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9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金源被 告 劉錦春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金源、劉錦春係夫妻,於民國100 年
6 月28日15時許,因坐落臺中市○○區○○路○ ○○ 號房屋拆屋還地事件,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等人員一同至上址履勘時,與被告盧金源之兄即該案件之債務人即告訴人盧松吉發生爭執。被告盧金源、劉錦春竟各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由被告盧金源當眾指摘告訴人:「你與盧金進同○○○區○○段○○○ 號土地,你只還他5 萬多元,還欠金進10萬多元沒還,是足貪心」、「伊叫黑社會的人,去我厝恐嚇。田甲阮賣掉,那不賣要呼你吃土豆,垃圾鬼」、「我去南屯郵局買匯票要寄給你,郵局的人看到姓名,就講盧松吉這個人欠人教示,卡早就加人拐郵票」等語;被告劉錦春亦當眾指摘告訴人:「田甲阮賣去,伊拿去350 萬元訂金,是代書講的,已經呼伊拿去2 個半月,你們還不知道,代書講是盧松吉給你們簽約的,你們還不出來賣,賣財產在南屯,你呷全庄的人講是盧金源賣財產,你才不會死,劉厝庄的財產賣掉,你沒賣,是你某的名義,你加伊賣去」、「南屯郵局的人嚨在講,你去買1 張郵票都甲人拐,阮去辦匯票,聽到是姓盧的,就問你住在哪,就甲阮恥笑,恥笑到我的子兒嗣小」等語。因認為被告盧金源、劉錦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盧金源盧金源、劉錦春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怡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