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薛榮興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1年度執聲字第2641號、100 年度執保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薛榮興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薛榮興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 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 年3 月2 日移送臺灣臺中監獄執行迄今已滿1 年5 月在案。茲據該監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經診療輔導評估會議通過,無繼續治療之必要,請求停止強制治療,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治療處分應停止繼續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薛榮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1 份附卷可稽。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治療之起算日期為100 年3 月2 日,嗣受處分人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於101 年8 月8 日召開之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輔導已具成效,無須再繼續治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 年度第
8 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收容人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含名冊)各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