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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交聲字第 26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632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3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3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3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3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3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3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3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4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4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4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4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4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4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4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4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4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4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5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5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5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5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5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5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5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5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5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5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6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6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6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6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6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6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66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林和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均駁回。

理 由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和(下稱受處分人)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於如附表編號1 至35所示過站時間,行經如附表編號1 至35所示過站地點,均因附表編號1 至35所示之違規事實,經附表編號1 至35所示之舉發機關製單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遂於如附表編號1 至35所示之裁決日期開立如附表編號1 至35所示之裁決書,以其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分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

1 至35所示之裁罰內容,依法並無不合等語。聲明異議意旨略以:ETC 與全民體驗方案都是要便民,但是超

過日期沒繳過路費,卻要罰新臺幣(下同)4,500 元,實在不合理。因為受處分人未居住在戶籍地,戶籍地之親友亦均未收到掛號通知,受處分人直到前往中壢監理站繳納稅金時,始得知違規,如果有收到通知或之前有相同違規情形卻明知再犯,遭罰是理所當然,且電視新聞也未曾播報提醒民眾注意,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經查:

㈠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示裁決部分:

⒈本件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於

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違規時間,行經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收費站時,均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舉發機關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填製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等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採證照片各35份附卷可稽。

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

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3,000 元以上6,

000 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有第1 項違規行為者,另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處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交通○○○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用路人於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前,須依營運單位之規定將車內設備單元裝設於適當位置,自行檢測車內設備單元為可使用狀態,以確保繳費正常;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但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作業處理費;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 點、第6 點、第13點第1 項、第2 項及第17點亦規定甚明。又關於汽車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於應繳納通行費之ETC 車道而當場未扣款成功者,應於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其違規行為方屬成立(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臨時提案類第1 號結論)。

⒊準此可知,汽車行駛在應繳納通行費之國道高速公路未依

規定繳納時,應由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公司寄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用路人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再移送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逕行舉發。

行駛ETC車道之車輛,若有未完成扣款之情形,應定期予用路人補繳費用之期限,在該補繳期限屆至前,用路人是否有「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仍屬不確定狀態,尚無從據為舉發,故應認於補繳費用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其違規行為始行成立。是本件受處分人違規時間應為各繳費期限屆滿之翌日,方屬正確。本件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之違規時間,亦為相同之記載,惟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書上所列以車輛通過收費站之時間為違規時間,均有違誤,此部分應予更正,合先敘明。

⒋受處分人雖辯稱其未居住在戶籍地,未收到收費單據云云

。惟查受處分人自民國89年11月15日起即設籍在「臺中市○○區○○路○○○ 巷○○○ 號」(101 年4 月5 日整編後地址為臺中市○○區○○里○○路○○巷○○號),該址亦為受處分人之駕籍地址及本件違規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之車籍地址,而受處分人直至101 年6 月28日始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增設通信地址為「桃園縣楊梅市○○街○○○ 巷○○號8 樓」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01 年7 月2 日中監豐字第1012000702號函、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證。而戶籍登記與住所之設立,雖然分屬不同之法律概念,戶籍設定之客觀事實,卻不失為認定「住所」之重要表面證據。因為有關「住所」定義中,其主觀意思部分(即民法第20條所定「久住意思」),必須藉由外在行為才能被清楚認知。而設籍事實本身,依現今臺灣社會上之經驗法則,即是表徵「久住」意思之最有力事證。因此除非當事人能具體詳細說明,其設籍於非住所之特殊考量因素,並提出說明其事之堅強反證,不然即應認定其設籍地為其住所地(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544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處分人既將戶籍、駕籍及車籍地址一同設在「臺中市○○區○○路○○○ 巷○○○ 號」之地址,復自承上開地址有親友可代為收信等語,衡諸常情,自有設定該地址為其住所之意。

⒌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 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前段、第73條第1 項、第3 項、第74條分別明定。再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15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各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業經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交由郵政機關郵政機關向受處分人之住所即「臺中市○○區○○路○○○ 巷○○○ 號」之地址為送達,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可代為收受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及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遂將該等文書於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均依法寄存在受處分人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大甲郵局,並均作送達通知書2 份,

1 份黏貼於上址門首,另1 份置於該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亦有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影本各14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則上開補繳通行費通知單,既均已於繳款期限以前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且自附表所示寄存之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縱受處分人未實際領取,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送達效力。故受處分人辯以未收受補繳通知單云云,委不可採。

⒍綜上,受處分人對於已合法送達之各催繳通知單,未依規

定於期限內補繳通行費,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所稱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限期補繳,仍未繳納」之違規行為,則原處分機關依據上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逕行製單舉發,並視受處分人是否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分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4,500 元或3,000 元,尚無違誤。受處分人就此部分所為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⒎末查附表編號1 、2 、13及14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截至原處分機關裁決書作成以前,均未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乙節,有原處分機關違規查詢報表附卷可按。且經本院向原處分機關調取該4 紙通知單之送達證明,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係於101 年8 月1 日對被告為補充送達;就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則迄未提供該2 紙通知單之送達證明,有原處分機關101 年9 月30日中監豐字第1010014634號函可考。是以受處分人自無從於裁決書作成前,依舉發通知單所載到案日、應到案處所主張權利,亦無法於接獲舉發通知單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 條第1 項前段,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3 項之罰緩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依最低罰緩額繳納。然受處分人於知悉附表編號1 、2 、13及14所示之違規事實後,旋於101 年6 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即依職權函轉交通○○○區○道○○○路局楊梅收費站查證受處分人之違規情事屬實,並於101 年7 月31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之最低額3,000 元從輕裁罰,此各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交通○○○區○道○○○路局楊梅收費站101 年7 月10日高楊稽字第1010001361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01 年7 月17日中監豐字第1010010964號函存卷可佐。則原處分機關所為,不僅使受處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更依法調查違規事實、給予繳納最低額罰緩之機會,受處分人於程序上及實體上之權益均已受合法之保障,上開裁決書之裁處即不因受處分人未收到舉發通知單,而使受處分人較為不利至明。故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要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附此敘明。

㈡就附表編號15至35所示裁決部分:

⒈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所定主管機

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前段、第17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有明定。

⒉經查:原處分機關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作成如附表編號15至

35所示之裁決書後,均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受處分人之上開住所,因未會晤受處分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遂將各該裁決書於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寄存在送達地之大甲郵局,以為送達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裁決書及其送達證書各2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如附表編號15至35所示之裁決書,應自附表所示寄存之日,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⒊又原處分機關址設臺中市豐原區,與受處分人前揭應送達

地址並非同一鄉、鎮、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第1 款、第4 條第1 款第2 目規定,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3 日。依此,本件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自各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並扣除在途期間3 日後屆滿。惟受處分人遲至101 年8 月1 日始向原處分機關具狀聲明異議,此有豐原監理站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1 紙附卷可稽,顯已逾法定之20日異議期間,其此部分之聲明異議即難謂為合法,復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㈢綜上所述,受處分人就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裁決部分聲明異

議為無理由;就附表編號15至35所示裁決部分聲明異議不合法,均應予駁回其異議。

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原處│違規時間 │過站時間 │舉發機關 │裁罰內容 │補繳通行費及││ │分裁決書字號 ├─────────────┼───────┼────────┤(罰鍰新臺幣)│作業處理費通││ │(豐監稽違字第 │違規事實 │過站地點 │舉發單號 │ │知單送達日期││ │裁)、裁決書送 │ │ │ │ │ ││ │達日期 │ │ │ │ │ │├──┼───────┼─────────────┼───────┼────────┼──────┼──────┤│⒈ │民國101 年7 月│101年6月26日 │101年5月5日12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3,000元 │101年6月6日 ││ │31 日 、63-ZBP│ │時2分 │公路警察局 │ │寄存大甲郵局││ │071573號、101 ├─────────────┼───────┼────────┤ │ ││ │年7 月31日當面│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楊梅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交付 │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其│(第七車道) │ZBP071573號 │ │ ││ │ │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101 │ │ │ │ ││ │ │年5月5日12時2分過違規地點 │ │ │ │ ││ │ │,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1 │ │ │ │ ││ │ │年6月25日止未補繳) │ │ │ │ │├──┼───────┼─────────────┼───────┼────────┼──────┼──────┤│⒉ │101年7月31日、│101年6月26日 │101年5月3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3,000元 │101年6月6日 ││ │63-ZBP071539號│ │6時42分 │公路警察局 │ │寄存大甲郵局││ │、101年7月31日├─────────────┼───────┼────────┤ │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楊梅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其│(第八車道) │ZBP071539號 │ │ ││ │ │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101 │ │ │ │ ││ │ │年5月3日6時42分過違規地點 │ │ │ │ ││ │ │,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1 │ │ │ │ ││ │ │年6月25日止未補繳) │ │ │ │ │├──┼───────┼─────────────┼───────┼────────┼──────┼──────┤│⒊ │101年7月31日、│101年1月11日 │100年11月20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2月22 ││ │63-ZBP066746號│ │21時12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7月31日├─────────────┼───────┼────────┤ │局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楊梅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其│(第七車道) │ZBP066746號 │ │ ││ │ │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100 │ │ │ │ ││ │ │年11月20日21時12分過違規地│ │ │ │ ││ │ │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 │101年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⒋ │101年7月31日、│101年1月11日 │100年11月20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2月22 ││ │63-ZBQ044373號│ │20時31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7月31日├─────────────┼───────┼────────┤ │局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造橋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其│(第七車道) │ZBQ044373號 │ │ ││ │ │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100 │ │ │ │ ││ │ │年11月20日20時31分過違規地│ │ │ │ ││ │ │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 │101年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⒌ │101年7月31日、│101年1月11日 │100年11月20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2月22 ││ │63-ZCQ041005號│ │20時2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7月31日├─────────────┼───────┼────────┤ │局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后里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其│(第七車道) │ZCQ041005號 │ │ ││ │ │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100 │ │ │ │ ││ │ │年11月20日20時2分過違規地 │ │ │ │ ││ │ │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 │101年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⒍ │101年7月31日、│101年1月11日 │100年11月20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2月22 ││ │63-ZGQ026300號│ │17時30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7月31日├─────────────┼───────┼────────┤ │局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名間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其│(第九車道) │ZGQ026300號 │ │ ││ │ │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100 │ │ │ │ ││ │ │年11月20日17時30分過違規地│ │ │ │ ││ │ │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 │101年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⒎ │101年7月31日、│101年1月11日 │100年11月20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2月22 ││ │63-ZGQ026298號│ │13時49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7月31日├─────────────┼───────┼────────┤ │局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名間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其│(第十車道) │ZGQ026298號 │ │ ││ │ │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100 │ │ │ │ ││ │ │年11月20日13時49分過違規地│ │ │ │ ││ │ │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 │101年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⒏ │101年7月31日、│101年1月11日 │100年11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2月22 ││ │63-ZBR021453號│ │14時56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7月31日├─────────────┼───────┼────────┤ │局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後龍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其│(第十車道) │ZBR021453號 │ │ ││ │ │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100 │ │ │ │ ││ │ │年11月19日14時56分過違規地│ │ │ │ ││ │ │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 │101年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⒐ │101年7月31日、│101年1月11日 │100年11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2月22 ││ │63-ZFQ033987號│ │14時14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7月31日├─────────────┼───────┼────────┤ │局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龍潭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第十車道) │ZFQ033987號 │ │ ││ │ │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0 年11月19日14時14分過違│ │ │ │ ││ │ │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 │ │ │ ││ │ │限101年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⒑ │101年7月31日 │101年1月11日 │100年11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2月22 ││ │63-ZGP025726號│ │15時19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7月31日├─────────────┼───────┼────────┤ │局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大甲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第十車道) │ZGP025726號 │ │ ││ │ │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0 年11月19日15時19分過違│ │ │ │ ││ │ │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 │ │ │ ││ │ │限101年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⒒ │101年7月31日、│101年1月11日 │100年11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2月22 ││ │63-ZFP077418號│ │13時57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7月31日├─────────────┼───────┼────────┤ │局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樹林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或│(第十二車道)│ZFP077418號 │ │ ││ │ │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0 年11月19日13時57分過違│ │ │ │ ││ │ │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 │ │ │ ││ │ │限101年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⒓ │101年7月31日、│101年1月11日 │100年11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2月22 ││ │63-ZFP077417號│ │13時0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7月31日├─────────────┼───────┼────────┤ │局 ││ │當面交付 │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樹林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車道) │ZFP077417號 │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 (100年11月19日13時0分過 │ │ │ │ ││ │ │ 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 │ │ │ │ ││ │ │ 費期限101年1月10日止未補 │ │ │ │ ││ │ │ 繳) │ │ │ │ │├──┼───────┼─────────────┼───────┼────────┼──────┼──────┤│⒔ │101年7月31日、│100年12月27日 │100年11月12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3,000元 │100年12月7日││ │63-ZBP066585號│ │11時8分 │公路警察局 │ │寄存大甲郵局││ │、101年7月31日├─────────────┼───────┼────────┤ │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楊梅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七車道) │ZBP066585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11月12日11時8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2月26日止未補繳) │ │ │ │ │├──┼───────┼─────────────┼───────┼────────┼──────┼──────┤│⒕ │101年7月31日、│100年12月27日 │100年11月12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3,000元 │100年12月7日││ │63-ZBP066584號│ │9時39分 │公路警察局 │ │寄存大甲郵局││ │、101年7月31日├─────────────┼───────┼────────┤ │ ││ │當面交付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楊梅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八車道) │ZBP066584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11月12日9時39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2月26日止未補繳) │ │ │ │ │├──┼───────┼─────────────┼───────┼────────┼──────┼──────┤│⒖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23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FP075376號│ │18時53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2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樹林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二車道)│ZFP075376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23日18時53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⒗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23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FP075374號│ │13時46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2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樹林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一車道)│ZFP075374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23日13時46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⒘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BP065119號│ │19時46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楊梅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七車道) │ZBP065119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9日19時46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⒙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HP017239號│ │16時1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 古坑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 (第九車道) │ZHP017239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9日16時1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⒚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EQ018798號│ │15時5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田寮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九車道) │ZEQ018798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9日15時05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⒛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ER010655號│ │13時54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竹田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五車道) │ZER010655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9日13時54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GQ025739號│ │16時23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名間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九車道) │ZGQ025739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9日16時23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HR016434號│ │15時22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善化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九車道) │ZHR016434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9日15時22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CQ039815號│ │17時57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后里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七車道) │ZCQ039815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9日17時57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HQ016045號│ │15時39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白河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九車道) │ZHQ016045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9日15時39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9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BQ043374號│ │19時14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造橋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七車道) │ZBQ043374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9日19時14分過違規│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7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FQ033042號│ │5時50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龍潭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車道) │ZFQ033042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7日5時50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7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EQ018785號│ │8時46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2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田寮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車道) │ZEQ018785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7日8時46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7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GQ025730號│ │7時31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2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名間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車道) │ZGQ025730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7日7時31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7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HQ016040號│ │8時14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2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白河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車道) │ZHQ016040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7日8時14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7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HR016428號│ │8時29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2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善化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車道) │ZHR016428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7日8時29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7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ER010644號│ │9時7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3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竹田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六車道) │ZER010644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7日9時7分過違規地│ │ │ │ ││ │ │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7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BR020925號│ │6時17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2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後龍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車道) │ZBR020925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7日6時17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7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HP017236號│ │7時52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2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古坑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車道) │ZHP017236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7日7時52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29日、│100年11月11日 │100年9月17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24 ││ │63-ZGP025083號│ │6時37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4月2日 ├─────────────┼───────┼────────┤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大甲收費站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十車道) │ZGP025083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17日6時37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1月10日止未補繳) │ │ │ │ │├──┼───────┼─────────────┼───────┼────────┼──────┼──────┤│ │101年3月13日、│100年10月26日 │100年9月6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4,500元 │100年10月11 ││ │63-ZBP064917號│ │18時44分 │公路警察局 │ │日寄存大甲郵││ │、101年3月15日├─────────────┼───────┼────────┤ │局 ││ │寄存大甲郵局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 │楊梅收費站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依規定繳費(無e通機/eTag │(第七車道) │ZBP064917號 │ │ ││ │ │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 │ │ │ ││ │ │100年9月6日18時44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 │ │ │ ││ │ │100年10月25日止未補繳) │ │ │ │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