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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35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5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裕鈞

楊智明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

林俊賢律師被 告 李泓毅

謝佳容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761號、100年度偵字第198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林裕鈞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

楊智明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

李泓毅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

謝佳容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李泓毅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53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11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2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00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3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林裕鈞(參與時間自97年6月間籌組公司起,至99年7月5日止)於97年6月間某日,欲籌組「假應徵,真詐財」集團,乃聯絡楊智明(參與時間自97年6月間籌組公司起,至98年8月間離職止),另由楊智明聯絡黃培盟(本院另行審結)加入;林裕鈞於97年10月間某日聯絡李泓毅(參與時間自97年10月間起,迄99年3月11日止)加入;又謝佳容於97年12月某日,因應徵而加入公司(參與時間自97年12月間起,至99年2月19日止),其等均明知公司內無充足之行政、倉管人事職缺、固定月薪及相關勞健保福利,竟基於「以求職廣告吸攬應徵者,並以購買公司產品即可獲錄取或升職」為詐騙手法,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林裕鈞於97年10月29日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2 、3處所作為公司營業處,於97年11月4日申請設立臺灣東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東辰公司,其後於98年9月1日更名為百林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林城公司)】,由不知情之游勝凱(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1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9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登記負責人,自任總經理而負責綜理公司全部事務;楊智明係擔任副總經理,負責協助林裕鈞管理行政事務及員工教育訓練;李泓毅擔任協理,負責招募、訓練新進員工、刊登求職廣告;謝佳容則擔任副理,負責協助李泓毅招募業務。其等隨即利用無求職或社會經驗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急於求職之心理,在報紙登徵聘「徵求行政助理或倉管人員」及「有底薪,附勞健保」等求職訊息,訛稱虛有之職缺,誘使附表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上開公司營業處所應徵,由黃培盟、李泓毅、謝佳容及不詳人員等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幹部,向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魏敏芳等應徵人員表示,尚有業務幹部職缺,若於當日完成特定業績即可以業務幹部職缺錄取,若當日無法達成銷售成績者,可先自行購入產品完成業績,先取得升職之職位(如專員、主任、課長等),其後可將產品再轉售予消費者即可,若不願轉售,產品可退貨云云,而以此方式要求如附表編號1至57 所示之被害人付款購買公司之巴西磨菇萃取液、珍珠粉等實質低價產品或制服等費用,致使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為求得工作,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5、21、31至34、36、38、40至

51、54所示之被害人信以為真,而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以購買公司前揭產品(如附表編號12、16至20、22至30、35、

37、39、52、53、55至57所示之被害人於過程中發覺有異,而未支付款項),嗣被害人買入產品後,表示有意退貨,然林裕鈞等人以已超過14日等理由,拒絕將款項退予已繳納款項之被害人。嗣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99年9月21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2、3搜索,並扣得林裕鈞所有,用以為前揭詐騙所用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裕鈞、楊智明、李泓毅、謝佳容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培盟、林裕鈞、楊智明、李泓毅、謝佳容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游勝凱、鍾台光、梁輝坤、秦茂台、王育淇、李嘉琪、朱秦、張宜恭、陳銘峰、許銘綜、陳國揚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定輝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魏敏芳、高佩辰、彭名見、唐翎瑀、施孟藝、胡羽芝、許藪憓、陳銘峰、丁詩育(已更名丁語嫻)、葉霓靜、陳怡珊、許佩琳、連郁雯、王淑芬、劉明偉、洪懷婷、徐振明、王銹梅、宋明娟、張晏誠、施彥安、余智凱、蔡淑惠、莊慶宗、林峻緯、黃孟雅、林紜嫻(原名林峰鈴)、何育君、黃蕾燕、陳潔舲、陳麗玉、林彥宏、江昆達、許琳慧、陳鈺嘉、林浩儒、黃婉菁、蘇本元、陳定祐、黃子銘、李雅純於警詢、偵查;證人即被害人游鳳美、劉子茜(原名劉怡吟)、李亭、林家瑋、賴靜儀、田佳瑜、余嘉修、施宗佑、張蕙蘭、唐佳民、陳芸甄、林志忠、陳曉雯、黃建正、江政峰、劉欣哲於警詢之證述。

㈢、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可稽。

㈣、卷附百林城(臺灣東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層級架構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林志忠、陳鈺嘉臺中市政府勞工處受理民眾申訴表、發票、害人黃蕾燕、江昆達、陳潔舲、莊慶宗、黃孟雅、林峻緯、黃建正臺中市政府勞工處受理民眾申訴表、被害人林彥宏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被害人陳定祐臺中市政府勞工處受理民眾申訴表、收據、臺中市政府98年11月11日府消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政府98年11月25日府勞就字第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3月12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具之百林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百林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日期為98年9月2日)、通聯調閱查詢單、google地圖、照片、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98年5月11日、4月30日、9月23日、9月30日自由時報廣告、97年11月6日聯合報廣告資料、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產品訂貨單、發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月11日勞職業字第0000000000B號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1月4日公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22日(99)時廣華字第001號函(廣告委刊者資料)、98年12月10日函、經濟部98年9月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資料、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97年10月29日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發票)、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考核表(被害人林浩儒)、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進人員報聘資料表、承攬合約書、經銷商合作協議書、獎金制度表(被害人莊慶宗)、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進人員報聘資料表、承攬合約書、經銷商合作協議書、獎金制度表(被害人洪懷婷)、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考核表(被害人張蕙蘭)、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進人員報聘資料表、承攬合約書、經銷商合作協議書、獎金制度表(被害人陳麗玉)、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考核表、推介表、人事基層資料考核表(被害人許珮琳)、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離職申請單(被害人黃婉菁)、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考核表(被害人陳芸甄)、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產品訂貨單(被害人許琳慧)、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考核表(被害人陳怡珊)、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推介人謝佳容)、考核表(被害人連郁雯)、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推介人謝佳容)、考核表(被害人劉子茜即劉怡吟)、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考核表(被害人宋明娟)、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被害人劉欣哲)、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考核表(被害人徐振明)、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被害人施宗佑)、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唐佳民)、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考核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被害人游鳳美)、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考核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被害人余嘉修)、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王淑芬)、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考核表(被害人黃子銘)、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推介表、考核表、離職申請書(被害人蘇本元)、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林紜嫻即林峰鈴)、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何育君)、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蔡淑惠)、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推介表(被害人李亭)、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張晏誠)、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田佳諭)、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王銹梅)、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施彥安)、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考核表(被害人陳曉雯)、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推介表(推介人謝佳容,被害人余智凱)、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林家瑋)、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賴靜儀)、臺灣東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申請表、人事基層考核表、考核表(被害人劉明偉)可參。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林裕鈞就附表編號1至11、13至15、21、31至34、36、38、40至51、54;被告楊智明就附表編號1至11、13至15、21、31至34、36、38;被告李泓毅就附表編號11、13至15、21、31至34、36、38、40至42、44至50;被告謝佳容就附表編號11、13、15、21、31、32 、36、38、40至42、48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林裕鈞就附表編號12、16至20、22至30、35、37、39、52、

53、55至57;被告楊智明就附表編號12、16至20、22至30、

35、37、39;被告李泓毅就附表編號12、16至18、20、22至

30、35、37、39、52、53;被告謝佳容就附表編號12、16至

18、20、22至27、29、30、35、37、39、52所示之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林裕鈞、楊智明及公司內不詳幹部就附表編號1至10、19;被告林裕鈞、楊智明、李泓毅、謝佳容及公司內不詳幹部就附表編號11至13、15至18、20至27、29至32、35至39;被告林裕鈞、楊智明、李泓毅及公司內不詳幹部就附表編號

14、28、33、34;被告林裕鈞、李泓毅、謝佳容及公司內不詳幹部就附表編號40至42、48、52;被告林裕鈞、李泓毅及公司內不詳幹部就附表編號44至47、49、50、53;被告林裕鈞及公司內不詳幹部就附表編號43、51、54至57所示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林裕鈞、楊智明、李泓毅、謝佳容所犯前揭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李泓毅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53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11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2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00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3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所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俱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林裕鈞、楊智明、李泓毅、謝佳容均明知被害人等急於求職,利用被害人等求職心切,而向被害人等為前揭詐騙犯行,所為實不足取,惟考及被害人遭被害之金額非鉅,有多數被害人實際並未交付財物,於本院審理時,被告等業與被害人和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和解書、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憑條、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存款收執聯、郵局存款人收執聯等在卷可參,被告等人於本件犯行分工角色、參與犯罪時間長短,暨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謝佳容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林裕鈞前雖曾於93年間,因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緩刑期間已屆滿);被告楊智明前於96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34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間已屆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業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其等現均已有正當之工作,有被告林裕鈞、楊智明、謝佳容所提出之在職證明在卷可參,其等經此次偵審程序、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㈦、沒收部分: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參照)。本件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述在卷,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等人各罪項下均宣告沒收。至其他扣案之物品,被告等均陳稱並非其等所有之物品,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被告等人所有,用於本件犯罪之用,故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詐欺時間 │被害人│詐欺情節 │主刑及從刑 │├──┼──────┼───┼──────────────┼──────────┤│1 │97年6月間某 │魏敏芳│由黃培盟、及不詳之幹部人員向│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日 │ │其詐稱:達成一定業績即可擔任│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課長,需於當日下午5點前完成 │拘役伍拾日,楊智明處││ │ │ │,且若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 │ │產品云云,魏敏芳信以為真,陷│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於錯誤而交付2萬餘元購買產品 │折算壹日。扣案之百林││ │ │ │,以取得課長職務。其後復支付│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 │ │ │2萬餘元購買產品,取得副理職 │ ││ │ │ │務。 │ │├──┼──────┼───┼──────────────┼──────────┤│2 │97年9月間某 │高佩辰│由黃培盟向高佩辰詐稱:達成一│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日 │ │定業績即可擔任課長,若無法達│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云,致│拘役貳拾日,楊智明處││ │ │ │高佩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 │ │ │付1萬8000元購買產品,以取得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課長職務。 │折算壹日。扣案之百林││ │ │ │ │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3 │97年9月間某 │彭名見│由公司幹部向彭名見詐稱:可以│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日 │ │購買產品升職,擔任課長云云,│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致彭名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拘役肆拾日,楊智明處││ │ │ │交付3萬餘元購買產品,以取得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 │ │課長職務(其後黃培盟擔任彭名│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見之主管)。 │折算壹日。扣案之百林││ │ │ │ │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4 │97年9月間某 │唐翎瑀│由黃培盟向唐翎瑀詐稱:達成一│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日 │ │定業績即可擔任課長,若無法達│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云,致│拘役貳拾日,楊智明處││ │ │ │唐翎瑀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 │ │ │付1萬8000元購買產品,以取得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課長職務(其後黃培盟擔任唐翎│折算壹日。扣案之百林││ │ │ │瑀之主管)。 │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5 │97年9月某日 │施孟藝│由公司不詳幹部向施孟藝詐稱:│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 │ │達成一定業績即可擔任副理,若│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拘役貳拾日,楊智明處││ │ │ │云,致施孟藝信以為真,陷於錯│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 │ │ │誤而交付1萬8000元購買產品,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以取得副理職務。 │折算壹日。扣案之百林││ │ │ │ │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6 │97年9月底某 │胡羽芝│由林裕鈞向胡羽芝詐稱:達成一│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日 │ │定業績即可擔任課長,若無法達│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云,致│拘役貳拾日,楊智明處││ │ │ │胡羽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 │ │ │付1萬8000元購買產品,以取得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課長職務。 │折算壹日。扣案之百林││ │ │ │ │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7 │97年10月間某│許藪憓│由林裕鈞向許藪憓詐稱:達成一│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日 │ │定業績即可擔任副理,若無法達│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云,致│拘役伍拾伍日,楊智明││ │ │ │許藪憓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 │付5萬元購買產品,以取得副理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職務(其後黃培盟擔任許藪憓之│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百││ │ │ │主管)。 │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 │ │ │ │。 │├──┼──────┼───┼──────────────┼──────────┤│8 │97年10月間某│陳銘峰│由公司不詳幹部向陳銘峰詐稱:│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日 │ │達成一定業績即可擔任課長,若│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拘役參拾日,楊智明處││ │ │ │云,致陳銘峰信以為真,陷於錯│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 │誤而交付2萬5000元購買產品,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以取得課長職務(其後由李泓毅│折算壹日。扣案之百林││ │ │ │擔任陳銘峰之主管)。 │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9 │97年10月19日│丁詩育│由公司不詳幹部向丁詩育詐稱:│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 │ │達成5萬元業績即可擔任副理, │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若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拘役伍拾伍日,楊智明││ │ │ │云云,致丁詩育信以為真,陷於│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 │錯誤而交付5萬元購買產品,以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取得副理之職務。 │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百││ │ │ │ │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收││ │ │ │ │。 │├──┼──────┼───┼──────────────┼──────────┤│10 │97年10月間某│葉霓靜│由公司不詳幹部向葉霓靜詐稱:│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日 │ │達成2萬元業績即可擔任副理, │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若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產品│拘役參拾日,楊智明處││ │ │ │云云,致葉霓靜信以為真,陷於│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 │錯誤而交付2萬餘元購買產品,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以取得副理之職務。 │折算壹日。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11 │98年1月15日 │陳怡珊│由李泓毅為陳怡珊面試,並稱其│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已錄取,由謝佳容帶領實習,繼│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向陳怡珊詐稱:達成5萬元業績 │林裕鈞處拘役拾伍日,││ │ │ │即可擔任主任,若無法達成,可│楊智明、謝佳容各處拘││ │ │ │先自行購買產品,另需製作制服│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 │ │ │云云,致陳怡珊信以為真,陷於│,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錯誤而支付5000元購買產品,另│算壹日。 ││ │ │ │支付3600元受訓費用。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罪,累犯,處拘役拾參││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12 │98年2月11日 │游鳳美│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為游鳳美│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面試,再由公司不詳幹部向游鳳│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美詐稱:達成3萬元業績即可擔 │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任主任,且需於當日下午5點前 │,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完成,且若無法達成,可先自行│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購買云云,幸游鳳美發覺情形有│,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異,而未得手。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13 │98年2月19日 │劉子茜│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為劉子茜│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原名│面試,再由公司不詳幹部向劉子│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劉怡吟│茜詐稱:實習期間需繳納6000元│林裕鈞處拘役拾伍日,││ │ │) │為上課費用云云,致劉子茜信以│楊智明、謝佳容各處拘││ │ │ │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6000元。│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罪,累犯,處拘役拾參││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14 │98年2月19日 │許珮琳│由李泓毅為許珮琳面試,並稱其│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 │ │已錄取,李泓毅又向許珮琳詐稱│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任職幹部需磨練自己的銷售能│拘役拾伍日,楊智明處││ │ │ │力,要教下屬的話,要有說服力│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 │ │ │,要先買3萬元產品才能升專員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云云,致使許珮琳信以為真,陷│折算壹日。 ││ │ │ │於錯誤,而交付現金1000元定金│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及6000元潛能訓練費用。 │罪,累犯,處拘役拾參││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15 │98年3月2日 │連郁雯│由李泓毅為連郁雯面試,並稱其│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已錄取,李泓毅又向連郁雯詐稱│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好好做即有升遷管道云云,復│林裕鈞處拘役拾貳日,││ │ │ │由謝佳容向其詐稱:達成3萬元 │楊智明、謝佳容各處拘││ │ │ │業績即可擔任主任云云,致連郁│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2000元予公司不詳女性員工。 │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罪,累犯,處拘役拾貳││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16 │98年3月9日 │王淑芬│由謝佳容為王淑芬面試,並向王│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淑芬詐稱:達成業績即可擔任主│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任,且需於當日下午5點前完成 │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且若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產品,以取得升職云云;李泓毅│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向王淑芬詐稱,可先為其出資購│,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買產品,先取得升職,之後再將│算壹日。 ││ │ │ │產品賣出,惟因王淑芬發覺情形│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有異,而未得手。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17 │98年3月12日 │李亭 │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向李亭詐│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稱:需購買一定商品以達業績云│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云,惟因李亭發覺情形有異,而│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未得手。 │,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 │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18 │98年3月16日 │林家瑋│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為林家瑋│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面試,並稱須先實習3天,才能 │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正式上班,而著手詐欺犯行,惟│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因林家瑋發覺情形有異,而未得│,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手。 │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19 │98年3月16日 │劉明偉│由公司不詳幹部面試,並稱須先│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 │ │實習3天,才能上班,而著手詐 │詐欺取財未遂罪,林裕││ │ │ │欺犯行,惟因劉明偉發覺情形有│鈞處拘役拾日,楊智明││ │ │ │異而未得手。 │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20 │98年3月23日 │賴靜儀│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所下屬之│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公司不詳幹部面試賴靜儀而著手│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詐欺犯行,惟因賴靜儀發覺有異│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而未得手。 │,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 │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21 │98年1月間某 │洪懷婷│由李泓毅面試洪懷婷,由謝佳容│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日 │ │向其詐稱:若欲升專員,需先於│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當日下午前完成3萬元產品業績 │林裕鈞處拘役參拾伍日││ │ │ │云云,因洪懷婷當日未能完成業│,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績,謝佳容繼向洪懷婷詐稱:若│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 │ │ │未能完成業績,則可先自行購買│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產品云云,致使洪懷婷信以,陷│元折算壹日。 ││ │ │ │於錯誤而當場刷卡3萬元購買產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品。 │罪,累犯,處拘役參拾││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22 │98年5月4日 │徐振明│由謝佳容面試徐振明,嗣由李泓│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毅、謝佳容向其詐稱:達成2萬 │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元的業績可擔任專員,達成5萬 │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元的業績可擔任主任,且需於當│,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日下午5點前完成,且若無法達 │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成,可自行購買等值產品云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惟因徐振明發覺有異而未得手。│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23 │98年5月14日 │王銹梅│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面試王銹│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梅,並向其要求購買公司產品,│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而著手詐欺犯行,惟因王銹梅發│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覺公司幹部之職銜過多,與一般│,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公司不同,覺情形有異而未得手│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24 │98年5月21日 │田佳諭│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面試田佳│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諭,並向其要求購買公司產品,│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而著手詐欺犯行,惟因田佳諭發│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覺公司一直向其要求購買產品,│,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覺情形有異而未得手。 │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25 │98年6月8日 │宋明娟│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面試宋明│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娟,並向其詐稱:若要擔任公司│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幹部,需達業績3萬元,如無法 │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達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云│,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云,惟因宋明娟發覺公司一直向│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其要求購買產品,覺情形有異而│,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未得手。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26 │98年6月1日 │余嘉修│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面試余嘉│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修,並向其稱可改做人事管理(│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原應徵倉庫管理)而著手詐欺犯│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行,惟因余嘉修發覺公司情形有│,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異而未得手。 │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27 │98年6月15日 │張晏誠│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面試張晏│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誠,並向其要求購買公司產品,│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而著手詐欺犯行,惟因張晏誠發│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覺公司一直向其要求購買產品,│,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覺情形有異而未得手。 │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28 │98年6月16日 │施彥安│由李泓毅所屬之不詳組員面試施│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 │ │彥安而著手詐欺犯行,惟因施彥│詐欺取財未遂罪,林裕││ │ │ │安發覺公司人員一直陪同在側,│鈞處拘役拾日,楊智明││ │ │ │覺情形有異而未得手。 │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29 │98年6月間某 │余智凱│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所下屬之│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日 │ │公司不詳幹部面試余智凱(原應│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徵倉庫人員)而著手詐欺犯行,│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謝佳容、李泓毅要求余智凱推銷│,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產品,因余智凱發覺情形有異而│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未得手。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30 │98年6月18日 │蔡淑惠│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面試蔡淑│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惠,並向其要求須先上課才決定│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是否錄取而著手詐欺犯行,惟因│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蔡淑惠發覺公司情形有異而未得│,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手。 │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31 │98年7月6日 │莊慶宗│由謝佳容先向莊慶宗詐稱:若欲│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升專員,需先於當日下午前完成│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2萬5000元產品業績,如無法達 │林裕鈞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達到業│,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績云云,致莊慶宗信以為真,陷│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於錯誤,而交付2萬5000元予謝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佳容購買公司產品。其後李泓毅│元折算壹日。 ││ │ │ │又向莊慶宗詐稱:若欲升經理,│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需完成18萬元產品業績,如無法│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達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達到│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業績,致莊慶宗信以為真,陷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錯誤,交付16萬元予李泓毅購買│。 ││ │ │ │公司產品。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32 │98年7月6日 │林峻緯│由李泓毅所屬之公司幹部向林峻│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緯詐稱:須完成2萬5000元產品 │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業績,以取得公司主管職務,如│林裕鈞處有期徒刑參月││ │ │ │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達到業績云云,致林峻緯信以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真,陷於錯誤,而交付2萬5000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元予李泓毅購買公司產品。其後│元折算壹日。 ││ │ │ │由謝佳容向林峻緯詐稱:欲繼續│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升職,須另完成5萬5000元業績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如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司產品,致林峻緯信以為真,陷│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於錯誤,又支付5萬5000元予李 │。 ││ │ │ │泓毅購買公司產品。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33 │98年7月6日 │黃孟雅│由李泓毅所屬之公司幹部向黃孟│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 │ │雅詐稱:需完成一定業績以取得│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升職機會,若無法於時間內完成│拘役肆拾日,楊智明處││ │ │ │,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云云,│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 │ │致黃孟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交付3萬5000元予李泓毅購買公 │折算壹日。 ││ │ │ │司產品。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罪,累犯,處拘役參拾││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34 │98年7月7日 │林紜嫻│由李泓毅面試林紜嫻,並向其詐│林裕鈞、楊智明共同犯││ │ │(原名│稱:若要擔任公司幹部,需達一│詐欺取財未遂罪,林裕││ │ │林峰鈴│定業績,如無法達成,可先自行│鈞處拘役拾日,楊智明││ │ │) │購買公司產品云云,惟因林紜嫻│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 │ │ │發覺公司情形有異而未得手。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35 │98年7月2日 │何育君│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面試何育│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君,並向其詐稱:若要擔任公司│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幹部,需達一定業績,如無法達│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云云│,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惟因何育君發覺公司一直向其│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要求購買產品,覺情形有異而未│,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得手。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36 │98年7月23日 │黃蕾燕│由黃培盟出面應徵黃蕾燕,其後│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由李泓毅、謝佳容向黃蕾燕詐稱│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若欲升專員,需先於當日下午│林裕鈞處拘役肆拾日,││ │ │ │前完成3萬元產品業績,若無法 │楊智明、謝佳容各處拘││ │ │ │於時間內完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 │ │ │司產品,且此為擔任職員最後一│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個機會云云,致使黃蕾燕信以為│折算壹日。 ││ │ │ │真,陷於錯誤而交付3萬元購買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公司產品。 │罪,累犯,處拘役參拾││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37 │98年7月20日 │施宗佑│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面試施宗│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佑,並向其詐稱:若要擔任公司│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幹部,需達一定業績,如無法達│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云云│,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惟因施宗佑發覺情形有異而未│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得手。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38 │98年7月23日 │張蕙蘭│由李泓毅、謝佳容向其詐稱:若│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欲升主任,需先於當日下午前完│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成3萬元產品業績,如無法達成 │林裕鈞處拘役拾貳日,││ │ │ │,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云云,│楊智明、謝佳容各處拘││ │ │ │惟因當日未能完成業績,張蕙蘭│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遂先交付500元予謝佳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罪,累犯,處拘役拾貳││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39 │98年7月30日 │唐佳民│由李泓毅之組員謝佳容面試唐佳│林裕鈞、楊智明、謝佳││ │ │ │民,並向其詐稱:若要擔任公司│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幹部,需達一定業績,如無法達│罪,林裕鈞處拘役拾日││ │ │ │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云云│,楊智明、謝佳容各處││ │ │ │,惟因唐佳民發覺情形有異而未│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 │ │ │得手。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40 │98年9月8日 │陳潔舲│由李泓毅面試陳潔舲,再由謝佳│林裕鈞、謝佳容共同犯││ │ │ │容向陳潔舲詐稱:若欲升專員,│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需先於當日下午前完成3萬元產 │拘役肆拾日,謝佳容處││ │ │ │品業績云云,因陳潔舲當日未能│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 │ │完成業績,謝佳容向陳潔舲詐稱│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若未能完成業績,則可先自行│折算壹日。 ││ │ │ │購買產品云云,致使陳潔舲信以│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3萬元予 │罪,累犯,處拘役參拾││ │ │ │李泓毅以購買公司產品。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41 │98年9月16日 │陳麗玉│由謝佳容面試陳麗玉,再由李泓│林裕鈞、謝佳容共同犯││ │ │ │毅、謝佳容向其詐稱:若欲升專│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員,需先於當日下班前完成3萬 │拘役肆拾日,謝佳容處││ │ │ │元產品業績云云,因陳麗玉當日│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 │ │未能完成業績,謝佳容向陳麗玉│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詐稱:若未能完成業績,則可先│折算壹日。 ││ │ │ │自行購買產品云云,致陳麗玉信│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以為真,陷於錯誤交付現金3萬 │罪,累犯,處拘役參拾││ │ │ │餘元購買公司產品。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42 │98年10月25日│林彥宏│由李泓毅面試林彥宏,再由李泓│林裕鈞、謝佳容共同犯││ │ │ │毅、謝佳容向其詐稱:若欲升專│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員,需先於當日下午前完成3萬 │拘役拾伍日,謝佳容處││ │ │ │元產品業績云云,因林彥宏當日│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未能完成業績,復詐稱:若未能│,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完成業績,則可先自行購買產品│算壹日。 ││ │ │ │云云,致使林彥宏信以為真,陷│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於錯誤而交付現金8000元購買公│罪,累犯,處拘役拾貳││ │ │ │司產品。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43 │98年11月3日 │江昆達│由公司自稱「蕭副總」之人員,│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向江昆達詐稱:若欲升專員,需│罪,處拘役拾貳日,如││ │ │ │先於當日下午前完成3萬元產業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績云云,因江昆達當日未能完成│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業績,復向其詐稱:若未能完成│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 │ │ │業績,則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云│收。 ││ │ │ │,致江昆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 │ │ │而交付1000元。 │ │├──┼──────┼───┼──────────────┼──────────┤│44 │98年11月19日│許琳慧│由公司不詳幹部面試許琳慧,其│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後由李泓毅向許琳慧詐稱:若欲│罪,處拘役參拾日,如││ │ │ │升任主任,需達成一定產品業績│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若無法於時間內完成,可先自│仟元折算壹日。 ││ │ │ │行購買公司產品云云,致使許琳│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慧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2 │罪,累犯,處拘役貳拾││ │ │ │萬5000元購買公司產品。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45 │98年12月21日│陳芸甄│由李泓毅面試陳芸甄後,李泓毅│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向其詐稱,若欲擔任主任,需達│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 │ │成3萬元產品業績,另需繳納製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作制服費用1800元云云,致陳芸│仟元折算壹日。 ││ │ │ │甄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3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萬1800元予李泓毅。 │罪,累犯,處拘役參拾││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46 │98年12月24日│陳鈺嘉│公司不詳幹部面試而錄取陳鈺嘉│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後,再向陳鈺嘉詐稱:須完成3 │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 │ │萬元產品業績,才能升職,如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達│仟元折算壹日。 ││ │ │ │到業績云云,致陳鈺嘉信以為真│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陷於錯誤,而交付3萬元購買 │罪,累犯,處拘役參拾││ │ │ │公司產品。其後由李泓毅向陳鈺│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嘉詐稱:如欲擔任經理,須另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成9萬元業績,如無法達成,可 │。 ││ │ │ │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云云,惟陳│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鈺嘉查覺情形有異,而未再支付│文件沒收。 ││ │ │ │其他款項。 │ │├──┼──────┼───┼──────────────┼──────────┤│47 │98年12月24日│林志忠│由公司不詳幹部面試而錄取林志│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忠後,李泓毅向林志忠詐稱:須│罪,處拘役貳拾伍日,││ │ │ │完成一定之產品業績,才能擔任│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主任,如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公司產品達到業績云云,致林志│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罪,累犯,處拘役貳拾││ │ │ │2萬150元購買公司產品。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48 │99年1月2日 │林浩儒│由謝佳容面試而錄取林浩儒後,│林裕鈞、謝佳容共同犯││ │ │ │再由謝佳容所屬之不詳幹部向林│詐欺取財罪,林裕鈞處││ │ │ │浩儒詐稱:須完成3萬元之產品 │拘役肆拾日,謝佳容處││ │ │ │業績,才能擔任主任,如無法達│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 │ │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品達到業│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績云云,致林浩儒信以為真,陷│折算壹日。 ││ │ │ │於錯誤,而交付不詳款項購買公│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司產品。其後林浩儒查覺情形有│罪,累犯,處拘役參拾││ │ │ │異而請求退還款項,李泓毅對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詐稱,林浩儒所購買之產品可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辦法幫忙轉售云云,林浩儒信以│。 ││ │ │ │為真,陷於錯誤,而將其餘款項│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補足而共付款3萬元。 │文件沒收。 │├──┼──────┼───┼──────────────┼──────────┤│49 │99年1月16日 │黃婉菁│由李泓毅面試而錄取黃婉菁後,│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李泓毅向黃婉菁詐稱:須完成一│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 │定之產品業績,才能擔任主任,│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如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公司產│仟元折算壹日。 ││ │ │ │品達到業績云云,致黃婉菁信以│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1萬800│罪,累犯,處拘役拾伍││ │ │ │0元購買公司產品。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50 │99年1月25日 │蘇本元│由公司不詳幹部面試而錄取蘇本│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元後,李泓毅向蘇本元詐稱:須│未遂罪,處拘役拾日,││ │ │ │完成3萬元之產品業績,才能擔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任主任,如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買公司產品達到業績云云,惟因│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蘇本元查覺情形有異,而未得手│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51 │99年2月3日 │陳定祐│由公司內自稱朱姓之幹部面試而│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錄取陳定祐,向其詐稱:需支付│罪,處拘役拾貳日,如││ │ │ │訂製制服費用3000元云云,致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定祐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3000元之制服費用。 │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 │ │ │ │收。 │├──┼──────┼───┼──────────────┼──────────┤│52 │99年2月19日 │陳曉雯│由謝佳容向陳曉雯面試,並向其│林裕鈞、謝佳容共同犯││ │ │ │詐稱:參與職能訓練,需繳交費│詐欺取財未遂罪,林裕││ │ │ │用6000元云云,惟因陳曉雯發覺│鈞處拘役拾日,謝佳容││ │ │ │情形有異,而未繳納費用,李泓│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 │ │ │毅告知陳曉雯因未繳納費用,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核未通過而無法錄取。 │算壹日。 ││ │ │ │ │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53 │99年3月11日 │黃子銘│由公司內不詳幹部為黃子銘面試│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而錄取,後由李泓毅向黃子銘詐│未遂罪,處拘役拾日,││ │ │ │稱:達成3萬元業績即可擔任主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任,且需於當日下午5點前完成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且若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李泓毅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公司產品云云,惟因黃子銘發覺│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 │情形有異而未得手。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扣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 │ │ │ │文件沒收。 │├──┼──────┼───┼──────────────┼──────────┤│54 │99年5月17日 │黃建正│由公司內不詳幹部為黃建正面試│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而錄取,後由不詳幹部向黃建正│罪,處拘役拾貳日,如││ │ │ │詐稱:達成3萬元業績即可擔任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專員,若無法達成,可先自行購│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買公司產品云云,黃建正因而交│百林城公司相關文件沒││ │ │ │付5500元購買公司產品。 │收。 │├──┼──────┼───┼──────────────┼──────────┤│55 │99年6月4日 │李雅純│由公司內不詳女性幹部對李雅純│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面試而錄取,後向其詐稱:達成│未遂罪,處拘役拾日,││ │ │ │3萬元業績即可擔任主任,且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於當日下午5點前完成,且若無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 ││ │ │ │法達成,可先自行購買而著手詐│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 │ │ │欺犯行,惟因李雅純發覺情形有│件沒收。 ││ │ │ │異而未得手。 │ │├──┼──────┼───┼──────────────┼──────────┤│56 │99年6月10日 │江政峰│由公司不詳幹部向江政峰面試而│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錄取,後向其詐稱:達成3萬元 │未遂罪,處拘役拾日,││ │ │ │業績即可擔任專員,且需於當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下午5點前完成,且若無法達成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 ││ │ │ │,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云,惟因│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 │ │ │江政峰發覺情形有異而未得手。│件沒收。 │├──┼──────┼───┼──────────────┼──────────┤│57 │99年7月5日 │劉欣哲│由公司不詳幹部向劉欣哲面試而│林裕鈞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錄取,後向其詐稱:達成3萬元 │未遂罪,處拘役拾日,││ │ │ │業績即可擔任專員,且需於當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下午5點前完成,且若無法達成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 ││ │ │ │,可先自行購買產品云云,惟因│案之百林城公司相關文││ │ │ │劉欣哲發覺情形有異而未得手。│件沒收。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