:有。(有幾位可以看到?)答:0000-000000、B女,加上我共三位。)..,但我知道B女看不到。(妳是否有問她們兩位看的到或是看不到靈異現象?)答:0000-000000我沒問過,但是我問過B女。..(另外兩位被害人是否也在被告的引導之下,向他人表示她們也可以看到靈異現象?)答:是。(當時妳是否相信被告說妳可以看到靈異現象?)答:以前相信。..因為我曾經有試著趁被告不在時,自己試試看是否能看到,結果看不到。..被告之前曾經詛咒過我舅舅。(被告是如何詛咒?)答:被告詛咒我舅舅會死掉,過一段時間之後,我舅舅真的死掉了。..(妳舅舅會去世,是否懷疑是因為被告詛咒的關係?)答:剛開始認為是。..(妳為何相信被告的詛咒會真的會發生?)答:因為之前我舅舅真的死掉了。(被告與妳發生性行為之前,以神的名義跟妳講、要求妳與他發生性行為,妳是否真的會害怕?)答:會。(妳每次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出於自願還是被恐嚇、心裡害怕不得已才同意的?)答:是心裡害怕。..(妳聽到被告的詛咒內容,妳心裡是否真的會害怕?)答:真的。..(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㈣被告之犯罪事實欄內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性行為135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否有違反妳的意願?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有。(提示警卷第35頁反面,妳於警詢時證稱:教會牧師王世宏自99年2月時開始對我說他受到聖靈的感動,聖靈告訴他說我們必須跟他發生性關係,剛開始我會哭著跟他說我不要,可是他就會說要詛咒我的家人、說我會下地獄等話語來恐嚇我跟他發生性關係,他一直對我洗腦,說他是天父的僕人,甚至還自稱他是神,他比天父還偉大,我不知道該如何反應,從98年7月15日開始加入他的教會,當時說要開我的天眼,他把手作勢在我額頭假裝放一個假的眼睛,並告訴我會看到一團火,我就被他一直牽引,然後我感覺我自己好像就看到,但不太真實,好像是我自己的想像,雖然我一直很疑惑,可是又抓不到他的把柄,他的話術很強,講的很厲害,其中陸續都有人離開這個團體,他都會說是那些人的錯,並說那些離開的人會死掉了或過得狀況很不好。妳於警詢所述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正確。(提示偵卷第31頁,妳於偵查中稱:我剛開始不願意與他發生性關係,但他起稱神的旨意,說這一切是為了幫助父,後來他說為了要做父的事功。所述內容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正確。(提示警卷第38頁,妳於警詢中稱:被告都用語言威嚇我,他會用一些話引導我去看一些靈界的事物,但我不知道那是不是催眠術,剛開始有違反我的意願,我有哭著說不要,後來是因為哭也沒用。所述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正確。..(提示偵卷第30頁,妳於偵查中證稱:我第一次見到被告,他就說要幫我開天眼,讓我可以見到靈界的東西,我當時好奇,就請他幫我開天眼,可是我看不到,他就說他引導我我就可以見到,他叫我集中精神看他手上有什麼東西,過一段時間問我他手上是否有一團火,接著他就說我可以看見。整個過程是否如妳於偵查中所述?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被告是否有說過他的宗教教派?)答:基督教。..」等語(詳參本院101年5月25日審判筆錄)。按證人0000-000000C於99年2月間僅是一位剛滿16歲之少年,其與被告非男女朋友,且依0000-000000C上開證述內容,其本無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意願,僅因0000-000000C自覺會看見靈異之現象,被告即趁機向深信基督教義之0000-000000C虛稱:伊得為0000-000000C開天眼,使0000-000000C得知靈異世界之情事云云;且利用偶發之事件(即被告詛咒0000-000000C舅舅會死亡,恰巧0000-000000C舅舅不久後死亡),使0000-00000 0C誤信被告有靈力存在,被告進而向0000-000000C誇稱被告是《天父》的僕人,有時自稱是《神》,比《天父》還偉大,被告受到聖靈的感動,聖靈告訴被告,0000-00000 0C必須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且稱為被告提供性服務,是《神》的意旨,是為了幫助《天父》,為《天父》做事功云云,0000-000000C對被告之要求,本即不願意,甚且哭著向被告拒絕,然被告以詛咒0000-000000C的家人相脅,並向0000-000000C告知,如不與被告為性交行為,0000-00000 0C將會下地獄等話,因當時0000-000000C篤信《上帝》,見被告一再謊稱係《神》的旨意,讓0000-000000C誤認為被告提供性服務,是為《神》做事功,足見0000-000000C原本無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全因遭被告誤導詐騙,陷於錯誤,以致於深信放任讓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係幫助《上帝》之神聖行為,被告利用宗教力量,對0000-000000C心理控制,進而加以性交,實有違反0000-000000C意願,被告對0000-000000C有強制性交行為,亦堪予認定。
(七)就犯罪事實欄㈤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D到庭結證稱:「..(妳是否有與被告發生過性關係?)答:有。(為何要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被告當時說他以「父」之名,就是說我們要跟他發生關係,因為被告自己說他的性慾很強,他需要這部分的幫助,叫我們這些人去幫助他。(妳們是否自願幫助他的?)答:我是因為聽信「父」之名,所以才想要去幫助被告。..(是否有其他人跟妳講過,妳要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當時有其他人講。..(她們如何跟妳講?)答:那時我們是一起聽到說被告要用以「父」的之名,叫我們要與他發生性關係,叫我們一定要意願、答應跟他發生性行為。..我要告王世宏的是性侵的部分,被告用神的名義騙我,讓我現在很受傷,讓我覺得我當初為何要相信神。..(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原因為何?)答:原因是被告以神的名義說我們要跟他發生性行為。..被告在認識我們時,就已經有告訴我們他的性需求很大,又利用神的名義叫我們要一定跟他發生關係,我們是因為神的關係才跟他發生的。..(被告有無對妳及其他被害人說,如果不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會有何下場?)答:因為有個姐姐剛開始她不願意,但被告就會施用暴力或是講一些嚇人的話語去恐嚇我們。..(被告講了哪些恐嚇的話?)答:譬如說:如果妳不順從的話,妳家人會死的很慘,我一定會讓妳的家人死。(被告是否有跟妳們說過如果不順從,會詛咒妳們?)答:會。..被告會說妳就會過的非常難看,死了之後會下地獄,我會折磨妳,讓妳生不如死。(被告有無講說如果不順從的話,妳們的生命、身體不平安、健康有問題、財產會破財?)答:有,基本上就是會威脅我們的生命,就是會講一些生命相關的威脅。(妳們聽到被告要詛咒妳們之後,心裡是否會害怕嗎?)答:會。(妳是否知道妳們這些被害人裡,有何人會看到靈異現象嗎?)答:有三個人,C女、0000-000000、B女。..(講靈異現象之情形,是被告先講一遍,讓C女、0000-00 0000、B女可以看到的人跟著講,還是C女、0000-000000、B女先講出靈異現象,然後被告才跟著講,靈異現象是何人先講出來的?)答:被告會直接把靈異現象講出來,再問C女、0000-0000
00、B女是否是這樣。..原本就是照實回答,但是到後面都要被告喜歡聽的,他才會叫她們不用繼續看。(如果講到被告不喜歡聽的要繼續講?)答:就要繼續看,看到被告喜歡聽的答案。..(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㈤被告之犯罪事實欄內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性行為38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有無違反妳的意願,是妳主動跟被告發生性行為,還是如妳剛才所說的是被騙、心裡抑制受到限制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心裡受到限制。(妳所謂心裡受到限制意思為何?)答:我一直認為要跟被告發生性行為,都是聽父的旨意,所以才去跟被告發生這種事情。(被告以《父》的旨意跟妳發生性行為,是每一次都講還是講了之後妳就相信,就都聽從被告的指示?)答:前幾次被告會一直講,講到後面我們就會相信父的旨意,就直接跟他發生關係。(提示偵卷第33頁,妳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一開始是說他性慾很強,需要我們幫助他解決這個問題,之後說他的靈裡面有聖靈,用神的名義,叫我們與他發生性行為。他說我們這樣就是他的小女朋友,在天上是他的寵物,他又經常說,他不是他自己,而是神旁邊的使者,他這個位置沒有人可以得罪他的。所述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對。(提示偵卷第34頁,妳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王世宏有問過我,如果他有這樣的需求,如果我們有意願,就是神的旨意,當時候我們都不願意,但是他還是一直講,一直講,利用神的旨意強迫我們不可以違背,而與他發生性關係與愛情無關,是他一直利用宗教的力量給我壓力,才與他發生性關係等與。所述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對。(被告是否有說如果妳們拒絕他,會發生什麼事情?)答:有,被告會說妳不愛神,反正妳以後會過的很慘,反正妳什麼都不敢。(被告是否有說過如果違背他的意思要下地獄、或是家人會死掉?)答:都有,被告還說妳們不聽我的話,妳的家人就會死的很慘,可能上馬路、或開車就會被車撞死。(被告用什麼樣的言語讓妳們相信他,信服他?)答:一開始先讓我們認識神,後來就用恐嚇、脅迫的方式讓我們一定要相信。(妳所謂恐嚇、脅迫的方式是指什麼?)答:就是用詛咒,不信的話就讓妳們死、讓妳很難看這樣的方式,讓我很害怕。..」等語(詳參本院101年5月25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D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亦非一般戀愛中之男女朋友,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與情愛無關,僅因0000-000000D深信基督教義,對《上帝》懷虔誠敬畏之心,被告趁機假借《神》之名義,向0000-000000D虛稱:被告係《神》身旁之使者,這個位置沒有人可以得罪,被告的靈裡面有聖靈,0000-000000D是被告之小女朋友,在天上是被告之寵物云云,乃以《神》的名義命0000-000000D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如果0000-000000D不順從為被告提供性服務,0000-000000D家人會死的很慘,死後會下地獄等謊言,因0000-000000D對《上帝》抱持虔誠敬畏之心,乃致於誤信被告之言,誤認為被告提供性交服務,係《神》的意旨,而遭被告為前述之性交行為,顯見0000-000000D原本無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全因遭被告誤導詐騙,陷於錯誤,以致於深信放任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係幫助《上帝》之神聖行為,被告利用宗教力量,對0000-000000D心理控制,進而加以性交,足認被告有違反0000-000000D意願,而對0000-000000D強制性交之犯行存在。
(八)就犯罪事實欄㈥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E到庭結證稱:「..(是否有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有。(從何時到何時?)答:99年2月開始直到提出告訴的時候。(為何要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被告用自己是神的代言人的名義來威脅。(被告要求妳們跟他發生性行為,被告是如何跟妳說妳才會同意的?)答:被告是說這是神的指示要我這麼做,如果不這麼做的話,我家裡面可能會有不幸之類的。..(妳剛回答辯護人結論說被告要求妳們要配合,不然妳及家人會有不幸的事,所謂不幸的事情,有沒有具體說死亡、生病、破財或是其他話語?)答:沒有完全具體,被告都是說可能會詛咒我的家人會比較早死,或是說經濟怎樣之類的,就是他能想到的他都會講。(妳們聽了這些話是否會害怕?)答:很怕。(妳是否會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因為被他詛咒害怕,還是有其他原因,或者是妳自願的?)答:就很怕如果真的沒有的話,會真的發生他詛咒的事。..(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㈥被告之犯罪事實欄內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性行為1次、猥褻行為31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猥褻行為有無違反妳的意願?(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有違反。(妳認為被告哪裡有違反我的意願?)答:因為被告是用恐嚇的方式讓我同意。(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30頁反面,妳於偵訊時證稱:『99年2月
26、27日晚上,王世宏有用手撫摸我的身體,但沒有插入陰道。100年8月12日在馬公市的租屋處(馬公市○○街○○巷○○號)被性侵。99年12月大約15日左右,在遊園巷南路他有試圖要性侵我,他叫我將衣服脫掉,也將自己的衣服脫掉,正要插入時,剛好有其他人回來,所以沒有成功,但是該次他有用手指頭插入。自99年2月26、27日開始到100年8月12日之間,大約有對我猥褻30次左右,例如將手伸進去我的衣服內,撫摸我的胸部,少數幾次也會撫摸到下體,遊園南路約有20次,大全街約有10次。』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被告用什麼方式說服妳跟他發生性行為?)答:因為被告說他是神的使者,是神要他這麼做的,如果我們違反神的意願,就會遭到詛咒。(提示警卷第57、58頁,妳於警詢時證稱:『我之所以會答應他(即被告)是因為他女朋友(0000-000000H)都向我開口了,加上我學姊的妹妹(0000-000000C)在認識王世宏之後有說過她看得到王世宏靈界的能力,所以我才會相信是神要我跟他發生性行為,才答應王世宏。』、『當時我是因為相信他(即被告)被上帝聖靈的感動,才會答應她跟他發生性行為。』等語,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正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36頁反面,妳於偵訊時證稱:『當時王世宏也有對其他被害人說這是神的旨意,要我們與他發生性關係,該次他先問我是否想不想成為他公司的核心人物,我說要,他就突然指著我對大家說,是我自己想成為核心人物,他就強迫他女友0000-000000H對我說要與王世宏發生性關係,他說藉由這樣的方式,可以比較接近他,而且他在神的面前妳會變成有特殊地位的人。』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被告是否有說如果妳拒絕跟他發生性行為,會遭受什麼後果?)答:有提過。(是否還記得被告說的內容?)答:大致上是講說比較類似像是我會被神遺棄,家裡面可能不會過的很好。(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36頁反面,妳於偵訊時證稱:『如果拒絕的話就會被他一直灌輸他的教義,叫我們一定要同意。如果我們還是不願意,他就會用言語上的暴力讓我們害怕,並說其他人都答應了,如果我們還是不答應,他就會咒詛我們的家人,家人們會死掉。』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都是被告先講說他是神的使者,感覺比較像被告再帶領她們三個人說出要我跟被告要有性關係的回答。」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8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E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亦非一般戀愛中之男女朋友,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猥褻行為,自與愛情毫無關係,僅因0000-000000E深信基督教義,對《上帝》抱虔誠敬畏之心,被告趁機假借《神》之名義,向0000-000000E虛稱:被告是《神》的使者,被告為《上帝》聖靈的感動,如0000-000000E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可以比較接近被告,在《神》的面前會變成有特殊地位,如果0000-000000E拒絕,即違反《神》的意願,會遭到詛咒等謊言,0000-000000E誤信被告之言,誤認為被告提供性服務,係《神》的意旨,而遭被告為前述之性交及猥褻行為,顯見0000-000000E原本無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全因遭被告誤導詐騙,陷於錯誤,以致於深信讓被告對其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係幫助《上帝》之神聖行為,且可讓0000-000000E在《神》前有特殊地位,被告係利用宗教力量,對0000-000000E心理控制,而得以對0000-000000E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足見被告對0000-00000 0E為前述性交及猥褻行為,本即違反0000-000000E之意願,是被告對0000-000000E有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存在,應屬無疑。
(九)就犯罪事實欄㈦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F到庭結證稱:「..(總共與被告發生多少次性關係?)答:一次是猥褻,另外二次是性侵。(是否可以說明被告何時對妳猥褻的過程?)答:第一次是猥褻,被告有撫摸及親吻我,被告有想要繼續下去,因為我生理期來,所以我拒絕被告。(妳所說的性侵是在何時、何處?)答:地點都是在大全街。(被告如何性侵妳?)答:被告假藉神的旨意跟我說要發生性關係,在大全街二樓的沙發上對我進行性侵。(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有無跟妳說要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被告跟我提出希望我與他發生性關係的時候,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有跟我提議,希望我可以接受。(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否因為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三人跟妳講才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並不全然,因為被告有拿我家人的生命安全威脅我,所以主要的原因是這個。..(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是如何說的?)答:被告會請她們做被告說的一些事情,然後被告會請她們幫他做,請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用她們的能力去看,幫被告做見證。..(100年10月18日晚間11時左右在大全街被告的租屋處,被告是如何猥褻妳?)答:被告在地板上有撫摸及親吻我的動作。(被告撫摸妳身體何處?)答:身體及胸部。..(被告是用恐嚇、脅迫還是以欺騙的方式說服妳?)答:應該是恐嚇,被告說如果我不接受的話我的家人可能會發生不幸的事情,有關於生命安全的部分。(聽了被告恐嚇的話,心裡是否有感到害怕?)答:會,因為長期下來被告都會跟我們說如果有人不聽他的話,就會發生事情,所以我們心裡都會產生害怕。..(被告總共性侵妳二次,被告是用何種方式性侵妳,被告是用自己的手指頭還是以陰莖性侵妳,還是叫妳用嘴巴含他的陰莖,還是以其他的方式?)答:被告叫我坐在他的生殖器上面。(被告的陰莖是否有插入妳的陰道內?)答:有。(是否二次都有?)答:有。(被告要求妳與他發生性交行為,一開始的時候妳是否有拒絕被告?)答:我沒有拒絕被告,因為一開始的時候被告是以恐嚇的方式希望我答應他,所以發生性行為的時候我沒有拒絕被告。(發生性行為之前,被告是如何恐嚇妳?)答:被告說如果我沒有答應他的條件的話,我的家人可能會有生命上的威脅。(被告要與妳發生性行為之前,為何會找來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三位有第三隻眼的人在場?)答:因為我有一點不太想答應被告,所以被告才會請來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三位可以看得到的女生來作證,主要也是被告跟我說我在天國的身分是一個外星的公主,所以被告希望請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 000000C三位作見證,說我真的可以為他們教會或是未來會有幫助。..(被告找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在場跟妳說一些見證的話,是被告先講一些話由她們三位來附和,還是這三位有第三隻眼的人先講話,被告才跟著講?)答:是被告先講話,然後其他三位才跟著附和,被告請她們三人作附和。(妳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是否因為妳害怕被告所說的妳家人會有生命安全的危險所以妳才答應?)答:是的。..(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一編號㈦內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猥褻行為1次、性行為2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猥褻、性行為時有無違反妳的意願?)答:被告有強迫我答應,因為我擔心我的家人的安全,所以我有答應被告。(被告用什麼方式,讓妳相信妳跟他做這些猥褻行為或是性行為是神的旨意?)答:最主要是因為被告有請到0000 -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三人來幫他見證,所以我才會相信。(被告有無說如果妳拒絕他的猥褻及性行為要求,妳會遭到如何不好的惡果?)答:有,被告說如果我不答應他的話,他不保證我的家人會發生什麼事情。..(提示警卷第66-67頁,妳於警詢時證稱:『..王世宏宣稱自己為上帝,然後稱我是天上某公主,以此為理由要我跟他發生關係。....他當時是說要拉近我們兩個之間的關係,要我靠近他,讓他親吻我的嘴及撫摸我的上半身,也因為我的生理期來,所以他沒有對我進行性行為。第二次則有性侵害,發生在100年10月底,正確時間我不記得了,地點一樣在臺中市○○街○○○巷○號2樓,他當時則說要他是上帝,而我是天上的某公主,是他天上的愛人之一,希望我選擇成為他的性伴侶之一,我的家人便可以得到拯救,不會入地獄,我當時雖然很疑惑,但他之前有請了0000-000000跟0000-000000B、0000-000000C證明他所說的為事實,然後現在要跟我這個公主聯姻,因此我相信。接著他就對我性侵害,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官..第三次也是對我進行性侵害,發生在100年11月10日晚上10點多,地點一樣在台中市○區○○街○○○巷○號2樓,他說要幫助我,要求我跟他發生性關係,當時還有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在場,我當時雖有遲疑,但我不敢反抗他。這次他亦有將他的生殖器官插入我的生殖器...』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提示警卷第68頁,妳於警詢時證稱:『..王世宏是使用言語威脅我的,由於他長期有在說,如果沒有聽他的話的人,都會遭到他的詛咒,接著就會不幸,他更以聖經啟示錄的話語表示近幾年的大災難都是他指使的。雖然一開始我也半信半疑,但剛好那陣子0000-000000的阿公過世,他又說是因為0000-000000沒有聽他的話的關係,因此我也就開始相信了。所以他之後都以我的家人的生命安全威脅我,使我不敢反抗....』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39-40頁,妳證稱:『之前他(即被告)一直假藉神的旨意對我說,他自稱是上帝,說我也是天上的某個公主,說我也是他的愛人,有一次他就利用我晚上為他工作的時候,對我說他有需要,讓我選擇,他說我如果不要的話,我的家人會因為我拒絕的關係而死亡或是無法得救。他長期以來就一直威脅我們必須聽他的,否則會使我的家人死亡或受傷。..我是受到他威脅,才與他發生性關係,他是利用宗教的力量及家人的安危來威脅我,否則我不會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等語(詳參本院101年7月1 3日言詞辯論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F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亦無男女朋友關係,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猥褻行為,自與愛情毫無關係,僅因0000-000000F深信基督教義,對《上帝》抱虔誠敬畏之心,被告趁機假借《神》之名義,向0000-000000F虛稱:被告是《上帝》,而0000-000000F是天上的某公主,是被告天上的愛人之一,希望0000-000000F選擇成為被告的性伴侶之一,0000-000000F之家人便可以得到拯救,不會入地獄云云,且恰逢0000-000000之祖父過世,被告謊稱是因為0000-000000沒有聽被告的話,以致於0000-000000之祖父遭逢死亡,並且指令陷於錯誤之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等人向0000-000000F遊說,希望0000-000000F可以接受,因0000-000000F對《上帝》抱持虔誠敬畏之心,乃致於誤信被告之言,誤認為被告提供性服務,係《神》的意旨,而遭被告為前述之性交及猥褻行為,顯見0000-000000F原本無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全因遭被告誤導詐騙,陷於錯誤,以致於深信讓被告對其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係幫助《上帝》之神聖行為,且可讓0000-000000F之家人得到拯救,被告係利用宗教力量,對0000-0 00000F心理控制,而得以對0000-000000F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足見被告對0000-000000F為前述性交及猥褻行為,本即違反00 00-000000F之意願,是被告對0000-000000F有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存在,應可認定。
(十)就犯罪事實欄㈧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G到庭結證稱:「..(妳是否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有。(從何時到何時?)答:從99年2月,最後一次忘了。(為何會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是當初被告假借神的名義,用父的旨意要我們跟他發生這種關係。..(被告以神的名義使妳們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對。..被告會用神的名義,用一些可能會威脅到我們自己或者是家人的生命的言語來讓我們覺得很恐怖,不敢反抗他。..(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基於自己意願,還是被告以神的名義,妳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答:被告是以神的名義,就是因為心理會害怕,怕自己或家人會發生什麼不幸,所以才跟被告發生性關係。(被告是否有跟妳說如果妳不跟他發生性關係,妳或者家人會發生什麼意外?)答:之前有說可能會死爸媽之類的。..會威脅到我們或家人或朋友的生命。(妳聽了被個講這些,妳家人會發生危險的話以後,是否會怕?)答:會。(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的陰莖是否都有插入妳的陰道內?)答:有幾次有做插入。..(被告所說的會發生生命危險,是否真的有發生?)答:中間也有剛好有同學的爺爺死掉,可能就是有類似情形發生,被告就會說那是因為她不聽話之類造成的。(同學的爺爺去世,被告就趁機說那個就是某某人不聽話,才會造成的?)答:是。(99年2月22日凌晨0點左右,妳遭被告性侵第一次,是否正確?)答:對。(第一次被告是否有把陰莖插入妳的陰道裡面?)答:第一次有。(
99 年2月~7月這中間,有三次性侵,這三次被告是否也有將陰莖插入妳的陰道裡面?)答:有。(99年10月間也有一次,被告的陰莖是否有插入妳的陰道?)答:那次忘記了,後來插入的時間比較不清楚,因為後面幫被告的次數就變得比較頻繁,變成很多人幫被告,所以忘記哪個時間有在插入。(99年10月份以後,總共有114次被告對妳猥褻,被告的猥褻情形是什麼?)答:就是像剛說的那種跟大家一起發生性行為。(被告是摸妳哪裡,用什麼摸妳哪裡?)答:用手撫摸胸部或是下體私密處。(被告摸妳下體的時候,手指頭是否有插入妳的陰道內?)答:有時候會插入。..(被害人裡面有幾個人可以看到靈異現象?)答:三個。..0000-000000、0000-0000 00B、0000-0 00000C。..(妳看她們三位表演靈異現象的時候情形是如何?)答:被告會問她們一些問題,她們就會回答說看到哪一些,例如說有時候被告會問其中一個說他過去的同學,她們就會閉上眼睛去看,就會描述出那個人的長相之類的。(看到靈異現象的情形,是被告會先講還是那三位同學先講?)答:被告會先提問,指定她們去看什麼,然後她們再去看。(看到的情形是何人先講出來,是那三位同學自己先講出來,還是被告有先引導提示她如何講?)答:她們會回答,可能被告覺得不滿意的話,會要她們再繼續看。(再繼續看,最後要跟著被告引導的情形講,被告才會結束?)答:有時候會看到被告滿意為止。..就是得到被告滿意的答案。(被告有在什麼情形下用靈異現象,說神的意思要妳們跟他發生性行為?)答:被告那天跟我們說的時候,是說他靈裡頭受到感動。(靈受到感動,就要求妳們要跟他發生性行為?)答:對。(為什麼,被告是否有講什麼具體的情形?)答:被告的意思是說父在他靈裡頭跟他說。(天父在被告靈裡頭跟被告說什麼?)答:說我們必須跟他有性的這層關係。..被告說我們是他在天上身旁的天使或是寵物之類的。(妳們是被告以前在天上的天使、寵物,所以來轉世當人,也要繼續跟他玩,是否這個意思?)答:是。..(是因為害怕還是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最後會接受的原因妳們的心理狀況是什麼?)答:是害怕。..(妳跟被告發生性行為過程當中,有沒有是因為妳剛才說的那三個人會看到靈異現象,跟妳說妳要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是被告自己講的,被告第一次跟我們講是他自己跟我們說的。..(0000 -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是否有跟妳講妳要跟被告發生性關係?)答:她們三人沒有直接跟我講。沒有直接跑來跟我這樣說,如果有講到這個的話,也是被告可能提出這個問題說『天父是否有這樣講』,然後才叫她們看,她們才講出來之類的。(妳的意思說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也是被告引導她們這樣講,她們才要求告訴妳說,妳應該跟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意思?)答:可能是被告先講這件事,她們才會去看、才會去講,不會突然跑過來跟我提這個。..(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㈧被告之犯罪事實欄內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性行為5次、猥褻行為114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猥褻行為有無違反妳的意願?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有。(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31頁,妳於偵訊時證稱:『99年2月22日凌晨12點到3點之間,我被性侵之後,他(即被告)接著性侵0000-000
00 0。之後七個人輪流,我輪到三次。沒有排序之後,99年10月左右,我還與0000-000000B一起被性侵一次,我們兩人一起用手幫他撫摸,那一次他只有對我性侵。後來我都盡量找理由推掉,但還是有幫他手淫,之後都是手淫的方式,地點分別是在遊園南路及大全街及澎湖,都有對我猥褻。遊園南路約有80次,大全街約有30次,澎湖的一個禮拜內約有4次。後來因為我比較不聽他的話,就將我與0000- 000000E分配到其他地點,就是嶺東保安五街的公司處,所以被性侵的次數比較少。他幾乎不會到保安五街,只有去過幾次,沒住在那裏,所以我沒在該處被性侵過。之前製作筆錄會說被性侵太多次不記得了,是因為我對性侵可以確認的只有這五次,其餘不記得了。』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妳確實是被被告用性器官性侵5次?)答:是。(妳在警詢講說被告是我的老師,也是我的宗教信仰的教師,為何妳會這樣講?)答:被告是我們社團老師。(為何會說被告是妳的宗教信仰的教師?)答:被告算是我們的教會的牧師,所以我會這樣講。(提示警卷第76~77頁,妳於警詢時證稱:『他(即被告)假藉他感受到父跟他說,他必須跟我們這些學生發生性關係,籍由這個行為來繫住我們的心,避免我們被外面的男生拐跑,因此他便輪流一對一跟我還有0000-000000、0000-000000 A、0000-000000B、0000- 000000C進行性行為,有一次他表示因為他的伴侶0000-000000H無法與他進行性行為,所以我們要扮演協助的角色,代替他的伴侶跟他發生性行為。這次他就有將他的生殖器官插入我的生殖器官進行抽插,他沒有戴保險套,至廁所射精。接下來陸陸續續有一、兩次他一樣用相同的理由要求我跟他進行性行為,但是他的生殖器官都會一直滑出我的生殖器官,所以也沒有進行抽插,因為一動就會掉出來。後來幾個月就開始要求我們一群學生一起幫他手淫、親吻、撫摸胸部,說這樣他比較快射精,之後他會再挑其中一個人做插入的行為,但因為我不喜歡,所以我會找理由避開,所以之後幾乎都是只有被撫摸胸部或幫他手淫。』等語,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42頁,妳於偵訊時證稱:『第一次他是利用宗教的名義,以天父的名義說需要透過這層關係,為了避免被外面的男生拐走,要透過這種行為關住我們的心。曾經有一位姐姐強烈的拒絕,王世宏就強烈的責罵她,並恐嚇她,我們在場看到都會害怕,我們都是因為被恐嚇才會答應,如果我們拒絕,他會一直講到我們答應為止。』等語,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正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42頁反面,妳於偵訊時證稱:『他(即被告)說我們會下地獄,或是家人會死掉。他經常用我們的生命或是家人的生命來恐嚇我們,他都用咒詛的方式,他說他是神的地位,如果我們拒絕,家人、朋友就會死掉。還說離開他的人,家人剛好出事,他就說那就是被他咒詛的。』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8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G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亦無男女朋友關係,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猥褻行為與愛情亦毫無關係,僅因0000-000000G深信基督教義,對《上帝》抱虔誠敬畏之心,被告趁機假借《神》之名義,向0000-000000G虛稱:被告是《神》的地位,《天父》在被告靈裡頭跟被告說,0000-000000G必須跟被告有性行為的這層關係。..說0000-000000G是被告在天上身旁的天使或是寵物,因被告性伴侶0000-000000H無法與他進行性行為,所以0000 -000000G要扮演協助的角色,代替被告的性伴侶跟被告發生性行為,透過這層關係關住0000-000000G的心,避免被外面的男生拐走,如果0000-000000G拒絕,其家人、朋友就會死掉云云。因0000 -000000G對《上帝》抱持虔誠敬畏之心,乃致於誤信被告上開謊言,認向被告提供性服務,係《神》的意旨,而遭被告為前述之性交及猥褻行為,顯見0000-000000G原本無意與被告發生性交及猥褻行為,全因遭被告誤導詐騙,陷於錯誤,以致於深信讓被告對其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係依《天父》指示之神聖行為,且可讓0000-0 00000G之家人得到拯救,被告係利用宗教力量,對0000-000000G心理控制,而得以對0000-00000 0G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足見被告對0000-000000G為前述性交及猥褻行為,本即違反0000-000000G之意願,是被告對0000-00 0000G有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存在,應屬無疑。
(十一)就犯罪事實欄㈨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I到庭結證稱:「..(為何要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發生關係是在大全街的時候。(妳要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原因為何?)答:在大全街三樓的時候被告以神的名義說只能用這種方式來救我,剛開始的時候其實我不是很有意願用這個方式,但是被告說只能用這個方式才能救我。(在這段期間,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有無跟妳說要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那段期間透過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三人講過。..
除了她們三人講之外,還有因為當初被洗腦,所以就是因為當她們講的時候,雖然內心很沒有意願,原因就是有包含她們有講,所以才會有後面的動作。..被告都會用神的名義說他自己的位置很高,他是有這個權力的,被告平常就是洗腦我說他就是有這個權力的,所以他的話我們不敢不聽,被告會用他的權力的方式,要求我們和他發生性關係,被告用的方式都是這個樣子。..(妳跟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的地點有哪些地點?)答:一開始的時候是在大全街,也有遊園南路及澎湖馬公市。(妳為何會跟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答:因為被告用神的名義還脅迫我們,我們相信被告的權力,被告讓我們害怕他的權力。(被告是如何恐嚇妳一定要與他發生性行為,恐嚇的內容為何?)答:被告常常用他的咒詛的方式來咒詛我們..被告說會叫靈界的人直接取走我家人的性命,或者使我的家人發生不幸。(被告對妳講這些咒詛的話,妳聽了是否會害怕?)答:會。(妳會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是否因為妳聽了被告這些咒詛的話害怕的結果?)答:是。(被告跟妳發生性行為的方式為何,是用陰莖插入妳的陰道,還是用手指頭,或是其他的方式?)答:大部分都是以手指頭的方式。(被告用手指頭插入妳的陰道內?)答:是。(被告是否有用陰莖插入妳的陰道內?)答:被告有嚐試,但是沒有辦法。(為何沒有辦法插入妳的陰道內?)答:因為我個人太緊張的關係,所以沒有辦法。(被告為何會用手指頭插入妳的陰道內?)答:因為被告沒有辦法用生殖器的關係,所以被告會先想辦法用手指頭。(被告的手指頭有無插入妳的陰道內?)答:有。(被告有無叫妳用嘴含他的陰莖?)答:有。(被告叫妳用嘴巴含他的陰莖幾次?)答:一次。..(被告是摸妳的胸部還是下體,還是身體的其他部位?)答:被告都有觸摸。..(妳為何要讓被告摸妳的身體?)答:因為被告平常講話就是帶有權柄的方式來講,所以我害怕也不敢拒絕被告,因為怕拒絕被告之後會被他咒詛。..(妳剛才說妳與被告發生性侵之前都被他洗腦洗很深,被告是如何洗妳的腦?)答:從我們還是學生在社團的時候,被告就帶我們出來說要漫畫教學,期間被告就已經講了很多有關於鬼神,那時候我也蠻怕鬼的,所以被告就會講到有關鬼的東西及靈界有關的東西,一開始的時候沒有那麼激烈,到後來慢慢用這些靈界及被告慢慢講出他權炳的位置來洗腦我們,讓我們害怕。(被告有無叫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幫他遊說妳跟他發生性交行為?)答:有。(當時情形為何?)答:被告會叫0000-000000、0000-00 0000B、0000-000000C看得到的人威嚇她們去看這件事情是不是被告所謂的上帝承諾要我們去做這件事情的。(所謂的這件事情是否意指性交行為?)答:對。..一開始都是由被告去引導她們,因為被告所說的話都是帶有威脅性的引導,到後來都是害怕而附和。(如果被告引導的情形0000-000
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沒有辦法講的跟被告所引導的情形完全相符的時候,被告接著會有何動作?)答:被告會生氣,會覺得這不是她們所看到的事實,會叫她們重新再看。..(提示起訴書,檢察官起訴被告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一編號㈨內所載之時地,有與妳發生性行為14次、猥褻2次之事實,妳與被告發生猥褻及性行為時有無違反妳的意願?)答:有。(妳說違反妳的意願,意思是否指妳並不同意?)答:是。(妳為何會允許被告做這些行為?)答:因為害怕被告的咒詛及被告的權炳。(被告如何讓妳相信與他做這些猥褻及性行為是神的旨意?)答:被告會拿過去以前到現在都有人看的到靈界的人的事情告訴我們說這些都是真的,而且被告會拿過去的見證來誇大來告訴我們這些事情有多恐怖,如果不聽他的話有多恐怖。(被告有無說,妳拒絕他的猥褻及性行為的要求會有何厄害?)答:被告會說如果這樣的話就得不到祝福,而且就沒有辦法救我,一開始要做這件事情之前就會說救我只能用這種方式,而且當初我有跟被告說我不要這樣做,被告就一直想要說服我要跟他發生這種關係。(提示警卷第92-93頁,妳於警詢時證稱:『..王世宏一直以《父》的名義恐嚇威脅我,告訴我說假如我如果不照他的意思做或是順服他,上帝就不會救我。而且他還會咒詛我的家人會死掉等等,逼迫我順從他的意思。他第一次要對我性侵害時,當天不斷指責我的衣著不整,然後以《父》的名義說要救我,..他就說《父》說要救我就是要跟我發生性關係,我就跟他說我不要,他就叫我要順服他,因為這是《父》的旨意,如果我不從,上帝就不會救我也不會再管我,並且會把我丟在邊緣...所以我就讓他脫我的衣服及撫摸我,但當天他只有用他的性器官碰觸我的性器官,並沒有插入。之後他就用靈界的契約要求我答應他:如果他有需求的時候,我就必須幫他服務,而且他要我不能講出去,否則黑天使會出動讓我死掉或是讓我家人出事情。所以之後只要他向我要求要發生性行為時,我就只好答應他..』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第一次時,被告有無用手指插入妳的陰道內?)答:第一次的時候沒有。(第一次確定沒有?)答:第一次沒有。..(我所說的第一次是指99年12月10日下午在大全街這一次?)答:對,正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49頁反面-50頁,妳於偵訊時證稱:『..99年11月間某日早上○○○區○○街○○巷○號..王世宏覺得我穿的衣服很不適當,他就在眾人面前罵我,並在眾人面前將我的外褲拉下來,只剩內褲,並跟我罵我說「然你那麼丟臉,就讓你更丟臉』..後來他就走上三樓他的工作室又叫我跟他上樓,當時三樓有他的女朋友在旁邊,..他說《父》(上帝)問我說『妳是不是過去有什麼問題?』,我就開始說我過去讀書及生活不好的經驗,我很小的時候國小二、三年級時被不認識的人性侵害過程,王世宏就說我很可憐,我的問題很嚴重..該是要用特殊的方法救我,.
.他就跟他的女朋友討論,並叫另一個教友(也是另一個被害人)上來討論,他們的結論是說不要救我,當時因為我很相信,所以我當下就哭了..,接著他就閉上眼晴思考一下,又說『好,父說堅持要救妳』,..,王世宏就跟說『要救你的方法就是要跟他發生性交的行為』,我當時是很震驚我說『我不要』,結果王世宏就用了一個小時的時間跟說服我,說這是『父的旨意,如果我不跟他發生性交的行為,上帝不會救我,上帝不會在管我了,我的家人也不會有好日子,會有不好的後果』,並說『我只能選擇這個方法救妳』,我當下就被他說服了,後來王世宏就開始在三樓的工作室的長椅上,他幫我脫光我的衣服及褲子,他也有脫掉他的褲子,開始用手撫摸我的身體,胸部及陰部,並教我要如何跟他發生性行為,這一次他沒有嘗試用陰莖插入我的陰道,他只有撫摸我,並用他的陰莖碰觸我的陰部外面,他自己用手前後撫摸他的陰莖(自慰),結束後王世宏就跟我說,他要跟我訂靈界的契約,說如果他有需要就必需幫他服務,並說他的女朋友因為生病所以沒有辦法幫他,並跟我說『這是父的旨意』、『如果妳動這個念頭,妳就會死,妳將這件事講出去,妳全家人都會死...』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動這個念頭』是指將這件事情告訴別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49頁反面,妳於偵訊時證稱,被告對妳性侵時、地間為:
『第一次被性侵在99年12月10日下午,地點在大全街,12月19日還有一次,我記得是在我生日前後,地點也是大全街。100年1月11日地點也在大全街,2月7日在遊園南路,3月18日在大全街,4月7日在大全街,5、6月沒有,7月21日凌晨只有撫摸我的胸部,8月21日中午有在澎湖對我性侵,8月23日只有撫摸,王世宏叫我將衣服脫掉,就摸我的胸部。9月17日凌晨4點多在遊園南路被性侵,9月22日在大全街一次,9月24日在大全街一次,10月5日、11 日、25日在大全街,11月7日在大全街。..』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等語(詳參本院101年7月13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I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並無男女朋友關係,是0000-000000I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猥褻行為應與男女情愛無涉,僅因0000-000000I深信基督教義,對《上帝》抱虔誠敬畏之心,被告趁機假借《神》之名義,向0000- 000000I虛稱:自己在天上的位置很高,被告有權柄得命0000-000000I服從,且有能力命靈界的人直接取走他人性命或者使人發生不幸云云,並於假藉《上帝》名義探知0000-000000I國小二、三年級時,曾遭人性侵害之事實,託言上帝要用特殊的方法救0000-000000I,即是命0000-000000I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稱此為《天父》的旨意,如果0000-000000I不與被告發生性交及猥褻行為,《上帝》不會救0000-000000I,且0000-000000I之家人也不會有好日子,會有不好的後果,並要求0000-0 00000I與被告訂靈界的契約,約定被告有性需要,0000-000000I就必需幫被告服務,如果0000-000000I有將靈界契約說出之念頭,0000-000000I就會死,且0000-000000I全家人都會死云云。因0000-000000I對《上帝》抱持虔誠敬畏之心,乃致於誤信被告之言,錯認為替被告提供性服務,係《神》的意旨,可得救贖,而遭被告為前述之性交及猥褻行為,顯見0000-000000I原本無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全因遭被告誤導詐騙,陷於錯誤,以致於深信放任被告對其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係依《天父》指示之神聖行為,且可讓0000-000000I之家人得到救贖,被告係利用宗教力量,對0000-000000I心理控制,而得以對0000-000000I為前述性交及猥褻行為,足見被告對0000-000000I為前述性交及猥褻行為,係在違反0000-000000I意願之情況下為之,被告對0000-000000I有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存在,實可認定。
(十二)就犯罪事實欄㈩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H之妹到庭結證稱:「..(妳是否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答:被告去年原本想要跟我發生性關係,可是被告不舉。(被告是否曾經有摸過妳的身體?)答:就是去年的時候被告本來想與我發生關係,被告有觸摸我的胸部及下體。(在何時?)答:就在被告去年找我去澎湖的時候。(是否在澎湖的那一次?)答:是,後來回來的時候被告又在大全街摸我的胸部。..(被告總共摸過妳的身體幾次?)答:大概二次而已。..一次是澎湖,一次是大全街。..(被告為何要妳脫衣服?)答:被告說這是神要教我的功課。..(脫完衣服之後接著被告對妳做什麼?)答:被告就叫我躺在他旁邊,然後被告開始摸我,跟我講一些事情。(被告摸妳身體何處?)答:摸我的胸部還稍微有摸我的下體。..被告說神的旨意要教我功課,然後被告就將我帶到他的房間,然後就叫我脫掉衣服。..胸部、身體、下體都有摸。..(被告有無以什麼名義要求妳將衣服脫掉?)答:神的名義。..(被告摸完妳身體的時候,他有無作何表示?)答:被告就說『OO(H之妹姓名隱匿)看妳這樣有反應哦』,然後就瞎扯說『OO(H之妹姓名隱匿)好棒喔,只要被摸胸部,就知道神要教她什麼功課』..(是否記得這是發生在何時?)答:100年8月26、27日,因為剛好我快生日,我去澎湖第一天就發生這件事情。..那時候他們去澎湖就已經找好一個地方,是他說要做工作室所租的地方。..,那是一整棟,事情發生是在二樓。..(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44頁反面,妳於偵訊時證稱:『...將5萬元交給王世宏。之後他們一直講話,王世宏就講到我的身上,說我很可憐,並開始演戲,說神要教我功課,叫我到他房間,要我將衣服脫光,並摸我胸部,可能是我無法引起他的性慾,就沒對我性侵,只摸我胸部,但當時我還不知道他的意圖...』等語,是否正確?告以要旨)答:正確。」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29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H之妹上開證述內容,其與被告並非男女朋友關係,是0000-000000H之妹與被告間,自無男女情愛存在,被告與0000-000000H之妹發生猥褻行為自與男女情愛無涉,僅因0000-000000H之妹深信基督教義,對《上帝》抱虔誠敬畏之心,被告趁機假借《神》之名義,向0000-000000I虛稱:神要教導0000-000000H之妹功課,只要被摸胸部,就知道《神》要教0000-000000H之妹之功課內容云云,並假藉《神》之名義強命0000-000000H之妹將衣服脫光,任由被告撫摸胸部、下體,因0000-000000H之妹對《上帝》抱持虔誠敬畏之心,乃致於誤信被告之言,而遭被告為前述之猥褻行為,顯見0000-000000H之妹原本無意與被告發生猥褻行為,全因遭被告誤導詐騙,陷於錯誤,以致於深信讓被告對其為猥褻行為係《神》之指示。被告係利用宗教力量,對0000-000000H之妹心理控制,而得以對0000-000000H之妹為猥褻行為,足見被告對0000-000000H之妹猥褻行為,係在違反0000-000000H之妹意願之情況下為之,被告對0000-000000H之妹有強制猥褻行為存在,亦可認定。
(十三)至於被告辯稱:起訴書附表一(即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示的被害人)是為了他們在上天的位置,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因為起訴書附表一所示的被害人告訴被告,在《上帝》旁邊有被告之位置,被告有決定她們位置的權利,所以她們是來巴結被告,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且先跟伊發生性關係的人可以先佔到位置云云。然查:
1、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示的被害人,因遭被告誑騙而誤信為被告提供性服務,同意讓被告對其等為前述性交及猥褻行為,係《神》的旨意,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示的被害人不得違抗,以致於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示的被害人遭被告強制為前述性交及猥褻行為,已如前述,是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示的被害人係遭被告利用宗教力量,對其等心理控制,致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之被害人放任被告對其等為前述之性交及猥褻行為,被告係違反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示被害人之意願而對其等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被告辯稱: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示的被害人是為了他們在上天的位置,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因為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㈩所示的被害人告訴被告,在上帝旁邊有被告之位置,被告有決定她們位置的權利,所以她們是來巴結被告,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且先跟伊發生性關係的人可以先佔到位置云云,顯屬無稽。
2、又被告在《上帝》旁邊有何位置?被告有何決定他人在天上位置的權利?被告全無證據可資證明,自難遽信。且有何基督教義係指引信眾以與他人發生性交、猥褻行為,進而巴結神靈可取得天上位置?被告信口開河,全無證據可資證明。再者,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
0 0C等人固自覺會看見靈異之現象,但其等所見並無指示其他被害人與被告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靈異現象,僅因遭被告威嚇誘導而引述被告所要求之指示,穿鑿附會被告說詞,誘導其餘被害人,誤信被告確有《天父》附身,具有神靈能力,亦經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
00 C到庭結證如前。是被告係利用0000-000000、0000-00
000 0B、0000-000000C等人自覺會看見靈異現象之機會,將其等作為犯罪工具,用以誤導、指引0000-000000、0000-00 0000B、0000-000000等人,向被害人引述被告所要求之指示,穿鑿附會被告說詞,誘導其餘被害人,誤信被告確有《天父》附身,具有神靈,以達其利用宗教力量,對被害人心理控制之目的,進而強制被害人從事前述性交及猥褻行為,000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000C等人實未見神靈指示被害人應為被告提供前述性服務之事實存在,被告上述所辯顯屬無稽,實無可採。
3、被告以牧師自居,利用前述被害人對宗教之信任與服從,對被害人進行持續性心理控制,而使其等誤認如不依《神》之旨意對被告提供性服務(包含性交及猥褻行為),將受有危害,被告係利用宗教上之力量介入而迫使被害人同意其性交或猥褻行為,被害人之『同意』,係強制或脅迫之結果,上開被害人顯係無意願與被告發生性交及猥褻行為之情況下,遭受被告強制而任由被告對其等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被告有違反上開被害人意願,故意強制侵犯前述犯罪事實欄㈠至㈩被害人之性自主權,昭然若揭,被告飾詞否認,實為諉責之詞,全無可採。此外,復有刑案現場照片37張(警卷第145至17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00年11月23日13時0分至100年11月23日13時3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巷○○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57至60頁)、被告王世宏100年11月23日自願搜索同意書1份(100偵255 08號卷第6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00年11月23日13時30分至100年11月23日14時1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巷○○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62至64頁)、被告王世宏100年11月23日自願搜索同意書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6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00年11月23日14時39分至100年11月23日14時5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00偵255
08 號卷第66至68頁)、被告王世宏100年1 1月23日自願搜索同意書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00年11月23日15時05分至100年11月23日15時4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巷○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70至73頁)、被告王世宏100年11月23日自願搜索同意書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74頁)、臺中市○○區○○○路○○○巷○○號一至三樓層平面圖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75頁)、臺中市○○區○○○路○○○巷○○號一至三樓層平面圖1份(見100偵2550 8號卷第76頁)、臺中市○區○○街○○ ○巷○號一至三樓層平面圖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77頁)、0000-000000、0000-00 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0000-00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0000-000000H、0000-000000I、0000-000000J、0000-000000H之妹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1份(見101年度偵字第25508號卷密封資料袋)在卷可證,且有扣案之准考證1張、船票票根4張、登機證1張,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妨害性自主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就詐欺取財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到庭結證稱:「..(妳是否有每個月聚會時固定捐多少錢給被告?)答:有。(每次聚會妳會捐多少錢?)答:有奉獻箱,被告說將要捐的錢放進去。..(妳每個月捐多少錢?)答:300元~500元不等。..(二一奉獻是如何奉獻?)答:就是指工作收入的二分之一。..(被告是否有說奉獻的錢作何用途?)答:被告說要幫助教會,被告說要建教會幫助很多人。(事實上是否有建教會?)答:沒有。(事實上被告有無拿你們奉獻的錢去行善去救濟別人?)答:沒有。(妳怎麼知道沒有?)答:我沒有看過。..(被告有無說你們奉獻的金錢要去從事什麼樣的行為,被告的目的為何?)答:如前所述,被告說他拿這些錢要去建教會幫助他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22頁,妳於偵訊時證稱:『..他(即被告)說這是教會的奉獻,他說我們工作收入的二分之一要給他,他說這些錢要拿來建教會。他自己有債務,他說有些部分會拿去還他的債務,說只要還清了他的債務,大家可以做的事情就不會綁手綁腳,可以做更多的事情。...、他說他是為了要救人,如果可以先幫他還債,就可以幫助其他人,叫我們先救他。』等語,是否正確?告以要旨)答:對,被告是這樣講的。(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3 1頁反面,妳於偵訊時證稱:『..他是利用教會的奉獻等理由,每個月有兩次聚會,每次會後都會叫我奉獻,教會有奉獻箱,我每次固定投300元,自97年9月開始到100年11月止,至少有23700元。另外我在彰化師大附屬高工、台中家商等學校擔任過社團指導老師有收入,每次的收入他都要拿二分之一,我記得有給過王世宏一次約4300元,以上兩種費用都是屬於奉獻。還有一個系統,叫我們一定要加入這個系統,每人要繳1200元,如果我們不繳錢,就會用宗教的說法咒詛我們,我於98年8月開始繳到100年10月止。』等語,是否正確?告以要旨)答:正確。(起訴書記載妳實際上奉獻給被告教會的款項是2萬8000 元,數額妳有無意見?)答:沒有意見。..」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29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機會,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並救助他人,0000-000000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而誤信被告之言,乃接續將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惟被告並無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之舉,應屬無誤。
(二)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A到庭結證稱:「..(是否每個月都會奉獻?)答:有。(如何奉獻?)答:每二星期教會的奉獻及領到薪水的十分之一,還有每個月被告另外要求再給1200元。..(妳在教會期間,被告是否曾經要求妳奉獻過?)答:有。(妳大概如何奉獻?)答:每個星期投奉獻箱,還有每個月拿到薪水的時候要交給被告十分之一。..(被告有無跟妳說奉獻的錢,他是要作何用途?)答:被告說這是要建教會的。(被告有無告訴妳具體的要如何建教會?)答:被告只有空口講而已。(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49頁反面,妳於偵訊時證稱:『..每月兩週,每次奉獻200元,自98年2月開始至100年11月止,共計13400元。理由是要奉獻給教會,建教會,奉獻給父。』等語,是否正確?告以要旨)答:是。(妳說奉獻的理由是要奉獻給教會建教會奉獻給父,是否如此?)答:是。..」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29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A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時機,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並救助他人,0000-000000A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天父》,而誤信被告之言,乃接續將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然被告並無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之行為。
(三)就犯罪事實欄㈢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D到庭結證稱:「..(妳是否有按時奉獻金錢給被告?)答:在教會的時候,我們會奉獻金額到奉獻箱。(奉獻多少?)答:我個人每次奉獻都會放100元進去。..(每次去都奉獻100元?)答:不一定,不過大部分都是100元。(妳於偵查中陳述妳總共奉獻約8000元,金額是否正確?)答:正確。..(被告是否有請妳們奉獻?)答:對。(被告是否有說這些奉獻的錢是要從事什麼行為?)答:被告說這些奉獻的錢是要去蓋教會的。(是否有明確說要去蓋教會的?)答:對,被告就是說要幫助教會的人。....」等語(詳參本院101年5月25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D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機,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並救助他人,0000 -000000D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而誤信被告之言,乃接續將犯罪事實欄㈢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然被告實無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之意。
(四)就犯罪事實欄㈣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E到庭結證稱:「..(妳在被告所謂的教會是否有奉獻金錢?)答:有。(金額總共大概多少?)答:不太記得。..(被告叫妳們奉獻金錢,是否有說要建教會、救濟其他的人?)答:有。(實際上被告是否有籌備要建教會或者是錢拿去救濟別人,妳是否知道?)答:細節不知道,但在我之後看來是沒有這個動向。..(妳總共奉獻給被告多少錢,是否記得?)答:不記得。(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
37 頁,妳於偵訊時證稱:『他(即被告)會要求我們提供金錢做奉獻,是為了將來要蓋更好的教會,要幫助更多人。我是自從98年12月開始至100年11月份,都有奉獻,我總計大約奉獻1萬多元,每次大約幾百元上下。』等語,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正確。(提示100偵25508 號卷P131反面,妳於偵訊時證稱:『我於98年12月開始到100年11月止,每個月聚會兩次,每次聚會都有奉獻,聚會都是在當月的第一週及第三週,原本是星期六或星期日,後來固定在星期日,每次都奉獻300到500元,大約共計有16000元左右,他也是說為了建造教會及幫助可憐的人。系統的部分,我於100年才加入,我只有於今年6月繳過一次1200元。我交社團的所得,要奉獻二分之一,我在99年8月份有二一奉獻過3200元,他說要奉獻給教會。』等語,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正確。..」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8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E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機,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0000 -000000E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而誤信被告之言,乃接續將犯罪事實欄㈣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然被告實無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之行為。
(五)就犯罪事實欄㈤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F到庭結證稱:「..(在妳認識被告這段期間,有無奉獻金錢給教會?)答:有,每個月我會奉獻我的薪水十分之一。(金額為何?)答:我的薪水大約都是2萬元上下,所以金額大約都是1000多元到2000元左右不等。(奉獻期間有多長?)答:應該有4、5年。(從何時開始奉獻?)答:開始奉獻的時間我忘記了,因為我受洗的時間是聖誕節,所以繳奉獻的時間應該是96年或是97年年初開始。(妳所奉獻的錢用途為何,妳是否知道?)答:我不知道,被告說都會留起來做教會的事情。..(妳方才稱妳認識被告已經十年,妳從第幾年開始奉獻?)答:時間我忘記了,我是受洗之後才開始奉獻的,不是從認識就開始奉獻。(是否記得何時受洗?)答:年份我忘記了,應該有4年或是5年的時間。(被告有無跟妳說,要拿你們奉獻的錢去建教堂、教會?)答:被告有說奉獻的錢要另外拿去為教會做神的事情用途。..(被告是否有建教會、教堂?)答:
沒有。..(提示警卷第69頁,妳於警詢時證稱:『..
王世宏於民國92年起,以加入教會的名義,要求我每個月要繳納10分之1的薪資所得做為對教會的奉獻,每月平均都要奉獻新台幣1500元左右,繳納至今總額約新臺幣14萬
4 千元。....』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妳實際奉獻的時間是從何時開始?)答:加入教會的年份我真的忘記了,所以這部分我無法確定,其餘所述均正確。(妳大概繳了幾年?)答:正確的時間我忘記了,好像是高中的時候繳的,至少有6年到7年的時間,因為是從高中二年級的時候開始。..」等語(詳參本院101年7月13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F上開證述內容,其因參加被告所主持教眾聚會,被告向0000-000000F表示欲籌款為建教會從事公益,0000-000000F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而誤信被告之言,乃接續將犯罪事實欄㈤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然被告實無為建教會從事公益之行為。
(六)就犯罪事實欄㈥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G到庭結證稱:「..(妳在被告這邊參加教會活動時,是否有給付被告任何金錢?)答:有。(金額多少?)答:除了教會每次聚會的奉獻之外,後來被告有叫我們要做類似二一奉獻,每個月要給1200元。(妳是否有奉獻?)答:有。
(妳有付多少錢?)答:總數忘記了。(被告就是說妳們要奉獻給神,請妳來二一奉獻還是什麼來付這個錢?)答:就是每次教會都會有奉獻,剛說的1200元是被告有設置上下限的制度,要我們繳1200元,然後被告說這些錢之後會用在建教會上面。..(所謂的十一奉獻是什麼意思?)答:普通教會都會有將自己一個月賺多少,像十一奉就是奉獻出十分之一的錢。(二一奉獻是什麼?)答:就是薪水的二分之一。(還有每月奉獻是什麼?)答:那個是被告自己訂的上下限的制度。(每個月都要奉獻多少?)答:1200元。..(妳為何要奉獻?)答:就是聚會都會有奉獻箱,算是奉獻給神的。(被告是否有跟妳們講說奉獻的錢要拿去建教會?)答:有。(實際上是否有在規劃建教會?)答:就我所知應該是沒有,因為到現在都沒有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43頁,妳於偵訊時證稱:『98年5月開始,他(即被告)都是用教會的名義叫我們奉獻,我們有奉獻箱,將要給他的錢放進去,我每次大約投100元,每個月有兩次聚會,前後約投了5000元。我有在外面社團擔任老師,他叫我要將賺得的錢的二分之一給他,我有給,從99年開始,他說他要做一個系統,每人要交1200元,我在100年7月之前都有繳1200元。』等語,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正確。(提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㈥),妳實際奉獻給被告教會之款項,起訴書記載為10300元,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答:第二條寫3300元,好像不只,至少有這些錢..」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8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G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機,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0000 -000000G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而誤信被告之言,乃接續將犯罪事實欄㈥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然被告實無興建教會之行為。
(七)就犯罪事實欄㈦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I到庭結證稱:「..(妳有無奉獻給被告的教會?)答:因為我剛開始住過去的時候被告說會給我工作,因為我幾乎沒有什麼收入,所以一開始的時候沒有,後來有一些些零錢的時候才會奉獻,到後來被告要我去工作的時候,我有做二份工作,早上的工作加下課之後的工作,我不知道被告拿了多少錢,但被告給我的錢是4000、5000元,被告從我的薪水裡面拿了4000、5000元給我,其餘的部分是被告拿走的。..(妳前後奉獻給被告的教會總共多少次?)答:一個月上二次教會,教會奉獻除了如果沒以加上收入的話,奉獻都是零頭的,收入上的奉獻被告都是拿走我全部薪資,只有給我4000、5000元,其他都是被告拿走我的那些錢。(妳剛才說妳工作大約3個月?)答:是。..(妳剛才說妳有奉獻給被告錢?)答:對。(被告有無說這些錢如何使用?)答:被告說他想要建教會。(被告有無跟你們說這些錢是如何使用完的?)答:被告有規劃教會的模式,有將他的想法說出來,但是有一點天馬行空,想要我們透過這些奉獻之後可以興建教會,被告也有跟我們說他的負債,他有很多的問題要我們幫他解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49頁反面,妳於偵訊時證稱:『..100年5、6、7月有工作,每月收入22000元,每月只有給我5000 元,其餘都奉獻給教會。他說之前有在經濟上幫助過我,所以叫我要回饋給教會。我們有二一奉,為何要超過二一奉,他說薪水要先交給他,意思就是要回饋給他..』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依照妳的證述內容,妳這3個月奉獻的金錢大約是5萬1000元,是否正確?)答:是。..」等語(詳參本院101年7月13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I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機,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0000-000000I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而誤信被告之言,乃接續將犯罪事實欄㈦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然被告並無興建教會之行為。
(八)就犯罪事實欄㈧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J到庭結證稱:「..(妳是否有對被告的教會奉獻?)答:剛開始的時候被告說他們教會的人很可憐需要我的幫忙,我想我有在工作,我家裡也不缺,我想多少幫一些忙,剛開始的時候被告要我給3000元作為教會的奉獻,後來因為被告有問我的薪水多少,我在神的面前就直接跟被告說我有多少錢的薪水,之後就越來越多,越多到一個月要我拿出8000元到1萬5000元。(奉獻的期間從何時到何時?)答:
認真來說是從91年就開始奉獻,一直到99年10月我沒有工作的時候。..(妳除了給被告貸款的本息以外,妳還有奉獻2萬5000元?)答:我跟我先生奉獻2萬5000元。(每個月奉獻2萬5000元?)答:對。..(被告叫妳奉獻錢的時候,有無以詐欺的方式讓妳陷於錯誤之後將錢交給他?)答:剛開始的時候被告說他們那邊的人很可憐,叫我能夠幫忙就儘量幫忙,就跟我開3000元,之後我發現被告都拿錢去花在自己的花用上,然後就強迫我說神要我出到這麼多錢,開始從5000元、8000元到1萬多元,被告還叫我拿我的金子給他,因那時候被告已經沒錢了,被告說要幫助更多的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26頁,妳於偵訊時證稱:『..我一進去就一直收錢,王世宏說是為了蓋教會及幫助其他人,我們會奉獻那麼多錢,都是為了幫助人。他還說自己被神附身,變成另一個樣子,當時他也是變成神的附身,才來跟我講的..。剛開始的紀錄寫我每個月給3500元..,後來變成一個月給1萬多元。91年9、10月開始至99年10月間,至少有被騙了7、80萬元左右..,..』等語,是否正確?)答:我個人是這樣,我先生不包含在裡面。..」等語(詳參本院101年7月13日審判筆錄)。依證人0000-000000J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機,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0000 -000000J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而誤信被告之言,乃接續將犯罪事實欄㈧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然未見被告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之行為。
(九)就犯罪事實欄㈨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0H之妹到庭結證稱:「..(前後妳總共給被告多少錢?)答:我不記得了,我只記得那時候初估大概扣一扣起碼100多萬元,可是我把被告平均給我的幾千元扣掉之後起碼快90萬元。..(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44頁,妳於偵訊時證稱:『..一開始,王世宏叫我搬到東海,叫我幫忙做一些教會的事情,我就搬到東海,當時我原本不願意,他就說我不愛神,才於96年間搬過去。我自96年開始,每個月給2萬元,至100年11月份,共計給過46次,金額約92萬元。地點都在遊園南路269巷52號。..他說做奉獻。叫我將工作辭掉,到他開的中式小吃店工作,並說是為了建教會。後來餐館倒了,我工作的時候有發生一些小疏忽,他就說是因為我餐館才倒了,就叫我要去找2萬元以上的工作,並叫我要將薪資所得捐出來給他,..,說這樣比較愛神。他在講道的時候,說如果不給錢,就會受到咒詛,並且叫我們不要告訴家人。..今年(即100年)8月,我也有一起去澎湖,之前6月,我在公司發生意外,手指有截肢,得到理賠金,他就叫我將理賠金給他,並說是神的意思,我很害怕,所以有給他。我說我有8萬元,他說他要5萬元...』等語,是否正確?告以要旨)答:正確。....」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29日審判筆錄)。
依證人0000-000000H之妹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機,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0000-000000H之妹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而誤信被告之言,乃接續將犯罪事實欄㈨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然被告並無實際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之行為。
(十)就犯罪事實欄㈩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黃丘蕙到庭結證稱:「..(妳是否有交付金錢給被告王世宏?)答:有。(從何時開始?)答:從6年前的第一份工作開始。(是否為96年?)答:我大學畢業那一年,95年或是96年。(妳都如何給錢,給多少錢?)答:一開始的時候是每個月給1萬2000元,後面每個月給2萬元。..(妳為何要給這些錢?)答:因為被告是引用聖經要給予教會的貢獻。(被告說這是要奉獻給教會的?)答:是。..(被告叫妳奉獻的目的為何,被告是如何跟妳說的?)答:被告引用聖經上的話「二一奉」,也提到教會如果要繼續的話就需要金錢上的流動,被告叫我拿出這些金錢。(被告是否有說你們奉獻的金錢要拿去建教會?)答:有這樣說。(被告是否有說要將你們捐獻的錢拿去救濟民眾、貧困的人或是其他有需要的人?)答:被告有說未來教會建造起來的時候可以幫助那些需要的人。(實際上到目前為止,被告有無拿你們奉獻的錢去建教會?)答:據我瞭解,我還沒有看到那一棟教會。(被告有無拿你們奉獻的錢去幫助需要的人?)答:我沒有看到具體的單據。..(妳剛才提到奉獻,妳都是如何奉獻,是直接交給被告還是投入奉獻箱?)答:我都是現金給被告。(妳剛才說,妳奉獻的款項都是薪水?)答:對。(當初被告要求妳奉獻時,有無說妳奉獻的金錢,他要拿去從事什麼樣的目的及行為?)答:被告說要建造教會這部分,教會營運需要資金。(妳所謂的蓋教會,名稱是否為七星教會?)答:被告有提過這個名字。(提示警卷第122-126頁,妳於警詢時證稱:
『..透過先參與他的家庭式教會聚會,然後王世宏先生引用聖經要我奉獻,一開始不是說聖經裡的十一奉而是二一奉,所有相關只要我在外面工作所得金額的二分之一都要奉獻,....』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提示100偵25508號卷第172頁,妳於偵訊時證稱:『95年8月我們是透過教會的關係接觸,他引用聖經裡面的十一奉,他要求需要二一奉,理由是要建造教會..,從95年9月開始一直到100年10月陸陸續續有給,我是給二一,剛開始給他一萬二千元,後來給他二萬元,二萬元的部分有三十次左右,一萬二千元的部分大約十八次..』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2萬元那份工作我有待這個時間,有這個長度,所以我知道有三十次。(你的意思是否你的薪水超過3萬元的話,你就會奉獻2萬元?)答:因為這一份工作有3萬5000元,這一份工作被告要求我奉獻2萬元。
..我第一份工作第一個月就開始。(第一份工作是何時?)答:6年前,95年的那個暑假就是我找到工作開始。
(妳確定是從95年開始?)答:是。..(依照起訴書記載,妳總共奉獻的總額是81萬6000元,對於這個數額有無意見?)答:沒有意見。....」等語(詳參本院101年7月13日審判筆錄)。依證人黃丘蕙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機,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黃丘蕙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而誤信被告之言,乃接續將犯罪事實欄㈩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然被告無任何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之行為。
(十一)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王世伯到庭結證稱:「..(你是否有奉獻給被告的教會?)答:有,從讀軍校開始就有了。(奉獻金額多少?)答:讀軍校的時候是從基本的十分之一奉,那時候我軍校是領1萬3290元,一開始是1400元到後來是3000元,從服兵役開始的時候我跟我太太加起來就是2萬元,退伍之後因為我沒有3萬8000元的薪水,所以那時候有跟被告說我們沒有那麼多錢,所以變成從98年9月到100年2月就是只奉獻1萬5000元,之後就沒有再奉獻了。(你是否知道你們奉獻的錢被告拿去做何用途?)答:我知道其中一個就是被告說要蓋教會,但是這個教會是蓋在52號,我只知道被告有繳52號被告名下的房貸,其他被告繳什麼我不知道。..(被告叫你奉獻,他有無說奉獻的錢要做什麼?)答:被告說要建造教會,要做很多善事。(你看被告到目前為止有無建教會,有無去行善?)答:是有看到被告買一些教會的書籍,但是行善我們有看到。..(你剛才說你奉獻的款項都是你當兵的薪資跟退休金拿出來的?)答:對。(提示警卷第110-111頁,你於警詢時證稱:『..王世宏..他告訴我們一般的基督徒按照聖經上面的指示要將每個月的所得的十分之一,奉獻給神做《什一奉獻》,但是他說在他傳道的場所要我將我每個月的二分之一收入交給他,當作奉獻給上帝然後就會得到上帝的祝福。..大約從94年9月至98年8月每個月以《奉獻》的名義將新臺幣20000元現金交付給他,共47次,98年9月至99年12月每個月以「奉獻」的名義將新臺幣15000元現金交付給他,總共16次,詳細的日期我忘了..我遭他詐騙的金額一共約新臺幣118萬元.
.』等語,是否正確?)答:正確。(所以實際金額應該是120萬元?)答:我不知道實際金額多少,我在警局的時候只有講當兵94年開始,軍校那4年的部分就沒有算了,我覺得就不用補了,實際的金額會超過這個數額。....」等語(詳參本院101年7月13日審判筆錄)。依證人王世伯上開證述內容,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機,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王世伯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而誤信被告之言,乃將接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惟被告無任何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之行為。
(十二)按被告未經教會或中華基督教協會認證為牧師,而向被害人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 0000D、0000-000000E、0000-000000F、0000-000000G、0000-000000I、0000- 000 000J、0000-000000H之妹、王世伯、黃丘蕙等自稱為牧師,已有詐騙之心,昭然若揭;又依上開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被害人結證內容,其等均因被告利用教眾聚會之機,向信眾表示欲籌款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如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被害人等因篤信基督教義,為奉獻教會,以供教會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之用,此為被告所未爭執,則被告理應將如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被害人所交付予教會之款項整理專款專用,作為教會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之費用,而不得據為己用,然被告並未如此作為,而係將上開款項作為私人生活費用,租金之給付、房屋貸款之清償,全無興建教會、救濟他人之行為;且被告自承每月生活開銷須支出約10幾萬元,如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被害人每月奉獻5、6萬元不足被告每月生活開銷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25頁),顯見被告係將如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被害人所奉獻之款項,挪作個人生活之支應,而非用以興建教會之支出或救濟他人之捐助,自與如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被害人奉獻之目的不符。而被告長期以來向信眾宣揚奉獻籌款以供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惟迄今未有任何興建教會及救濟他人之捐助行為,而係將信眾奉獻款項據為己用,顯見被告於勸募之初即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詐欺犯意甚明。是被告假宗教之力量,自稱牧師施用詐術向如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被害人虛稱伊籌款以供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致上開信眾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確有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之意,而分別接續交付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款項予被告,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行甚明。此外,復有案現場照片37張(警卷第145至17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57至60頁)、被告王世宏100年11月23日自願搜索同意書1份(100偵255 08號卷第6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62至64頁)、被告王世宏100年11月23日自願搜索同意書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6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00偵255 08號卷第66至68頁)、被告王世宏100年1 1月23日自願搜索同意書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70至73頁)、被告王世宏100年11月23日自願搜索同意書1份(見100偵25508號卷第74頁)在卷可參;並有奉獻箱2個、告訴人000 0-000000A及0000-000000I之薪資袋2只扣案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至於被告辯稱:其向信眾募款所得少於其生活開銷云云,按被告生活開銷係其為生活所應為之支付,他人無為被告支付之義務,且被告募款係以興建教會及救助他人為由,而非提供金錢供被告生活之用,被告生活費用之支出,與募款興建教會、救濟他人實屬二事,自不得混淆。且被告自承募款所得不足被告生活支出,足明被告早已陷給付不能,無法清償生活所需之費用,更顯被告有鋌而走險向信眾詐財之動機,被告所辯,實難採為有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否認犯行所辯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說明:
(一)新舊法比較:查被告為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關於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同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爰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論述如下:
⒈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為:「稱性交
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修正後第10條第5款則規定為:「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是修正前之規定性交範圍較小(不包括接合行為),修正後之規定性交範圍較大(包括接合行為),然本案被告對如犯罪事實欄、.㈠、㈡、㈢、㈣、㈤、㈥⒉、㈦⒉、㈧⒈、㈨⒉所示被害人強制為姦淫、口交或指交之性侵害犯行,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屬性交行為,是修正後之新法無較有利之情形。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
,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被告95年6月30日以前所犯之罪,如依新法應予分論併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被告95年6月30日以前所犯之罪,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⒋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如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42號判決要旨參照)。綜述,上揭各條文修正前、後之綜合比較,被告對0000-000000J所為如犯罪事實欄,及被告對0000-0
00 000H對㈠所示之多次強制性交既遂犯行,如依修正後刑法規定將數罪併罰,然依修正前連續犯論處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故就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犯行,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論斷。
⒌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經總統於100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
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茲比較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及修正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法條文字,除將「不在此限」之文字修改為「從其規定」外,其餘內容均無二致,修正前後條文僅係形式上修正文字及調整條次順序而已,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二)按被告以牧師自居,以傳道、關懷方式,使信眾產生情緒上之依賴,再假借《神》之旨意,要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女信眾分別以服務《神》及治療或教導功課為名,而對該等前述女信眾為性交及猥褻行為,縱令女信眾放任被告為前述性交及猥褻行為,亦難以此即謂被害人之放任為有效之「同意」,被害人等實係因被告以心理上之強制,致無法抗拒被告之性交及猥褻行為,被告對上開被害人所為之性交及猥褻行為自有違被害人之意願。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所犯罪名如下:
1、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先後多次對於0000-000000J所為強制性交之犯行,均係在95年6月30日以前所為,依前述新舊法比較說明,該等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2、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㈠、㈡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先後多次對於0000-000000H為強制性交之犯行,均係在95年6月30日以前所為,依前述說明,該等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因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刑法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故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之最終日期應係95年6月30日,被告於95年7月1日後,另行起意所為強制性交之犯行,則因行為後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被告於95年7月1日後所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後敘。)。
3、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㈡、㈢、㈤、㈥⒉、㈦⒉、㈧⒈、㈨⒉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4、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㈣所載時、地,故意對0000-000000C為強制性交之犯行,查被告於行為時,係已滿20歲之成年人,而0000-000000C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且被告主觀已預見0000-000000C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成年人故意對未滿18歲之少年0000-000000C為犯強制性交罪,犯罪類型已變更,自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係屬刑法分則加重,應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以,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又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惟檢察官起訴書就犯罪事實欄㈣被告所涉犯之法條並未記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條文,尚有未洽,惟兩者之基本事實相同,是以應予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5、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要旨參照)。而碰觸或撫摸他人之胸部或性器官乃屬輕佻之舉,不僅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有傷於社會風俗,故屬猥褻行為,至為明確。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㈥⒈、㈦⒈、㈧⒉、㈨⒈、㈩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再按「科刑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明定。故檢察官認被告涉嫌以器物插入被害人之性器內,而援引刑法第221 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法條起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若認定被告僅以器物在被害人性器外按摩,並未插入,因其所認定之事實,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大致相同,僅法律之評價有異,法院即應依上述規定逕予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而改依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論科,要難就其被訴之強制性交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後再就其所認定之事實,論以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5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就如犯罪事實欄㈨⒈所示犯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99年12月10日下午,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違反0000 -000000I之意願,除以手撫摸N0000-000000I之身體、胸部、下體外,並進而對0000-000000I為性交之行為云云,惟被告於99年12月10日下午,在臺中市○區○○街○○○巷○號,僅違反0000-000000I之意願,以手撫摸0000-000000I之身體、胸部、下體外,其後即自行撫摸自己生殖器(自慰),未進一步對0000-000000I為性交犯行等情,業據0000-000000I到庭結證甚明(詳見本院101年7月13日審判筆錄即本院卷㈡第93頁),按99年12月10日係被告第一次對0000-000000I為性侵害行為,0000-000 000I記憶自當較為深刻,0000-000000I既明白證述:被告於99年12月10日僅對其猥褻而無強制性交犯行,其證言自屬可採,是公訴意旨謂:被告於99年12月10日有對0000-000000I為強制性交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又強制性交前所為之猥褻行為,係強制交之階段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已如前述,就犯罪事實欄㈨⒈所示犯行,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僅就被告當時之行為是否有插入0000-000000I陰道部分有所不同,依據上開說明,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二者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依法變更其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6、被告對犯罪事實欄㈠、㈡、㈢、㈣、㈤、㈥⒉、㈦⒉、㈧⒈、㈨⒉所示被害人強制性交前所為之猥褻行為,係強制交之階段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7、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前開於犯罪事實欄㈣所載時、地,故意對0000-000000C犯強制性交罪部分,各罪均應依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三)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㈣㈠至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是以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2837號、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明知其無籌建教會救濟他人之意圖,對如犯罪事實欄㈣㈠至所示之被害人,利用教眾聚會之時機,向該等虛稱伊籌款以供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致上開信眾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確有興建教會並救濟他人之意,而分別小額接續交付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款項予被告,是被告犯罪事實欄㈠至所示犯行,均出於一個詐欺犯意之決定,多次向㈠至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乃各自為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事實上均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詐欺之構成要件均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皆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是依據上開判例意旨,則在刑法評價上,分別皆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均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而成立接續犯。準此,被告分別於犯罪事實欄㈠至之犯行,顯係分別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各成立一個罪名,僅受1次刑法評價,即在犯罪事實欄㈠至之所示犯行,僅分別各論以1詐欺取財罪(即以上犯行僅論11罪)。
(四)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欄㈠、㈡、㈢、㈣、㈤、㈥⒉、㈦⒉、㈧⒈、㈨⒉所示之強制性交罪、如犯罪事實欄㈥⒈、㈦⒈、㈧⒉、㈨⒈㈩所示之強制猥褻罪、如犯罪事實欄㈠至之詐欺取財犯行(詐欺取財部分為11罪),各罪間(除犯罪事實欄㈠部分係連續犯各論以一罪外,其餘被告所犯之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為各自獨立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對犯罪事實欄所示被害人多次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犯行,除前述犯罪事實欄、㈠部分犯行應各論以連續犯一罪外,其餘部分之犯行,被告係每隔數日或隔週或長時間後,復起意對㈡、所示之被害人為性交及猥褻犯行,非於密接時地為之,亦非侵害同一法益,而係時隔有距,場所亦有不同,應認被告該等各次行為,均係臨時起意,係個別犯意之數罪,應予分論併罰,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以牧師自居,以傳道、關懷方式,使信眾產生情緒上之依賴,再假借《神》之旨意,要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女信眾分別以服務《神》及治療為名,而違反該等女信眾意願,而對其等為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所為泯滅人性,對被害人身心成長造成難以抹滅之創傷,致其等身心受有甚難平復之傷害,對上開被害人戕害非輕;又被告利用宗教之力,假藉興建之名,向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信眾詐騙,使其等陷於錯誤長期交付奉獻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捐款予被告而受損,兼衡被告犯罪次數、詐騙金額及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無足憫,犯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時間,雖有部分在96年4月24日以前,惟因被告係被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且所犯之罪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之罪名,自不得依前開條例予以減刑;另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之詐欺取財犯行,雖有部分犯罪起點在96年4月24日之前,惟其等行為終止日,均在96年4月24日之後,亦不符減刑要件,附此敘明。),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六)
1、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其立法理由略為:實務上之見解對於「同一罪名」之認定過寬,所謂「概括犯意」經常可連綿數年之久,「且在採證上多趨於寬鬆」,每每在起訴之後,最後事實審判決之前,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等語。但立法理由同時謂:對於竊盜、吸毒(施用毒品)之習慣犯,恐因數罪併罰而有量刑過重而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本次刑法修正既廢除連續犯及常業犯之規定,為達罰當其罪,符合罪刑相當之目的,自不宜以原有連續犯或常業犯量刑標準之舊思維,為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依據,且修法前實務上因被告較起訴後或較前之詐欺取財行為未及為法院審酌,復因二者具有連續犯關係而為前案既判力所及,致無法對被告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予以論罪處罰之不合理現象所在多有,此次修法刪除連續犯規定而論以數罪併罰結果,一方面可避免上述不合理現象之發生,另方面透過法院嗣後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得以綜合審酌裁量出一適當之應執行刑,應更能切合此次修法用意,並解決修法理由所謂恐因數罪併罰而有量刑過重而產生不合理現象之問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定有明文。從而,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本於前揭原則、界限,綜合考量前揭一切情狀,定出一罰當其罪之應執行刑,而非僅依各次宣告刑之數字,單純透過加減乘除之四則運算,認為必符合若干比例,才算符合「比例原則」。本案經本院綜合考量被告犯罪期間、犯罪次數、犯罪情節,及被告犯罪後未能於審理中坦承犯行,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主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達罰當其罪及符合比例原則目的。至公訴意旨雖就被告本案犯行具體求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惟本院綜核被告犯罪情節及前開審酌量刑等一切情狀,認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足收警愓之效,且依新舊法比較,本件數罪併罰,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執行刑自不得逾20年,併此敘明。
(七)本件扣案之奉獻箱2個為被告所有,供向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㈥所示被害人小型募款詐欺所用(如犯罪事實欄㈦至所示之被害人係逕將薪資所得,依被告所訂要求交付予被告,附此敘明),顯係被告所有供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㈥所示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又略以:被告施用詐術使0000-000000H之妹陷於錯誤自96年起,至100年11月止每月接續奉獻給被告2萬元,累計金額92萬元等語,惟此部分犯行,被告辯稱:0000-000000H之妹每月交付予伊之2萬元,每月伊就其中5000元均以0000-000000H之妹之名義交付予0000-000000H之妹之母(詳細姓名、年籍詳卷),實際取得金額非92萬元等語。
二、按查:經本院依被告之聲請傳喚0000-000000H之母到庭結證稱:「..(被告有無拿錢給妳?)答:有。(被告如何拿錢給妳,每個月拿多少錢給妳?)答:我女兒給我5000元,然後被告又向我借了20萬元,一個月還3400元..(被告每個月給妳多少錢?)答:8400元。..每月拿8400元給我,因為其中5000元是我女兒提供的,她在外面工作,我叫她要給我的。..(為何被告會拿5000元給妳?)答:5000元是0000-000000H之妹交代被告要拿給我的。(被告拿錢給妳的時候有無說這是0000-000000H之妹交代要給妳的?)答:有。..是被告要H之妹先把錢全部交給他,而我要的5000元,再由被告取出5000元轉交給我。..」等語(詳見本院101年6月29日審判筆錄),是0000-000000H之妹在前述期間交付被告而為被告所詐取之金額每月為1萬5000元,96年起,至100年11月止,詐取之金額為69萬元,其餘23萬元自屬不能證明。又上開不能證明部分之犯行,與犯罪事實欄㈨有罪部分,公訴意旨以接續犯一罪起訴,是就該不能證明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本院自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意圖使未滿20歲之0000-000000C、0000-000000E持續與其性交,自100年上半年起,以咒詛威脅0000-000000C、0000-000000E家人生命之方式,使0000-000000C、0000-000000E陷於宗教之恐懼心理,略誘0000-000000C、0000-000000E脫離家庭,進而達其對0000-000000C、0000-000000E2人性侵之目的,因認被告另有刑法第2 41條第2項加重略誘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依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揭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至於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3099號判例、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而上開判例所謂之無瑕疵,應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佈,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其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換言之,即使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47號判例參照)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尚涉有此部分犯嫌,係以證人0000-000000C、0000-000000E之證述,及臺中市○○區○○○路○○○巷○○號、54號、臺中市○區○○街○○○巷○號現場照片、簡圖為其依據。惟被告於警詢及偵審中既始終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且查:
(0)0000-000000C到庭結證稱:「..(妳住在遊園南路或是
大全街時,是否可以自由進出?)答:進出都要跟被告講過。(被告如果不在,妳要跟何人講,是否可以自由進出?)答:我會打電話問被告。(住的這段期間,是否有回家過?答:有。(妳要回家時,是否也要跟被告講?)答:對。(妳住在大全街或遊園南路時,總共回家幾次?)答:一個月只有回家一次。..(妳為何要去住在臺中市○○區○○○路○○○巷○○號、54號以及大全街被告的租屋處?)答:被告叫我去住那裡的。(被告是否有要求妳們如果要離開這些地點,要事先告訴他徵求他的同意?)答:有。(被告是否有講如果沒有經過他同意,而妳們擅自離開的話會如何?)答:會被他詛咒。(妳沒有離開這些地點的原因,是否因為心理害怕被告會詛咒妳們,發生不利的事情?)答:是。..(妳都住在企業社沒有回家,妳家人都不會找妳嗎?)答:被告讓我們一個月回家一次。(妳有無告訴家人妳作何事、住何處?)答:那個時候都跟我家人說我們在讀書、功課很多。(妳回家的時候,是否有人會陪伴妳回家,還是都妳自己回家?)答:跟二個姐姐一起回家。(被告是否有跟妳一起回去過?)答:沒有。(妳認為妳在被告的企業社,妳的行動自由是否有受到限制?)答:有。(如何的限制,是否心理壓力的限制還是真的有被關起來?)答:是心理壓力的限制。(什麼樣的心理壓力?是否因為怕神?)答:怕受到被告的詛咒。(所以妳不敢隨便離開?)答:是。..」等語(詳參本院101年5月25日審判筆錄)。
(0)0000-000000E亦到庭結證稱:「..(妳住在遊園南路或
大全街這邊,是否可以自由進出?)答:都要通知過被告。(妳剛不是說妳是偶爾去住而已,為何每次出去要通知被告?)答:如果有在那邊過夜想要回家的話,都必須要跟被告講過,被告同意後我才能回家。(妳如果不居住在哪裡的話,是否可以自己回家?)答:被告會要求就算住在外面,也要用手機方式通知被告,我的去向。(妳住遊園南路跟大全街的時候,是否有回家過?)答:有。(妳要回家時,是否要跟被告告知?)答:要。(如果被告不在家,妳要如何告知?)答:被告會要求用手機聯絡,一定要跟被告講過,被告答應才可以回家。(平時外出買東西是否需要跟被告講?)答:要..。妳跟被告住在遊園南路及大全街,要回妳父母親家之前,是否要先跟被告講讓她同意,被告有講如果沒有經過他的同意,自己回家的話會怎樣?)答:被告說過這樣擅自作主的話,就是會妨害到他做神的志工,我們自己就會遭受到詛咒。(妳們聽了他講的這些話,是否會害怕?)答:會。..(妳住在企業社時,妳的家人都不會找妳嗎?)答:因為家裡都在台北,比較不常在找。..(妳住在企業社的過程中,是否有回家過?)答:有。(是妳自己回去,還是有人陪妳?)答:我自己回去。(被告是否有跟妳一起回去過?)答:沒有。(妳認為妳在企業社,自由、行動是否有受到限制?)答:有。(妳認為妳受到什麼限制?)答:出入都要跟被告報告。(為何妳認為出入要向被告報告,是行動自由受到限制?)答:因為有時想要回家時,跟被告講,他會不答應之類的。(被告如果不答應,妳們就不回家?)答:對。(妳們是否不敢隨便離開?)答:不敢。(為什麼不敢?)答:被告都會用威脅的語氣說如果我們沒有照他說的去做的話,會詛咒到我們家裡面。..」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 月8日審判筆錄)。
(三)證人0000-000000A即0000-000000C之姐到庭結證稱:「..(妳妹妹0000-000000C及0000-000000E跟妳一同住在被告住所的時候,她們是否有回過家?)答:一個月一次。(是否固定日期?)答:對。(固定何時回去?)答:被告允許我們回去的時候才能回去。(妳們與被告同住時,進出住所時有無限制?)答:需要跟被告報告。(如何報告?)答:就是要跟被告講要去哪邊,要做什麼。(妳有無跟0000-000000C、0000-000000B一起回家過?)答:都是一起回去,一起回來的。(妳們家人有無問過妳們為何一個月才回去一次?)被告要我們跟家人講我們的工作很忙,或是叫我妹妹0000-0 00000C跟家人說是要跟學校的同學做功課。..」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29日審判筆錄)。
(四)證人0000-000000B即0000-000000C之姐到庭結證稱:「...(妳在企業社居住過程中,是否有跟0000-000000A、0000-000000C回家過?)答:有。(回家的時候是否要經過被告同意?)答:有。(是否都是跟被告報告同意後妳們才回去?)答:對。(有沒有被告不同意,妳們不能走?)答:有。..(後來是否有再回去?)答:被告同意之後才能回去。(大概多久會回去一次?)答:一個月回去一次。..」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8日審判筆錄)。
(五)證人0000-000000G到庭結證稱:「.(被告是否有提供機車讓妳們使用?)答:機 車有,但主要是其他人在騎的。
(妳外出時是否要向被告告知妳要外出?)答:要。(如果被告不在,妳要如何告知?)答:要打電話說一聲。(平常如果要買東西,是否會自己出去?)答:除非是要買午餐、晚餐之類的。(午餐、晚餐妳們會自己出去買?)答:是,因為通常那時候被告不在的話,就是我們自己出去買,頂多就是有時候會問被告要不要幫他買。..」等語(詳參本院101年6月8日審判筆錄)。
(六)按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其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換言之,即使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47號判例參照)是本件必被告有使0000-000000C、0000-0 00000E二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之行為,方符合略誘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惟依0000-000000C及0000-000000E及證人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G前開證述,及卷附之臺中市○○區○○○路○○○巷○○號、54號、臺中市○區○○街○○○巷○號現場照片、簡圖,固堪認0000-000000C、0000-0 00000E有遭被告誘居同住在臺中市○○區○○○路○○○巷○○號、54號、臺中市○區○○街○○○巷○號,然0000-000000C、0000-0 00000E二人在與被告同住過程中,於同住期間,0000-000000C、0000-000000E二人仍得自由出入居所,且得返家探視父母,顯未與父母完全斷絕往來,不過對家人詐稱住在學校或工作繁忙為由以資掩飾,尚難謂為已完全脫離親權人之監督,自與略誘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顯難對被告論以刑法第241條第2項之加重略誘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尚有此部分犯嫌,本件公訴人所起訴被告此部分犯嫌,既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且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可確信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之程度,依據首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即應就被告此部分犯嫌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21條第1項、第224條、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柏倫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附表┌──┬─────────────┬─────────────┐│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 │├──┼─────────────┼─────────────┤│一 │如犯罪事實欄所示 │王世宏連續犯強制性交罪,處││ │ │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 │ │├──┼─────────────┼─────────────┤│二 │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 │王世宏連續犯強制性交罪,處││ │ │處有期徒刑陸年。 ││ │ │ │├──┼─────────────┼─────────────┤│三 │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性交罪,共一百││ │ │二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 │ │月。 ││ │ │ │├──┼─────────────┼─────────────┤│四 │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性交罪,共十七││ │ │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 │ │├──┼─────────────┼─────────────┤│五 │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性交罪,共二十││ │ │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 │。 │├──┼─────────────┼─────────────┤│六 │如犯罪事實欄㈢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性交罪,共六十││ │ │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 │。 │├──┼─────────────┼─────────────┤│七 │如犯罪事實欄㈣所示 │王世宏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 │ │制性交罪,共一百三十五罪,││ │ │各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八 │如犯罪事實欄㈤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性交罪,共三十││ │ │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 │。 │├──┼─────────────┼─────────────┤│九 │如犯罪事實欄㈥⒈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猥褻罪,共三十││ │ │一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十 │如犯罪事實欄㈥⒉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 │ │徒刑叁年貳月。 │├──┼─────────────┼─────────────┤│十一│如犯罪事實欄㈦⒈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 │ │徒刑捌月。 ││ │ │ │├──┼─────────────┼─────────────┤│十二│如犯罪事實欄㈦⒉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性交罪,共二罪││ │ │,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 │ │ │├──┼─────────────┼─────────────┤│十三│如犯罪事實欄㈧⒈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性交罪,共五罪││ │ │,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 │ │ │├──┼─────────────┼─────────────┤│十四│如犯罪事實欄㈧⒉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猥褻罪,共一百││ │ │一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十五│如犯罪事實欄㈨⒈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猥褻罪,共三罪││ │ │,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十六│如犯罪事實欄㈨⒉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性交罪,共十三││ │ │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 │ │├──┼─────────────┼─────────────┤│十七│如犯罪事實欄㈩所示 │王世宏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 │ │徒刑捌月。 ││ │ │ │├──┼─────────────┼─────────────┤│十八│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扣案之奉獻箱貳個││ │ │沒收。 │├──┼─────────────┼─────────────┤│十九│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扣案之奉獻箱貳個││ │ │沒收。 │├──┼─────────────┼─────────────┤│二十│如犯罪事實欄㈢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叁月。扣案之奉獻箱貳個││ │ │沒收。 ││ │ │ │├──┼─────────────┼─────────────┤│二一│如犯罪事實欄㈣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扣案之奉獻箱貳個││ │ │沒收。 │├──┼─────────────┼─────────────┤│二二│如犯罪事實欄㈤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陸月。扣案之奉獻箱貳個││ │ │沒收。 │├──┼─────────────┼─────────────┤│二三│如犯罪事實欄㈥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扣案之奉獻箱貳個││ │ │沒收。 │├──┼─────────────┼─────────────┤│二四│如犯罪事實欄㈦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伍月。 ││ │ │ ││ │ │ │├──┼─────────────┼─────────────┤│二五│如犯罪事實欄㈧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拾月。 ││ │ │ │├──┼─────────────┼─────────────┤│二六│如犯罪事實欄㈨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拾月。 ││ │ │ │├──┼─────────────┼─────────────┤│二七│如犯罪事實欄㈩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拾月。 ││ │ │ │├──┼─────────────┼─────────────┤│二八│如犯罪事實欄所示 │王世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徒刑壹年。 ││ │ │ │└──┴─────────────┴─────────────┘(以下空白)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