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立達上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立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立達前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15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