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楊國華
16之15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0年度侵重訴字第二號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張德寬法 官 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