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1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煒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29號、101年度執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煒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李煒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至受刑人李煒傑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雖均經法

院判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另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 月,不得易科罰金,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需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靖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陳煒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贓 物 │ 偽造文書 ││ │(運輸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98.01.14-98.01.17 │ 96.04.19-97.2.13 │ 98.01.17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臺南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第2160號 │第6137、6138、6227│字第21132號 ││ │ │、6228、10031 、11│ ││ │ │456、11967、17296 │ ││ │ │、98年度偵字第5736│ ││ │ │號(聲請書誤載為桃│ ││ │ │園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 │2160號,應予更正)│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67號 │99年度簡字第2131號│100年度訴字第2773 ││ │ │ │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8.12.04 │ 99.08.26 │ 100.12.06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67號 │99年度簡字第2131號│100年度訴字第2773 ││ │ │ │ │號 ││判 決├────┼─────────┼─────────┼─────────┤│ │判 決│ 99.04.16 │ 99.10.29 │ 100.12.26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是(聲請書誤載為否│ 是 ││ 罰金之案件 │ │,應予更正) │ │├────────┼─────────┼─────────┼─────────┤│ 備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執字 ││ │助字第463號(編號 │助字第463號(編號 │第285號(102.08.02││ │1至2定應執行刑2年 │1至2定應執行刑2年 │-103.02.01) ││ │9月,100.01.17-102│9月,100.01.17-102│ ││ │.08.01) │.08.01) │ │└────────┴─────────┴─────────┴─────────┘

裁判日期:201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