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8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老榮選任辯護人 陳淑卿律師
周平凡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4991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林老榮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犯 罪 事 實
一、緣合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合富公司)承攬坐落臺中市○○區○○街○○巷○○號之住宅營造工程,而林老榮則向合富公司轉包承作該工程之板模施作部分,為從事模板工程業務之人。林老榮自民國100 年9 月間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200元之薪資,斷斷續續僱請李謀澤至該處住宅擔任施作之板模工。詎林老榮身為李謀澤之雇主,本應注意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若該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亦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且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嗣於同年11月7 日上午
9 時許,李謀澤在該營造房屋外牆2 、3 樓間之施工架作業時,因林老榮疏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且未提供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器材,亦未在該營造房屋所暴露之鋼筋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因李謀澤不慎從高處墜落(從2 、3 樓間之施工架墜落至2 樓地板,墜落高度約3 公尺),遭該處鋼筋刺穿身體,致受有腹部穿刺傷合併小腸穿孔、左手穿刺傷、左側軀幹壞死性筋膜炎、急性呼吸衰竭、敗血症、急性腎衰竭等傷害,經治療後身體仍有慢性腎衰竭須長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療之重大不治之重傷害,迨於101 年11月6 日上午3 時22分,因前揭傷害引發肺炎併呼吸衰竭、腎衰竭不幸死亡。
二、案經告訴人委由吳昀陞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老榮分別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謀澤、證人林昆欽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而告訴人李謀澤確因在施工架施作時不慎跌落,遭該處鋼筋刺穿身體,致受有腹部穿刺傷合併小腸穿孔、左手穿刺傷、左側軀幹壞死性筋膜炎、急性呼吸衰竭、敗血症、急性腎衰竭等傷害,經治療後身體仍有慢性腎衰竭須長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療之重大不治之重傷害,嗣於101 年11月6 日上午3 時22分,因前揭傷害引發肺炎併呼吸衰竭、腎衰竭不幸死亡,亦經臺灣西屯區衛生所醫師張弘正相驗屬實,製有死亡證明書、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 年2 月23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醫研究所(101 )醫文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憑,復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3 紙、新菩提醫院診斷證明書2 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101 年2月21日勞中檢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1 年5 月31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告訴人之病歷影本1 份、現場照片5 張、告訴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1 年11月2 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附件職務報告、臺中市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臺中市西屯區衛生所101 年12月18日中市000000000000000號函文其所檢附告訴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按雇主對於高度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前項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 條、第19條分別定明文。是被告係從事上述營造業務之人員,自應注意上述安全規定,且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未確實遵守前揭安全規定,疏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亦未提供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器材,且未在該營造房屋所暴露之鋼筋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等情況下,即貿然讓告訴人李謀澤在該處施工,嗣因告訴人不慎自高處墜落,受有上揭傷勢,雖送醫救護仍患有慢性腎衰竭須長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療之重大不治之重傷害,迨於101 年
11 月6日上午3 時22分,因前揭傷害引發肺炎併呼吸衰竭、腎衰竭,因而死亡。且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勢,與其之死亡結果間,具有連續無中斷情之因果關係一節,亦有前揭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 年2 月23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醫研究所(101 )醫文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按,足證被告之行為,自有過失。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要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工作,亦應包括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又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其所兼職任何一業務因不慎有致人於死之行為,仍應負上開法條之罪責;刑法上所謂業務上之行為,係指事實上所執行業務之行為而言,其職稱(職別)如何在所不問。行為人之職稱雖為業務員或送貨員,如果時常駕駛汽車送貨,駕駛汽車亦屬其執行業務之一部分,若於駕駛汽車送貨途中過失致人於死,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意旨、69年台上字第4047號判例意旨、73年度台上字第
20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自本案發生約4 、5 年前即從事營造模板工程,並承包合富公司所轉包上述住宅營造之模板工程,其間斷斷續續僱請告訴人至案發工地從事板模工程等節,業據被告及告訴人陳明在卷,故被告係從事營造模板工程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公訴意旨原認被告犯行僅成立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告訴代理人吳昀陞律師然於本院準備時,提出前開告訴人李謀澤之死亡證明書,並經蒞庭檢察官更正為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過失致死罪,故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身為雇主,負有為維護勞工施工安全之職責,卻未盡到安全維護之注意義務,因而發生本件工安事件,造成告訴人不幸死亡,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之家屬達成調解,達成分期給付賠償告訴人家屬之損失一節,有本院101 年12月27日101 年度司中調字第4225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暨考量被告之過失責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已與告訴人以56萬元達成民事調解,並已給付30萬元部分賠償金予告訴人之家屬,其餘26萬元則按月分期清償一節,有本院上述調解程序筆錄可稽。被告犯罪後已有悔意,其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亦有明定。為促使被告確實履行與被害人之家屬在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及付款方式,不致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6 條第2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本院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履行之事項被告林老榮應依卷附與被害人之家屬李林閃、李家銘、楊麗真、李郡妤等人所達成之本院101 年度司中調字第4225號調解筆錄所載,給付聲請人李林閃、李家銘、楊麗真、李郡妤等人新臺幣(下同)26萬元。給付方式:
一、餘款26萬元,自民國102 年1 月30日起至103 年1 月30日止,於每月30日各給付2 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共同指定之臺中市○里區○○○○號:901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楊麗真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