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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7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榮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4802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榮清因違反著作權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李榮清違反著作權等罪,經本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除附表編號2 所示確定判決案號「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9號」外,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惠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宣 告 刑│拘役30日X2罪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97年6月下旬某日起 │99年5月21日至 │99年5月21日至 ││ │ │99年6月7日 │99年6月7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年 度 案 號│撤緩偵字第80號 │偵字第18558號 │偵字第18558號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中智簡字第 │100年度智易字第 │100年度智易字第 ││ │ │24號 │91號 │91號 ││事實審├────┼─────────┼─────────┼─────────┤│ │判 決 │100年5月4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30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本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中智簡字第 │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 │ │24號 │第29號(形式駁回)│第29號(形式駁回)││ │ │ │ │ ││判 決├────┼─────────┼─────────┼─────────┤│ │判 決│100年6月16日 │101年3月15日 │101年3月1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執字第8135號(編號│執字第4802號(編號│執字第4802號(編號││ │第1已定刑為50日、 │2至3已定刑為30日)│2至3已定刑為30日)││ │執畢) │ │ │└────────┴─────────┴─────────┴─────────┘(以下空白)

裁判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