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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交附民字第 3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84號原 告 張存澤被 告 呂願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願聰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以101年度交易字第39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另原告就被告鄭昇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鄭昇凱、被告鄭昇凱之僱用人即益明行(法定代理人楊淑侑)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另經合議庭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李 蓓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