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原 告 廖周金霜
廖曼汝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文華被 告 王文勇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9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等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因該部分已判決無罪在案,另行判決駁回,不在移送之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