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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27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7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惠湘

紀毓駿共 同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續字第

376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惠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臺中簡易庭102 年度司中調字第3189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調解約定。

紀毓駿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臺中簡易庭102 年度司中調字第3189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調解約定。

事實及理由

一、陳惠湘、紀毓駿2 人於民國97年1 月間,透過友人林澤承之介紹而結識林秀貞,林澤承亦曾向林秀貞提及陳惠湘、紀毓駿有意開設奈米環保科技事業。旋於97年2 月底,陳惠湘、紀毓駿2 人即與林秀貞相約在臺中縣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之風尚咖啡廳見面,繼而其2 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向林秀貞詐稱:渠等有一套比歐美先進之重油乳化劑生產技術,係經韓國授權在臺灣生產銷售,屆時將是獨門生意,可獲取高利潤報酬,若林秀貞出資參與該投資案,則在公司尚未正式設廠量產前,會先將林秀貞之投資款交付信託,絕不會動用該款項云云,致林秀貞因而陷於錯誤,遂於97年4 月11日,在同上處所,與陳惠湘、紀毓駿2 人簽訂合作協議書,並於97年4 月14日,將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之投資款匯入以陳惠湘之母余鶯菊(另為不起訴處分)為負責人之「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能源公司)所開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詎陳惠湘、紀毓駿取得林秀貞所交付之前開款項後,並未實際運作及量產,且經林秀貞屢次要求返還投資款,陳惠湘、紀毓駿均一再推託而拒絕返還,嗣而林秀貞始悉該投資款已遭陳惠湘、紀毓駿擅自挪用,始悉受騙。

二、證據:㈠證人林秀貞及姚順儀於偵查中之證述。㈡證人余鶯菊、林澤承及廖慧婷於偵查中及本院民事庭審理時之證述。㈢萬達世界有限公司負責人余鶯菊與林秀貞於97年4 月11日簽立之環保奈米生態燃油合作協議書1 份、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林秀貞於97年4 月14日將250 萬元匯入萬達世界有限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北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紀毓駿交予林秀貞之大陸地區公司合作契約書、G.S.O奈米生態環保燃油目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協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萬達世界有限公司向何志明承租位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11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繳付租金之支票12紙、萬達世界有限公司之薩摩亞1987年國際公司法(第14《3 》條)公司註冊證書中、英文影本、萬達世界有限公司之立風會計師事務所WIND CPA. 註冊證明、萬達世界有限公司之發票中、英文影本、萬達世界有限公司之出售貨物單中、英文影本、萬達世界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授權書之中、英、韓文影本、協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協興公司於97年4 月29日之會議紀錄、協興公司與萬達世界有限公司之環保奈米生態燃油合作企劃、萬達世界環保燃油報告書、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區分(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平鎮市○○段○○○○○○○○○ ○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部分)、臻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 巷○○弄○ 號之桃園縣政府(95)桃縣工建使字第平00339 號、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使用執照、經濟部98年3 月2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委託書、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書、要保書、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聘用林揚智為消防設備士之聘書、消防設備士證書、結業證書、桃園縣政府98年3 月19日府商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余鶯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判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100 年12月31日合金北寧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萬達世界有限公司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97年4 月14日起至99年7 月2 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政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臺中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經濟部97年8 月1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經濟部97年

5 月2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余鶯菊申請之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預查申請表、余鶯菊申請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協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桃園縣政府97年7 月10日(097) 桃縣城都字第21835 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萬達世界有限公司合作要點、廢油及油泥處理流程、環保生態燃油緊急待辦事項、97年12月4 日臺灣川普開發安裝承攬協議書、黃采南董事長之聯絡資料、意向書、萬達世界(薩摩亞)有限公司、E.E.C (薩摩亞)開發有限公司紀毓駿於96年11月3 日發送予新疆中海油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郵件、KIMJARO CORPORATION 相關報價單及契約書、奧里乳化油簡介電子郵件、奧里油使用案例、委內瑞拉石油狀況簡介、金田熱電站建設、湛江奧里油相關資料、濰坊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報告中文簡體、韓文影本、大陸地區會議通知、會議日程、贊助方案、韓文簡介、考察之照片、協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陳蒮萱承租位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巷○○弄○ 號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陳蒮萱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紀毓駿之護照、臺胞證影本、紀毓駿於97年5 月份之燦星旅遊網旅行社國際機票傳真刷卡單、紀毓駿及陳惠湘之金廈小三通訂位記錄單、陳惠湘之臺胞證、護照影本、萬達世界有限公司於97年6 月30日與王月容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訂金收據、萬達世界有限公司於96年11月25日之報價單、萬達支出總表、萬達世界有限公司加油、雜項、管理費等支出之發票及收據、協興支出總表、協興公司保險、稅務、雜項等支出之發票及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字第343 號民事判決、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 年10月12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大臺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101 年10月12日大臺北長安字第0000000 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101 年10月19日合金北寧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97年4 月14日起至97年6 月25日止之傳票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強分行101 年10月29日合金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7年6 月4 日辦理轉帳支出10,000元之交易傳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吉分行101 年10月30日合金吉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7年5 月16日之支出傳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 年10月31日合金營櫃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於97年5 月13日臨櫃現金支出30,000元之取款憑條傳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101 年11月1 日合金北三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7年4 月16日之交易傳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101 年11月5 日合金松興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97年4 月14日起至97年6 月25日止之傳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山分行101 年11月8 日合金圓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7年5 月5 日之相關傳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安分行101 年11月6 日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7年6 月4日辦理轉帳支出10,000元之交易傳票、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相關公司登記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

1 年11月23日合金松山字第0000 000000 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97年4 月14日起至97年6 月25日止之支出傳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01 年11月30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世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6年5 月至98年8月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102 年7 月15日合金北寧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分互交易明細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7月16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能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8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財產目錄、9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2 年7 月24日合金松山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萬達能源公司匯款交易傳票影本。㈣被告陳惠湘及紀毓駿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陳惠湘及紀毓駿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陳惠湘及紀毓駿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陳惠湘及紀毓駿願受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9 月,緩刑5 年,並應依本院臺中簡易庭102 年度司中調字第3189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調解約定。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被告陳惠湘及紀毓駿與告訴人林秀貞於102 年8月14日達成調解,願連帶給付林秀貞250 萬元,給付方法詳如本院臺中簡易庭102 年度司中調字第3189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3 項規定,記載於協商判決書,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勝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