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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3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白風貿易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林德持被 告 鑫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傅麗雲被 告 達康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敬修被 告 歐奈爾國際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蔡宜庭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宜宏律師被 告 吳哲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白風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德持)、林德持、鑫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傅麗雲)、傅麗雲、達康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敬修)、歐奈爾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宜庭)、蔡宜庭、吳哲仁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瓊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