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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6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5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萬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萬金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萬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請就附表表編號4 所示之罪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

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

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時,應於主文內記載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刑事訴訟法第309 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有案,且數罪併罰,依刑法第41條規定其中一罪得易科罰金,惟另一罪則不得易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亦屬不得易科,如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先行確定,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易科之權,亦有司法院77年10月21日以(77)廳刑一字第1611號函示在案。本件聲請人既就已確定且符合刑法第41條規定要件之案件向法院申請裁定准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法院自應准許,以維當事人合法之權益。況大法官會議完成釋字第366 號解釋後,不宜更就釋字第144 號解釋為擴張解釋,上開台灣高等法院研討會結論四之情形係針對同一判決內數罪併罰予以說明,與本件情形 似有不同,而不應予以援引(臺灣高等法院85年4月份法律座談會紀錄刑事類第5號)。

三、經查,受刑人蘇萬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已於確定判決中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893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而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檢察官聲請就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爰就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另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受刑人 蘇萬金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9年12月30日 │100年2月23日 │100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614號 │毒偵字第614號 │毒偵字第1627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154│100年度易字第154│100年度中簡字第 ││事實審│ │7號 │7號 │2163號 ││ ├────┼────────┼────────┼────────┤│ │判 決 │100年7月15日 │100年7月15日 │100年9月27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154│100年度易字第154│100年度中簡字第 ││判 決│ │7號 │7號 │2163號 ││ ├────┼────────┼────────┼────────┤│ │判 決│100年7月15日 │100年7月15日 │100年10月17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13659號(編│執字第13659號(編│執字第13659號(編││ │號1至3號定應執行│號1至3號定應執行│號1至3號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月,已 │有期徒刑8月,已 │有期徒刑8月,已 ││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編 號│ 4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5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2354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 │ ││事實審│ │2560號 │ │ ││ ├────┼────────┼────────┼────────┤│ │判 決 │101年5月17日 │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 │ ││判 決│ │2560號 │ │ ││ ├────┼────────┼────────┼────────┤│ │判 決│101年6月11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 │執字第7263號 │ │ │└────────┴────────┴────────┴────────┘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