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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6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秀琴上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2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秀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秀琴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36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4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分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