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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交附民字第 1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 告 鐘世霖特別代理人 鐘振邦被 告 岳俊廷上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特別代理人鍾振邦」之記載,應更正為「特別代理人鐘振邦」。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特別代理人鍾振邦」之記載顯係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為「特別代理人鐘振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