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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交聲字第 22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251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25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25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25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25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25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25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25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259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林素華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裁決日期所為之處分(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素華(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101 年4月19日註銷重領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於如附表編號1至9 所示時間、地點,均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交通違規事由,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原為臺中市政府交通處停車管理科)分別製單舉發,而異議人於應到案期限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分別於如附表編號

2 至9 所示之裁決日期(編號1 裁決已撤銷免罰在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以如附表編號2至9 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 元,逾期則依裁決書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9 筆違規皆為停車費未繳,本人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於臺中市停車尚屬頻繁,若有停車費產生,必在時間內繳納,本人確定非人為因素故意不繳,況車停在戶外時必有很多非人為因素使繳費單遺失,以致本人不察,後續之繳款通知單或信件亦全然不知也沒有收過,爰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1 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於依第78條第1 項第3 款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79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行政程序法第72第1 項本文、第73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項、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合法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2號提案審查意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7 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就附表編號1所示裁決部分:㈠按本辦法所稱之交通事件,係指違反本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事件,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 條定有明文。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受處分人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聲明異議,應以原處分係合法有效作成且未經撤銷為其前提要件,倘該處分尚未合法作成或於作成後業經撤銷而失其存在,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亦失所附麗。次按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同辦法第17條亦有明文。

㈡經查,異議人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裁決

不服部分,於其101 年5 月8 日具狀提出聲明異議後,經原處分機關發函舉發機關查證,就該裁決,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1 年5 月22日中市交停管字第1010015084號函覆同意撤銷該舉發單,而依權責自行於違規檔撤銷裁決予以免罰結案等情,有上開原舉發機關函文及原處分機關101 年5 月29日中監自字第1012001130號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在卷足憑,故本院裁判時上開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裁決書處分業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則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標的已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乃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五、就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裁決部分:㈠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

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 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同條例第7 之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項亦定有明文。準此,凡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即得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而為逕行舉發,惟於舉發前,應先踐行書面通知補繳之程序,即賦予受處分人有補繳之機會,倘受處分人仍不補繳,始得依法舉發處罰之。

㈡查本件異議人固不爭執有於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時間

將其所有自用小客車停放在收費停車處未繳費之事實,然均以非故意不繳納,係因未收受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置辯。惟查:

1.上開3 件停車費應補繳部分,經本件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分別以雙掛號寄送催繳通知單至異議人上開戶籍地(同車籍地)「臺中市○里區○○路○ 段○○○ 巷○○號」,因均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受郵件人員,乃分別於「100 年12月8 日(編號

2 )」、「100 年12月22日(編號3 、編號4 )」將補繳通知單寄存於「大里郵局」,並均製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異議人上揭住所之門首,另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1 年

5 月22日中市交停管字第1010015084號函敘明在卷,並有催繳單查詢結果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公有停車場停車費補繳通知單送達證書各3 份在卷可參,是上開3 件催繳通知單業已送達至異議人前揭住所地無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催繳通知單既已合法送達於異議人,惟異議人並未於上開各該催繳單之催繳期限內繳納(詳見附表違規事實欄及本院卷附催繳單查詢結果),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應堪認定。

2.又就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違規之舉發通知單部分,經查:

⑴附表編號2 之舉發通知單,經寄送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同車

籍地)臺中市○里區○○路○ 段○○○ 巷○○號,因查無此人遭退回原舉發機關,又查無其他住居資料,有舉發通知單及其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稽,足認異議人當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合於公示送達之要件。基此,原處分機關乃於101 年5月7 日辦理公示送達,此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1 年5 月7日中市交停管字第1010013562號函、公告及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未繳費舉發案件公示送達清冊各1 份在卷可按,並應自公告日起經20日即於101 年5 月27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無論異議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上開期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本件舉發通知單雖係於10

1 年5 月27日始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雖無從於該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即101 年4 月15日前到案,惟異議人在道路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經合法催繳未於期限內繳納)之違規既經認定如上,是原處分機關於101 年5 月8 日因異議人不服,依違規事實開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最低額罰鍰300元(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不論有無逾越應到案期間到案,罰鍰均為300 元),未影響異議人自行到案接受裁決或按期限繳納較低罰鍰之利益,本件裁處即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從而,異議人前揭所辯並無理由。

⑵又附表編號3 及編號4 所示之舉發通知單,經臺中市政府交

通局製開後以掛號郵寄至異議人上開「臺中市○里區○○路○ 段○○○ 巷○○號」住所,亦因均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受郵件人員,乃於101 年4月7 日將該2 件舉發通知單寄存於「大里郵局」,並均製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異議人上揭住所之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亦有臺中市政府舉發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各2 紙附卷可按,前揭2件違規舉發通知單亦均於寄存之日起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而異議人既已清楚得悉其戶籍地址尚在上開處所,理當隨時注意有無重要文件或信函寄至該處,用以確保個人權益不致因訊息漏失而受損,惟異議人不思及此,猶放任包含上開舉發單、補繳通知單在內之重要文件寄往上開戶籍地址而漠不關心,其自屬難辭其咎而應受歸責。是以,異議人所辯未收受舉發通知單云云,亦無足採。

六、就附表編號5至編號9所示裁決部分:㈠按案件之審查有程式及實體之分,必先符合程式要件後始有

探究實體要件之餘地。又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本條例第87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前段、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20日乃法定不變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

㈡查異議人自92年5 月23日起即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大里區(

改制前為臺中縣大里市,下同)中興路2 段556 巷10號」,迄今未有遷移紀錄,本件車輛車籍亦登記於上址,迄今未設有住居通訊地址,有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汽車車籍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各1 份附卷可參。又附表編號5 至編號9所示裁決書以郵務掛號之方式分別送達至異議人上開戶籍地址(同車籍地)即「臺中市○里區○○路○ 段○○○ 巷○○號」,因均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分別於「100 年1 月15日(編號5 )」、「99年5 月22日(編號6 )」、「99年9月18日(編號7 、編號8 )」、「99年7 月22日(編號9 )」,送達人員並均製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 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各5件附卷可稽。再公路監理機關既從未接獲異議人任何車籍地之變更或通訊地址之申請,異議人自92年5 月23日起迄今亦未遷徙其戶籍地址,客觀上亦無從查知異議人之居住處所有無遷徙,遂依現有之戶籍地址寄送上開裁決書,自不得指其送達程序有何違失。且公路監理機關基於便民原則,因應社會現況,已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1 條、第2 條規定,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是異議人另有居所,自可依上開規定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通信地址為送達處所,難苛由行政機關負訪查異議人實際居所何在之責。況異議人既已清楚得悉其戶籍地址尚在「臺中市○里區○○路○ 段○○○ 巷○○號」,理當隨時注意有無重要文件或信函寄至該處,用以確保個人權益不致因訊息漏失而受損。惟異議人不思及此,猶放任包含上開5 件裁決書在內之重要文件寄往上開戶籍地址而漠不關心,自屬難辭其咎而應受歸責。

㈢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附表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於上開各寄存日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核無違誤。是異議人倘對上開裁決書之處分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於各該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3 日,分別至「100 年2 月7 日(星期一, 編號5 )」、「99年6 月14日(星期一,編號6 )」、「99年10月11日(星期一,編號7 、8 )」、「99年8 月16日(編號9 ,原屆滿日14日為星期六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止之異議期間內聲明異議;然異議人遲至101 年5 月8 日始具狀就上開5 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此有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總收文章戳在卷可憑,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均應予駁回。就異議人主張原處分機關裁罰不當部分,因其此部分聲明異議程式已不合法,本院自無從再行審酌。

七、綜上所述,依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均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附表】┌─┬───────┬───────┬──────┬──────┬───────┐│編│ 裁決日期 │ 違規時間 │ 違規事實 │ 舉發通知單 │裁決書送達情形││號│(中華民國) ├───────┤ │ 單號 │ (備註) ││ ├───────┤ 違規地點 │ │ │ ││ │ 裁決書字號 │ │ │ │ │├─┼───────┼───────┼──────┼──────┼───────┤│1 │該裁決書已撤銷│99年1月4日 │在道路收費停│府交停字第 │舉發單位回文撤││ ├───────┤21時12 分 │車處所停車不│1G0000000號 │銷該通知單,原││ │中監違字第裁 │ │依規定繳費 │(業經原舉發 │處分機關已撤銷││ │60-1G0000000號├───────┤(業經原舉發 │機關撤銷舉發│該裁決書處分。││ │ │臺中市○○路( │機關撤銷舉發│通知單) │ ││ │ │向上路-五權西 │通知單) │ │ ││ │ │路) │ │ │ │├─┼───────┼───────┼──────┼──────┼───────┤│2 │101年5月8日 │100年10月21日 │在道路收費停│府交停字第 │101年5月8日當 ││ ├───────┤19時7分 │車處所停車不│1G0000000號 │場送達(由代理││ │中監違字第裁 │ │依規定繳費 │ │人即異議人配偶││ │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 │ │郭年桂至原處分││ │ │臺中市○○路( │ZZZ000000000│ │機關所在地簽收││ │ │向上路-五權西 │1885,繳費期│ │) ││ │ │路) │限100年12月 │ │ ││ │ │ │24日) │ │ │├─┼───────┼───────┼──────┼──────┼───────┤│ 3│101年5月8日 │100年11月1日 │在道路收費停│府交停字第 │101年5月8日當 ││ ├───────┤19時42分 │車處所停車不│1G0000000號 │場送達(由代理││ │中監違字第裁 │ │依規定繳費 │ │人即異議人配偶││ │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 │ │郭年桂至原處分││ │ │臺中市○○路( │ZZZ000000000│ │機關所在地簽收││ │ │向上路-五權西 │7153,繳費期│ │) ││ │ │路) │限101年1月7 │ │ ││ │ │ │日) │ │ │├─┼───────┼───────┼──────┼──────┼───────┤│ 4│101年5月8日 │100年10月31日 │在道路收費停│府交停字第 │101年5月8日當 ││ ├───────┤15時44分 │車處所停車不│1G0000000號 │場送達(由代理││ │中監違字第裁 │ │依規定繳費 │ │人即異議人配偶││ │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 │ │郭年桂至原處分││ │ │臺中市○○路 │ZZZ000000000│ │機關所在地簽收││ │ │(興進路-精武路│5558,繳費期│ │) ││ │ │) │限101年1月7 │ │ ││ │ │ │日) │ │ │├─┼───────┼───────┼──────┼──────┼───────┤│ 5│100年1月10日 │99年4月11日 │在道路收費停│府交停字第 │於100年1月15日││ ├───────┤17時35分 │車處所停車不│1G0000000號 │寄存送達[掛號 ││ │中監違字第裁 │ │依規定繳費 │ │郵寄至異議人戶││ │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 │ │籍地(同車籍)││ │ │臺中市○○路( │ZZZ000000000│ │臺中市大里區中││ │ │向上路-五權西 │0304,繳費期│ │興路二段556巷 ││ │ │路) │限99年6月10 │ │10號,依法寄存││ │ │ │日) │ │大里郵局] │├─┼───────┼───────┼──────┼──────┼───────┤│ 6│99年5月14日 │98年10月2日 │在道路收費停│府交停字第 │於99年5月22日 ││ ├───────┤13時49分 │車處所停車不│1G0000000號 │寄存送達[掛號 ││ │中監違字第裁 │ │依規定繳費 │ │郵寄至異議人戶││ │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 │ │籍地(同車籍)││ │ │臺中市○○路( │ZZZ000000000│ │臺中縣大里市(││ │ │博館路-中港路)│2308,繳費期│ │現為臺中市大里││ │ │ │限98年12月○ ○ ○區○○○路○段││ │ │ │日) │ │556巷10號,依 ││ │ │ │ │ │法寄存大里郵局││ │ │ │ │ │] │├─┼───────┼───────┼──────┼──────┼───────┤│ 7│99年9月10日 │98年9月6日 │在道路收費停│府交停字第 │於99年9月18日 ││ ├───────┤11時32分 │車處所停車不│1G0000000號 │寄存送達[掛號 ││ │中監違字第裁 │ │依規定繳費 │ │郵寄至異議人戶││ │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 │ │籍地(同車籍)││ │ │臺中市○○路( │ZZZ000000000│ │臺中縣大里市(││ │ │向上路-五權西 │0279,繳費期│ │現為臺中市○里○○ ○ ○路) │限98年11月○ ○ ○區○○○路○段││ │ │ │日) │ │556巷10號,依 ││ │ │ │ │ │法寄存大里郵局││ │ │ │ │ │] │├─┼───────┼───────┼──────┼──────┼───────┤│ 8│99年9月10日 │98年9月5日 │在道路收費停│府交停字第 │於99年9月18日 ││ ├───────┤17時30分 │車處所停車不│1G0000000號 │寄存送達[掛號 ││ │中監違字第裁 │ │依規定繳費 │ │郵寄至異議人戶││ │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 │ │籍地(同車籍)││ │ │臺中市○○路( │ZZZ000000000│ │臺中縣大里市(││ │ │向上路-五權西 │0343,繳費期│ │現為臺中市○里○○ ○ ○路) │限98年11月○ ○ ○區○○○路○段││ │ │ │日) │ │556巷10號,依 ││ │ │ │ │ │法寄存大里郵局││ │ │ │ │ │] │├─┼───────┼───────┼──────┼──────┼───────┤│ 9│99年7月19日 │98年8月26日 │在道路收費停│府交停字第 │於99年7月22日 ││ ├───────┤19時23分 │車處所停車不│1G0000000號 │寄存送達[掛號 ││ │中監違字第裁 │ │依規定繳費 │ │郵寄至異議人戶││ │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 │ │籍地(同車籍)││ │ │臺中市○○路( │ZZZ000000000│ │臺中縣大里市(││ │ │向上路-五權西 │0288,繳費期│ │現為臺中市○里○○ ○ ○路) │限98年10月2○○ ○區○○○路○段││ │ │ │日) │ │556巷10號,依 ││ │ │ │ │ │法寄存大里郵局││ │ │ │ │ │]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