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3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景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3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景仁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應補充記載「陳景仁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3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藥事法、妨害公務等罪,其中於民國(下同)97年間所觸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8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 俊 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 玉 卿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台幣三萬元)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初股
100年度偵字第23632號被 告 陳景仁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里鎮○○路○○巷○○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景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0年4月17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111號「錢櫃KTV」6樓電梯口,見薛淑玲及其友人蔡吉祥在旁等電梯,突然對蔡吉祥稱:「你是在看三小?」乙詞,旋即徒手毆打蔡吉祥(未據告訴),薛淑玲見狀上前勸架,陳景仁竟與同行另2名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可」及「圓圓」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薛淑玲,致薛淑玲受有臉、頭皮及頸之挫傷(眼除外),胸璧、上肢及下肢挫傷,臉、頸及頭皮磨損或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薛淑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景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薛淑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澄清綜合醫院100年4月17日診斷證明書及急診收據影本各乙紙、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等在卷足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與另2名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可」及「圓圓」之成年女子就上開傷害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李 翠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侯 俊 益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