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2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文晨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648 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文:文晨旭犯業務侵占罪,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文晨旭因債信不良等問題,以不知情友人杜保興之名義,與江俊茂共同出資,在臺中市○○區○○○路○○號1 樓開設「漾工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漾工坊公司),從事化妝產品與裝潢工程等事業,黃人伶以技術入股之方式加入合夥,陳明信則為人頭股東,江俊茂、黃人伶推由文晨旭擔任漾工坊公司之商業業務負責人,期間文晨旭並負責保管持有為屬「漾工坊公司」全體合夥人公同共同、設於玉山銀行西屯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漾工坊有限公司」帳戶(下稱漾工坊玉山銀行帳戶)內之金錢,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文晨旭因另經營之事業週轉不靈,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未經漾工坊公司全體合夥人同意之決議,於附表編號1 至3 、5 至12所示之時間,在漾工坊公司內,藉口以返還出資額等理由,指示不知情之葉惠雯自漾工坊玉山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12所示金額之現金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用以償還私人債務。文晨旭於附表編號4 所示之時間,另行起意,以不知情之人頭股東陳明信之名義,與「永慶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代價,購買林吳姿伶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號房屋及坐落之土地後,未經漾工坊公司全體合夥人同意之決議,指示不知情之葉惠雯開立支票號碼AA0000000 號、發票人漾工坊公司、面額100 萬元及支票號碼AA0000000 號、發票人漾工坊公司、面額14萬元之支票2 紙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將該2 紙支票交予不知情之仲介人員洪謀縉,作為訂金及部分價款。嗣江俊茂查帳時發現文晨旭未如約定存入出資款且提領多筆金額,始委請葉惠雯查帳發現上情。
三、證據名稱:㈠證人江俊茂、黃人伶、陳明信、葉惠雯、洪謀縉、杜保興之警詢、偵訊筆錄。
㈡漾工坊公司變更登記表。
㈢玉山銀行西屯分行98年12月2 日玉山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函附之漾工坊玉山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及交易往來明細表、支存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退票紀錄、拒往紀錄、票據號碼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
㈣漾工坊公司98年6 月至98年9 月現金收支日記簿。
㈤98年7 月15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㈥被告文晨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修正後)、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 期 │侵占方式 │金 額││ │ │ │(新臺幣)│├───┼──────┼───────┼─────┤│ 1 │98年6 月2日 │自玉山銀行西屯│3萬元 ││ │ │分行帳號115994│ ││ │ │00號帳戶提領 │ │├───┼──────┼───────┼─────┤│ 2 │98年6 月9日 │同上 │5萬元 │├───┼──────┼───────┼─────┤│ 3 │98年6月26日 │同上 │2萬元 │├───┼──────┼───────┼─────┤│ 4 │98年7月15日 │開立支票2 紙 │14萬元 ││ │ │ │100萬元 │├───┼──────┼───────┼─────┤│ 5 │98年7月20日 │自玉山銀行西屯│30萬元 ││ │ │分行帳號115994│ ││ │ │00號帳戶提領 │ │├───┼──────┼───────┼─────┤│ 6 │98年7月21日 │同上 │40萬元 │├───┼──────┼───────┼─────┤│ 7 │98年8月14日 │同上 │3萬元 │├───┼──────┼───────┼─────┤│ 8 │98年8月21日 │同上 │2萬元 │├───┼──────┼───────┼─────┤│ 9 │98年8月28日 │同上 │50萬元 ││ │ │ │50萬元 │├───┼──────┼───────┼─────┤│ 10 │98年8月31日 │同上 │3萬元 │├───┼──────┼───────┼─────┤│ 11 │98年9月2日 │同上 │5萬元 │├───┼──────┼───────┼─────┤│ 12 │98年9月11日 │同上 │12萬元 ││ │ │ │1,238,713 ││ │ │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