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萬興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 年度執聲字第4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萬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萬興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 年3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聲請人尚以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命其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2 、3 、4 款所定事項之必要,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聲請命受刑人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
2 項第1 、2 、3 、4 款所定事項云云。然查,社工師陳菁菁於100 年4 月12日進行第14次團體輔導時,受刑人王萬興於輔導時表示:「父親近期已往生,家暴就不要再討論」等語,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輔導記錄在卷可稽。本院為此依職權查詢受刑人王萬興之全戶戶籍資料,依該資料之全戶記事記載:「原戶長王■卿死亡民國99年3 月4 日由王萬興繼為戶長」,亦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是依受刑人王萬興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之被害人僅有王藮卿(其中藮字為特殊字,上開戶籍資料顯示為■,且無法以戶役政系統查詢其除戶資料,亦無法以姓名查詢個人資料),且依受刑人於團體輔導時所述及其戶籍資料記載,其父王藮卿應已死亡,則聲請人仍就此部分聲請命受刑人王萬興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至4 款所定事項,已無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晉發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