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 告 李碧連
之2特別代理人 陳宏莉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被 告 柯文政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10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