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 告 鐘世霖特別代理人 鍾振邦被 告 岳俊廷上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