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政豪
林金韻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洪翰今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862、22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施政豪、林金韻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2月17日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