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990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洪木火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101年2月15日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2H057645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洪木火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洪木火(下稱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民國101年1月20日5時31分,在中彰快速道路4.8公里處,因「限速8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器測照,時速101公里,超速21公里(20以上未滿40)」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製單逕行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認定違規屬實,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於法應無不合。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本人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已於100年11月2日出售予吳聰健,並自100年11月3日13時50分起由吳聰健接管該車,該車於101年1月20日之超速違規非本人所為,為此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者,除應依各該條所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予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既規定為「汽車駕駛人」,可知處罰對象,係實際之汽車駕駛人,而非登記名義人。
四、經查:㈠原登記為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車輛,於101年1月20日5時31
分許,在中彰快速道路4.8公里處,因汽車行駛快速公路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製單逕行舉發等情,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1年2月29日中市警交執字第1010003414號函、中市警交字第G2H057645號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在卷可稽。
㈡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85條第1項、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之規定,如係逕行舉發之情形,應按已查明之資料,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即汽車所有人,再由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之姓名等資料,處罰機關應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始得依上揭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換言之,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之處罰,原則上應處罰汽車駕駛人,而例外如有應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之情形下,始得處罰車輛所有人。原處分機關即以受處分人未能依上述規定提出本件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為由,依此歸責規定據以裁罰。然查,汽車屬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以讓與合意及交付為其生效要件,汽車車籍之登記事項僅為交通行政管理之手續,究與實體法上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變更無涉。上開車輛已於前揭違規行為前之100年11月2日經受處分人出售予案外人吳聰健,並自100年11月3日13時50分起由吳聰健接管該車一節,業據受處分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並有其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在卷可稽,該合約書第四點載明「乙方(即吳聰健)於100年11月3日13時50分接管該車後其行駛、民、刑事責任或遺失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即受處分人)無涉」。又受處分人因吳聰健遲未配合辦理過戶,乃於101年2月15日至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此有上開車輛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附卷可參。衡諸常情,車輛駕駛人為避免造成自己使用車輛之不便利,若非該車輛確已處分而未能完成過戶行政手續,實無將自己使用中之車輛註銷,徒增使用困擾之理,足見受處分人所辯:該車已經出售並交付予吳聰健等語,應屬有據。
㈢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車輛既於本件違規行為之前,即已由受
處分人出售並交付他人,雖未辦理異動過戶登記,惟自受處分人將該車交付予他人後,該車所有權人即非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僅係該車之登記名義人,但已無事實上之支配管領關係,受處分人自非該車所有權人,且本件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受處分人有駕駛上開車輛,於前揭時地違規超速,尚難認受處分人為本件違規事件中車輛之所有人或實際駕駛人,自非應受歸責之對象。
五、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前述超速違規行為時,受處分人確為上開車輛所有人或實際駕駛人,則原處分機關對受處分人予以裁罰,於法即有未合,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洪菘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